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师道尊严的再塑
2020-08-13李树峰
再塑师道尊严,既不是让教师在学生面前摆架子,也不是让教师与学生彼此不分你我,而是让教师忠于职守,学生守住本分,彼此各自有不能触及的“高压线”和不能逾越的“底线”,让师生关系处于一个适中的位置。
师道尊严一词,根据学界的说法,最早源于《礼記·学记》。此文云:“凡学之道,严师为难。师严然后道尊,道尊然后民知敬学。”意思是说,求学的过程中,教师受到尊敬,所传授的知识、技能、价值观也受到重视,百姓才对求学充满敬畏之心。后来,这一说法逐步演化为师道尊严。
在长达几千年的历史中,师道尊严一直是受到推崇的。但是,在现代社会发展的过程中,师道尊严遭遇了一波三折。“文革”期间,大批教师成了“臭老九”,在学生面前尊严扫地;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化的初期,发生了第一次“脑体倒挂”现象川,与摆摊经商很快就富起来的人形成鲜明相比的是,教师低微的收入难以养家糊口,这也让生活窘迫的教师难以找到充分的理由说服学生去努力学习;“以学生为中心”的教育理念,在一些地方甚至被异化为教师就是学生的保姆、服务员;独生子女时代一些学生的任性加,上家长维权意识的增强,让教师更是如履薄冰,甚至出现了由于害怕出事不敢管学生的现象。对此,许多一线教师纷纷表示,教师这个职业越来越不好干了,付出太多,却得不到应有的尊重。
为此,学界不断有人提出重塑师道尊严。在当今倡导全社会尊师重教的环境下,笔者拟从职业素养、师生边界、政策支持和法律保护三个维度提出再塑师道尊严,为形成优秀人才争相从教、教师人.人尽展其才、好教师不断涌现的良好局面提出一些参考性的意见和建议。
一、良好的职业素养是师道尊严再塑的基础
职业素养主要涉及教师的职业道德与专业能力,包含教师的敬业、无私、包容、仁爱的职业品行和善于管理学生和实施教学的基本能力。
教师权威的合法性、教师尊严的不可侵犯性都建立在学生的真实情感、情境体验和价值认同的基础之上,它绝不是讲台的高度可以决定的,更非教师职业的天然赋予。[2]一位教师在讲台上一站,能否赢得学生的认同,要看他对于课堂事务处理的公正性,对班级的掌控能力、授课能力、启发能力,调动学生参与学习的能力,等等。如果他表现平庸,仅仅凭借着教师的身份,很难获得学生的认同,更不用说凭借这个身份管理学生了。
有的教师在潜意识里还存在着一些家长式的霸道作风,认为无论自己在课堂上表现如何,学生必须顺从自己。这无疑是低估了学生和高估了自己。教师并非行政领导,学生也并非行政下属,生师之间并没有天然的服从关系。那种“师徒如父子”“一日为师,终身为父”的观念,早已不适合当代的师生关系,如果还在学生面前抱着这个陈腐的想法,认为自己在学生面前高高在上,板着脸,把学生视为控制的对象,这样的教师早已在学生心里成为冷漠之人,学生会与其远离,甚至对其仇视。
还有的教师认为教师必须严厉对待学生。这在很多青年教师入职时接受的第一条规劝中就能看到。这条规劝就是:一定要严厉对待学生,才能得到学生的重视。这其实是对“师道尊严”的曲解。有些教师在教育中一味讲求严格严厉,与学生关系势同水火,不仅未得到尊重,且错失了诸多教育良机,最终徒劳无功或事倍功半。[3]古代教育家们都很强调教师要加强自身修养。“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孔子注重以身作则,他认为给学生树立良好的榜样,是最有说服力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作为专业技术人员,教学中,面对学生违反课堂纪律或者作业质量不高的时候,务必采取灵活的策略。对于违反纪律的学生,不可当众批评或惩罚。学生也有尊严,可私下批评,但要在众人面前帮助学生挽回受批评时的创伤。一位优秀的外科医生做手术时,一定会做到:开始把病人的皮肉划开,做完手术后,仔细把伤口缝上。教师要向优秀的外科医生学习,在批评乃至惩罚学生之后,一定要注重及时弥合师生之间的创伤。[4]
教师作为专业技术人员,决不能因为学生在某些方面的错误而就此永远疏远学生,对此置之不理;更不能对待学生有失公正。因为,这种对待学生的冷暴力,学生与家长都会感知和发现。尽管有的教师会说,自己并没有体罚学生,只是不愿意理他。殊不知,教师一个针对性的冷漠的眼神都会让与之有过节的学生彻底失去学习该学科的动力,甚至完全放弃这门学科的学习。反之,教师不拘小节,并不因为学生的过错而记仇,及时对学生释放善意,每一位学生和家长都能感受到,也会更加尊重教师。
