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除党籍”和“除名”有什么区别?
2020-08-17崔晶
崔晶
前不久,黑龙江省纪委监委网站发布一则处分消息:伊春市纪委监委对铁力市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朱东华的恶意举报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黑龙江省纪检监察机关惩戒诬告陷害行为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决定给予朱东华开除党籍、政务撤职处分。
翻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开除党籍”是党内最高处分。细心的读者会发现,《条例》中还有四处提到了“除名”。那么,“开除党籍”和“除名”分别指什么,两者又有何不同呢?
首先,从内涵性质来看,“开除党籍”是对党员做出的一种纪律处分,《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条例》都明确规定,党纪处分共分五种: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而“除名”是指取消党员的资格和党籍,是党组织处置不合格党员的一种组织措施,不是纪律处分。这是二者的本质区别。
其次,从适用情形来看,二者存在不同之处。关于“开除党籍”,通过对《条例》内容进行检索可以发现,其中有近100条细化了适用“开除党籍”纪律处分的情形。关于“除名”,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九条的规定,对有以下三种情况的党员应予除名:一是對要求退党的党员,经支部大会讨论后宣布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二是如果被劝告退党的党员坚持不退,应当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将其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三是对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的党员,应作为自行脱党处理,支部大会应当决定把这样的党员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根据《条例》第十六条、第三十五条、第七十三条及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对有以下四种情况的党员应予除名:一是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经教育仍无转变的党员;二是违纪后下落不明超过六个月的党员(需开除党籍的除外);三是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党员;四是在国(境)外脱离组织超过六个月的党员。
最后,从二者所产生的客观结果来看,无论是“开除党籍”还是“除名”,当事人在客观结果上都丧失了党员身份,在这个层面二者是一致的,但客观结果也有所不同。根据《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执行。而关于党员被除名后能否重新入党,中组部共产党员网《党务问答》专栏中曾有网友提问,一位党务工作者做了如下回答:1.除名不是纪律处分,没有时间限制;2.因入党不符合组织程序被除名的,除名后可以立即提交入党申请;3.因入党造假,混入党内被除名的,党支部在接受其入党申请后可以延长考察期,看其是否认识到错误;4.因不参加组织生活、不交纳党费等原因被除名的党员,不再接受其入党申请。
总之,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完成党的任务的保证。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每一名党员都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