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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我国生态文明建设中的群众参与路径研究

2020-08-17孙皖江王猛

世纪桥 2020年4期
关键词:美丽中国生态文明建设环境保护

孙皖江 王猛

摘 要: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加快推进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建设美丽中国。为鼓励群众参与生态文明建设,党和国家提出了新要求、新举措。为建设好美丽中国,走向生态文明新时代,群众应积极主动投身于生态保护中来。通过归纳总结新时代群众在参与生态文明建设中所遇到的问题及困境,提出加强宣传教育、创新群众参与探索我国生态文明建设中群众参与研究方式、提高生态信息透明度、完善环境公益诉讼权等路径。

关键词:美丽中国;生态文明建设;群众参与;环境保护

中图分类号 D24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001-0475(2020)04-069-04

新时代,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人民群众对优美生态环境的需求越来越高。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党围绕生态文明建设提出了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和新战略,生态文明理念日益深入人心,近而人民群众参与生态文明建设意识不断加强。群众参与生态文明建设是新时代赋予人民群众的重要历史使命,更是建设美丽中国的必由之路。

一、群众参与生态文明建设的必要性

(一)维护和实现群众的根本利益是生态文明建设的价值归宿

新时代,我国经济发展更加注重发展的质量与效益,我国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升,同时也面临着相当严峻的环境问题。为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的需要,新时代党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是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的长远大计,其出发点和落脚点都是为了维护群众的根本利益。同时,生态文明建设为了满足群众对优美生态环境的迫切需要,当群众的生态根本利益与需求获得了满足,实现了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生态文明建设将会寻找到自身的价值归宿。

(二)生态文明建设中的群众参与是“美丽中国”建设的必然要求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建设“美丽中国”,把生态文明建设摆在国家发展战略的高度,而充分表明党和国家对建设好生态文明的信心与决心。这也是群众心驰神往的心愿。生态文明建设中的群众参与能充分发挥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的作用,致力于美丽中国的建设中,将赖以生存的家园建设成为一个空气清新、蓝天碧水、绿树成荫的美丽国家,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生动格局。群众参与是关乎“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顺利完成的主体,更是关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事业不断发展的动力源,直接影响到生态文明建设的成败。从时代意义来说,生态文明建设是新时代赋予人民群众的重要责任。

(三)群众参与生态文明建设是社会主义民主的内在要求

政府及企业应充分尊重群众的各项民主权益,在群众参与生态文明建设时要做到维护其参与权、监督权、决策权等合法权益,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价值追求。它要求凡事涉及生态环境的问题就是涉及群众的根本利益,这就必须有群众参与及监督,生态文明建设是关系国家长治久安、人民福祉、民族未来的千年大计,如果脱离民主脱离群众参与其千年大计将难以实施。因此必须敞开民主的大门接受群众的监督、提(审)议、决策,有助于群众参与到生态文明建设各个环节中,不仅使人民群众享有更广泛的权力,更是推动生态文明建设迈向新台阶的关键因素。

二、群众参与生态文明建设所面临的困境

(一)群眾主体参与意识不强

首先,我国的生态环境教育还尚未完全普及,许多生态常识知识及实践的教育有待提升。其次,由于受到社会宣传、社会氛围等因素的影响,群众总体对生态环境保护的认识程度参差不齐,致使群众对如何参与生态文明建设与生态保护提出了疑问,这成为阻碍群众参与生态文明建设积极性的主要动因。再次,有些人认为生态文明建设是政府的责任与义务,与个体无关,并且认为个体参与其中根本起不到任何作用。据统计,超过七成的群众认为政府是责任主体应履行职责,仅有不足三成的人认为群众才是生态文明建设的主体应肩负起主要责任。归根到底是因为群众缺乏生态文明意识与主体责任意识,对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的认识仅停留于表面,导致在生态文明建设中过度依赖政府,而忘记其自身才是生态文明建设的主体。

(二)群众参与动力不足

生态文明建设是关乎民族未来的长远大计,它所涉及的是全人类长远的利益,建设成效也绝非一朝一夕就能看到的。一部分群众仅关注自身与眼前的利益,很少去考虑我国当前所面临的生态问题,只有自身利益受到威胁时才会立即寻求解决办法。据调查,我国群众在节约自家用水用电、不乱扔垃圾等关乎自身利益的环境保护行为已有明显进步,但在参与宣传他人保护环境、劝阻他人不要破坏环境等关乎社会利益的行为时依然有所欠缺。由于个人利益受到生活习惯及日常生态教育的影响,导致其参与生态文明建设的动力不够强烈,甚至一些群众认为自身能力有限,难以对生态文明建设起到积极影响。由于对生态治理规律及自然恢复规律缺乏相关了解,一部分群众参与生态文明建设更多的希望短期付出就能见到明显的成效,也就是说群众参与环境保护付出的努力与所能得到收益并没有完全成正比,因此付出与回报问题是阻碍群众参与生态文明建设积极性的又一动因。此外,社会在资源配置方面略有不足,一些有国家背景的环保组织及民间组织无论是公益性或是非公益性,在面对资金短缺的情况下,也很难持续开展环境保护活动。

