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清华简《摄命》考辨二则

2020-08-10许兆昌

贵州社会科学 2020年7期
关键词:整理者

许兆昌

(吉林大学,吉林 长春 130012)

近出清华简《摄命》,是一篇记录周天子册命大臣伯摄的重要文献,整理者马楠先生对全文作了很好的释读,并认为该篇文献应正是已佚之古文《尚书》中的《冏命》,①由此引起学界的高度重视,相关考释和研究成果短时期内即大量出现,②但其中仍存不少疑点。今试作考辨二则,敬呈专家指正。

一、摄为懿王太子燮说质疑

整理者马楠先生虽以为《摄命》即《书序》所称《冏命》(《史记·周本纪》作《臩命》),但否定《书序》所载“穆王命伯冏为周太仆正,作《冏命》”③说,认为简文所载受命者当为周懿王太子夷王燮,而授命周王则为孝王辟方。④其理由主要有三条,其一是简文首句“王曰劼姪毖摄”,整理者引李学勤先生的意见认为“劼”当训作“嘉”,姪即侄,“劼姪”即“嘉侄”,由此推断册命周王与受命者摄为叔侄关系。其二是简文的最后又称册命对象为“伯摄”,说明其为嫡长子,而在篇中摄还被称为“王子”,整理者又由此推断摄的身份当为王太子。此外,周王对摄还有“高奉乃身”等语,也说明他的地位极不一般。摄本身拥有王太子的身份,又与时王为叔侄关系,地位显赫。如此具体的内证,对于判断授命周王与受命者摄是谁,几乎划定了一个非此莫属的极小范围。据《史记·三代世表》及《世本》,西周王朝诸王中,只有夷王燮既与孝王为叔侄,又同时拥有懿王太子的身份,完全符合上述两个条件。第三个理由是懿王太子周夷王的名字“燮”,与《摄命》中受命者的名字“摄”,两字同属叶部,“摄”所从之书母与“燮”所从之心母亦音近可通。⑤按此三条理由,前两条是关键,第三条音近可通只能是前两条理由都成立的条件下才能成为辅助性依据。应该说,整理者的这一推断还有不少疑点,以下分别对上述前两条理由略作考证。

其一,关于“王曰劼姪毖摄”。“王曰劼姪毖摄”为《摄命》首句。整理者训“劼”为“嘉”,训“姪”为“侄”,即兄弟之子,“劼姪”即“嘉侄”,认为是周王对受命者摄的美称,由此推断《摄命》中的授命之王与受命之摄为叔侄关系。而西周王朝诸王中,又唯孝王辟方与夷王燮为叔侄关系。因此,针对《摄命》中该首句的理解,是判断授命周王与受命者摄两人之间关系的关键。

按“劼姪毖摄”一句中的“毖”字,或训为“告”,或训为“敇”,为动词。因此,如果“劼姪”即嘉侄,那么“劼姪毖摄”实为一主谓宾俱全的完整句子,“劼姪”为主语,“告”为谓语,“摄”为宾语,可以义释为:嘉侄敇告摄。如果“劼姪毖摄”被理解成一个完整的句子,则文中的嘉侄实为传达王命者,与摄就不可能为同一人。整理者马楠先生在另一篇专文中曾引《康诰》“王曰:孟侯、朕其弟、小子封”句,认为“‘劼侄’类于孟侯、朕其弟,‘侄’‘摄’平列类于孟侯、朕其弟、小子封平列”。⑥这种类比并未考虑到《摄命》中的关键动词“毖”字,显然有误。《康诰》中孟侯、朕其弟、小子封为三个名词并列,所指自然都是康叔。周公之所以如此连声呼唤康叔,据伪孔传,称孟侯是喻其为“五侯之长,谓方伯”,是示其尊;称“朕其弟”显然是示其亲;而称小子则“明当受教训”,⑦是示其尊卑之不同。三个名词性的称谓并列,所指当然可以为一人。但《摄命》的首句与《康诰》的首句明显不同,“嘉侄”与“摄”之间隔了一个动词“毖”字,就不再能够将这两个名词简单地视作异名平列,并进一步推断所指为同一人。当然,《摄命》首句也可以硬断成“王曰:嘉侄!告摄”,将“嘉侄”理解为周王首先对受封者摄的赞美之呼,然后再将下文“告摄”理解为周王对负责具体册命事务的其他操作人员所下之命令。这种断句虽然形式上勉强可以成立,但语气殊为挫顿,决不是正常说话的方式。因此,依照整理者对“劼姪”为“嘉侄”的训释,绝推不出摄即周王所呼之嘉侄这样的结论来。

