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个人类互联网贷款不良资产处置难点分析与对策建议
2020-08-16朱开创
朱开创
近年来,伴随着互联网金融、消费金融的概念热炒和浪潮兴起,传统商业银行纷纷面向个人客户推出互联网贷款产品(以下简称个人网贷产品,如工行“融e贷”、建行“快e贷”,农行“网捷贷”、中行“中银e贷”等),并以其相对较低的利率水平、方便快捷的支用流程受到社会面的热捧,贷款余额增长迅速,在拉动消费升级、促进金融转型上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从2017年底开始,随着各家银行首批办理的互联网贷款陆续到期,个人网贷的逾期和不良率呈现出远高于个人类贷款总体水平的态势,且个人网贷不良资产的处置工作遭遇了比传统信贷产品更多的困难和障碍。
一、商业银行个人网贷不良的处置难点分析
商业银行个人网贷指贷款的申请、调查、风险评价、审批、合同签订、发放、归还的全过程均通过互联网等电子渠道在线上进行,借款人无须前往银行实体网点办理相关借款手续的贷款方式。商业银行一般基于本行掌握的客户按揭房产、AUM值、代发工资、代办公积金等信息,通过大数据、云计算技术给予客户授信额度,客户通过手机银行等互联网渠道在银行给予的额度范围内自主进行贷款申请和支用。目前各家商业银行个人网贷的限额一般为30万元,期限不超过一年,在额度有效期内可以随借随还、循环支用。
由于以上特点,该类产品在处置不良过程中较传统的线下信贷产品有着更多的困难和障碍。
(一)困难表现
1.信息搜集难
由于个人网贷是全流程线上操作的,在贷款发放阶段并无具体的经办网点和客户经理进行走访调查和信息核实工作,客户的身份、联系方式、住址、个人财产状况等信息获取主要依赖客户在手机银行开户、办理代发工资等业务时预留的信息,而一旦客户联系方式变动、预留地址虚假或后续有变动,或客户在贷后失联,银行往往无从获取客户真实有效信息,导致催收处置工作无从开展。
2.常规催收难
一是从外部因素看,不良客户还款意愿差、失联率高。从2018年催收实践看,有近一半网贷不良客户处于失联或准失联状态,即联系方式显示为空号、错号(多为客户主动换号造成)或长期拒接电话状态,能取得联系客户也多数存在一次性还款能力差、拖延还款乃至否认本人借款的情况,催收效果较差;
二是从银行内部因素看,催收成本高,催收责任落实难。由于网贷客户人员分散、信息获取难的特点,采取上门催收、信函催收等传统催收手段的难度较大,单户催收成本较高,且网贷产品没有明确的发放责任人,单户金额又较小,对基层催收人员的考核约束力度有限,催收责任落实较难.
3.司法诉讼难
目前普遍存在各地法院对快贷等互联网新型产品的认知和接受程度低的问题,不良司法处置存在“举证难、确认难、采信难”等难题,加上涉案金额小,笔数多,各地法院、包括经办行的代理律师都对快贷司法受理的积极性不高,造成诉讼处置推进缓慢。
4.核销处置难
由于没有贷款减免、债权转让等政策,呆账核销传统上是回收困难的个人类不良贷款重要的处置手段。但个人网贷核销存在以下困难:一是由于客户信息获取难、诉讼追索难,满足“尽职追索”这一实质条件的难度大,核销材料的收集和报告撰写难度大;二是大量的房贷关联客户由于另有住房贷款未结清和处置,无法满足不良贷款“整户一并核销”的政策要求。
5.委外催收、证券化等新型处置手段成本高、损失大
由于存在上述困难因素,且贷款一般无抵质押物和有效财产线索,个人网贷委外催收费率高于一般个贷产品。虽然商业银行可以运用证券化手段对网贷不良进行出表处置,但投资者报价较低,处置损失较大,对银行经营效益损害较大。
(二)成因分析
1.银行授信模型不够完善
一是对借款人授信额度和还款能力的测算不够精细。如对房产关联客户的授信中,基于借款人名下有较为足值的房产资产,系统会给予较高额度的授信,但在催收过程中发现相当部分年轻借款人房贷实际由父母代还,自身还款能力非常有限,快贷到期后无法一次性足额还本付息。由于房贷每月还款金额相对较小且以房产设定了抵押,部分借款人选择房贷正常还款而不偿还网贷,由于两笔借贷合同的相对独立性,银行并不能有效地以房产为抓手来催收网贷。这说明仅注重借款人的资产价值而不充分关注其自身还款能力并不安全,未设定抵押且难以采取司法追索手段的不动产并不能为网贷增加安全保障。再如对代发工资客户的授信中,部分代发工资单位为建筑施工企业或项目法人,虽然员工收入较高,但人员流动性很大,此部分客户支用网贷后失联率很高,追索极为困难。再如目前仍有相当部分互联网小额贷款产品未接入人行征信系统,且银行对客户在其他银行已授信未支用的互联网贷款额度也无法掌握,导致对客户的真实风险状况无法判断,可能出现过度授信的风险。
