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菜场“肉霸”覆灭记

2020-08-04

新传奇 2020年18期
关键词:代理商商户李某

一个小小的农贸市场经理,竟能收受贿赂1500余万元?最近,北京一农副产品市场管理人员,利用建立“销售总代理”制度的机会,垄断市场内商家进货渠道并从中牟利,利用管理权对反抗的商家罚款、停业,并从代理商手中收受贿赂。

一个小小的农贸市场经理,竟能收受贿赂1500余万元?最近,北京一农副产品市场内,以市场经理穆某为首的7名市场管理人员,利用建立“销售总代理”制度的机会,垄断市场内商家进货渠道并从中牟利,利用管理权对反抗的商家罚款、停业,并从6名代理商手中收受贿赂1500余万元。

建立“代理制”,不服管就停摊

2015年10月,穆某被任命为朝阳区某农副产品市场经理,闫某、乔甲任副经理,廉某、王某、乔乙、陈某4人负责市场内肉类、蔬菜等各分区管理工作。

穆某被乡党委委派至市场后,便开始着手建立“销售总代理”制度,要求场内的上千家商户从指定代理商处进货再销售。

商户李某从2000年起就在市场内经营羊肉生意,2017年以前经营状况一直很好,其公司的羊肉销售量能占到整个市场的7成以上。但2017年4月,他被牛羊肉大厅区域副经理廉某告知,如果以后还想继续在市场内销售,他必须挂靠在王甲经营的北京治伟商贸有限公司名下。

李某表示不愿与王甲合作,但没过几天,市场管理员就通知李某停止经营,李某只得联系王甲。最终两人达成协议,李某的公司每销售一斤羊肉,治伟公司就提成3角钱的代理费,王甲还向他拍胸脯称“以后市场有什么事都找我负责、由我抹平”。

经营牛肉的商户王乙也进入市场十余年。一次,王乙从场外商户处进货的牛肉被廉某称“水分超标”停货5天。协调解决后没过一个月,廉某又开始限制其进货量,从每天进货30头牛逐渐降到限额7头。后王乙某天因多拉了一头牛进入市场,廉某直接令其停业1年。

王乙称,廉某此举是为了先让治伟公司垄断市场,再将每斤肉提价5角至1元卖给商户。有商户反映,自从穆某担任经理后,市场内各种费用明显增多,商户为了正常经营,甚至每月要上交六七万元的“保护费”。

一年多来,仅治伟公司一家就获利上千万元,这些钱部分被分润给市场管理层。对于不服规矩的商户,市场则采取锁车、罚款、停摊等手段进行惩罚。

设塑料袋专卖,不用就罚款数千

商户李某、王乙的遭遇并非个例,不仅是肉类、蔬菜、海鲜、豆制品等被市场定义为“高危食品”的商品由代理商垄断,甚至连商户使用的塑料袋,都必须到贾某经营的宗旺公司购买“市场专用塑料袋”,市场内不允许出现无标识塑料包装物。就连原本包装完好的豆制品,要想进市场销售,也要套上他的塑料袋才能“放行”。

而作为代理商,贾某销售的塑料袋却被商户评价为“质量差”,有些顾客买货量大,商户需要使用结实的袋子,便换用自行购买的塑料袋装货。可一旦被贾某的员工发现,就要罚款数千元。

这一切,都是经市场经理会商议通过的。穆某称,以前市场内秩序比较混乱,设置总代理后,能明确食品安全责任人,市场也设有食品監察办公室负责审核商家资质,杜绝黑作坊食品的流通。

但以治伟公司为例,2018年7月,其供货商之一的宏晟屠宰场被食药监局和公安部门联合查处,被查扣的一车32头牛中,3头检出瘦肉精,十余头存在注水情况。市场内,治伟公司的牛肉进货量占到一半以上。不过,市场对治伟公司销售的商品基本不查不罚,其他商户则必抽必查、严抽严查。

除了商品销售渠道外,市场还要求商户必须以公司名义经营,而营业执照注册也被代理商垄断,全套手续需收费1万多元,商户们想要自己办手续也不被允许。除收取押金、登记费及每年记账、开票业务费外,想注销公司还要交纳8000元。

同一商品多家代理,商户干吃哑巴亏

名义上,市场内的一个商品品类有多家公司分别代理,但只有与市场管理层有密切联系的代理商在经营时不会被“找麻烦”,而得到了管理层的支持后,他们便开始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强行要求商户加价进货。

商户表示,明明是和以前进货渠道相同的货源,只是因为经过了代理商的手,每斤便要加价几角甚至几元钱,代理商们则无本万利。

在牛羊肉大厅,有经营牛羊下水的商户被要求每天必须进货1500斤,不管商户当天能不能全部卖出,第二天仍需按标准进货。由于不易保存,商户积压的货物卖不出去便只能扔掉,损失巨大。

接到举报线索后,朝阳区监察委及相关部门展开调查发现,利用负责市场管理工作的职务便利,市场经理穆某,副经理乔甲、闫某,管理人员廉某、王某帮助王甲、贾某等六名代理商在市场经营中形成垄断地位,共收受各代理商给予的财物1500余万元。其中,穆某个人收受金额就达771万元。

此外,穆某还利用北京市市场监管局某处处长李乙的职务便利,为宏晟屠宰场进入北京牛肉准入制目录提供帮助,并给予李乙50万元。

为非作恶欺百姓,构成恶势力团伙

公诉机关以涉嫌受贿罪、强迫交易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将穆某、乔甲、闫某、廉某、王某、乔乙、陈某7人起诉至法院,涉案的王甲、贾某等6名代理商及李乙均被另案处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虽然穆某等人没有明显的暴力特征,但其选择合作方的标准是利益输送,而非经营能力等其他合理条件,是将正常的管理手段转化为为其扶植的代理商服务的手段,存在明显的胁迫因素。

穆某等人自主导建立代理制度到被查获,持续时间近3年,上千家商户受到代理制度的约束和影响,仅指控中涉及到的利益输送就达1500余万元。综合考虑,穆某等人的行为已构成强迫交易罪,且情节特别严重,应予惩处。

同时,穆某等人通过系统化、日常化、以管理权力为后盾的威胁足以对一般商户产生心理强制,客观上具备“为非作恶”的特征,且主观上具有“控制行业”的追求,在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社会管理秩序的同时,还直接、间接侵犯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利。

法院认为,穆某等7名被告人及6名代理商负责人形成的团伙符合恶势力犯罪团伙。其中,穆某等5人因收受他人贿赂,除成立强迫交易罪外,还分别构成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综合考虑全案证据,穆某等7名被告人分别被朝阳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7年至3年3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北京日报》202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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