再塑师道尊严,并不是为了重新宣传教师的独尊地位而遏制学生的发展,而是弘扬“道高为师,身正为范”的精神,强调教师的职业伦理和学生的学业伦理,提高教师的育人素质,增强学生的学业进取心,使得师生在相互伦理信念的恪守中,完成彼此心灵的沟通、相互的理解与尊重。阿l这样,才能在学生和家长处赢得师道尊严。
二、清晰的师生边界是师道尊严再塑的关键
师生边界主要指师生之间保持着合理、合情、合法的关系,唯有这种关系远近适中,才符合教育教学效果的最优化原则。
教师既然不能盲目严厉地对待学生,是否可以反其道而行之,与学生打成一片呢?常常有一些刚入职教师行业的大学生抱怨,为什么经常与学生谈话,关心学生的疾苦,甚至把学生当成“哥们”一样看待,结果不但得不到学生的尊重,甚至还会受到学生的戏弄?也有一些中老年教师抱怨,为什么按照近年来流行的“师生平等对话”的理念,经常表扬学生、苦口婆心地劝说学生,却得不到学生的尊重?为什么有的老师越是一味地迁就学生,学生胆子越大,甚至不把教师放在眼里,我行我素?此类现象在低年龄的学生中尤为明显。教师给人留下的印象,是镇不住学生,当然,教学效果也往往很差。
这就是没有划清师生边界所产生的问题。在日常的教育教学活动中,教师就是教师,学生就是学生,彼此之间有清晰的边界,不可逾越。这个边界,就是各自遵守的师之为师、生之为生的规范。这两套不同的规范如同两种轨道,师生在各自的轨道上行驶,不能跨出各自的界限。学界所倡导的“师生关系平等”只适用于人格领域,指的是“人格平等”。用一句通俗的话说:教师是人,学生也是人。在这一点上,师生之间是没有任何差别的。作为人的存在,教师需要爱,学生也需要爱;教师需要被尊重,学生也需要被尊重;教师不愿意被人辱骂,学生也一样。不能因为师生平等的理念,师生之间便不分你我,称兄道弟。实践证明,那些与学生长期保持过近距离的新入职老师,所有的缺点都被学生了如指掌,在学生眼里没有了神秘感,并不比那些对学生过于严厉的教师的教育效果好到哪里去。
教师的边界,一方面限定了教师行使权利的范围,另一方面也限定了教师对学生管理的界限。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对于学生哪些必须管,管到什么程度,教师心里都要有一本清晰的账目。对于那些不易管理或者是不服管教的學生,教师必不能放任自流,而应开动脑筋,多想办法;否则,是对学生不负责任,也是对社会不负责任。张謇1912年在《中华教育界》发表《论严格教育旨趣书》,认为“军队无放任,学校无放任,此今日世界各共和国之通例”。他把学校比之于军队,认为军人不服从上级,军队就会打败仗,学生不服从教师,则学校就办不好,即学生应像军人一样具有绝对服从的品质。[7]
当前,教师面对的学生,多数是独生子女,他们在家里非常受宠,抗挫能力较弱,同时,又缺乏一定的畏惧感,在家里不怕家长,甚至通常以哭闹来要挟家长服从自己的意志。学生到了学校,遇到老师后,会逐步试探,直到遭受批评乃至训诫才知道自己错了。学生在试探的过程中,教师就应准确判断,让学生试探到何种程度该及时制止,保持一定的师生距离。
再塑师道尊严,既不是让教师在学生面前摆架子,也不是让教师与学生彼此不分你我,而是让教师忠于职守,学生守住本分,彼此各自有不能触及的“高压线”和不能逾越的“底线”,让师生关系处于一个适中的位置。这样,才能在社会舆论中赢得师道尊严。
三、有力的政策支持和法律保护是师道尊严再塑的保障
政策支持和法律保护主要指在政策和法律上提升教师的地位、待遇,保护教师从事教育教学活动的人身安全等。
2018年9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教育大会上指出,全党全社会要弘扬尊师重教的社会风尚,努力提高教师政治地位、社会地位、职业地位,让广大教师享有应有的社会声望,在教书育人岗位上为党和人民事业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2018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突显教师职业的公共属性,强化教师承担的国家使命和公共教育服务的职责,确立公办中小学教师作为国家公职人员特殊的法律地位;确保中小学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或高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收入水平;做好乡村学校从教30年教师荣誉证书颁发工作;大力提升乡村教师待遇;加强乡村教师周转宿舍建设,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教师纳入当地住房保障范围,让乡村教师住有所居。