二是贷后跟踪监测较为困难。网贷还款方式为到期一次还本付息,银行无法掌握客户在贷款到期前发生的各种风险变化,包括客户在经办行及他行信用卡逾期,互联网贷款拖欠等,贷款风险暴露不及时,往往是在贷款到期发生拖欠后才暴露风险,无法及时采取保全措施。
三是对借款用途管控较为困难。目前网贷产品用途限定于消费,但由于个人网贷并非像房贷一样直接支付到开发商账户而是需要转到借款人存款账户,借款人可能会出现无视银行关于贷款用途的警示说明而将贷款用于购房、进行投资等现象,从而导致网贷资金被占用,到期无力偿还。
2.司法实践对网络贷款的认可和支持还不足,导致诉讼维权难
目前立法層面对网络借贷所涉及的电子合同效力规定还比较笼统,缺乏可操作性,相关司法解释对电子证据的效力认定标准较为严苛,多数法院和法官仍习惯于传统的办案思路,强调纸质证据的展现,对电子证据的接受程度还不高,加之网贷纠纷金额小、笔数多,法院和法官办案积极性不高,导致网络贷款起诉困难,即使获得立案受理,由于借款人失联率高,诉讼程序推进也较缓慢,强制执行效果较差。且按照传统的办案程序单户诉讼成本
较高。
3. 社会信用体系尚有待健全
网贷不良客户中有相当比例属于信用意识不强,消极还款甚至恶意逃避还款情形,但目前国家和社会层面对失信人群的限制和约束还不足,在未能通过司法程序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情况下,仅能通过征信工具限制其在金融系统再次融资,对其日常生活影响并不大,导致客户履约意识不足。年轻人群是网络借贷的主力军,这类不良客户通常工作年限不长,收入不高也不稳定,超前消费欲望强烈,盲目举债、极限负债,基本属于“月光族”,没有基本理财意识和还款规划,快贷到期后无法一次性足额还本付息就一躲了之,只图贷款消费痛快,而未充分意识到失信的危害。
4.银行的贷后催收机制和手段还有待与时俱进
个人网贷不良具有客群分散、金额小、笔数多、失联率高的特点,传统的属地化管理机制、面对面催收的方式存在人手不足、成本过高、权责难以落实等问题,导致催收效果不佳。
二、个人网贷不良资产处置对策建议
(一)完善授信模型,从根本上防范不良产生
1.加强金融科技手段运用,提高授信精准度。
充分调用行内外各种数据,保证数据采集广泛性和及时性。积极接入不动产、公积金、社保、税务、法院、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等外部数据和银行内部客户的基础数据,充分整合借款人家庭的资产负债状况、消费行为、对外担保、家庭人员生命周期等一系列数据,并利用大数据分析方法,有效分析客户的交易行为、账户行为、征信行为、外部道德评价、还款意愿、承债能力等情况,剔除不真实和不准确数据,实现对客户的精准画像,降低欺诈风险,支持科学、合理授信。
2.调整产品结构,加强贷后跟踪监测。
如将到期一次还本付息调整为按月付息、到期还本,以强化对借款人还款能力和账户变动的动态监测。再如可定期向客户发送电子对账单,通过客户的确认行为实现对客户的定期跟踪和保持联系方式等信息的有效性。
(二)引入与网络贷款特点相适应的的催收机制和手段
1.实行相对集中、分级分类催收。
对于小额网络贷款,前期应以系统驱动发送催收短信、银行外呼中心统一电话催收为主,以保证催收的标准化和全覆盖,金额相对较大贷款由基层催收人员落实电话及上门催收,短信及电话催收无效的相对批量、集中采取后续催收措施。
2.采取信函催收、公告催收等批量化催收手段。
在一对一催收无效的情况下考虑批量化采取信函催收、公告催收等手段,以降低催收成本,并在无法提起诉讼情况下起到中断诉讼时效作用。为达到中断诉讼时效效果,催收信函应当通过公证送达、挂号信或EMS的方式寄送。公告催收应当在国家级或者债务人住所地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
3.采取委外催收手段拓展催收渠道。
在银行催收力量不足或借款人失联率较高的情况下考虑进行委外催收。借助外部催收资源及力量,以做好信息修复等工作、落实尽职追索要求。
(三)做好网贷不良的诉讼维权工作
