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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延险:规则漏洞与诚信

2020-08-09王红一

方圆 2020年13期
关键词:投保人保险人漏洞

王红一

王红一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

6月15日,有媒體曝出南京一名女子利用航班延误骗保300多万元的事情,引发关注。这名女子用亲戚朋友的身份信息,靠自己估摸成功近900次飞机延误,累计骗取保险理赔金高达300多万元。在保险公司报案后被抓捕,涉嫌诈骗。该事件引发了激烈争议,有观点认为,李女士凭借自己对行业的了解,对天气和航班情况的准确预测,利用规则漏洞套利,无可厚非;保险公司“自己制定的规则,玩儿不起就掀桌子”,反应过度。有关李女士是否构成诈骗的讨论,不少人认为应秉持刑法的谦抑性,不宜入罪,民事处理优先。由于案件侦查结果尚未公布,媒体透露的零散事实扑朔迷离,目前下结论为时尚早。其中的焦点问题之一,即利用“航延险”规则漏洞可否免责,值得深思。

“航延险”规则的最大漏洞,是有保险公司在相关条款中没有作出规定,投保人获得赔付必须以实际乘机(或办理登机手续)为条件。当然,也存在条款中有相关规定,但赔付过程有漏洞的情形,这不在讨论之列。表面看来,保险公司自订的格式条款有缺陷,似乎应该自食其果,自担损失,但实际上,问题没那么简单。规则有漏洞,并不意味着利用该漏洞就可以免责。从李女士的案件看来,免责与否,不在于获利多少,有无能力预测航班延误,是否利用了他人的证件购买机票,而在于对规则漏洞的利用是否违背了最大诚信原则。

对于保险业,适用的不仅是诚信原则,而且是最大诚信原则。其原因在于:保险与赌博类似,均为射幸行为,通俗而言,即侥幸,碰运气,撞大运。是否赔付,能否获得赔付,取决于具有偶然性的保险事故是否实际发生。因为不确定性,风险大,回报也大,道德风险相比其他领域更高,需要参与者具有最大诚信,相应的,法律规制程度也很高。

最大诚信义务,不是单方面的,保险人和投保人均应承担。由于保险人既是规则的制定者,又是保险的参与者,还是规则的执行者,相对于投保人地位超然,应以最大的诚信进行产品的设计,规则的制订,提示和说明,并及时赔付。如果其设计的保险产品引诱投保人投机,制定的规则中隐藏陷阱,对自我免责事项规定过度,签约时不做提示和说明,拖延或拒绝合理赔付等,应承担相应责任。对于投保人而言,在不同类别的保险中,应承担如实告知自身情况(人身保险)、财产状况(财产保险)、责任状况(责任保险),按规则投保并申请赔付等义务。

“航延险”中,投保人的最大诚信,就是亲自乘坐其投保的航班。“航延险”是针对乘机人本人因航班延误而进行经济补偿的产品,产品性质决定了保险利益和理赔条件。如果投保人洞悉产品的缺陷,利用规则漏洞套取赔付金获取暴利,当属违背了最大诚信原则,无法免责。如果保险条款欠缺投保人必须实际乘机的规定,签约时又没有提示和说明,甚至误导,导致投保人误以为不乘机也可以获得赔偿,甚至可以投机套利,则保险人难辞其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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