(三)群众参与渠道不宽泛

第一,群众与政府及企业之间没有搭建顺畅的互通桥梁。在群众提出利益诉求时不能顺畅地传递到有关部门,如群众对环境保护、水质与土壤的修复、减少尾气排放等环境治理途径的意见很难得到采纳。第二,在政府和社区组织的关于生态文明宣传时,多数群众只是作为听众参与其中,被动接受宣传,并没有真正地参与到生态文明建设中。第三,在生态环境遭到破坏时虽很多群众往往是被动参与,只有在自身利益受损的时候才开始行动,并未做到从源头治理,并且其自身并不知道自己拥有哪些权力、谁能参与、参与的权力是不是人人享有,这就造成部分参与者在参与方式上仅停留在表面与形式上。第四,政府及企业在筹备重大环境保护项目时,群众参与其中,尤其在项目的确立、评估、施工等环节不足,忽视了群众的参与权、提议权及监督权,导致群众参与生态文明建设的渠道还很狭窄。

(四)生态环境信息公开透明度还不够

群众掌握的环境信息应做到知情与透明并进,这是群众参与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前提。但在我国群众往往是被动地获得相关信息,而其获取环境信息的数量取决于政府和企业对信息的公开程度及其数量。政府及企业所掌握的环境信息与群众所获得的环境信息还存在不对等情况,以至群众未能及时有效地融入生态文明建设中来。尽管2008年发布的《环境信息公开办法》中明确提出,政府与企业及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环境保护的相关信息,但该办法也有明文规定,对于涉及国家机密、商业机密、国家战略信息及个人隐私的相关信息不得公开。这也成为某些个别企业不公开相关环境信息的挡箭牌。虽然环境信息公开是一种自愿行为,不能加以强制,但缺乏相关的监督机制,使得某些企业为了维护自身利益不受到侵犯,选择虚报信息或是选择性公开。

(五)群众公益诉讼机制还不完善

新时代我国生态环境保护法不断完善,但相关法律对于怎么让群众真正参与,如何保障群众参与生态建设的合法权益,怎样让群众更广泛地享有环境保护权与环境诉讼权等权益这些问题还没有明确规定。第一,群众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受到一定的制约。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提起诉讼者必须与本事件及本案有直接关系者才能提起訴讼,与本案无直接或有间接关系者则不能提起诉讼。第二,缺乏环境公益诉讼奖励机制。由于起诉者多为社会公益组织、部分受害群众组成的团体及个人,在调查取证过程中,无不消耗人力、物力、时间、金钱,但很少给予提起诉讼者一定的物质奖励,致使环境公益诉讼激励机制缺失,大多数提起诉讼者的利益很难受到保护。

三、群众参与生态文明建设的路径

(一)创新参与方式,扩宽群众参与途径

当前,我国群众参与生态文明建设的力度不强,参与方式和渠道过于单一。实现生态文明建设中的群众有效参与,扩展、畅通群众的参与渠道是关键。第一,群众与各地方政府应及时搭建直通“桥梁”,其作用是群众在上访时可省去繁琐的中间环节,可以更加快捷地与政府沟通。政府也不能被动听取群众的意见,应主动征集群众的意见,将搜集来的资料进行整合找出主要矛盾,并及时有效地帮助群众解决问题。第二,交流会、评审会、审议会等民主会议是群众参与生态文明建设和表达意见与诉求的主要形式,应提高举办此类会议的质量,鼓励社会各领域专家、学者参与此类会议,要鼓励群众积极参与其中,听取和采纳更多生态建设的相关建议。第三,完善重要生态环境保护项目的投票、评审、监督机制,尽可能地让群众参与到项目的确立、项目评估、项目监督等各个环节,有效保障群众参与的提议权和监管权。第四,搭建与群众沟通的新媒体平台。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广大群众更多地从微博、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获取信息,成为当下群众快捷获取信息的重要渠道。政府与企业应借助此类媒体实时发布生态文明建设的相关信息,积极与群众交流,并做到听民所想、为民所需。同时,在生态文明建设过程中应不断丰富其他形式的参与途径,要从根本上改变群众主体被动参与的局面,实现群众决策前、实践中、污染后的全过程,提高决策、实践、污染防治的科学性与可行性。

