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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欧盟反洗钱指令解读

2020-08-04李静

中国市场 2020年11期
关键词:反洗钱

李静

[摘要]欧盟委员会于2018年颁布了最新的欧盟反洗钱指令,新法令对于反洗钱义务主体、客户尽职调查、金融情报机构、集中自动化机制等方面要求做出了重要变化。在欧洲的中资金融机构洗钱风险范围及限制措施将增加,客户业务和交易透明度提高,增强尽职调查措施统一,客户信息质量要求提升。机构应该明确监管标准,落实所在国制度,规范尽职调查流程,提高客户信息质量,加强交易监控,杜绝洗钱/恐怖融资风险祸患,避免国际金融处罚事件的发生。

[关键词]反洗钱;五号令;六号令草案;在欧机构

[DOI]10.13939/j.cnki.zgsc.2020.11.

为了更好地防范洗钱/恐怖融资风险,提高金融交易透明度,完善欧盟现行法律框架,欧盟委员会于2018年7月9日颁布了《欧盟反洗钱第五号指令》(The Fifth Money Laundering Directive 2018/843,AMLD5,以下简称为五号令),并于2018年10月28日制定了《欧盟反洗钱第六号指令草案》(DIRECTIVES(EU)2018/1673,以下简称为六号令草案)。

五号令较《欧盟反洗钱第四号指令》(The Fourth Money Laundering Directive 2015/849,AMLD4,以下简称为四号令)在反洗钱义务主体、客户尽职调查、金融情报机构、集中自动化机制等方面做出了重要变化,欧盟各成员国需在2020年1月之前根据最新法令更新本国反洗钱制度。六号令草案对未来颁布的《欧盟反洗钱第六号指令》将产生很大影响。本文将对《欧盟反洗钱第五号指令》和《欧盟反洗钱第六号指令草案》的重要变化及对在欧洲的中资金融机构(简称“在欧机构”)产生的影响作以解读。

1  《欧盟反洗钱第五号指令》重要变化

1.1  扩大反洗钱义务主体

五号令将虚拟货币与法定货币兑换服务主体、托管钱包提供商纳入到反洗钱义务主体。“虚拟货币”指不由中央银行或政府当局发行担保,不附属于合法货币,不具有货币合法地位,但被自然人或法人作为电子交易、存储的价值数字表示。“托管钱包提供者”是指代表客户保护私人密码密钥,持有、储存和转移虚拟货币服务的实体。

五号令通过扩大反洗钱义务主体,增加虚拟货币与法定货币兑换服务主体、托管钱包提供商识别可疑活动的义务,减少犯罪集团通过这些平台隐匿转移资金洗钱的隐患。确保新科技、新服务领域保持高度透明度,共同打击洗钱和恐怖主义融资。

1.2  强化高风险国家尽职调查

五号令要求成员国义务实体对于高风险国家的业务与交易进行强化尽职调查,包括获取客户和实际受益人附加信息;业务关系预期性质信息;客户和实际受益人资金来源和财富来源的信息;预计或已发生交易的原因;建立或继续业务关系高级管理层审批制度;加强业务关系监控。成员国可以要求有义务的实体在适用的情况下确保首次付款通过客户同户名账户进行,信用机构的客户尽职调查标准不得低于本指令规定的标准。

五号令引入了缓释措施,包括应用增强尽职调查附加要素;加强报告机制或系统报告金融交易;限制自然人或法律实体与高风险国家发生业务关系或交易。除此之外,对于高风险国家自然人或法人实体的业务关系或交易可采用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禁止义务实体在高风险国家或反洗钱/反恐怖主义融资体系欠缺地区设立子公司、分支机构或代表处;要求对相关国家的实体增加监督检查或外部审计;必要时终止与相关国家机构的代理关系。

1.3  调整尽职调查要求

五号令降低了四号令中规定的某些阈值,用于收紧使用电子货币产品客户尽职调查措施的要求。措施包括:第一,降低成员国义务主体对使用电子货币客户尽职调查豁免阈值。电子支付工具的月最高支付交易限额和最大余额不得超过150欧元,较四号令降低了100欧元;第二,降低现金赎回或电子货币现金价值提取豁免阈值,降至50欧元;第三,所有远程支付交易单笔金额超过50欧元不得豁免客户尽职调查程序。另外,欧盟成员国可以决定在其领土上不接受匿名预付卡进行的付款。

1.4  发布公共职能清单

按照现行反洗钱指令,规定与具有“突出公共职能”的自然人,即政治公众人物(PEP)建立业务关系时,需进行额外尽职调查。但是“突出公共职能”的具体范围没有设定,所以PEP的定义并不清晰。为了识别欧盟中具有政治风险的人员,确定欧盟层面统一的政治公众人物定义,五号令要求成员国发布公共职能清单,说明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行政规定具有重要公共职能的确切职能。会员国应要求在其领土上认可的每个国际组织发布并及时更新该国际组织的重要公共职能清单,欧洲议会将汇总各国清单并予以公开。

