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金融制度创新支持扶贫发展历程及其相关研究评述
2020-08-04姚茂云杨启睿郑泽梅
姚茂云?杨启睿?郑泽梅
农村金融制度创新是支持扶贫的方式之一,从前期的扶贫到后期的精准扶贫,农村金融制度创新为实现贫困地区人口脱贫提供了重要支撑。同时,金融机构的加入,创新了“造血式”的扶贫模式,推动农村金融制度创新。
贫困是当今全球范围内最尖锐的社会问题之一,如何克服贫困是贫困地区需要解决的难题。我国社会主义最基本的要求是消灭贫困、改善民生、实现共同富裕的最终目标。在减贫过程中,政府是主体,金融机构是政策的实施主体。金融是实现精准扶贫的重大举措和支撑关键,并解决了一直存在的农村金融“最后一公里”的问题,实现贫困地区范围内金融服务全面覆盖,扎实推进了金融扶贫工作,加快扶贫工作的完成。中国的脱贫工作始于1986年,中央政府第一次确定了以县为单位的重点扶贫项目,自我国开始提出扶贫概念开始,农村金融制度的演进可以大概的划分为四个阶段。
一、农村金融制度萌芽期及相关评述(1986年至1993年)
我国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农村居民收入得到了一些改善,同时改革开放后,经济水平得以改善,人们的生活逐步回归正轨。在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改善的同时,城乡的收入开始出现差距并随着中国经济快速发展,贫困差距越来越大,贫困问题已经不能忽视。1986年国家成立扶贫领导小组,并在县级以上设立扶贫开发办公室,至此我们国家形成了全国范围内的扶贫系统,标志着我国扶贫工作正式启动。
陈义兵(1990)分别从中心内容、解决的矛盾、实现目标、主体等四个方面来对比县级综合改革和农村改革的区别,研究了二者在改革方面存在的差异。吴强、宋先平(1991)提出完善农村金融制度创新,对于促进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有推动作用。
处于萌芽阶段的扶贫,仅仅是以解决贫困地区人民的温饱问题为主要目标。此时中国的贫困地区的减贫工作主要是以中国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两家银行作为主导,政府财政提供财政贴息,作为吸引和激励金融机构加入扶贫工作的手段。由于这一阶段是处于萌芽期,这一时期中国的经济较落后,金融的覆盖范围有限,因此在学者的研究内容里,仅仅提到农村制度创新,至于与金融或金融制度相关的具体内容,没有提及。
二、农村金融制度发展期及相关评述(1994年至2000年)
1994年国务院发布《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预计在7年的时间内解决剩下的贫困问题。为实现该目标,中央政府决定再追加10亿元作为扶贫贴息贷款,并将国家扶贫贷款划归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管理。与第一阶段相比,本阶段的农村金融制度出现了变化,一方面是扶贫组织范围得到了扩展,另一方面是金融扶贫产品变得多元化,以此来增强农村扶贫金融的深度和广度。
杨生斌(1995)提到,农村金融制度在1951年逐渐确立,但因为受金融制度的影响,农村金融制度存在“潜在发展机会”的浪费。葛兆强(1997)对于农村金融制度的研究发现,农村金融制度对于提高农村储蓄率、投资率、促进农业技术进步、农产品生产率等有着推动作用。张海翔(1998)提出小额信贷在中国的发展存在着所有权归属不确定、活动范围有限、贷款利率等问题,小额信贷进入农村的发展,这就要求农村金融制度需要创新,这样才能解决问题。谢家智、冉光和(2000)研究提出制度的创新有利于农村经济的发展,使用新兴的制度经济学理论,提出我国当前的农村金融制度需要创新。
与第一阶段相比,本阶段的农村金融制度出现了变化,一方面是扶贫组织范围得到了扩展,另一方面是金融扶贫产品变得多元化,以此来增强农村扶贫金融的深度和广度。在这一时期,我国的农村金融制度得到了一定程度上的发展,因为国家政府开始大力解决贫困问题,政府和金融机构开始关注农村金融的发展,为其提供了发展平台。
