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与法治的辩证关系之文献综述
2020-08-14王子秦
摘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民营经济也进入高质量发展的新阶段。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民营经济的高质量发展与法治之间存在着辩证关系。一方面,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为法治创造健康的社会环境,另一方面法治也为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国内经济学界、法学界对于民营经济与法治关系的相关研究具有一定的基础,在某些方面还比较深入,但也存在学科视角单一、理论联系实际不足、时效性较差等问题。在《民法典》颁布的崭新背景下,未来的研究方向,应当在经济学、法学研究的基础上,加强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对民营经济和法治关系的研究,特别是对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主义思想中关于民营经济和法治方面重要论述的跨学科研究,增强研究的全面性、多维性和时效性,为实现民营经济与法治的良性互动,为我国民营经济的高质量发展,为《民法典》的全面实施和国家治理现代化提供理论参考和智力支持。
关键词: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法治
一、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内涵分析
(一)“民营经济”的内涵分析
“民营经济”的内涵学界存在争议,不同学者从不同的视角给出了不同的定义。胡戎恩(2019)从民营经济的组成部分对民营经济概念进行了剖析,他指出,民营经济既有“私营”的成分,也包含“国有民营”的成分,因而民营经济包括了社会集体经济、私营经济、个体经济、国有民营经济、联营经济。[25]丁兆庆(2015)同样是从所有制形式与经营方式相结合的角度进行界定的,他认为民营经济就是指“除国有国营以外的所有制形式和经营方式的总称”。[26]因而这种综合性的定义更能准确地体现出民营经济的内涵,尤其是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在公开场合使用“民营经济”这一表述,对这一概念定下了基调,也彰显了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内涵,体现了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核心理念,有助于厘清人们思想上的争议,具有深远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二)“高质量发展”的时代要求
“高质量发展”一词最早提出于党的十九大,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我国经济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由此,“高质量发展”成为了新形势下我国经济发展情况的重要衡量標尺。对于“高质量发展”的时代要求,学界对此有较为统一的共识,即以新发展理念为基本准绳,以发展质量为第一要义。
从宏观上的总体要求看,就是把握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比如,王永昌、尹江燕(2018)对高质量发展定义为“能够很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对美好生活需要的发展,是体现新发展理念的发展,是创新成为第一动力、协调成为内生特点、绿色成为普遍形态、开放成为必由之路、共享成为根本目的的发展”。[27]高培勇(2020)则以“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这三大方面为重点,构成了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基本框架。[28]
从微观上看,既有政府在制度层面的要求,也有企业自身转型升级的要求。比如,蒋传光(2019)以市场经济为具体视角,谈到市场经济作为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其高质量发展必然需要法治,也就是说法治就是市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突出表现形式。[29]李海青(2019)同样从微观视角进行了探讨,尤其是他指出经济发展的动力是不断向公民经济权利驱动转变,要在制度上保障公民的财产权和经济自由权,同时市场经济的高质量发展更离不开“法的信仰”。[30]因此,民营经济要想实现高质量发展,应当以新发展理念作为最基本的价值遵循。一方面,政府要要保障公民的基本经济权利,以法治作为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手段,以精细化的治理模式保证资源配置的顺畅流动,打破阻碍部门沟通的隐性壁垒,实行“负面清单制度”,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另一方面,民营企业要结合时代趋势进行改革创新,实现转型升级,在技术升级、管理升级、理念升级方面加大力度,发挥企业家精神,培育更加高效的发展模式,实现可持续的高质量发展。
二、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为法治创造健康的社会环境
