露天矿山综合整治的几点思考
2020-08-06刘茂新杨涯雯许红印
刘茂新 杨涯雯 许红印
摘要:指出了开展露天矿山综合整治是打赢蓝天保卫战,改善矿山生态环境,促进矿业绿色发展的有力保证。阐述了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基本原则和重要目标,提出了当前综合整治几点政策建议,旨在为露天矿山综合整治提出借鉴和参考。
关键词:露天矿山;综合整治;政策措施
中图分类号:F4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9944(2020)04-0084-02
1 引言
合理开发利用露天矿山资源给经济社会带来快速发展的同时,也给生态环境带来了巨大挑战,主要表现在废弃矿山数量众多,责任主体大多已灭失,恢复治理欠账严重;新建和技改矿山生态保护滞后,导致矿山生态破坏和影响仍呈现增长态势;生产矿山管理粗放,损毁生态环境面积大,废弃物堆积存量大,严重影响着矿山生态环境和矿业的可持续发展[1]。加强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工作,是全面推进矿山生态文明建设的一项重大举措,也是矿业经济实现转型发展、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对实现矿业产业向“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产业转型,并保持持续健康稳定高质量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2]。
2 露天矿山综合整治的基本原则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遵循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坚持“生态优先、集约节约、属地负责、部门协同、源头防治、标本兼治”的原则[3],以“关闭取缔、停产整治、生态修复、达标建设”等为主要手段,全面开展露天矿山开展综合整治工作。
3 露天矿山综合整治的重要目标
3.1 全面摸排基本情况
以违法违规开采、来料加工场点和责任主体灭失的露天矿山为重点,全面排查露天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基本情况;对持有合法采矿许可证的,全面核查证照是否齐全,是否存在违反资源环境法律法规、规划、破坏生态、乱采滥挖等问题;全面排查研石山堆放位置、范围、堆存时间及周边环境等情况。在此基础上,逐矿逐项登记汇总,分类建立台账,提出“一矿一策”整治意见,明确责任主体和综合治理任务、时限等[4]。
3.2 全面开展综合整治
对违反资源环境法律法规、规划、破坏生态、乱采滥挖等问题的露天矿山,依法予以关闭;对污染治理不规范的露天矿山,依法责令停产整治,经相关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对拒不停产或擅自恢复生产的依法强制关闭;对责任主体灭失的露天矿山,因地制宜加强修复绿化,减少和抑制大气扬尘。依法取缔非法采矿、采石和采砂企业。合法露天开采的矿山企业在破碎、运输、装卸等生产环节要实行封闭作业,建设防风抑尘设施。全面加强研石山综合治理,消除水土流失、自燃和冒烟现象。
3.3 全面加强生态修复
对矿山作出关闭退出决定,应明确矿山关闭后相关生态修复等法定义务履行责任主体;责任主体未明确的,遗留的矿山生态修复等问题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对有责任主体的,要按照“谁开采、谁治理,边开采、边治理”原则,以绿色矿山建设行业标准,全面开展生态修复。对责任主体灭失的,属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对矿山环境进行治理修复。
3.4 严控制新建建设项目
严格贯彻国家有关要求,重点区域原则上禁止新建露天矿山建设项目,禁止在铁路、公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两侧可视范围内等区域新建。其他区域新建的,也应严格执行生态环境保护、矿产资源规划和绿色矿山建设行业标准等要求。
4 露天矿山综合整治的政策建议
4.1 突出重点
要加大对责任主体灭失的露天开采矿山环境遗留问题整治力度,要与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相统筹,实施山水林田湖草综合整治,项目化推进。对砂石土、石材矿开采中形成高陡边坡且视觉污染严重的残留山体,废弃采场内有残留资源的殘垣断壁,在符合规划、保障安全的前提下,编制项目综合整治实施治理。需开发式治理矿山地质环境的,需编制方案核准后组织实施。
4.2 停产整治