《:意见》对于教师的政治地位、经济待遇、社会荣誉、基本保障等方面作出了定位,这也是对中小学教师身份的重新注解,广大一线教师感到无比振奋,教师职业的吸引力明显提升。
教师地位待遇获得了有力的政策支持,但教师的人身权利保护至今未有明确的法律说明,有待于在以后的相关法律修订中得以明确。
20世纪90年代,有的教师在人身权利受到威胁时,就急忙查找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希望能够找到相关的保护教师人身权利的条文。这说明教师对于《教师法》持有多么高的期待。然而,即便是从,现有的《教师法》来看,已知教师的权利部分并未发现教师们期待的“那些”权利。
从当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来看,第三十三至三十六条关于教师权利的表述部分,主要说的是教师的待遇、地位、资格、职务、聘任等方面,尚未发现明确表述有关教师人身权利保护的条文。如,第三十三条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第三十四条国家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教师的工资报酬、福利待遇,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第三十五条国家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通过考核、奖励、培养和培训,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第三十六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制度。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学辅助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而学生在这个方面的权利就说得非常具体,如,第四十三条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当然,学生是受教育者,相对于教师而言,属于弱势群体,是法律保护的重点对象。但如果在教育法律中找不到类似的保护教师的条文,在处理家长甚至学生殴打老师的极端个案时,很难找到相应的法律依据。
再塑师道尊严,就是让师生双方的人身权利均受到保障,两者都有尊严。师生任何一方的人身权利都不应受到侵犯。这样,才能一方面避免教师对学生合法权益的侵犯,另一方面避免他人因一时冲动而给教师带来人身安全隐患。
参考文献:
[1]王刚,解娜.警惕新“脑体倒挂”现象[J].中国大学生就业,2009(2):23-25.
[2]李彬.“师道尊严”的真义及现实误读[J].湖南教育,2003(3):33.
[3]王安琪.重思师道尊严[J].经济师,2011(1):126-127..
[4]沈意龙,换个角度重拾师道尊严[J].湖南教育,2017(10C):63.
[5]谭德礼.“师道尊严”的现代伦理意蕴[J].北京联合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4(7):124-128.
[6]石中英.“师生关系平等”的一点反思[J].中国教师,2005(7):6-8.
[7]邵晓枫.百年来中国师生关系思想史研究[D].重庆:西南大学,2008.
[李树峰,教育部职业技术教育中心研究所教师资源研究室副主任]
责任编辑|李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