(二)加强宣传教育工作,提升群众生态保护意识

人民群众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参与者,更是生态文明建设的主体,生态文明建设必须牢牢依靠群众才能有所作为。多年来,政府治理生态时对群众主体作用发挥重视不够,而群众自身也没有养成生态环保意识。所以应通过加强宣传教育及培训等方式提高人民对生态保护的认知能力和践行能力。首先,必须要牢牢抓住并发挥好校园阵地的作用,采用分层级宣传教育。大学校园要设立单独生态文明建设的课程,建设生态保护类专业,培育更多专业型人才投身到生态文明建设之中。中小学应以日常的生态实践为主,理论为辅,将生态教育贯穿于课上理论与课外实践的全过程,从小培育其对生态环境保护的自觉意识。其次,加强对组建社会基层环保组织的宣传力度,形成政府主导、群众参与、企业自觉、社会协助的生态文明建设体系,即通过政府和企业等多方面协同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同时社会各界要积极参与到生态文明建设之中来,促进全社会形成广泛生态保护共识。最后,政府应发挥生态文明建设的中流砥柱作用。从硬件设施来讲,加强城市绿化程度,保持街道清洁,兴建绿色广场、生态博物馆、动植物园等生态文明设施,在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的同时也在潜移默化地提升群众的生态保护意识。从软件设施来讲,网络已基本融入群众的日常生活中。应创建生态文明的相关网站等方式,积极宣扬生态文明知识和生态保护理念,从而提升群众的生态保护意识与生态文明知识,形成生态自觉意识。

(三)完善信息公开制度,提高生态信息的透明度

信息公开是群众参与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前提条件,群众获得信息的质量与数量直接影响自身对当前我国生态环境的科学判断,同样也决定参与生态文明建设的程度。第一,完善法律法规来保障群众对生态文明建设的知情权,对政府和企业所公开的生态环境信息进行明确的规定和划分。对不给予相关信息的政府和企业,要委派相关专家进行详细检查。第二,应通过网络途径提供生态环境相关信息,增强其透明度,提高群众对其相关的知情权。具体来讲,将生态环境的相关信息发布到广播、报纸、电视新闻、微博及微信公众号、政府与企业网络平台等媒体上,使群众清晰地获取相关信息,同时群众应监督和敦促没有公开相关信息的政府和企业及时公开相关信息,并赋予群众监督和反馈的权力。第三,对生态环境信息弄虚作假与刻意隐瞒等违规行为必须加以惩处。应对相关责任主体的信息透明程度进行监管,问责失职企业部门,严厉整治和处罚违规企业,对弄虚作假和刻意隐瞒事实真相并造成生态环境的巨大污染与破坏的企业及部门应进行最严厉的处罚。完善生态环境信息的公开制度,最大限度地提升相关信息的公开透明度,是群众参与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保障与有效途径。

(四)完善环境公益诉讼权,保障群众参与的合法权益

第一,新时代环境诉讼权逐渐成为被群众所理解的概念,新时代环境公益诉讼权不应该只局限于社会团体、组织等,而是每位公民都应享有其权力。生态环境不仅仅由政府保护,更是每一位群众的责任与义务,群众有权对任何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第二,由于环境公益诉讼不是为了私利而进行的诉讼,在进行监督与诉讼的各个环节都存在时间、金钱、体力等消耗,因此,需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基金,保证完善的奖励措施。一方面为环境公益诉讼作出杰出贡献的群众应给予奖励,另一方面鼓励群众积极维护好国家、社会及个人利益。推进环境公益诉讼的规范化,明确法律程序,既有助于提升群众参与生态文明建设的积极性与主动性,更能及时遏制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也有助于监督生态文明建设过程中的失职行为,起到监督政府企业职能是否缺失的作用。有了完备的相关法律为群众保驾护航,不但能激发群众的参与热情,更能保障群众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因此,完善环境公益诉讼法案,提高自下而上的监管力度与制约能力,是生态文明建设过程中的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环。

参考文献:

[1] 施生旭,陈爱丽.我国生态文明建设中的公众参与问题研究[J].林业经济,2016,38(03):25-29.

[2] 郭世平.公众参与生态文明建设的制度路径探索[J].学术交流,2014(01):129-132.

[3] 陈润羊,花明,张贵祥.我国生态文明建设中的公众参与[J].江西社会科学,2017,37(03):63-72.

【责任编辑:褚永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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