对证照不全,或证照齐全但没有严格按照自然资源、生态环保、安全生产等相关规定要求实施开采、治理和保护,特别是污染治理不规范、排放不达标的露天矿山,要立即实施停产整治,按照“一矿一策”制定停产整治方案,直到完成整治任务,经当地政府组织验收达标后方可恢复生产。
4.3 关闭取缔
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开采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参照“三不留一毁闭”的标准,由当地政府立即取缔。在规定时限内,整治不达标未通过验收的矿山,由当地政府按法定程序组织依法关闭,及时注销或吊销有关证照,并向社会公告。
4.4 达标建设
经核查可继续开采建设的露天矿山,在破碎、运输、装卸等生产环节要实行封闭作业,建设防风抑尘设施。矿山企业要按照绿色矿山建设行业标准,同步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同步验收合格方可生产。采矿许可证到期,确需延续的露天矿山,应履行相关法定义务,经属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验收达标后方可向发证机关申请采矿权延续登记。
4.5 源头严控
要按照新一轮矿产资源规划和国家、部、省出台的一系列关于露天矿山的管理政策要求,严格执行环保准人和最低规模准人条件。严格规划管控,禁止在重点区域、禁止开发区、生态环境敏感区新设置露天矿山,禁止新批准砂石土资源临时开采和来料加工企业(场点),从源头上抓好露天矿山的规范管理,不得以各种不正当名义行开采之实。
4.6 过程严管
要按照“企业管理规范化、开采方式科学化、生产工艺环保化、矿山环境生态化、资源利用高效化、矿地关系和谐化”的总体要求,按照“谁开采、谁治理,边开采、边治理”的原则,压实矿山企业主建的主体责任。新设露天矿山必须按照绿色矿山行业建设标准进行建设和运营管理,引导已设露天矿山安排专项资金,倒排建设工期,按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加快企业升级改造,做到真投入、真建设,取得真实效。
4.7 循环利用
对“三废”要坚持“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原则,大幅降低矿山企业能耗、地耗、水耗,着力打造“矿业+”绿色产业链。对短期内无法综合利用的废石废碴,各级政府要加大监控和防护力度,采取有力措施防止产生环境污染、水土流失、土地损毁和安全隐患。全面加强矸石山综合治理,消除自燃和冒烟现象。
4.8 转型升级
要将矿山转型升级改造作为重点,牢固树立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的资源开发观,坚持生态优先,绿色高质量发展。对长期停建停产的小、散矿山,要采取“关、停、并、转”淘汰一批环境问题突出、资源利用率低、开采方式落后、经济效益较差的矿山及配套加工生产企业。加强机械化与智能化改造,加快绿色环保技术工艺装备升级换代,以脱贫攻坚、工程项目砂石保障、生态文明建设要求为引领,培育一批环境保护到位、资源利用率高、综合效益突出的新型绿色矿业企业,增强市场的竞争力。
4.9 提升保障
要切实抓好涉及民生与工业产业重点项目的矿产资源保障工作,坚决防止因一刀切等不正确做法,造成矿产品,特别是建筑用砂石供给不足和价格过快上涨。对重点产业、重点倾斜,重点项目、重点保障,重点企业、重点支持。最大限度减少矿产资源开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提高矿产资源开发的集约节约水平,保障社会经济发展的资源供给。
4.10 强化监管
加强对建筑用制砖等企业的备案审查,引导企业利用合法、合规矿山提供的砂石生产。自然资源部门要严格矿业权人主体管理,依法查处砂石采矿权非法转让。要对生产建设的砂石矿山进行监督检查,查处砂石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对职责范围內的砂石资源开发利用履行行业安全监管职责。
参考文献:
[1]傅连珍,袁国华.贵州省矿产资源开发助力乡村振兴的思考[J].中国国土资源经济,2020(1):1~9.
[2]中国石才网.贵州省开展露天矿山综合整治两年攻坚行动[EB/OL].[2019-09-17].http://www.stonesm.com/News/Details-16712.shtml.
[3]佚名.河南三部门合力整治露天矿山[J].现代矿业,2018,34(3):100.
[4]张中强.河南省印发露天矿山综合整治三年行动计划2020年底全面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J].资源导刊,2018(10):9.
收稿日期:2020-01-03
作者简介:刘茂新(1989-),男,工程师,硕士,主要从事矿产资源管理、矿山地质环境管理及地质灾害防治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