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动因与意义探略
2020-08-14阿尔玛·热苏里江
摘 要:在社会生活中公权力的作用越是关键,执政党的权力越是强大,就越需要對权力进行监督。而社会生活发展至今,我国对公权力监督的征程才刚刚启航,对于当前来说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已经成为十分紧迫的任务。因此将全国反腐败部门和权力监督的各类资源进行整合统一,从形式上建立一种新的监督监察体制就变得十分必要。这一举措对构建在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下的国家监察委员会,进一步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对建设严密有序的法制监督体系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公权力;监察体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2019年底通过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的《决定》指出,要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不断强化对公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要始终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取之于民,用之于民。这是我们党对新时代加强党的自身建设、完善国家治理体系提出的重要要求。自改革开放以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优越性被当前经济繁荣的景象所证实,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也不断蓬勃发展,而国家监察体系的落后却也为腐败问题的滋生提供了温床。而监察力量的分散、不足,也造成了公职人员违法违纪后却能顺利逃脱惩治的情况变得越来越多。因此国家对监察体制进行了多次改革,在2016年底,国家就下定决心继续深化监察体制改革,因此进行了三省的试点改革,终于在2018年总结了历史的经验教训,顺应了时代要求,面对监察体系职能重叠、力量分散等问题,将政府的监察机构和预防腐败部门以及检察院的反贪局和预防职务犯罪部门等部门进行了整合调整,组建成为地位等同于“一府两院”的国家监察委员会,将全国的监察力量有机的统一起来,有力的震慑了企图滥用公权力的投机分子。
一、改革前后监察制度上的差异
这次改革,是自改革开放以来,对国家监察体制的最大一次改革。它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上:
(一)监察的范围
在曾经施行的《行政监察法》中规定,监察法的适用范围仅限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但对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企中那些行使公权力的工作人员却并没有受到监察法的“关照”,这就造成了监察范围上大量的留白,影响了监察工作的开展,经常造成违法违纪的人员逃避惩罚的情况。而与此同时,在十八大后党内监督却一直不断地加强,纪检机关已经将监督的范围覆盖到所有单位。因此就导致了在这种情况下出现党政监督力量失衡的局面。但在整合了全国分散的监察力量,成立了国家监察委员会之后,就出现了与以往不同的新局面。新成立的国家监察委成功弥补了以往的短板,这一番体制改革实现了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人员无死角的监督,同时与党内的纪检机关相辅相成,使党对自身的纪律监督与国家监察相统一,形成了有力的纪检监察体制。
(二)领导机制
以往的监察机关不但要受到本级政府的直接领导,还要同时受到上级监察机关的垂直领导,这种领导机制十分不利于监察权的职能发挥。虽然以往的《行政监察法》中规定监察机关是可以独立行使权力的,但由于监察机关的行政划分是隶属于本级政府之下,因此在行使行政监察权的过程中,会受到本级政府的牵制,难以发挥独立监督监察的作用。为了避免这种相互牵制、互相掣肘的情况,此次监察制度改革,将国家监察委员会的政治地位提升至与“一府两院”等同地位,自此我国的政治格局产生了新变化,形成了“一府一委两院”的新局面,作为一个由人大选举产生的国家权力机关亮相于世。改革后的监察体制实行垂直领导,即所谓的中央领导地方,上级领导下级,这样就有利于监察权的充分行使以及监察工作的有力开展。
(三)监察力量分散
以往我国除了行政监察机关对国家行政人员进行监察以外,还设立了其他的拥有监察性质的部门。如国家预防腐败局负责全国的预防腐败工作,在检察院内部设立反贪局对国家公职人员的职务犯罪行为进行侦查,在党内设立了各级纪检机关等。负责监察工作的机关在各自职务范围内开展工作,难以形成实质上的合力,十分容易造成监察力量的分散,不利于监察工作的开展。而在重新恢复了国家监察委员会之后这一行政机构后,将反贪局、预防职务犯罪部门等都统一整合于国家监察委员会之下,统一受到上级部门的指挥领导,这十分有利于监察工作的顺利开展,并给全国行使公权力的行政人员一个强有力的监督力量。
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动因
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党的纪律检查体制做出全方位部署的基础上,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又提出了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提案。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站在一个新的起点上,提出了“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要求。这一项项决定都对巩固和发展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成果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有利于强化党对全国监察力量的集中统一领导
坚持和加强党对一切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是我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最本质的特征,这不仅仅是推进监察体制改革的根本目标,也同时是为推进和深化这一改革的重要保证。推进和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实现了将分散于全国各处的监察力量统一整合,这有利于党的直接统一领导,有利于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督和调查。这是坚持和加强党的集中统一领导的一个重要体现,是坚持和完善党的全面领导机制的一项重要举措。
(二)有利于进一步完善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体制机制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增强权力制约和监督效果,必须保证各级纪委监委监督权的相对独立性和权威性。”在不断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的前提下,通过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将曾经隶属于行政或司法的拥有监察性质的部门独立于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外,单独设立一个监察机关,并与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地位一致,有利于发挥监察机关独立的监察监督作用,更有利于开展监察工作。这一举措保证了监察机关监督和监察权的有效行使,同时也有力的推动了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取得新的成效。
三、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提出的重要现实意义
《决定》指出:“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这是我们党对新时代加强党的自身建设、完善国家治理体系提出的新要求,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一)这是我们党在长期执政条件下实现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的重要制度保障
这是我们党在长期的实践和经验中不断创新监督监察方式和完善监督监察制度,构建起具有中国特色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为党和国家的监察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
(二)这是我们党不断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基础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为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督监察做出了巨量的探索和努力,并根据我国当前政治体制改革的需要,严格遵照“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的基础原则进行设置的监察权,最终实现了对公权力监督的全覆盖,这一举措强化了党和国家对公权力监督的职能,切实的推进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进程。
(三)为巩固和深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提供了有力保证
自党的十八大召开后,党中央下了极大的决心,坚决进行反腐败斗争,并且通过长期的努力已经取得了压倒性的胜利。而其中的一条非常重要的经验就是要不断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而建立和完善党和国家监察体系,不断整合全国范围内的行政监察部门和检察机关反腐败等机构,解决了过去监察力量过于分散,监察范围过于狭窄的问题。实现了党的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的有机统一,有利于反腐败斗争形成更大的实质性力量,为巩固和深化反腐败斗争的胜利提供了有力保证。
四、结语
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为世界提供了如何有效的对公权力进行监督的中国方案和中国智慧,提供了中国式新的反腐倡廉经验,为世界上其他饱受公权力反噬的国家提供了借鉴方案。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创举,进一步体现了中国政治制度的优越性,充分体现了“四个自信”,严格落实了十九届四中全会的《决议》,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了坚实有力的基础和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国家监察体制创新是一项事关全党全局的重大政治制度改革,国家监察机关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政治制度的顶层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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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阿尔玛·热苏里江(1995- ),男,维吾尔族,新疆乌鲁木齐市人,法学硕士,研究方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及其规律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