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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所有制改革中企业治理结构调整的策略研究

2020-08-13余秀娟

经营者 2020年15期
关键词:治理结构混合所有制改革

余秀娟

摘要 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核心在于通过对股权结构的调整来优化经营效率,而股权结构变化对经营效率的影响是通过治理结构优化来实现的。所以混合所有制改革必须重视治理结构调整,但目前部分国企改革中治理结构与机制改革不彻底,对此本文探讨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中治理结构调整的问题,并提出调整建议,希望为同类企业改革工作提供参考。

关键词 混合所有制;改革;治理结构

一、混合所有制改革中企业治理结构改革的目标及要点

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首次确定了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基本方向,当时提出混合所有制改革策略的背景是国企出现了普遍的债务压力不断增加、经营发展遭遇门槛的情况,为促进国企的深入发展而开放民营资本的参与,提升国有资本的竞争力,同时也能引入民营资本实现国有企业和国民经济的共同发展。显然,国企的混合所有制改革一是为了解决国企发展瓶颈问题,二是为了促进经济均衡、健康发展。为了实现这一目标,需要民营资本方参与国企治理,以更完善的决策、监督和激励机制来强化国企的运营质量。

从理论层面看,我国企业治理结构应当是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分别掌握决策、监督和经营权,三类治理主体的治理权力可以互为制约,一旦其中某类治理主体缺位,就有可能导致相应的治理权力弱化,最终对企业发展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

从企业治理层面看,我国传统公有制企业的决策权、监督权和经营权并不是互为分离、互为约束的,其中集体决策机制不足,导致企业内部董事长的决策权过于集中,决策失误风险和决策风险的应对能力相对较差,所以引入民营资本的决策主体能够消除这一问题,从而丰富企业发展决策并降低决策风险。所以,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核心实际上就是对治理结构的改革,通过引入民营资本来构建决策权、监督权、经营权分离的治理结构,实际改革中需要保证民营资本方的话语权,同时需要发挥企业党委的协同治理责任。

二、混合所有制改革后企业普遍存在的治理机制问题

从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实践中来看,我国混合所有制改革企业基本完成了资本结构的社会化、股权结构的多元化转变,但部分尚处于改革探索期的企业一方面担心公有制主体地位下降而限制决策权向民营资本的转移,另一方面又未能找到党组织与新型治理结构的兼容方式,导致治理结构和机制调整不到位。具体来看,这类问题表现为三个方面:

其一,民营资本方规模与话语权不足。混合所有制改革首先改革的是股权结构,这样才能使民营资本方的股东和董事会成员发挥积极作用,但部分處于混合所有制改革实践早期的企业中股权结构和治理结构并不均衡,即民营资本进入企业但相应股权所有人并未直接参与企业运营监管,未能在企业决策和监督等方面发挥有效作用,限制了民营资本的话语权。这导致企业经营决策的制定过程中民营资本方贡献的意见、被采纳的意见均相对较少,这从根本上就背离了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目标,难以吸收对多元市场有丰富经验的民营资本方的意见,企业本质上仍是国资方一言堂的问题,这种情况下企业决策风险增加,既不利于企业健康发展,也不利于股权结构的稳定性。

其二,顶层制度对党委的定位不明确、党组织参与不足。目前国内大多数同类研究在讨论混合所有制企业治理结构问题时只关注民营资本参与治理的条件不足等,较少讨论国有资本在企业治理中的特殊定位,如忽略了企业党委在企业治理中的作用,没有有效保障党组织在顶层重大决策重点的参与方式和标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后,中央发布了一系列指导混合所有制改革后党委工作模式的指导意见,其中主要强调了要保持和维护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其中并未对党组织的经营决策等责任和地位进行说明,这也导致部分混合所有制企业中党组织参与重大决策条件不足,不利于党对企业经营活动的有效领导。