三、农村金融制度巩固期及相关评述(2001年至2013年)
2000年底中国解决了2亿多人的温饱问题,在这之后,我国的扶贫目标变成了带领贫困地区人民共同踏入“共同富裕”的新阶段。2001年国务院提出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基础上,要适度放宽贫困地区贷款条件,同时财政贴息的数额要继续增加,并且要向贫困户推广小额信贷的优惠政策。
韩俊梅(2002)根据其研究得出农村金融机构由多种组织形式形成,民间金融在农村地区较金融机构活跃并同时提出想要强化金融机构的作用,需要对当前的农村经济进行制度创新的建议。罗来武、刘玉平、卢宇荣(2004)创新提出“功能观”农村金融制度创新的唯一选择,传统的“机构观”已经不适合于中国当前的农村经济发展。魏晶雪(2008)研究發现,我国农村经济发展存在“金融抑制”现象,要想很好的消除“金融抑制”进行金融的深化,就需要对农村金融制度进行创新。马宁(2010)认为农村金融制度存在供求矛盾、制度缺陷的问题,要构建多层次、覆盖广、全功能的农村金融组织制度创新,有利于优化农村金融制度创新运行环境。汪小亚(2013)以银行为主要出发点,得出我国农村金融仍处于“三落后”状态,需要着重解决“三落后”的问题是农村金融制度创新的重点。
在此阶段,在原有政策的前提下,又适当的增加和扩大扶贫范围,加强金融机构在贫困地区扶贫的作用,确保金融制度得到创新。同时我国也引进了普惠金融的理念,将金融服务下沉到村镇,实现金融机构在贫困地区的全面覆盖,使得扶贫绩效有了明显的提升。随着扶贫工作的推进,农村经济得到一定程度的发展,这一时期的扶贫,不再是以解决温饱问题为目标,而是实现教育、医疗、住房安全等社会基础保障人人享有,让贫困地区人民真正过上小康生活。
四、农村金融制度强化期及相关评述(2014年至今)
习近平总书记在2013年提出“精准扶贫”的概念,改变“漫灌”扶贫方式。2014年,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国务院扶贫办等部门发布《关于全面做好扶贫开发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扶贫工作新时期在金融服务领域的工作重点。随着扶贫工作范围的扩展,更多的金融机构和政府部门加入到全国的扶贫工作当中,使得金融机构对精准扶贫的服务能力得到强化,保证扶贫资金能够得到严格的监管和精准的利用。
梁雯(2014)提出当前农村金融体系表现为金融体系的结构性失衡和总量严重不足,使得农村金融对农村经济的促进作用不大。张宁宁(2016)研究发现中国农村金融制度仍存在产权结构不明晰、治理结构不完善、支持农业力度不够等问题。要求创新农村金融制度,同时放松对农村金融制度创新的政策约束。王宝财(2019)以精准扶贫为主体,探索农村金融制度创新支持精准脱贫的难点是存在体系不健全、资金不足、扶贫效果不佳等一系列问题。
第四阶段的到来,我国已经实现“两不愁,三保障”的目标,也实现了脱贫攻坚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底线任务和标志性指标。强化期是农村金融制度创新的一个高峰时期,金融对农村的覆盖面积扩大,前期存在的问题也得到了逐步的解决和农村金融制度体系也建立并且完善。农村金融制度的建立,为我国农村地区发展农村经济起到推动作用,为扶贫工作提供了便利。
五、结语
通过梳理我国学者在农村金融制度对早期的扶贫、精准扶贫作用方面的研究,各个学者从政府、政策、财政等角度出发对农村金融制度创新进行深度研究,并且取得了一定的研究成果。但从我国脱贫现状看,中国的农村金融制度创新对扶贫的绩效依然需要更进一步的研究。农村金融制度创新是实现贫困地区人口脱贫的重要支撑,精准扶贫是农村金融制度实现创新的重要途径,二者相辅相成。同时,金融是实现精准扶贫的重大举措和支撑关键。
在肯定脱贫成绩的同时,也要清楚的认识到我国的减贫工作还存在着:影响脱贫攻坚目标任务实现的隐性因素、工作需要进一步改进,真正落实解决问题、短期无法解决的问题等因素。对于这些问题,要分清轻重急缓,创造条件分阶段逐步解决。(作者单位:贵州财经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