事实上,“劼毖”一词,本是西周时期册命文书中的常用语。《尚书·酒诰》中周公谓康叔云:“汝劼毖殷献臣。”⑧《摄命》第三十简也有“劼毖”一词:“王曰:敬哉,虔听乃命。余既明启劼毖汝。”《酒诰》中还有“诰毖”“诰教”等类似用法。⑨《酒诰》伪孔传:“劼,固也”,并释“汝劼毖殷献臣”为“汝当固慎殷之善臣信用之”。⑩是释“毖”为“慎”,这里的慎应为动词,意为“慎待”、“善待”,“劼毖”就是“一定要善待”的意思。孙星衍《尚书今古文注疏》对此句有不同解释:“劼者,《说文》云‘慎也。’引此文”,“毖同必,《广雅·释诂》云:‘必,敕也’”。这是释“劼”为“慎”,释“毖”为“敕”,此处的“慎”则为一副词,与伪孔传释“毖”为“慎”不同。无论释“劼”为“固”或“慎”,也无论是释“毖”为“慎”或“敕”,前一“劼”字都当为一副词,对后一动词“毖”字发挥修饰作用。今据《摄命》,“毖”字释义,显然以孙说义长,“毖摄”只能释作“敕告摄”,如果释作“善待摄”,就与《摄命》作为册命文献的性质不一致了。因此,“劼毖”即“慎敕”、“慎告”之义。其构词一如今日的常用语“正告”“诫告”的用法。而据《酒诰》及《摄命》两篇文献中皆出现“劼”字与“毖”字直接连用的现象,推测“劼姪毖”之“姪”,或与“劼”字一样,同为动词“毖”字的修饰语,而且意义相近,属同义复举。所以首句的“劼姪毖”在同一篇文字中又会省作“劼毖”。“劼姪毖”就是“劼毖”,“劼姪毖摄”即“劼毖摄”,这与《酒诰》之“劼毖殷献臣”用法也完全一致,即慎加敕告摄的意思。当然,这也只是我们的推测,但无论这种推测是否成立,根据“劼姪毖摄”这一包含了动词与宾词的句子推定授命周王与受命者摄为叔侄关系的结论,都是难以成立的。

其二,关于“王子”与“高奉乃身”。“王子”与“高奉乃身”出于同一段周王针对摄的册命训诫中,其中“王子”出于简二十五,“高奉乃身”出于简二十七。整理者在《摄命》说明中指出:“册命对象摄,篇末称‘伯摄’,为嫡长,篇中称‘王子’,又有王曰‘高奉乃身’等语,推测摄或即懿王太子夷王燮,而篇中周天子则为孝王辟方。”此段周王训诫对于判断受命者摄本人的身份及其与授命周王之间的关系十分重要,如何解读其中的“王子”及“高奉乃身”的所指则是其中关键。为讨论方便,先引这一段周王训诫如下,并将此段分出四个子段落(为方便起见,没有疑义的字都用通行字体写出):

