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价格认定工作的思考
2020-08-03屈静娟王阿贞冯涛叶启备
屈静娟 王阿贞 冯涛 叶启备
价格认定机构是司法机关办理刑事案件价格认定唯一法定机构,作出的价格认定结论,是纪检监察、司法和行政工作的重要依据,尤其在疫情防控期,价格认定职能对疫情防控一线部门具体疫情防控政策和实践的基础保障和依据支撑作用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文章将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涉及的价格认定事项、价格认定程序再造以及杭州市的价格认定实践,提出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价格认定的一些建议措施。
一、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涉及的价格认定事项
(一)按提出主体划分
主要包括各疫情防控领导小组(或指挥部等)、督导组、红十字会、公安、卫健、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其价格认定事项也是由上述单位部门提出或联系的,涉及防疫物资相关标的价格认定和咨询事项。
(二)按事项性质划分
疫情防控中,经由提出主体提出后,同价格认定相关的事项主要包括下述几类:
1.公安机关明确的涉及疫情防控的诈骗、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假冒伪劣等事项;2.盗窃案件,或盗窃案件中所盗窃财物系疫情防控单位或相关人员所有,或经相关部门同意经营的作为生活物资保障的社区生鲜、粮油、商超、药店的财物或此类主体相关经营人员的财物; 3.不服从疫情防控管控而发生的寻衅滋事、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等案件;4.纪委、监委(或巡视巡查组、专班)查办的疫情防控失职渎职、贪污挪用等事项;5.相关公益性质主体接受的与疫情防控相关的各类捐赠物资(含非医疗、防护类物资);6.与疫情防控相关的各类价格矛盾纠纷事项,经当事双方共同提出调解的;7.在管控范围内的野生动物、植物及其产品(制品);8.其它同疫情防控相关的价格认定事项。
(三)按疫情管控阶段划分
此分类只用于价格认定机构内部,在归类各项政策明细、明确工作重点及区分价格认定思路所用,非官方分阶段提法。可包括疫情管控初期阶段、疫情管控严管阶段、疫情管控最吃劲的关键阶段、疫情管控复工复产阶段等。
(四)按同疫情管控关联度划分
可分为非疫情管控相关的日常价格认定事项,同疫情管控相关的价格认定事项和疫情管控价格认定事项。此分类有利于价格认定机构更好地把握价格认定原则及一些地市价格认定机构提出的疫情防控期间价格认定“从快、从严、从重”工作思路。
二、价格认定流程的优化再造
通常既定的价格认定程序包括:价格认定提出受理、实物查验(勘验)、市场调查、审核、签发、送达等法定环节以及前期对接、听证、集体审议、情况汇报等视工作开展情况而进行的环节。
对照新冠疫情防控情况,结合各地价格认定机构探索实践经验,创新“不见面”或“一次都不跑”价格认定程序,再造优化后流程可以更新为:价格认定提出受理(通过电话、价格认定网络平台、钉钉微信等方式提交价格认定相关信息)—实物查验或勘验(运用部分抽样查验、远程视频查验或价格认定网络平台提交图片视频)、市场调查(远程视频调查、电话、网络交易平台、钉钉微信等)—审核(通过价格认定网络平台、钉钉微信等)—签发(电子签发)—送达(电子结论在线送达或纸质结论邮政送达)。原则上,价格认定办理时限可不受7日办结限制,可视提出机关需要以协商为主确定。
三、杭州市的实践及经验
(一)制订工作方案,部署工作安排
疫情发生后,杭州市价格认证中心以高度的自觉、责任和使命,立即启动重大应急事项价格认定工作机制,确保全市疫情防控事项各类涉及财物得到及时、高效的价格认定。
1.提高政治站位。在全国价格认定系统率先出台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价格认定专项工作安排,于1月30日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價格认定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了疫情防控期价格认定受理、认定程序、两级联动、工作联系、工作要求等五个方面专门安排。
2.创新工作手段。创新性提出积极运用抽样查验、远程视频查验、电话或网络市场调查、钉钉微信等在线审议、结论电子送达或快递送达等方式配合和完成各提出机关的工作需求,力争做到疫情期间价格认定“不见面”。工作方法得到省发改委领导和多个地市发改同仁充分肯定,各地纷纷通过各种方式学习杭州价格认定的做法。
3.做好经验提炼。及时将相关工作安排向省发改委、省中心和市发改委领导做好汇报,积极配合省中心梳理工作情况,出台全省价格认定系统做好疫情防控专项工作安排,也为全国部分价格认证中心出台针对性工作安排提供思路借鉴。
4.强化专项工作。随着疫情防控工作推进,相继印发杭价认综〔2020〕2号和3号文件,分别就疫情防控进入拐点期及企业复工复产相关案件的价格认定进行专项部署,及时高效解决企业复工复产阶段涉及的各类案件,推动企业顺利复工复产。
