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明确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有关事项
2020-08-11
为促进市场化债转股健康发展。规范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资产管理业务,依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按照《国务院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5月6日,银保监会发布了《关于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总体要求、资金募集、投资运作、登记托管、信息披露与报送等方面明确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有关事项。
根据《通知》,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是指其接受投资者委托,设立债转股投资计划并担任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和债转股投资计划合同的约定,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债转股投资计划应当主要投资于市场化债转股资产,包括以实现市场化债转股为目的的债权、可转换债券、债转股专项债券、普通股、优先股、债转优先股等资产。
值得关注的是,《通知》对金融资产投资公司通过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发行债转股投资计划提出了较高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合格投资者为具备与债转股投资计划相适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自然人需有4年以上投资经历,且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8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60万元;法人单位需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合格投资者投资单只债转股投资计划的金额不低于300万元。自然人投资者参与认购的债转股投资计划,不得以银行不良债权为投资标的。
《通知》指出,债转股投资计划可以投资单笔市场化债转股资产,也可以采用资产组合方式进行投资(资产组合投资中,市场化债转股资产原则上不低于债转股投资计划净资产的60%),还可以投资的其他资产包括合同约定的存款(包括大额存单)、標准化债权类资产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