本段训诫中的第1子段落和第4子段落是直接对比,意义比较明确。第1子段落:“摄,乃克悉用朕命,越朕毖、朕教,民[朋]]□兴从显汝,从恭汝,与汝”,即:“摄,如果你能够遵用朕的册命,与朕的诫告、教导,民众就会推崇你,恭敬你,结交你”。第4子段落:“所弗克职用朕命、朕教,民朋亦则兴仇怨汝,仇□汝,亦则唯肇不咨逆许朕命,获羞毓子”,即:“如果你做不到尽用朕命、朕教,民众就会仇怨你,仇□你,也就不会将他们的谋虑反馈给朕,(以避免)受到你的羞辱。”关键的两个语辞分别出现在第2个子段落与第3个子段落中。其中,第2个子段落中出现“王子”一辞,整理者马楠先生据此确定摄的身份是王子,第3个子段落中出现“不则高奉乃身”一语,马楠先生释为“我唯高奉乃身是凭”,认为“天子称我当‘高奉乃身’此前未见,也显示出此篇文献的不同之处”,“可见册命的等级规格极高”,以此进一步推证受命者摄非懿王太子莫属。我们认为,“王子”一辞,是否是周王称呼受命者摄,以及“高奉乃身”一语,是否是周王要高奉受命者摄之身,是两个可以进一步讨论的问题。

第2个子段落自“曰”开始,至“民有曰之”结束,句意并不难理解,但行文较特殊。整理者以“民有曰之”从上读,是正确的。因为第3个子段落的句首即称“余一人”,自然不会是“民有曰之”的口吻。因此,“民有曰之”只能是对“曰”之后一大段文字的归纳总指。但整理者认为“‘曰’以下从‘穆穆丕显’至‘我小人唯由’为代民立言”,即周王代民立言对摄的预见性表彰:“句谓汝能用朕命朕教,民则从汝恭汝,民则谓曰:王子穆穆丕显,信非常人;王子能尽用王教王学如是,我小民亦惟王教王学是用”。如作此解,则文中“王子”自当指受命者摄。不过,先秦文献中,如“民有曰之”“人有言曰”这样的句式,应为引述他人之语以证己之所言事理的用法,所引都是现存之语,而非代人立言的预想之语。例如,《左传·昭公七年》载:“晋人来治杞田,季孙将以成与之。谢息为孟孙守,不可。曰:‘人有言曰:虽有挈瓶之知,守不假器。礼也。夫子从君,而守臣丧邑,虽吾子亦有猜焉’”。又如,《昭公二十二年》载:“楚薳越使告于宋曰:‘寡君闻君有不令之臣,为君忧,无宁以为宗羞,寡君请受而戮之。’对曰:‘孤不佞,不能媚于父兄,以为君忧,拜命之辱,抑君臣日战。君曰:余必臣是助,亦唯命。人有言曰:唯乱门之无过。君若惠保敝邑,无亢不衷,以奖乱人,孤之望也。唯君图之’”。上述两段文献中,无论是谢息所引还是宋公所引的“人有言曰”,都显然是现存之语,而非代人立言的预想之语。有趣的是,整理者直释“民有曰之”时亦称:“‘民有曰之’谓民有如此言者”。显然,“民有如此言者”,这种语气也不应该理解为代民预为立言,而应是引用民间流传的现存之语。因此,《摄命》中周王训诫所引的“民有曰之”,当是其时民间对某位王子能用王教王学所起的一种颂声。周王之所以加以引用,目的是为了激励摄要以这位王子为榜样做到悉用王命、王毖、王教。“民有曰之”既是现存之语,则其中的“王子”,所指当然不必就是摄本人。另外,“民有曰之”中的“穆穆丕显”,是极其隆重的褒奖,在西周铜器铭文中一般是由作器者用于尊崇、褒扬自己的父祖。而此处却被周王使用在一个晚辈、一个受命者的身上,这是难以置信的,也是很难成立的。