(二)夯实工作基础,加强工作联动
杭州市价格认定机构一手抓工作基础夯实,一手抓两级联动落实,督促市价格认证中心各部门和市属各地价格认证中心在做好自身防护工作基础上,要以“三个最”即最高的政治站位,最强的责任担当,最纯的初心使命,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价格认定坚强保障。
1.主动担当作为。为回应工作需求,主动做好同市红十字会、公安、市场监管、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的联系对接,进一步明确涉及防疫物资相关标的价格认定和咨询事项的工作思路,并对各部门拟整理后提交的价格认定事项开展市场行情预调查。
2.加强联系沟通。积极加强同价格认定第三方服务库企业、市场调查机制网点和专家库专家的沟通联系,争取他们的工作支持并送去温暖关怀。
3.两级协调联动。充分运用价格认定片区化模式和协调小组机制开展工作,推动并指导各地案件办理,指导各地价格认证中心积极主动做好疫情期间刑事犯罪案件查办、捐赠、行政执法、反腐倡廉过程中涉及的与疫情有关的寻衅滋事毁坏财物、诈骗、假冒伪劣、捐赠防疫物资等价格认定。
(三)手段方式创新,工作成效显著
杭州市价格认定机构充分运用再造创新手段、“不见面”办案方式、“一次都不跑”工作理念,以杭州市价格认定网络平台为载体,从浙江省启动重大公共突发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至2月中旬,受理各类案件33件,办结案件26件;其中办结涉及疫情防控刑事案件1件,在办红十字会捐赠物资价格认定1件,对接疫情防控物资查办咨询1件(涉案金额超20万元),协办疫情防控物资询价2件。经市政府办公厅召集,协助市红十字会、慈善总会做好捐赠物资价格评估审核等事项,前期物资超400批次。
如2月5日晚10余时,该市XXX小区发生一起不服防疫管控毁财刑事案件,致多名警员轻伤,部分公共设施、财物受到毁坏。公安机关于2月6日对被毁坏财物设施向价格认定机构提出协助需求。受理案件后,市区两级价格认定系统快速联动,立即协调骨干力量运用数字化技术进行了实物查验,运用创新手段开展价格认定工作,迅速、高效办结,于2月10日将电子结论反馈公安机关。
四、建议与思考
(一)进一步发挥多级联动机制作用
新冠肺炎疫情涉及价格认定案件较以往的价格认定案件对价格认定机构、人员的要求更高。要成立疫情防控价格认定领导小组,由上级发改委分管副主任或价格认定机构主任任组长,下级发改部门分管或价格认定机构主任为组员,切实强化专项工作的领导。必须充分调动和发挥价格认定系统“集中力量办大事”优势,重点发挥好价格认定系统上下级之间的协调联动,多级之间的有机联动,平级之间的区域联动。挖掘和运用好各级价格认定系统中的业务骨干的力量,充分发挥他们的有机能动性和领军人才作用,引导疫情防控价格认定工作从“被动”向“主动”、“单一”向“协同”、“分散”向“统筹”的转变,形成固化管理机制,并通过管理模式的创新共促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价格认定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协调配合、形成合力。
(二)进一步完善价格认定网络管理体系
疫情防控价格认定要充分契合大时代大数据大信息快节奏的管控理念,学习借鉴浙江健康码模式的超前先进经验,全力做好价格认定信息化、系统化和“互联网+”的发展,在国家价格认定网络平台试用基础上结合各地实际进一步做好更新完善,切实做到“在线受理、网上办理、程序统一、方法灵活、数据共享和快速查询”。对照疫情防控价格认定需求,引入专门工作模块,进一步丰富二维码防伪认证、远程手持办公、参照模板、短信提醒、在线签名、输入辅助、职能匹配、批注反馈、市场调查、大数据利用、办案授權、工作组设置、时限智能提醒、监督反馈、在线批注和集体会审等新功能,辅助依托价格认定APP、微信公众平台、小程序、钉钉、QQ、微信等各类全新工作方式,促进疫情防控价格认定工作与互联网技术深度融合,创建协同工作体系。
(三)进一步完备市场调查机制体系
市场调查是价格认定的核心环节,也是疫情防控价格认定案件办理的关键难点,对价格认定报告结论的生成是否客观、公正、科学起着决定性的作用。积极引导社会力量支援价格认定工作,及时将疫情防控物资涉及的相关主体充补进实体市场调查点、互联网协作点、价格监测数据报备点、价格鉴证专家库等“三点一库”、“四位一体”的价格认定市场调查机制。发挥各专业第三方企业的整体技术优势和信息汇集优势,参照询价、单一来源、竞争性谈判、邀请招标、公开招标等方式组建和丰富价格认定第三方服务库,提供疫情防控包括价格评估、鉴定、咨询意见、劳务、材质真伪鉴定等服务标项。全力打通疫情防控价格认定工作的“关键一公里”,构建有序统一、点面结合、覆盖到位、资源共享、高效运行、囊括疫情防控价格认定主要涉案标的主体的市场调查工作体系,有效提升价格认定工作效率,提高价格认定工作水平。
基金项目:本论文系杭州市价格认证中心委托课题“‘最多跑一次的价格认定智慧政务平台研究”(2019hx150)研究成果。
(屈静娟/叶启备:杭州市价格认证中心;王阿贞:浙江省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儿童医院;冯涛:浙江财经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