1.在国家立法司法层面,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及时完善法律制度体系,加强对包括互联网贷款在内的互联网交易行为的规范和合法权益保障,进一步扩大互联网法院的试点推广范围,对于小额互联网贷款推行在线审理或运用办案软件智能化快速审理等,提高网贷纠纷的司法处理效率,在执行环节运用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加强对网贷借款人的财产追索和查找,切实维护好银行互联网贷款债权权益。
2.在商业银行层面,要与司法机关加强沟通,积极推进诉讼维权。
(1)加强与司法机关沟通。一是加强整体沟通,力争实现批量起诉,批量受理和审判,在证据提供上考虑引入公证程序增加证据的公信力;二是加强个案沟通,通过个案中对互联网贷款业务规则的沟通解释,对相关证据的分析梳理,争取法官对互联网贷款业务的理解和对银行权益主张的支持,形成有利判例,为后续快贷诉讼案件起到较好的“破冰”和示范效应。
(2)积极提起诉讼。尽管当前各地基层法院对互联网贷款案件的立案及审理标准差异较大,但立案受理的法院逐渐增多。银行经办机构应积极向本地管辖法院提起诉讼,避免盲目类比、消极等待。
(3)集中批量诉讼。考虑网贷笔数多、金额小、诉讼条件相近,催收难度大、催收成本高等因素,不良网贷诉讼宜采取集中、批量诉讼模式。银行各经办机构可根据本地法院认可模式安排专人统一进行证据采集工作,统一制作发布起诉状模板,尽量实现批量起诉和受理执行,以提高诉讼效率、降低诉讼成本。
(四)加大运用呆账核销、证券化等政策性手段实现表内不良网贷产品处置出表,为网贷产品发展赢得空间。
1.根据财政部《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7年版)》规定,单户余额30万元以下的个人无抵(质)押贷款可以适用追索类核销条件进行核销,按照该条款,除房产关联客户贷款外,绝大部分不良网贷可在逾期后经追索180天以上按照追索类条件予以核销。而对于房产关联客户的网贷,在无法诉讼的情况下,可以适用该办法关于借用裁定的条款,即在房贷纠纷诉讼并取得执行裁定要件的情况下,网贷也可以借用该裁定按照执行类核销条件予以核销。
2.加大运用证券化手段实现快速批量处置网贷不良。信贷资产证券化是指商业银行作为发起机构,将信贷资产打包给受托机构,以资产支持证券的形式向投资机构发行受益证券的融资活动。由于其批量化、快速化的特点,证券化已成为处置网络贷款等通过其他手段出表较为困难的不良资产的重要手段。
通过运用以上手段实现不良网贷的快速处置出表,可以减轻新兴的网贷产品的监管和考核压力,腾挪出新增投放的贷款规模,为网贷产品的发展保持乃至拓展空间。
(五)强化信用工具的运用,为网贷产品的发展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
1.监管机构和相关主管部门应加强征信系统等信用工具的推广应用,应将小额贷款公司等所有经营借贷业务的机构接入征信系统,并考虑与网购平台、电信企业等可能会发生与客户信用相关业务的机构进行信息交换,实现违约信息共享,营造“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氛围,使网贷客户不敢失信、不愿失信,减少恶意逃废债行为,促进违约客户主动还款。
2. 商业银行应积极主动运用信用工具。一是在授信模型中充分嵌入征信数据,在贷后管理中及时查询关注客户信用状况,对违约客户及时采取保全措施。二是积极采取司法手段进行追索,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积极申请法院将债务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過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加强对债务人的财产查找和追索,形成对债务人的长效约束和威慑。
三、结语
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是顺应互联网时代发展的创新型产品,它代表着金融行业未来的发展方向。作为基于大数据的线上业务,它使银行流程更高效、成本更低廉,客户更便捷,受众更广泛,监管机构更容易实现系统化监管,我们绝不能因不良产品的出现造成暂时的损失和困难而因噎废食,而是应正视问题,解决问题,不断优化产品和流程,积极主动拥抱互联网+金融的美好明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