民营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也必然会面临新情况,这就会产生新形势下的法治需求,进而促进法治的不断进步,创造出一个健康的社会环境。民营经济的发展产生法治需求是多方面因素合力的结果,但最主要的还是经济社会发展面对新形势需要相应的制度予以规范,事实上,蒋传光(2019)同样认为市场经济自身的特性就内在地产生了法治,其中就包括市场经济的主体自主性、活动契约性、往来信用性、竞争性、体系统一性、国际性(全球性)、宏观调控必要性、裁判和仲裁的必要性,因而“法治的实现程度取决于市场经济的发达程度”。[8]经济组织同样对法治建设具有促进作用,高丽媛、张屹山(2019)认为经济组织化的过程让经济组织希望拥有法治制度来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因而引致了对法治社会的需求。[31]任兵、张安毅、李建良(2019)提出民营企业的发展需求形成了法治建设的动力,因为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契约意识是最基本的相处原则,每个主体的权利和义务需要法律来规范,个体为保证自身的合法权益,也会产生强烈的法治意识,进而营造了良好的法治建设和实现环境。[32]
综上来看,市场经济本身就与法治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从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关系来看,相关的配套制度一定来源于社会发展实际,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在客观上对制度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新的情况的出现也暴露出原有制度的不完善之处。所以,作为高度依赖法治保障的经济形式,民营经济在新的时代背景下必然会产生对法治的进一步需求,迫切需要法治作为坚强的后盾来规范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各种细节,进而,民营经济的这种法治需求客观上为法治进步提出了新的方向,为整个法治创造了健康的社会环境。
三、法治为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这是对市场经济与法治关系的最准确的概括。卫兴华(2015)讨论了市场经济与法治接轨的原因,他认为没有法治监督就不会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法治既能保障市场环境公平公正和统一规范,也能助力政府宏观调控更加科学,让市场经济得以确定法律界限。[33]岑峨、于朋帅(2016)同样认为法治对市场经济的基础性作用,提出法治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法治保障了市场主体以及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并且在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中具有重要作用。[11]秦前红(2019)则是从整个中国现代化进程的宏观视角来看待的,他指出经济现代化的实现需要法律的参与,进而实现法治经济,这其中一方面法律是经济发展的有效手段,另一方面法治也是“好的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35]蒋传光(2019)对法治的作用进行了较为完整的总结性概括,他从四个方面进行了概括:“法治确立市场主体的地位”、“法治培育健全的市场体系”、“法治完善宏观调控机制”、“法治促进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8]那么对于民营经济的法治保障而言,它应当是什么样的保障呢?张琳(2019)认为应当是激励之法,也就是以更加优化的营商环境促使民营企业放开手脚,进而更加完善相关法律体系。[36]实际上,法律的不断完善,针对新情况的进一步细化,也让我们能更加有效地针对市场经济活动中资源配置的问题,龙卫球(2020)就特别强调民法典对此的重要意义,他认为民法典加强了市场法律制度建设的定位,为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到决定性作用提供了民法基本制度供给,强化了民法覆盖的广度和力度,有助于确保资源配置真正的以市场化的法律方式实施。[37]
由此可以归纳出,法治对于民营经济而言的作用大体分为内部和外部。就内部而言,法治可以确保市场主体的产权不受侵犯,而这也是市场经济最核心的问题,在保障了独立的产权后,接下来就是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这就为市场主体带来了稳定的市场预期,保证了市场秩序的有序进行。就外部而言,法治对于政府的宏观调控至关重要,法治下的宏观调控既保证了政府的干预在适度合理的范围内,同时也保证政府对于市场主体权利的尊重,提高经济运行效率,厘清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关系。我们也应当注意到,以上的一些研究仍具有时效性的问题,尤其是《民法典》通过的新背景下,法治对民营经济的保障的形式及作用也有了变化,《民法典》的通过也标志着民营经济的相关法律形式进入了新的里程碑,今后相关的研究方向应当聚焦到《民法典》对民营经济的具体保障。
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法治对策
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法治对策学界对此有着较大的共识,都是从立法、执法、司法讨论的。
