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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农业植物检疫实践与探讨

2020-08-06柯贵中

安徽农学通报 2020年14期
关键词:合肥措施问题

柯贵中

摘 要:该文分析了合肥市农业植物检疫调运检疫证书签发情况,并结合植物检疫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规范植物检疫审批的措施。

关键词:农业植物检疫;证书签发;问题;措施;合肥

中图分类号 S412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007-7731(2020)14-0106-02

Abstract: Based on the analysis of the issuance of the quarantine certificate of agricultural plant quarantine in Hefei and the problems existing in the work of plant quarantine, this paper discusses the direction of the revision of the 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ions of plant quarantine.

Key words: Agricultural plant quarantine; Certificate issuance; Problem; Measures; Hefei

合肥市拥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企业108家,有丰乐、荃银2家上市种业公司,被誉为“种业之都”,合肥市年签发农业植物检疫证书总数占全省75%以上。值《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修改之际,笔者根据多年调运检疫证书签发的实践,分析其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对策建议,以期为法规修改提供参考。

1 植物检疫审批现状

自2011年开始使用植物检疫管理系统签发检疫证书以来,合肥市签发的植物检疫证书批次数量呈明显上升趋势(见图1),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1 政策利好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涉企收费的通知》(皖政办〔2013〕29号)精神,自2013年8月份起,合肥市全面免征国内植物检疫费,申请产地检疫和调运检疫的企业和个人数量增加,面积和品种数量增多。

1.2 宣传力度大 2012年全国农技推广中心首次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农业植物检疫宣传周活动,随后每年都持续开展农业植物检疫宣传月活动,将每年的9月份定为宣传月。企业和个人规范植物检疫调运意识增强。

1.3 市场检查力度大 各级植物检疫机构逐年加大市场检查力度,开展了跨省联合检查和专项检查等形式多样的活动。加强种子生产基地、批发市场、种子经營网点和企业的检查力度,从零售终端开始规范,涉及植物检疫方面的立案数量明显增加。

1.4 违规调运教训警醒 因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发生,给种植户造成损失巨大,企业赔偿数额较大,促使企业采取多种措施防范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发生,经营上更加规范种子的调运。

1.5 检疫管理更加规范 2017年7月1日,新的植物检疫信息化管理系统正式上线,全国统一平台,统一操作界面。产地检疫和调运检疫的申请、审批都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植物检疫机构能够查询全国的产地检疫和调运检疫证书,增强了种子调运的可追溯性,规范了证书的签发和管理。

1.6 农业综合执法加强 2020年1月23日,合肥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正式挂牌成立,将分散在市农业农村部门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的行政处罚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职能剥离,组建合肥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以农业农村局的名义统一执法,进一步加强了植物检疫检查力度。

2 调运植物检疫审批

目前企业和个人申请调运检疫证书主要有2种形式,一种是以产地合格证为依据签发调运证书,简称产检换证;另一种是以调运检疫证书为依据签发调运检疫证书,简称再次调运。

2.1 产检换证审批 种子生产企业在合肥市生产种子,以本地产地检疫合格证为依据签发调运证书(产检换证),约占20%,其中水稻和玉米约占10%。

2.2 再次调运审批 企业和个人在外市(县)生产种子再次调运的,是以外地产地检疫合格证为依据申请开具调运检疫证书后,以大包装形式调入合肥市,然后进行加工后以小包装形式向外地销售,依据调入的调运检疫证书为依据签发调运证书(再次调运),约占80%,其中水稻和玉米约占75%。

2.3 调运种子种类 从植物检疫信息化管理系统中统计分析可知,调运检疫以主要农作物为主。每年水稻的调运检疫证书约占55%,玉米的约占30%,其他作物约占15%,全部都是种子、苗木和繁殖材料。省间调运证书约占70%,省内调运证书约占30%。

2.4 调运客户主体 调运申请单位绝大多数是种子企业,占99%以上,少数为种子生产个人,仅占0.6%。

3 存在的问题

3.1 无用的植物检疫证书过多 以再次调运方式签发的植物检疫证书占到80%,这些证书签发前没有任何检测措施,并不能做到《植物检疫条例》第7条第2项规定“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这些证书的签发只是程序上的规范,方便调入地的监督检查。

3.2 检疫检查手段单一 植物检疫检查方法主要有现场核实、产地检疫(田间检查)、抽样送第三方实验室进行检测。目前使用最多的是现场核实(无检疫性有害生物发生)和产地检疫(零星检疫性有害生物发生)。第三方检测花费时间较长、费用较高、能检测的对象少、抽样任务繁重,因此使用较少。

3.3 农业植物检疫人员力量单薄 合肥市本级及4县1市虽然有农业植物专职检疫员证51人,但实际上专、兼职从事植物检疫的人员不超过15人。据统计,全国县级植物检疫机构平均6人,但实际上,只有 1~2 人从事植物保护技术工作,且植物检疫只是其日常工作的一部分。随着植物检疫机构执法和行政审批权的分离,植物检疫员分流严重。

3.4 植物检疫监管难度大 随着物流的高度发达,货证很难实现同行。目前只有飞机、火车(动车)等有安检措施的运输部门,运输种子需要植物检疫证书,大多数的物流公司、快递都不强制要求,大多数情况是货先到达销售地,当地执法部门检查有要求时才办理调运检疫证书。

4 规范植物检疫审批的措施

4.1 改革再次调运检疫程序 小包装种子销售,再次调运,建议取消纸质植物检疫调运证书,采用电子调运证书,进一步完善植物检疫信息管理系统,将信息码整合到种子包装标签上,能够及时查阅到产地合格证和抽样检测情况。同时加大市场抽检频次,结合每年种子质量抽检协同开展。

4.2 简化植物检疫要求 植物检疫要求书的签发应该在产地检疫田间调查前发出,如果是在种子准备调运时发出,实际上并没有现场核查和抽样送检。目前种子企业的销售区域是全国,所以种子的产地检疫田间调查对象应该包括全国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和各省补充的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应从植物检疫信息化管理系统里进行分类整合。

4.3 完善植物检疫员管理办法 《植物检疫条例》目的是防止为害植物的危险性病、虫、杂草传播蔓延,应属国家强制预防,目的是为了用最小的代价获得最大的社会安全,因此必须要拥有强有力的队伍,才能使植物检疫相关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到全社会各方面。建议建立植物检疫员的晋升机制,进行分级管理,从而打造一支精兵强将、协作共赢的队伍。

4.4 加强产地检疫职能 产地检疫是从源头着手控制的有效手段。产地检疫根据检疫规程开展田间调查和取样送检,是基层植物检疫员判断有无检疫有害生物发生较直观、简易的检测手段,是保护繁育基地的重要措施,是实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的重要手段。

参考文献

[1]王晓亮,姜培,冯晓东.关于加强全国农业植物检疫员队伍建设的建议[J].中国植保导刊,2019,39(12):84-94.

(责编:徐世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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