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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时代下公民个人信息的合同探析

2020-08-13田海港

锦绣·下旬刊 2020年5期
关键词:合法权益

田海港

摘 要: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公民个人信息所附有的商业价值日益体现,个人信息交易行为也随之日益普遍,以网络服务提供商为代表的各行业都在竭尽全力获取消费者的个人信息,通过对消费者个人信息整合利用分析挖掘潜在客户,制定公司策略,谋求商事主体的长远发展。但目前中国许多公民个人信息交易行为是非法交易,一条黑色产业链已成规模,泄露个人信息日益猖獗,屡禁不止。为此本文讨论内容是从公民个人信息的合同保护方向出发,先界定公民个人信息交易合同法律性质,然后在此框架下提出如何保护签订合同的弱势主体一方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公民个人信息;服务合同;合法权益

一、公民个人信息交易合同的法律性质界定

公民个人信息可以成为合同标的已无争议,但是否可以将其定性为财产,其买卖行为所签订的合同是否属于买卖民事合同是值得商榷的。笔者认为应将其定性为服务许可合同。没有定性为买卖合同主要是因为其特性。公民个人信息是极易被复制的无形物。其自身属性决定了其不具有排他性。一个卖方交易主体可以与无数个买方主体签订合同并履行合同所约定的义务,而买卖合同则无法满足多个买方主体所要求实现的权利。买卖个人信息的交易行为理论上是可以以网状行为存在,而普通的买卖合同只能发生单线交易。

二、公民个人信息服务许可性合同保障

公民个人信息服务许可性合同是意思自由的体现,是对个人信息的一种侧面保护。通过合同可实现信息资源的合理配置,并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信息主体的权益。服务许可性合同可分为公民个人信息一般许可合同和再许可合同。

(一)公民个人信息服务一般许可合同

公民个人信息一般许可合同是指信息需求者直接向自然人等信息主体收集而发生的合同。信息收集利用者基于意思自治,在信息主體同意的前提下,对信息收集、利用传递。该合同即可有偿,也可无偿。目前在现实生活中主要是无偿。究其原因是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健全,有偿许可制度还未在市场建立,信息主体的意识淡薄。有偿一般许可合同主要集中于名人的相关信息,如肖像。无偿的初级许可合同主要集中在网络服务提供者为了更好的提供网络虚拟服务而需要个人提供的相关基本信息。信息主体如果想接受网络服务提供商的服务必须要接受其告知个人信息的义务。目前在无偿的一般合同中,关于公民个人合法交易的主要存在于网络服务商的用户协议和隐私政策。以腾讯为例,腾讯的用户协议中规定为了增强用户体验和技术便利,满足用户个性化需求更好的开展用户服务,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收集、使用、储存和分享的个人信息。虽然如此规定,但信息主体仍处于弱势地位,想要接受服务必须接受其格式条款。

(二)公民个人信息服务再许可合同

公民个人信息服务再许可合同分为两种:第一种是指信息收集利用者将通过一般许可合同获得的自然人信息,第二种是指经过其深度加工处理过的信息授权给其他信息利用主体使用。在一般服务许可合同中,对于第一种授权,信息利用主体在与自然人达成许可合同时已做出授权第三方的说明,自然人未反对或签订合同时未说明后又单独告知,自然人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将信息转移其他信息利用主体,若订立合同的双方未明确约定排除再许可转让权则不可与其他信息采集主体签订再许可合同。对于第二种许可不应一概而论,深度加工处理的信息已包含其劳动价值,一定程度上具备了知识产权的性质。信息利用主体利用技术手段对自然人身份处理,使其在精确识别的可能性极低。在此情形下,只对信息主体告知,无需征得其明确同意。若其他信息利用主体仍可识别,则应征得明确同意。信息收集利用者并非所有内容都要征得其同意。在某些例外下,如为保护更高利益,某些危害公共安全,公共利益信息的除外。在许可合同也应受到初级许可合同的限制,不得违反其原先限制。在许可合同既要发挥大数据时代下信息价值,又要注重保护自然人信息的合法权益。

三、公民个人信息交易合同订立后的保护

(一)信息主体自身救济

公民个人信息服务合同签订后,对其信息的监督保护要依靠信息主体和行政机关。当信息主体与信息收集主体签订合同后,要求其信息收集主体严格全方面履行合同义务,当前信息主体主要为网络服务提供商,当与其签订格式条款时,发现显失公平,可以去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撤销合同。同时若发现信息采集主体违反合同约定,非法收集,使用,存储,移转个人信息,或超出约定法定范围利用,信息主体可依此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笔者认为法律也应做出规定,信息泄露主体给被信息泄露者造成精神痛苦的同时需承担精神损害赔偿,承担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和范围要做出明细规定,要兼顾我国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的利益,对于泄露直接信息,即能够直接识别行为人特点的,必须做出赔偿,但对于间接信息一般无需精神赔偿,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不能一刀切,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适当调整,赋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判断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若信息泄露过于恶劣,法院可追加惩罚性补偿。

(二)行政机关保护

行政机关要严格监督,尤其是网络服务商所提供给信息主体的格式合同进行备案审查,行政监管机关应成立专门机构,职责是对个人信息保护。一旦发现有个别信息收集利用主体非法泄露信息嫌疑,要主动审查,发现确实泄露,行政机关应主动公布,帮助信息主体提起诉讼。

四、结语

目前对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力度不够,法律不够完备,形成了以贩卖公民个人信息交易的黑色产业链产业,保护个人信息成为社会热点。我国现在应抓紧立法,对信息收集利用和流转做出具体的规定,本文没有探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侵权责任,只是从合同法角度探讨了一下合同法保护,未来的立法要同时注重违反公民个人信息合同的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适用时代潮流,保护公民个人信息。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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