在立法方面,主要表现在完善相关法律制度,营造公平竞争环境。吴志国(2015)提出商会应当积极参与相关法律的创制,发挥其沟通纽带作用,无论是国家法还是民间法,商会的作用都不可忽视。[38]立法的一大原则就是保证公平性,尤其是对市场准入门槛应当进行调整,对此薛克鹏(2018)就认为我国的经济法治模式应当是规制政府为主、规制市场为辅,在市场准入、公共资源配置、宏观调控、自由竞争、市场监管等方面规制政府行为,减少不必要的干预。[1]莫开勤(2019)特别强调了刑事立法,在犯罪圈的设定、罪名设置、刑罚配置都必须做到统筹考虑。[39]童有好(2019)还提到了建立健全信用体系,通过信用立法保证信用信息公开透明。[40]
在执法方面,主要表现在规范执法方式。傅政华(2019)提到要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全面推行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这就为执法标准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同时还要积极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手段创新执法方式实施包容审慎监管。[41]李忠亮、贾清(2020)也提到,在涉企执法检查方面要建立统一的行政涉企执法检查权责清单,提高执法效能,在涉企执法方式上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并规范执法的自由裁量权,在市场监管上依托个人征信系统,建立市场“红黑名单”制度,营造出诚实守信的社会氛围。[42]
在司法方面,依旧是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问题。代桂霞、杨凯诒(2019)提出司法活动过程中一定要保护企业家人身和财产安全,保障企业的合法经营,让企业家没有思想包袱。[43]王新亮、纪松声(2020)特别提到了疫情防控期间的民营经济司法保护原则,即“树立大局意识”、“坚持法治思维”、“强化服务理念”。[44]
此外,对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法治保障还可以通过政府提供相关法律服务构建新型政商关系来实现。傅政华(2019)就提到了公共法律服务对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作用,他指出政法机关要健全完善公共法律服区平台,组织引导律师积极服务民营企业,拓展创新公证服务,为民营企业做好法律援助服务。[31]8-9实际上,这就是当前我们所提倡的政府弘扬“店小二”精神的一种体现。武汉市工商业联合会、武汉大学中国新民营经济研究中心课题组(2020)通过在湖北省(以武汉市为主)开展为期3天的“疫情中的企业经营状况”问卷调查,也给出了“为有需要的中小民营企业提供法律法规咨询服务”的政策建议,这是因为疫情影响了企业合约履行,中小民营企业在法务人才资金方面有着不足的现实,政府可以为此提供服务。[45]
五、总体评述
“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这是当前我们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论断。民营经济自身的特点决定了它更加依赖于法治保障,一方面,民营经济不断的发展为法治提供了新的课题,引导法律制度针对新形势进行调整完善,进而让我们的营商环境更加健康,从这个角度看,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提出了新的法治需求,为法治创造了健康的社会环境;另一方面,法治的健康发展给民营经济构筑了坚实的制度后盾,为民营经济活动提供了稳定的市场预期,尤其是《民法典》的出台,有助于提高政府对于经济活动管理的法治化水平,让民营经济的主体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同时,我们也应当注意到,国内经济学界、法学界对于民营经济与法治关系的相关研究虽然具有一定的基础,在某些方面还比较深入,但也存在学科视角单一、理论联系实际不足、时效性较差等问题,绝大多数的研究都是具体到历史学、经济学、法学、政治学等具体单一的学科体系中,且时间在《民法典》颁布之前。而在民法典颁布的崭新背景下,未来的研究方向,应当在经济学、法学研究的基础上,加强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对民营经济和法治关系的研究,特别是聚焦对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主义思想中关于民营经济和法治方面重要论述的跨学科研究上,结合《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以及2020年这一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战脱贫攻坚之年、“十三五”规划收官之年的重要历史节点的背景,对民营经济与法治辩证关系的研究采用多学科、多视角、新方法、新背景的研究,进而为我国民营经济的高质量发展,为《民法典》的全面实施和国家治理现代化提供理论参考和智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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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本文系武汉纺织大学2019年研究生创新基金学科拔尖人才创新项目“民营经济发展的法治保障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王子秦(1994—),男,漢,湖北十堰,武汉纺织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2018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单位:武汉纺织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