1.5  加强金融情报机构合作

五号令指出金融情报机构在识别洗钱/恐怖主义组织的金融活动,特别是跨境交易方面發挥着重要作用。但由于缺乏规定性的国际标准,金融情报机构在职能、权力等方面存在差异。

五号令要求成员国应确保金融情报机构可自主或申请到任何涉及洗钱或恐怖主义融资的相关信息,特别是涉及恐怖主义的案件,信息要直接迅速,不得无故拖延。联邦法未统一的某些上游犯罪(如税务犯罪),各国定义虽存在差异,但不应影响信息相互交换,特别是预防性分析、案件调查以及国际合作。成员国应确保金融情报机构至少一名联系人或负责人接收其他成员国金融情报机构的信息请求。

金融情报机构应根据FATF建议书和金融情报机构之间信息交换的埃格蒙特原则,与第三国金融情报机构就洗钱、相关上游犯罪和恐怖主义融资进行最广泛、迅速、有效地国际合作。

1.6  建立集中自动化机制

五号令要求成员国建立集中自动化机制,如中央登记处或中央电子数据检索系统,通过该机制可以获取和搜索到客户账户持有人和代理人、实际收益人身份信息;银行和支付账户IBAN号码和账户开立和关闭日期;保管箱承租人名称、识别号码、租赁期的期限;成员国金融情报机构和主管当局认为必不可少的其他信息。

成员国应确保中央机制中的信息可直接提供给国家金融情报机构,确保任何金融情报机构能够及时向其他集中机制中获取信息。国家主管当局也应了解信息内容,以履行本指令规定的义务。

1.7  建立受益所有权集中登记制

越来越多地犯罪分子利用金融体系隐藏转移资金实施犯罪活动,准确及时获取受益所有人信息是追踪隐藏公司股权罪犯的关键因素。五号令要求成员国必须确保本国领土注册的公司和其他法律实体受益所有权信息准确完整。为了确保有效登记和监测受益所有权信息,加强会员国之间合作,要求建立受益所有权信息的中央登记册,可获取公司和其他法律实体的受益所有权信息,以便第三方能够在欧盟中确定谁是公司和其他法律实体的受益所有人。

另外,五号令要求成员国应建立明确的公众访问规则,以充分协调一致的方式获取受益所有权信息,无论何种形式的法律实体都应平衡反洗钱与数据主体的基本权利,以确保受益人隐私和个人数据保护的权利。

公众获取的所有权信息可以通过新闻媒体及民间组织审查,有助于通过声誉影响,提高公司和其他法律安排受益所有权和控制结构的透明度,调查和打击犯罪行为,提升投资者和公众对金融市场的信心。

2  《欧盟反洗钱第六号指令草案》重要变化

为了进一步打击洗钱和恐怖融资犯罪,补充和加强《欧盟反洗錢第五号指令》规定和措施,欧盟委员会制定了《欧盟反洗钱第六号指令草案》,对洗钱犯罪范围、开展国际协助、加大洗钱犯罪惩处、使用有效调查工具等要求做了进一步的规定,具体解读如下。

2.1  规定洗钱犯罪范围

六号令草案规定构成洗钱上游犯罪的犯罪活动的定义在所有会员国都应充分统一。会员国应确保该指令中规定的所有可判处监禁的犯罪均被视为洗钱上游犯罪。此外,如果尚未应用该处罚标准,成员国应在本指令所列的每一类犯罪中包括一系列犯罪。

从打击洗钱的角度来看,虚拟货币的使用带来了新的风险和挑战,会员国应考虑虚拟货币带来的洗钱犯罪。由于各国对税务犯罪定义不同,规定与直接税和间接税有关的税务犯罪应根据修订后的《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建议》纳入犯罪活动的定义。

2.2  广泛开展国际协助

在有关洗钱的刑事诉讼中,会员国应尽可能广泛地相互协助,并确保根据本国法律和现有的联盟法律框架,以有效和及时的方式交换信息。虽然各国法律对上游犯罪的定义不同,但不应妨碍在洗钱刑事诉讼中开展国际合作。应加强与第三国的合作,特别是鼓励和支持建立打击洗钱的有效措施和机制,并确保在这一领域开展更好的国际合作。

2.3   加大洗钱犯罪惩处力度

由于公职人员洗钱犯罪对公共领域和机构廉正产生的影响,会员国应能够考虑根据本国法律对公职人员实施更严厉的处罚。会员国可对洗钱犯罪的自然人处以至少四年的最高监禁,必要时受到额外制裁或措施。

2.4  使用有效的调查工具

为确保成功调查起诉洗钱犯罪,负责调查或起诉此类犯罪的人应使用有效的调查工具。因此,应确保足够的人员和有针对性的培训、资源和最新的技术能力。根据本国法律,考虑相关准则和调查犯罪的性质及严重程度,尊重保护个人资料的权利,使用有效的调查工具。

