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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银行不良资产和信贷运营的风险和管控

2020-08-03李雪娇

大经贸 2020年3期
关键词:不良资产信贷监控

【摘 要】 国有银行在长期吸收资金时,囤积了大量的资金的同时也积聚了巨额的不良资产,而这些不良资产已经成为严重威胁国家金融安全的巨大隐患。而不良资产的形成是多方面的,既有银行贷款业务程序控制不严的问题,也有银行内部体制不健全的问题,此外,还有外部综合环境的制约问题,同时信贷立法滞后、信贷主体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等几个方面。对以上方面进行规范管控可推动银行防范机制的建立。

【关键词】 不良资产 信贷 监控

银行不良资产是指处于非良好经营状态的、不能及时给银行带来正常利息收入甚至难以收回本金的银行资产,主要指不良贷款,包括次级、可疑和损失贷款及其利息。居高难下和不断发生的银行不良资产是引发金融危机的重大隐患。维护我国金融的安全稳健运行,积极化解日积月累形成的巨额存量不良资产固然重要,但尽快铲除引发不良资产不断发生的土壤,从而建立起一种真正能够从源头上杜绝和控制银行增量不良资产发生的长效机制更加富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一、银行不良资产的法律成因

(一)信贷市场立法严重滞后是导致银行不良资产大量发生的重要根源

在我国,规范信贷市场秩序的法律制度体系建设仍显滞后,主要表现在:信贷市场立法缺失。一些按照国际惯例和市场经济发展要求所必须建立的重要法律制度,如《信贷法》、《消费信贷法》、《个人破产法》以及公司、企业法人人格否定制度等,至今没有建立起来,致使商业银行的资产运作在许多环节上一直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信贷法律规范严重落后,信贷立法层次和效力过低。长期以来,有关信贷的立法大部分都以行业规章的形式出现,即便连作为信贷基本法的《贷款通则》也只是一部由金融监管部门制定的行业规章,其法律效力极低,甚至不能作为司法机关审判信贷案件的依据。无疑,信贷立法的滞后亦即信贷法律制度设计上的不合理性,是导致我国商业银行持续不断产生巨额不良资产的一个深层原因。

(二)信贷市场主体有法不依是导致银行不良资产大量发生的根本因素

有的表现为违章,有的表现为违法,有的表现为犯罪。而如果依据当事人的主观状态,则大致可以将其划分为主动型、被动型和无知型违法三种状况。主动型违法是指信贷市场主体以积极的作为方式实施信贷违法行为。在我国信贷市场上,主动型违法始终是一种占主导地位的违法行为。从借款人方面来看,主要表现为: ①造假骗贷; ②随意改变贷款用途; ③寻求行政干预和保护; ④编织关系网借贷; ⑤恶意逃债、废债和赖债。而在贷款人方面,则比较集中地表现为腐败交易和反规则操作两大方面。腐败交易是指部分银行信贷大小“掌门人”积极“设租”和“寻租”,在收受借款人各种形式的贿赂后随意向借款人放款。被动型违法是指借贷主体屈从于某种压力而实施信贷违法行为。主要表现为贷款人迫于行政干预而违反法律规定向不符合借款条件的借款人或项目放款。无知型违法,则是指借贷主体由于不熟悉、不了解法律制度的规定而实施信贷违法行为。由于我国信贷经营主体的法律素养不高,在信贷经营管理过程中比较普遍地存在着无知型违法现象。信贷市场主体的上述种种有法不依现象给银行资产经营所带来的风险无疑是十分巨大的。

