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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警用无人机执法法律体系初构

2020-08-09付超

中国市场 2020年12期
关键词:个人隐私公共安全

[摘 要]我国当前警用无人机执法法律规范主要有中国民用航空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公安部出台的部门规章,具有法律效力不高、规定内容模糊、针对性不强等缺陷。警用无人机执法涉及“人”“机”“行为”三个层面,内含公共安全维护和个人隐私保障的平衡,故相应法律规范也必须依此加以整合。在构建警用无人机执法法律体系时,应以中国民用航空局的规范性文件为基础,与公安执法的法律法规一致,及时补充具体执法细则。

[关键词]警用无人机;公安执法;公共安全;个人隐私

[DOI]10.13939/j.cnki.zgsc.2020.12.103

无人机最早由英国人杰弗里德哈维兰于1914年发明并被应用于军事领域。随着相关技术的迅猛发展、硬件成本的不断下降和市场需求的日渐增加,无人机逐渐从军用领域应用到民用领域,自然也延伸到日常警务实战中,在反恐处突、应急安保、刑事侦查、治安管理等多种警务作战任务中日益发挥巨大作用。当前,世界各地警方应用无人机开展执法活动渐成潮流,我国公安机关也配备了多款无人机并组建了专门的警航队伍以便开展执法活动。由此,警用无人机执法的法律体系构建被提上议事日程,亟须得到关注和重视。

1 当前警用无人机执法法律规范概述

按照制定主体不同,我国关于警用无人机执法的法律规范主要分为中国民用航空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公安部出台的部门规章。前者包括:2016年中国民用航空局空管行业管理办公室下发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空中交通管理办法》,主要规范民用无人机飞空中交通管理工作;2017年中国民用航空局航空器适航审定司下发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制登记管理规定》,旨在加强民用无人机的管理;2018年中国民用航空局飞行标准司印发的《民用无人机驾驶员管理规定》,对民用无人机系统的驾驶员实施指导性管理。后者主要包括:2016年《警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暂行规定》,旨在规范警用无人机管理,切实服务公安工作,保证公共安全和飞行安全;2017年《警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登记管理办法(试行)》,旨在加强警用无人机管理,保障飞行安全,维护航空活动秩序;2017年《警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驾驶员培训及执照管理办法(试行)》,旨在加强警用无人机管理,提高业务能力,确保飞行安全;2017年《警用无人机驾驶航空系统》标准(GA/T 1411.1—2017),对警用无人机的定义、种类和各类警用无人机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运输及贮存进行界定。

尽管当前已存在涉及警用无人机的执法规范,但上述规范的缺陷显而易见:一是法律效力不高。中国民用航空局隶属于交通运输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法律层级较低,效力不高;公安部出台的部门规章也无法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在法律法规未做修改的当下,相应部门规章在实践中存在执行困境。二是规定内容模糊。不论是中国民用航空局的规范性文件还是公安部的部门规章,诸多规范仅为原则性规定,缺少执法活动的具体细则,可操作性不足,易导致执法实践难以开展。三是针对性不强。中国民用航空局的规范性文件的调整对象为民用无人机,尽管其中含纳警用无人机,但并未着重或特别考虑警用无人机的特殊需求和特定性能并单列出来加以规范;公安部的部门规章着眼于警用无人机的基础特性,仍缺乏对执法行为的具体规制,无法为执法活动中警用无人机的合法使用和精准管控提供依据。

2 我国警用无人机执法法律规范整合

纵观世界各国的警用无人机执法现状和规制情况可知,警用无人机执法涉及“人”“机”“行为”三个层面,内含公共安全维护和个人隐私保障的平衡,故相应法律规范也必须依此加以整合,方能面面俱到,防止挂一漏万。

首先,在“人”层面,主要是指警用无人机驾驶员的管理规范。国际上通行的对无人机驾驶员的管理活动均依托飞行资质实施,故警用无人机驾驶员的管理规范主要包括飞行执照的等级分类,即何种情况应获取何种飞行资质,等级要求,即如何获取此种飞行资质,以及等级管理,即如何申请、如何审查、如何取消此种飞行资质。考虑到警用无人机执法不同于一般民用无人机飞行的特殊要求,“人”的層面还应包括警用无人机驾驶员的培训规范,即培训人员资格、培训机构资质、培训内容设定、培训成果考核、培训证书效力等。