疑此“民有曰之”中的王子或即指周武王。自文王以来的西周一朝,能以王子身份克用其王父之教而受到广泛褒奖的,只有武王一人。《礼记·中庸》中,孔子就对作为王子的武王大加赞赏:“子曰:无忧者,其唯文王乎!以王季为父,以武王为子,父作之,子述之”。《史记·周本纪》中亦记载武王自称太子奉文王之命以伐商:“武王上祭于毕,东观兵,至于盟津。为文王木主,载以车,中军。武王自称太子发,言奉文王以伐,不敢自专。”这说明武王虽已继承为王,但为文王之子仍是其另一个重要的身份。更早的文献中也有对武王为文王之子这一特殊身份的描述,《诗·大雅·大明》:“有命自天,命此文王,于周于京。缵女维莘,长子维行,笃生武王。保右命尔,燮伐大商”。盖文王为周始受命之王,具有特殊的天命内涵,是确保周人政权合法性的信仰保障,“文王之子”一称也因而具有了特殊的天命意义。是以武王伐商,仍称“太子发”,应不仅仅是自谦之意,也有确认伐商的合法性的用意。此“王子”并不指西周王朝后来的所有王子,而是特指武王一人。民间颂声中某一泛称用于专指某一人,这种语例自古至今都是存在的。

第4个子段落是一对排比句。前一个“余一人曷假”与后一个“余曷假”,前后相对。“不则”,意谓“不就是”,借否定句式来强调所肯定的内容。前句“余一人曷假?不则职知之闻之言”,即:我一人靠的是什么呢?不就是对臣民的言论、意见做到知之闻之吗!后句“余曷假?不则高奉乃身,亦余一人永安在位”,《说文·手部》:“奉,承也”。全句句意即:我靠的是什么呢?不就是高高地奉持“乃身”,我一人也就能够永远地稳坐大位吗!这句话的意思并不难理解,关键是其中的“乃身”指的是谁。整理者将“高奉乃身”理解成周王对受命者摄的特别待遇,结合上下文很难讲通。简文中周王一再称摄为“冲子”“小子”“毓子”,显然,这里面不仅有地位高低的差别,还有年龄大小的差距。“高奉”这样的待遇,与第2个子段落周王引用“民有曰之”中的“穆穆丕显”一样,都不可能是周王针对被册命者摄所使用的语辞。即使摄的身份确实高贵至王子,无论其是懿王的王子,还是孝王自己的王子,孝王本人都不会“高奉乃身”。进一步说,若摄就是懿王太子燮,从权力斗争的角度看,孝王让其享有如此高贵的尊宠,岂不是自掘坟墓。据《史记·三代世表》,孝王以懿王之弟的身份登上王位,之后王位复由懿王之子继承,是为夷王。而夷王燮之所以能够登上王位,又靠的是诸侯的力量,这里面暗示了孝王与懿王太子燮之间存在着紧张的政治关系。《摄命》中周王授予摄总揽王命出纳之重任,可见其为周王心腹重臣,这一点明显与孝王和懿王太子燮之间的历史故实不相符合。按,“乃”字确为第二人称代词,意为“你”或“你的”,但在具体使用时却并不仅限于指称直接的说话对象,有时也可以是说话主体的自谓。当说话者(第一人称)将自己看作是说话的对象时,也可用“你”或“你的”(第二人称)来指示自己。例如汉语中自己会对自己说:把你自己的事情做好!这个“你”实际所指正是说话者本人。因此,“高奉乃身”不应是针对受命者摄讲的,而是周王的自谓。“乃身”就是“你自己”,“高奉乃身”即“高高地奉持你自己”,是周王对自己严格要求的自励、自重之语。在之前的简十六、简十七中,周王曾对当时糜烂不洁的社会风气表示过坚决的反对,他引用当时俗语告诫摄说:“曰:毋朋多朋,鲜唯楚(胥)以夙夕敬,亡非楚(胥)以堕愆;鲜唯楚(胥)学于威仪德,亡非楚(胥)以淫极”。此处周王表示要“高奉乃身”,正是对这段文字的呼应。前文是周王告诫摄,后文则是周王自励。说话的对象虽有不同,表达的意义却是一致的,就是要做到自重、自洁。此外,从这一对排比句看,第一个“曷假”,是周王讲自己要多听臣下的意见,属自我要求。第二个“曷假”,也应该讲的是周王对自我的要求。不同句子之间具有某种意义上的统一性,才是构成排比修辞的前提。