3   最新欧盟反洗钱指令对在欧机构产生的影响

2018年相继颁布的《欧盟反洗钱第五号指令》和《欧盟反洗钱第六号指令草案》将对在欧机构反洗钱合规管控措施产生重要影响,欧盟委员会要求各成员国在2020年1月之前根据五号令完善本国反洗钱制度,金融机构将根据所在国监管制度落实本机构制度。两部法令对在欧机构可能产生的影响如下:

3.1  洗钱风险范围及限制措施增加

六号令草案规定会员国应确保指令中规定的所有可判处监禁的犯罪均被视为洗钱上游犯罪,还应考虑虚拟货币引起的洗钱犯罪,直接税和间接税有关的税务犯罪。同时会员国加大反洗钱处罚力度,洗钱犯罪可实施额外的制裁或措施,对公职人员洗钱犯罪应加重处罚。在欧机构需根据所在国法律要求重新确定洗钱犯罪范围,洗钱风险的防控范围将加大。根据额外制裁和措施,违反法令的个人或实体将面临罚款、监禁、取消商业活动资格等严厉的限制措施。

3.2  客户业务和交易透明度提高

五号令颁布多条新政主旨在于提高公司和其他法律实体金融交易透明度。在欧机构需根据监管要求提高客户及交易透明度,在客户准入、业务交易、定期回溯等多个环节了解客户身份信息、公司股权结构、受益所有人信息、业务真实贸易背景、资金来源和财富来源等,确保客户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做到真正了解客户、了解业务,保证业务和交易的透明。

3.3   增强尽职调查措施统一

由于当地监管要求不同,在欧机构对高风险国家的理解和尽职调查措施存在差异,对洗钱风险防范造成了一定了隐患。此次五号令在欧盟一级规范了高风险国家业务调查和处理要求,在欧机构对于高风险国家尽职调查要求也将据此统一调整,流程将更加规范,管控方式向严监管、强监管地区金融机构看齐。

3.4  客户信息质量要求提升

集中自动化机制的推出和反洗钱国际协助的加强,各个机构和组织对客户信息的质量必将提升,对客户信息的完整性、有效性将有更高要求。在欧机构要对标监管、同业客户信息采集要求,制定本机构KYC要素表,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支持,加强客户信息采集和录入时的准确性也确保信息质量。

4   在欧机构的对策建议

4.1  明确监管标准,落实所在国制度

明确监管标准,划定风险边界和行动范围是合规管理首要和最基础的工作。在欧机构第一要明确监管标准。如六号令草案要求的洗钱上游犯罪范围,机构应对标监管规定,参照洗钱犯罪活动指标,了解各种犯罪洗钱特征,制定本机构制度;第二要落实所在国法律制度。在欧机构要根据当地监管制度完善本机构反洗钱制度,修订业务操作手册,将制度落实到业务和操作环节,使制度嵌入到业务、服务各个环节;第三是加强员工培训。在欧机构要做好本机构培训工作,可通过聘请第三方公司、购买网络课件、本行自主培训等方式对管理层、合规人员、业务部门员工、新员工等进行培训。使员工增强合规意识,了解新制度变化,识别本机构风险点,掌握应对措施,明确各岗位反洗钱合规职责。

4.2  规范尽职调查流程

五号令对高风险国家或地区业务增强尽职调查措施做出了具体要求。在欧机构应按要求在业务准入时获取客户和实际受益人附加信息;业务关系预期性质信息;客户和实际受益人资金来源和财富来源的信息;预计或已发生交易的原因,并提供证明材料;建立或继续业务关系高级管理层审批制度;加强业务关系监控。

在欧机构应建立客户名单筛查和回溯机制,确定客户、代理人、受益所有人是否为制裁或PEP客户,如果涉及制裁客户,应分析制裁名单类型和制裁类型,如果涉及SDN清单,应立即拒绝业务,并报送当地金融情报机构;如果为PEP客户,要采取额外的尽职调查,确保业务不涉及腐败、洗钱等活动。

4.3  提高客户信息质量

随着反洗钱国际协助的加强,集中自动化机制的建立,金融机构客户信息质量将成为反洗钱监管的重点。在欧机构第一是要对标当地监管及同业最佳实践明确客户信息要素;第二是按照要求采集客户KYC信息,在开户、年审、销户等环节收集或更新客户信息,并要求提供证明材料;第三是确保本机构录入信息质量,应设立专岗人员录入复核。客户信息如若变更应及时在系统更新,确保纸质与系统信息一致。

在欧机构应遵守所在国法律法规,建立长效反洗钱合规机制,深入持久地做好各项工作,杜绝洗钱/恐怖融资风险祸患,避免国际金融处罚事件发生。

参考文献:

李双元,欧福永.国际私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

[2]郭天爱.试论国际私法领域中的意思自治原则[J].法治与社会,2018(3).

[3]吴小平,欧福永.欧盟2012年第650号涉外继承条例研究[J].湖南科技大学学报,2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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