(三)执法不严是银行不良资产不断发生的直接诱因

我国信贷市场的执行涉及到政府的行政执法(即金融监管)和国家司法(主要为审判与执行等)两个层面。无论在哪一层面,都事实上存在着某种程度的“软执法”现象。其中较为突出的表现是:第一、地方保护主义和行业保护主义。不少信贷案件的查处、审判和执行,往往由于遭遇地方保护主义和行业保护主义的干扰与冲击,很难得到及時、公正、公平的处理。第二、徇私舞弊, 贪赃枉法。少数金融执法者在通过“设租”和“寻租”获得非法利益之后,便拿原则做交易,致使金融执法工作严重扭曲,甚至沦为金融违法犯罪行为的“保护伞”和“避难所”。第三、办事拖拉,执行乏力。在审理和执行金融信贷案件的过程中,司法机关受而不立、立而不审、审而不判、判而不执的现象时有发生,金融债权的保护长期受制于“立案难”、“判决难”和“执行难”的困扰。

二 、强化贷款程序中的风险控制

商业银行在放贷过程中会涉及到对借款人资质和偿债能力的调查,贷款的审批,借款合同的签订,对借款使用情况和借款人经营状况的跟踪调查,贷款的催收等诸多环节。在实践中,如果有一个环节出现纰漏,就有可能使该笔贷款成为坏账。因此,在立法上应着手从以下几个方面堵塞程序上的漏洞:

(一)在贷前的调查过程中要明确规定对关键内容的实质考查

对借款人的调查,核心问题是偿贷能力,所以,我们应围绕借款人的偿贷能力进行调查。调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借款人的资产状况和负债状况,借款人的信誉状况,借款人的经营状况和发展前景。在调查的方式上,我们不能只从财务账目上进行形式审核,而要对借款人资产所有者权益的真实性、债务状况的真实情以及产品销售和盈利状况的真实性进行调查核实,并对调查的人员、手段、时间、内容、对象等制定保密措施,以保证调查资料的可靠性。调查人员在调查报告中应对相关的调查内容通过数据和表格来具体地反映,而不应只是笼统的概括性的表述,以便日后得以核实、落实责任。对于资产负债比例较高、信誉程度较差、经营管理水平较低和产品销路不畅的借款人,银行要慎贷、惜贷。

(二)建立有效的贷款审批与发放制约机制

国有商业银行不宜继续实行贷款管理上的“行长(董事长)负责制”。“行长负责制”是与行长的职权相对应的, 在这种体制下,即使某一银行(及其各级分、支行)的行长不是审贷委员会的成员,但他同样会对该行贷款的审批起到决定性的作用。从贷款审批和发放环节来讲, 要想降低风险,就要建立科学的贷款决策机制。我们可以通过审贷委员会成员的集体签字制度来明确有关人员对每一笔不良贷款应承担的责任,责任的严厉程度要足以使审贷会成员在签字时对该笔贷款的风险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这种设计易于操作,可以在审批环节上形成内部制约,如果惩罚力度到位的话,可以在审批环节上使贷款风险得到有效的控制。

(三)从法律上明确界定“同一借款人”的范围

《商业银行法》由于对“同一借款人”没有明确的界定,因而导致实践中时常有关联企业向同一银行借款现象的发生,给银行信用造成了威胁。有鉴于此,我们应该对《商业银行法》和《贷款通则》的相关条款作出补充规定,要求各商业银行在计算对某一借款人的贷款总额时,不仅要计算对该借款人的直接贷款,而且要计算对该借款人的间接贷款,即包括该借款人拥有投资的其他企业。在操作程序上,贷款银行应要求借款人提供经工商管理部门核准的股东名单或投资人名单,同时要求借款人提供其投资企业的名单,并建立统一的信息库,以不断强化甄别“同一借款人”的手段和能力。

三、防控银行不良资产的法律对策

(一)构建一种能够确保银行信贷资产安全稳健运行的长效机制

高效的立法和严格的执法是维护金融市场稳定的重要手段,因此,我们要想构建确保银行信贷资产安全稳健运行的长效机制,有效防范和控制银行不良资产的发生,就必须在实践中不断强化和树立法治思维,加速信贷立法,坚持依法管贷和依法治理包括信贷市场在内的整个金融市场。