因此,根据此段落中出现的“王子”一辞,以及“高奉乃身”这样的语句,并不能够判断受册命的摄即贵为懿王太子的燮。

综上,“王曰劼姪毖摄”及“王子”、“高奉乃身”等辞,皆非《摄命》中可证授命周王为孝王,受命者摄为懿王太子燮的内证,因此,燮、摄音近可通的第三条理由也就失去了依据。据《史记·周本纪》,“穆王即位,春秋已五十矣。王道衰微,穆王闵文武之道缺,乃命伯臩申诫太仆国之政,作《臩命》,复宁”。这与《摄命》中周王屡次强调的“弗造民康”“民丕造不康”的社会局面及周王个人“湛圂在忧”的政治危机感也都十分一致。按孔壁古文出后,孔安国“悉得其书”,而“司马迁亦从安国问故。迁书载《尧典》、《禹贡》、《洪范》、《微子》、《金縢》诸篇,多古文说”,因此,《周本纪》所谓周穆王时“王道衰微”的说法,当即司马迁遵照《书序》,又兼采其所见古文《冏命》(即今所见简本《摄命》)的具体内容推衍而成。如果没有更早期的确切材料,穆王命伯冏作《冏命》的旧说就不宜轻易否定。

仅从铜器铭文看,“有粦(邻、隣)”释作“有嫌”或“有讼”似均无不可。铜器铭文一般文字简单,所能提供的上下文信息太少,因此很难通过铭文的语境再作更进一步的讨论。《摄命》这一长篇文献的发现,为解决这个问题提供了更多的上下文条件。而从《摄命》的语境看,无论是释“嫌”还是释“讼”,在文义上都包含了一些不太稳妥的因素。

这种对侦讯诉告犯罪嫌疑人一事的强调,结合《摄命》的上下文看,明显存在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第一,它与摄所承担的“出纳王命”这一主要职务不相符合。简八中周王谓摄“乃事无他,女唯言之司”,显然,“出纳王命”的职事具体讲就是“唯言之司”。按《摄命》所谓“出纳王命”与《周礼·夏官·太仆》“出入王之大命”正同。郑玄彼注云:“出大命,王之教也;入大命,群臣所奏行。”贾公彦疏:“入大命,群臣奏行者,谓群臣奉行王命报奏者皆是也”。简单地说,所谓“出入王之大命”就是沟通君臣双向的意见和言论。《摄命》之“出纳王命”也应作如是解。《周礼·太仆》中又有“掌诸侯之复逆”一职,贾公彦疏引郑玄《周礼·宰夫》“诸臣之复,万民之逆”注云:“复之言报也,反也,反报于王,谓朝廷奏事。自下而上曰逆,逆谓上书”。是复逆即臣民奏事上书。复是有王命在先,故曰反报于王。逆则是臣民凭己意上书言事,不必有王命在先。“掌诸侯之复逆”与“出入王之大命”虽然所涉对象不同,但应都属《摄命》文中的“唯言之司”范围,这才是摄所任职事的主要内容。而“告有嫌”已属具体的司法事务,不应出现在周王对承担“出纳王命”之任的摄的册命文献中。进一步说,周王对诉告侦讯犯罪嫌疑人一类的普通司法事务,也似无亲自过问之必要。