其三,独立董事、监事会等的监督责任发挥不到位。从实践层面来看,国企混合所制改革的动因之一是国企运作与经营效率偏低,这一问题不能简单地以“缺乏现代化制度”来解释,而应从决策、监督和经营管理等多个角度来分析,显然,单纯降低国有股份的比例并不能直接改变决策、监督和经营的效率,根本性的做法应该是消除国有股权所有人、代理人的不作为、选择性落实和寻租行为,所以混合所有制改革后的工作重点应当全面保障三类治理主体的责任落实。1992年国企改制虽然确立了以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为主体的新型治理结构,但当时国企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大部分与高层管理人员重合,三类治理主体之间的互为约束效应相对较差,其中独立董事的影响不足,监事会则多存在虚设情况,这都导致了混合所有制改革后部分企业独立董事和监事会中民营资本方成员或其委托代理人的权责落实条件不佳,难以有效推动企业治理结构发展。

三、混合所有制改革中企业治理结构调整的策略

针对目前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中治理结构和机制改革不到位、不彻底的问题,本文建议同类企业在改革过程中加强以下三个方面的治理结构调优工作。

其一,开放投资,提高民营资本持股比例,提升其话语权。混合所有制改革必须开放投资,其界限是保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即在保证国有股权代理人话语权的同时也向民营资本股权代理人提供足够的话语权,使政府可以保持对关键经济和产业领域的宏观调控能力,同时也引入更专业的经理人,以民营资本的激励优势发挥专业经理人在企业经济发展决策、经营管理、监督等方面的专业能力。但在民营资本增量引入过程中应当保持对股权结构的慢速调整,使企业股权改革和治理结构的调整能够保持同步性和连续性,规避快速的治理结构调整带来的其他隐患和风险。具体发展过程中建议同步适量增加民营资本比例、民营资本股东和代理人数量,同步建立更为完善且标准的决策、监督程序,一方面确保民营资本方的治理参与条件,另一方面也有效预防多类治理主体的意见冲突或矛盾等。

其二,明确党委的协同治理责任,同时明确党委在管人及经营决策等方面的治理权限范围,保证党管干部和企业自主管理人才的平衡。混合所有制改革模式下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仍需被有效维护,因此党在企业中的领导地位也需要得到保障。考虑到国有绝对控股、国有相对控股、国有资本参股等混合所有制企业的特点差异,建议国家进一步完善针对不同混合所有制企业中党组织的治理地位,使党组织的工作有据可依。但无论混合所有制类型如何,党组织在高层管人、重点决策参与方面的权力和地位都应得到保障,以此确保党的约束力和政治领导力,避免个别的作风问题。在此基础上,还需要全面保障党组织在事关国家和地方经济发展、社会发展的领域参与决策,例如在公司规章制度建设中积极融入关于企业社会伦理建设、社会责任履行等的建议,保障重大决策和组织制度能够服务于国家和地方综合发展,以此来保证国有企业的独特价值。

其三,完善董事会结构,保证监事会监督权等。针对部分混合所有制企业独立董事和监事会权力不足的问题,建议在改革中分别明确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参与治理的模式。首先要调整独立董事聘任机制,建议选择以上交所等为主体主导构建独立董事名录,推动独立董事的专业化和独立化发展,同时在内部建立针对独立董事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保障其在企业经营管理中掌握足够的话语权;其次要调整董事会结构和参与治理的模式,重点剔除董事会中的兼职成员,逐步取消董事长提名的监事会组建模式,并以股东提名和董事会选举方式替代,由此保障监事会的监督条件,强化企业内部治理主体的互为监督效力;最后完善独立董事的绩效考核机制,将其绩效考核和薪酬管理权限转给独立董事协会,由协会对独立董事进行定期考核,综合述评和外部评价的结果对独立董事的履职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将绩效考核与淘汰机制融合,保障董事能力。监事会的建设则需要突破职能虚设问题,建议在平衡国有资本和民营资本监视委派人数外,至少有一名职代会推举的职工监事加入监事会,消除委派制度的障碍,同时企业内部确立明确的监事会权力与独立行动保障条件,确保其有效履行监督职能。

(作者单位为中天合创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参考文献

[1] 刘戒骄.论混合所有制企业治理创新的五个关键点[J].中州学刊,2018(01):25-31.

[2] 高静文.混合所有制企业法人治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现代营销(下),2020(05):105-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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