我省“最多跑一次”公证事项扩大到80项
2020-08-17
我省“最多跑一次”公证事项扩大到80项
日前,省司法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公证法律服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提出,扩大“最多跑一次”公证事项范围。将“最多跑一次”公证事项扩大到80项,新增加25项公证事项,其中包括:1.生存;2.正常死亡;3.非正常死亡;4.宣告死亡;5.法定监护;6.指定监护;7.未婚;8.已婚;9.离婚后未再婚;10.丧偶后未再婚;11.指纹;12.文书上的签名印鉴;13.保证书;14.放弃继承权声明书;15.涉及法律事实的声明书;16.自然人经历;17.法人经历;18.非法人组织经历;19.核酸检测报告;20.接受隔离声明;21.资助出国留学协议;22.派遣函;23.非财产处分委托书;24.承诺书;25.涉外亲属关系。
对“最多跑一次”公证事项实行动态调整,名单之外的公证事项,通过信息共享可以核查的,自动纳入“最多跑一次”公证事项范围。
(摘自《黑龙江日报》)
失业保险保障范围扩大
日前,人社部、财政部出台《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明确,对参保缴费满一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应及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发放价格临时补贴、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通知》规定,2020年3月至12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可以申领六个月的失业补助金,标准不超过当地失业保险金的80%。
《通知》明确,阶段性扩大失业农民工保障范围。对《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参保单位招用、个人不缴费且连续工作满一年的失业农民工,及时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2020年5月至12月,对2019年1月1日之后参保不满一年的失业农民工,参照参保地城市低保标准,按月发放不超过三个月的临时生活补助。与城镇职工同等参保缴费的失业农民工,按参保地规定发放失业保险金或失业补助金。
(摘自《中国劳动保障报》)
我省出台设施农业用地新政
近日,省自然资源厅和省农业农村厅联合印发《关于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促进现代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明确了设施农业用地类型和负面清单。
《通知》规定,设施农业用地属于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实占补平衡;作物种植设施不破坏耕地耕作层的,可以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不需补划;破坏耕地耕作层,但由于位置关系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允许使用但必须补划。畜禽水产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允许使用但必须补划。
《通知》规定,“生产设施用地根据生产需要确定,辅助设施用地规模适度控制”。作物种植的辅助设施用地规模由原政策10亩以内扩大到30亩以内,以此满足我省垦区现代农业发展需求。并特别提出,允许采取多层建筑从事畜禽养殖,辅助设施比例适当提高。看护房继续执行“大棚房”专项清理整治标准,统一控制在单体、单层,占地面积最多不超过40平方米。
(摘自《黑龙江日报》)
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再出利好
近日,国家医疗保障局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印发《关于做好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明确,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筹资标准,健全待遇保障机制。2020年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新增30元,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550元,个人缴费标准同步提高30元。巩固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的待遇保障水平,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达到70%,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并统一至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半,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提高到60%。(摘自《工人日报》)
央行取消部分证明事项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2020年取消的证明事项清单》(以下简称《清单》)发布,取消了11项证明事项。
《清单》中值得关注的是,对行动不便、无自理能力等无法自行前往银行的存款人,在办理挂失、密码重置、销户等业务时,其配偶、父母或成年子女作为代理人,不再被要求出具关系证明文件,所在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及以上组织或县级以上医院也无需出具特殊情况证明。取消这些证明事项后,银行可以通过与客户约定采取上门服务方式办理,也可以在风险可控并有效核实客户身份和意愿的前提下,由当事人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摘自《黑龙江日报》)
国务院发布核酸检测实施意见
日前,国务院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指导各地在常态化防控工作中做好核酸检测工作。
《实施意见》明确,重点人群“应检尽检”,其他人群“愿检尽检”,普通人群进行抽样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重点人群包括:密切接触者;境外入境人员;发热门诊患者;新住院患者及陪护人员;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口岸检疫和边防检查人员;监所工作人员;社会福利养老机构工作人员。
“应检尽检”所需费用由各地政府承担,“愿检尽检”所需费用由企事业单位或个人承担。
(摘自《黑龙江日报》)
电子客票在全国普速铁路推广实施
近日,电子客票在全国普速铁路推广实施,覆盖1300多个普速铁路车站。旅客购票后,可通过刷购票时使用的有效身份证件进站乘车。
在进出站环节,旅客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居住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可自动识读证件时,可凭购票时使用的乘车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通过自助闸机完成实名制验证、进出站检票手续;旅客持户口本等不可自动识读证件时,可凭购票时使用的乘车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通过人工通道完成实名制验证、进出站检票手续。
旅客如需退票、改签,使用电子支付方式购票且未领取报销凭证的,可直接在铁路12306网站办理;如已领取报销凭证或使用现金购买电子客票,也可先行在网上办理退票,于180天内到任一车站完成退款等相关手续,一并交回报销凭证。
旅客如需报销凭证,可于开车前或乘车日期之日起30日内,凭购票时使用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到车站售票窗口(含自动售取票机、代售点窗口)打印;超过30日的,旅客可联系铁路12306客服中心办理。
(摘自《经济日报》)
机动车检验标志电子化覆盖全国
日前,公安部在全国推广机动车检验标志电子化,为机动车所有人、驾驶人以及相关行业和管理部门提供电子证照服務。
在申领方面,机动车所有人可以通过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或“交管12123”手机APP申领机动车检验标志电子凭证。属六年内的免检车辆,可直接在网上申领检验标志电子凭证。对在用车辆尚在检验有效期内的,公安交管部门将统一生成检验标志电子凭证,机动车所有人可以直接上网下载使用。
使用时,机动车所有人或驾驶人可以直接登录“交管12123”手机APP,使用在线实时生成的检验标志电子凭证;可以提前将检验标志电子凭证下载并存储于手机中出示;可以在网上下载检验标志电子凭证后,打印为纸质凭证出示,与电子凭证具有同等效力。
执法查验时,已领取检验标志电子凭证的车辆,不需再粘贴纸质标志,交通民警在执法管理中将通过执法PDA核查车辆检验状况。此外,在事故处理、保险理赔、租赁、抵押、交易车辆时,都可以出示检验标志电子凭证,证明车辆检验状况。(摘自《人民公安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