第二,这种对“告有嫌”一事的强调,与《摄命》中反映出来的周王统治理念也是不相符的。《摄命》中周王对摄的册命训诫,除了有谆谆告诫摄要“勤祗乃事”“卫事卫命”(简五)、“并命勤肆,女其敬哉,虔卹乃事”(简七)等为政态度方面的内容外,还涉及不少具体的统治策略,如“虽民卣(攸)协弗恭其鲁(旅),亦勿侮其童。恫瘝寡鳏,惠于小民”(简九),又如“行堕敬懋,惠不惠”(简八、简九),又如“翼翼畏小心,恭民长长”(简九,简十)等等。其中,“虽民卣(攸)协弗恭其鲁(旅),亦勿侮其童。恫瘝寡鳏,惠于小民”句,意谓虽民有不恭其众者,也不要侮及其童。要哀怜其寡鳏,施惠于小民。“行堕敬懋,惠不惠”,原释为“行堕者亦敬勉之,不惠者亦当施惠”(见注十九),似不确。“惠不惠,懋不懋”是西周习语,《尚书·康诰》“惠不惠,懋不懋”伪孔传释云:“当使不顺者顺,不勉者勉”。“惠不惠”,即施惠于那些穷困的人。“懋不懋”,就是督促、推动不努力的人。“懋”为努力之意,如此则简文“敬懋”,意指尊重努力的人。“行堕”与“敬懋”对举,“堕”是“懋”的反义词,即堕落、不努力。《摄命》中的“行堕”,应解为“使堕者行”,就是使不努力者努力,正是《康诰》中“懋不懋”的另一种表达。“行堕敬懋”,前者是直接的督促与推动,后者是树立正面的榜样以引导。“翼翼畏小心,恭民长长”句意明确,即要时刻小心翼翼,对民众保持恭敬的态度,对其中的长者更要给予尊重。总之,《摄命》中透露出来的统治理念是惠民、亲民与励民,是积极地引导,而非消极地惩诫,而且包含了对被统治阶级采取一定的“让步”政策的内容。因此,如果将“告有”理解成上告那些有嫌疑的人,甚至在诸侯、御事及庶伯不再“奔告”的情况下,还特地派摄去“协其事”。这种侦缉四出的景象,与简文所反映的统治理念明显是相悖的。

(一)“讯讼”

2.扬簋:

4.畯簋(《铭图》05386):

(二)“讯庶有粦”

2.牧簋:

3.四十三年逨鼎:

上述涉“讯讼”的四则铭文中,受册命者都是负责具体治民之事的官员。其中,簋中的,职司成周里人。扬簋中的扬,受命为司空,职事除司空外,还包括司量田佃、司位、司刍、司寇等,皆为治民之事。簋中的,受周王之命“邑于郑”,当为郑邑之长。畯簋中的畯,其父祖即为司徒,畯本人也同样被周王命为司徒,具体职事则为“司西司徒”。这些治民之官,必然会涉及各种民间争讼之事,是以周王在册命文书中专门对“讯讼”做出具体说明。

在涉“讯庶有粦”的四则铭文中,受册命者位高权重,且往往与治民之事并无直接关涉。其中,四十三年逨鼎中的逨,原先为虞官,负责宫御,这应该是直接供给周王宫廷之用的职官,在此次册命中,受命“官司历人”。铭文中没有提到这个职务的具体职司,但从后文所谓“虔夙夕惠雍我邦小大猷”及“雩乃专政事,毋敢不不型”等内容看,应为协助周王统领朝政的高层官员。牧簋中的牧,曾受先王册命为司士,此次册命中又受今王之命“辟百寮”。按《周礼·夏官·司士》云:“掌群臣之版,以治其政令。岁登下其损益之数,辨其年岁,与其贵贱。周知邦国都家县鄙之数,卿大夫士庶子之数,以诏王治。以德诏爵,以功诏禄,以能诏事,以久奠食。”可见牧前所任司士之职与现所担“辟百竂”之任,职事前后直接相关,都是为王纠察、考核百官。其职高权重,不言而喻。周王对他的册命中,也有“汝毋敢弗帅先王作明型用”及“乃贯政事,毋敢不尹人不中不型”等内容,与前引周王在对逨的册命中所强调的内容十分一致。簋中的,簋中的,都有确定的职务,即冢司马。其中是豳地冢司马,与逨、牧有所不同,并非王朝官员,但从其统辖人员包括了仆、射、士来看,其地位可能达不到逨与牧那么高,但也是豳地的最高军事长官。铭文中没有说是某地冢司马,还是王朝冢司马,但其地位不会低于,或者比还要高。总之,逨、牧为进入统治核心的王朝高层官员,与是王朝或某地最高军事长官,这四个人的政治地位与前述铭文中的扬、畯、、有很大的不同。如此位高权重的王朝重臣与军事长官,都非直接的治民之官。周王不可能一方面要求他们总领朝政,或统领王朝及某重镇之军事,对他们提出“夙夕惠雍我邦小大猷”的为官要求,一方面还让他们从事裁判民间诉讼这样的繁杂事务。逨、牧、、四人的册命中之所以没有出现“讯讼”这样的民事管理安排,应正是由此四人的职事与具体的治民之职没有直接关涉所致。