其次,在“机”层面,主要是指警用无人机的管理规范。国际上通行的对无人机的管理活动均采用注册登记制度,故警用无人机的管理规范主要包括警用无人机的注册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等相关手续规定,涉及登记人员资格、登记机型分类、登记机关设置和登记权限审核等内容。因警务执法活动对无人机的机型及配备设置有特定要求,“机”的层面还应包括警用无人机的计划采购、日常管理等规定。

最后,在“行为”层面,主要是指结合具体执法行为的执法规范。警用无人机目前被广泛应用于多个警种和多项警务活动,应根据不同执法活动的要求确定不同资质的警用无人机驾驶员操作不同种类的警用无人机,并在执法过程中注重对警察权的限制和对隐私权的保护,以达到维护公共安全和保障个人隐私的双重执法效果。因此,“行为”层面主要包括具体执法活动对驾驶员的人员要求、对警用无人机的机型要求、对执法活动的标准规定、对执法数据的管理规定、对违反后果的责任规定等。

3 我国警用无人机执法法律体系构建

警用无人机执法法律体系由上述按照“人”“机”“行为”三个层面铺开的警用无人机执法法律规范组成,而从法律体系的系统性角度出发,构建时需注意如下问题。

一是应以中国民用航空局的规范性文件为基础。中国民用航空局的规范性文件尽管法律层级较低,却是关于民用无人机及其驾驶员和飞行行为的一般性规定。警用无人机作为工业无人机,也是民用无人机的一种,只因应用于警务执法活动而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故出台警用无人机执法的相关规定应以中国民用航空局的规范性文件为遵循,两者为特殊规定和一般规范的关系。

二是应与公安执法的法律法规一致。公安执法涉及警察权的行使和公民人身、财产权利的保障,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警用无人机执法概莫能外,不论是作为执法工具还是执法方式都应在法律法规授权范围内行使。鉴于无人机技术发展迅速,立法又存在一定的滞后性,在涉及公安执法的刑事法律法规和行政法律法规及相应的诉讼法和司法解释未修订时,由公安部依据现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具体执法操作细则,待时机成熟时将警用无人机执法的相关内容纳入法律法规。

三是应及时补充具体执法细则。各地执法情况不一,各警种执法需求各异,难以通过公安部的部门规章予以统一规范。加上无人机技术发展迅速,而法律法规又不宜经常修订,故只能因地制宜,由公安部出台警用无人机的行业技术标准、警用无人机操作员的资质认证标准、公安机关开展警用无人机执法的执法行动标准和日常管理标准等原则性规范,供各级公安机关和各警种执行,并根据区域、行业情况和实战需求及时出台实施细则。参考文献:

[1] 徐建军.无人机在公安执法工作中的应用与监管[J].北京警察学院学报,2018(2):51-56.

[2] 付超.无人机在道路交通安全领域的应用现状与趋势预测[J].中国市场,2019(27):105-106.

[3] 熊纬辉.警用无人机的使用与监管问题探析[J].公安教育,2017(8):35-39.

[4] 张生强.警用无人机市场应用不断拓展[J].中国安防,2018(6):39-41.

[5] 付超.论警用无人机刑事侦查的法律规制[J].辽宁警察学院学报,2019(3):100-107.

[6] 王欢,付超.安全与隐私:美国无人机联邦监管述评[J].中国刑警学院学报,2019(1):71-77.

[基金项目]湖北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社会治安治理研究中心资助项目“警用无人机执法框架研究”(项目编号:2019C016);湖北警官学院2019年度科研计划项目自选课题“警察监控与隐私保护之平衡研究”(项目编号:ZX020)。

[作者简介]付超(1984—),男,湖北省公安厅高警总队江岸大队民警,研究方向:交通监控指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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