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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拳出击整治环评乱象

2020-08-13朱文鑫

人民论坛 2020年21期
关键词:乱象信用公众

朱文鑫

【关键词】环评  公众参与  信用体系  法治  监管    【中图分类号】C916    【文献标识码】A

“环评”,是环境影响评价的简称,是针对规划以及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以及评估,并及时提出相应的降低环境不良影响的措施。2020年4月,中国科学院南海海洋研究所《深圳湾航道疏浚工程(一期)环境影响报告书》“抄袭门”事件引发热议,相关责任人被广东省和深圳市生态环境部门立案处罚。这次事件再次引发了公众对环评问题的担忧和讨论。然而,这并不是偶然事件,而是长期存在的事实。比如环评文件编造数据、弄虚作假,环评审批程序不规范、管理不严,事中、事后监管缺乏联动等。由此,整治环评乱象,必须重拳出击、多管齐下。

环评乱象的“三个毒瘤”

环评审批潜规则。环评机构本应是独立于企业与环保部门,且具有公正性特征的第三方。该第三方能够为施工单位、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客观、公正地分析、预测,并提出相应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由此可见,环评是从源头上预防以及减轻环境污染的“安全阀”。从某种层面上来说,环保部真正的最大的权力是环评,环评过不了,后面的手续均无法办理。正是因为这种第三方环评的决定性作用,所以很多开发单位为了追赶进度或者更快拿到环评通过的资质,往往有办法将项目的“不可能”变为“可能”,使得环评机构这一本应正义的机构变得身份尴尬,环评机构与建设单位之间形成了一种不负责任的逐利关系。

环评报告不合格。在历年的环评机构年度考核当中,都会出现环境机构由于报告书编制质量差而导致的不合格问题。比如,报告没有给出合理可行的环保建议,却出现了治理环境的可行结论,导致环评报告退回返修率提高、环评审批通过率降低。另外,环评机构信用水平参差不齐、价格不一。2019年初生态环境部取消环评资质后,部分地区的环保管理部门在环评文件中还是附加了环评机构资质文件,部分原环评机构甚至开始肆意出借资质,加剧了环境中介市场的劣币驱逐良币效应,也影响了环评报告的质量。

环评监管力不足。环评乱象很大程度上来自监管不到位。一些环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环境保护不够重视,对绿色发展理念的理解仍显不足,在推进环保工作中法治思维方式缺失。政府环保法律责任难落实,存在“上热、中温、下冷”问题,环保压力传导和责任落实逐级减弱,约束性指标难以切实完成。少数企业没有严格履行治污主体责任,想方设法逃避监管,无手续违法生产排污、危险废物管理不规范等问题时有出现。

切断环评感染源头,公众参与规则要“立”起来

发挥公众主体作用,切断环评感染源头。2019年1月1日,我国生态环境部印发的《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正式实施,其中特别要求针对重大项目组织开展深度公众参与。公众是环评审批中的参与主体,让公众参与环评审批,能有效推动环境问题提前控制。对公众进行有关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提高他们的环保意识和环保能力,使他们自觉参与到环保工作中去。实际操作过程中,应避免出现随意找群众填写环评问卷或者虚假填报的情况。在选择参与对象时,应要求对地区、社会背景、职业、性别、年龄、经济等情况充分考虑,保证各方面条件达到均衡,并合理规范参与者的态度和行为。

利用大数据时代的技术优势,丰富公众参与环评的方式。环评部门应注重在线调查,明确调查目的,合理优化问卷调查内容,保证调查问题通俗易懂,调查版式符合公众应答心理;及时对建设项目等信息进行网络公示,便于公众参与监管;尝试利用在线听证会、座谈会等方式,引导公众参与环评,鼓励公众提出有效的意见建议。

严格把控环评过程,提高公众参与效果。尽管《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针对造假现象进行了严格的把控,但是在实际实施过程中可能还会出现难以预料的情况。因此,在环保部门受理环评之后,应严格把控环评过程的真实性,一旦发现公众参与不充分、弄虚作假的情况,一律退回环评报告,确定环评报告“无效”。除此之外,还应将环评参与造假者计入环境失信记录,并给予相应的惩罚。然而,由于“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公众参与造假情况并不能完全避免,归根究底还是需要地方政府不染指环评公众参与,给予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绝对的独立审批权力,方能提高公众参与效果。

肃清环评虚假乱象,信用体系构建要“强”起来

明确标准,公开数据。现如今我国环境信用体系建设已经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但是法律制度仍不健全,相关标准仍不明确,导致环境信用数据公开与使用缺乏明确的法律界定和参照标准。因此,健全信用体系相关标准、明确数据公开界定势在必行。针对环评行业特征,严格按照国家关于环保的法律法规与政策,以先易后难、简便易行、科学实用为准则,制定环境诚信评价标准。健全环评诚信制度,还可以建立环评征信机构管理专业部门或专业小组,实现环境信用数据公开与使用的专业化。

健全制度,培育市场。针对环评机构建立编制单位、编制人员的信息公开制度,采用“互联网+监管”模式,深化环评责任追究制度,便于建设单位随时查询,并选择合适的技术单位,实现社会监督的进一步强化。另外,逐步建立以征集、咨询、评估为核心的信用服务体系,加大信用服务机构建设,提高信用服务机构公信力,鼓励其提供专业、多样的市场环境诚信服务。

强化管理,规范秩序。健全相关管理制度与细则,针对不同失信行为具体情况设置对应的处置办法。明确失信计分程序、公开程序以及累计方式,确定相应的激励机制与惩戒机制。一旦出现环评弄虚作假现象,必须予以公开,深入贯彻落实“一处失信、全国公开”,“多处失信、全国受限”的惩戒措施,让守信得到“硬核”激励,失信得到应有惩戒。

遏制环评“生长温床”,法治监管手段要“硬”起来

健全环评监管法律机制。一方面,完善以环评文件质量管理为核心的环评管理制度。优化环评文件分类管理制度、环评文件质量管理准则,实施环评文件替代方案策略,并将替代方案纳入环评文件的法定内容。另一方面,完善环评审批质量的责任分配制度。理清环评问题的责任主体,对责任主体零容忍。《环评法》应明确规定各方的法律责任,对应承担民事责任、刑事责任的主体要严格确保其行为的合理性、可行性。

保持高压环评执法态势。加大对环评行业的规范管理力度,对环评机构、环评技术工作人员等从严监管,同时配合公众参与监督,进一步扩大信息公开力度,力求环评报告及环评审批工作公正、公开、透明。强化事中、事后监管,通过积极开展专项督导,对环保部门监管责任履行情況以及建设单位的环境保护责任落实情况,进行全面的督导,一旦发现问题立即曝光并警示,进而逐步健全环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长效机制。

加大环评机制改革力度。优化环评机构、项目建设单位、环保部门之间的关系,环评机构的工作不应与项目建设单位的利益有所牵扯,政府可以作为监管者帮助项目建设单位指定或委派环评机构,让环评机构不再直接从项目建设单位获取环评业务,从而使环评机构真正成为“第三方”,确保环评工作各个过程的公正性、客观性。

创新监管方式。继续加强“智慧环评”综合监管平台建设,进一步整合环评审批、环保验收、环境影响登记备案、环境执法等系统的融合,并将其与项目审批监管对接。环评相关监管部门应充分利用“智慧环评”综合监管,以智能技术提高环评事中、事后监管精准性、实效性。

(作者为中共海南省委党校法学教研部讲师)

【参考文献】

①吴学安:《遏制环评乱象,监管手段要硬起来》,《人民法院报》,2019年2月20日。

责编/张忠华    美编/杨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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