分析上述两类铭文可以推断,“讯讼”与负责治民的官员存在直接的关联,而“讯庶有粦”则与总领朝政或某地军政的官员有更大的关联性。前者必然会面对各种民间争讼事务,故周王册命,就有关于“讯讼”的特别说明。而后者一般不会负责民间讯讼一类的事务,故周王册命,仅有针对“讯庶有粦”之类事务的要求。铭文中“讼”字与“粦”字如此分开使用,只能说明“粦”字不可释作“讼”。

先说第一个条件。摄的主要职责是出纳王命,即“唯言之司”“唯言乃事”。“出”即宣扬王命、王教,“纳”即转达臣民意见。据《书序》:“穆王命伯冏为周太仆正,作《冏命》。”伪孔传以为伯冏所任为太御,司马迁撰《史记》则以为其所任是太仆。两说相较,当以司马迁说为正。前文也已经提到过,《摄命》中的摄,周王令其“出纳朕命”,与《周礼》中的太仆掌“出入王之大命”正同。此外,太仆又掌“诸侯之复逆”,可见其为周王所沟通者,既有群臣,又有四方诸侯。另据《周礼》,太仆还掌“建路鼓于大寝之门外,而掌其政,以待达穷者与遽令”,郑司农云:“穷谓穷冤失职。”郑玄云:“达穷民,听其辞以告于王。”由此又可证《周礼》中太仆为王沟通的对象,除群臣与诸侯外,还包括普通平民之有冤屈者,范围十分广泛。以《周礼》太仆之所职为参考,可以推断简文中摄所但任的“出纳”王命一职,其沟通的对象也应是除群臣与诸侯外,还包括普通平民在内。当然,周王日理万机,不可能事事都为之沟通。因此,摄为周王沟通普通平民,自然应当以先郑《周礼》注所谓“穷冤失职”一类的事务为主。

首先,释作“冤”,完全满足我们上面所说的两个条件。其一,听取民间冤情正符合周王特命摄出纳王命,“唯言之司”“唯言乃事”的职务特征,与《摄命》通篇所反映的统治理念完全一致。其二,冤与狱、讼之事往往直接相关,属司法类事务,与狱讼可以连用,但又与狱讼并不完全相同。

再次,释作“冤”,可以有效地解释前文所揭铭文中“讯讼”与“讯有粦”在使用场合上的二分现象。民间冤情与狱讼有关,但又不是普通的民间狱讼。普通的民间狱讼,自然由地方治民之官负责。而民间冤情的造成,往往已与地方治民之官直接相关,显然不能再由他们来讯问,因而只能由更高级的官员来负责,这样才有可能辨清是非曲直。上述册命铭文中周王指派王朝辅弼大臣或某地最高军事长官负责讯问有冤情之人,正反映出为稳定王朝统治周王对于此类事务的高度重视,与《周礼·太仆》所述建路鼓于周王大寝之外以待达穷者的鸣冤制度,其用意是完全一致的。需要指出的是,上引铜器铭文中辅弼大臣或某地最高军事长官讯问有冤情之人时,要收取五寽或十寽的费用,这应是西周时期提供申冤类司法裁判服务的一般价格。而在《摄命》中,周王则对摄提出了“女勿受币”的要求,这应是为了避免摄因收受当事人财贿而无法做到公平裁决所提出的特殊要求,与周王迫切解决其所面对的“弗造民康”“民不(丕)造不康”的王朝政治危机有关,应属特殊时期的特殊政策。《摄命》中周王明确说“民其听女,时唯子乃弗受币”,亦反映出通常情况下的收费申冤制度遭到普通民众的质疑。只有提供无偿的司法裁判服务,才能实现安抚民众,消弥统治危机的目的。