(二)加速建立和健全信贷市场法律保障体系逐步架构起我国完备的信贷市场法律体系,坚持依法管贷

当务之急则是应当切实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加速信贷市场立法。依法治贷,必须立法先行。二是提高信贷市场立法的层次和效力。目前,我国规范和调控银行资产业务主要依靠的不是人大和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也不是最高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法规,而是由金融监管当局制定的一系列行业规章,如《贷款通则》等等。用这些这些行业规章管理金融和信贷业务,尽管有时是必要的,也确能收到一定的短期效果,但从长远来看,会对保全金融资产和审理信贷案件产生诸多不利的影响。因此,应当逐步将我国金融监管部门制定的一些行之有效的金融规章经过法定的程序转化为比较稳定的法律制度安排,彻底改变目前我国主要依行业规章治理金融信贷市场的不科学状况,努力推进我国金融市场管理的法制化进程。三是清理修订过时的法律规章。

(三)进一步改革和完善金融司法机制防范和控制银行不良资产的发生

司法在保护银行债权和提升银行信贷质量方面所起的作用是不容低估的,也是不可以完全替代的。一方面,司法是银行资产保全的最后一道闸门,司法机关通过向债权银行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可以有效防止银行信贷债权的不当流失;另一方面,司法机关通过认真履行自己的司法职能,对信贷领域中所发生的各种信贷纠纷案件进行公正的判决和有效的执行,对借贷双方各种失信、违法和犯罪行为进行严厉的惩处,可以直接加大信贷市场失信、违法和犯罪行为的成本,从而起到减少和抑制信贷市场失信、违法和犯罪行为的作用。

1.建立廉洁、高效的金融司法体制

在现行司法体制下,金融案件的处理和银行债权的保护常常受到地方保护主义的严重冲击与干扰,难以做到廉洁、高效、公平和公正。为了有效解决这一问题,金融界不少人曾经提出了应在金融系统内建立独立的金融司法体系的建议和设想。这一做法不仅加大了金融业发展的成本,而且还会促使司法地方保护主义向部门和行业保护主义的转化,不利于司法公正。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方法主要有三个:一是建立双层司法体制。即借助区域经济发展的大势和潮流,尽快组建几所大区法院,从而建立起以现行行政区法院和大经济区区域法院相结合的双层司法体制,并规定涉及跨区的金融案件一律由区域法院审理和判决。二是逐步推行司法机构人、财、物的垂直管理。用人、财、物的垂直管理来取代传统的属地管理,无疑有利于司法机关摆脱地方行政干预,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影响,从而也有利于金融案件的审理和金融债权的保护。三是设立专门审理金融案件的金融法庭。金融纠纷和金融案件发生率高,涉及面广,标的额大,影响深远,直接关系到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不应只将其当作一般的案件来处理,而是应当在人民法院内设立一个专门的金融法庭,由其依法用最简单、最快捷、最经济的手段来审理金融纠纷和金融案件,这有利于保证债权银行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有效的法律保护,信贷市场上各种形式的失信违法行为得到适时、有力的惩处。

2.着力提升司法服务的质量

在处理金融纠纷和金融案件的司法活动中,其司法服务质量的高低,将对防止和减少不良资产的发生产生十分重大的影响。因此,有效防控不良资产的发生,还需着力提升司法服务的质量。从我国的具体国情出发,提升司法服务的质量需要做好以下几方面的事情: 一是规范司法权力运作,遏制司法腐败和司法不公,切实提高审理金融案件的效率和质量。二是加强金融业与司法机关的合作,积极构建信贷市场违法犯罪防治体系,着力提高信贷案件的查处率。三是改善司法执行体制,彻底扭转“执行难”,不断提高信贷案件的执结率。

3.建立失信者惩戒制度

在解决借款人的逃债、废债和赖债行为时,可以学习、借鉴和引进 效果较好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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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李雪娇(1996.8—),女,汉,籍贯甘肃省定西市。学历: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法律硕士,单位:西北师范大学,甘肃省兰州市,73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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