三、小 结

简四、简十上部或从火,或从炎,下部所从显然是自,简二十二上部从炎,下部似从白,然据简二十三,当是自字的省笔或污损所致。《说文·自部》:“自,鼻也。象鼻形。”徐铉注谓:“言自,古者以为鼻字。”从自之字有辠,《说文·辛部》:“犯法也。从辛从自,言辠人蹙鼻苦辛之忧。秦以辠似皇字,改为罪”。又辛字,《说文·辛部》:“秋时万物成而孰,金刚味辛,辛痛即泣出”。是辠字为从自(鼻)而会意。字的构形,亦当为从自(鼻)而会意,象火在鼻上,喻冤急之义。又段玉裁以为从自之字往往“于鼻息会意”,则鼻息如火,喻冤急之义更加贴切。

注 释:

① 见李学勤主编,清华大学出土文献研究与保护中心编:《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捌)中有关《摄命》的“说明”,中西书局,2018年,第109页。另,马楠《清华简〈摄命〉初读》(《文物》2018年第9期,第46-49页)、贾连翔:《“摄命”即〈书序〉“臩命”“冏命”说》(《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5期,第49-52页)等文对此也都作了详细的介绍和讨论。

② 除上举诸篇介绍及考证该篇文献的相关论文外,刘信芳先生所撰《清华藏竹书〈摄命〉释读》一文,对该篇简文又做了系统的释读工作(见复旦大学出土文献与古文字研究中心网站http://www.gwz.fudan.edu.cn/Web/Show/4381)。此外,还有众多学者对《摄命》中的字词及相关制度做了考证,相关论文分别见于武汉大学简帛研究中心网站(http://www.bsm.org.cn/),复旦大学出土文献与古文字研究中心网站(http://www.gwz.fudan.edu.cn/),以及上海大学编《清华简〈摄命〉研究高端论坛论文集》(2019年5月31日-6月2日),青海师范大学编:《西北早期区域史学术研讨会暨中国先秦史学会第十一届年会会议论文集》(2019年7月27-28日)等。

③ 孔颖达:《尚书正义》卷十九,中华书局影印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本,1980年,第246页中。

④ 见李学勤主编,清华大学出土文献研究与保护中心编:《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捌)第109页有关《摄命》的“说明”。

⑤ 详细讨论见马楠:《清华简〈摄命〉初读》。

⑥ 马楠:《清华简〈摄命〉初读》,《文物》2018年第9期,第47页。

⑦ 孔颖达:《尚书正义》卷十四,第203页上。

⑧ 孔颖达:《尚书正义》卷十四,第207页下。

⑨ 如“厥诰毖庶邦庶士,越少正、御事”,又如“文王诰教小子,有正有事,无彝酒”等。见孔颖达:《尚书正义》卷十四,第206页上。

⑩ 孔颖达:《尚书正义》卷十四,第207页下。

猜你喜欢

整理者
长沙吴简临湘侯国都乡民所在丘名考*
你是“书桌堆砌者”吗?
新出楚辞《李颂》校释
传记书坊
新版《红楼梦》续写者由“高鹗”变“无名氏”,红学家认为这样更客观
《肩水金關漢簡(肆)》拾遺*
自媒体时代中整理者的崛起
《肩水金关汉简(伍)》缀合札记∗
孔家坡漢簡日書釋文補正*①
一部高质量的杜诗学文献整理著作——《翁方纲〈翁批杜诗〉稿本校释》评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