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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男子为脱罪唆使作伪证

2020-08-03冯曦慧

检察风云 2020年11期
关键词:袁某将车长宁区

冯曦慧

检察官贾旭东

选题来源: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

案件类型:危险驾驶罪、妨害作证罪、包庇罪、伪证罪

2019年1月17日晚上,被告人巫某将车辆临时停放在某小区,然后前往朋友李某的工作室参加聚餐。酒过三巡,巫某与朋友告别后,通过手机软件叫来代驾司机周某。周某因发动不了车辆,向巫某求助,谁知醉醺醺的巫某进入驾驶室把车发动后,直接关上车门将车开走。周某追赶至小区门口,发现巫某的车辆因未付停车费被小区保安袁某拦下。但巫某不听劝阻,强行闯关驶出小区,袁某随即报警。

巫某驾驶车辆行驶了一段路程后,将车停在路边就沉沉睡去。执勤民警上前检查,发现驾驶室里的巫某醉意朦胧、神志不清,遂将其查获。经检测,巫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29毫克/100毫升,达到醉酒状态。警方还分别询问了周某、袁某,二人均指认巫某酒后驾车并逃费闯关的事实。

在取保候审期间,巫某企图逃脱法律制裁,找来朋友李某为自己“顶包”。李某到公安机关称,案发当天是自己驾驶巫某的轿车,载着巫某行驶至案发路口。因巫某一再要求,李某将车停靠路边后自行离开。此外,巫某还以赠送现金、香烟等贿买的方式指使代驾司机周某作伪证,并教唆李某协助自己收买保安袁某。周某、袁某相继到公安机关变更证词,指认当晚驾车司机并非巫某。

长宁区检察院在审查该案过程中,仔细梳理排查李某、周某、袁某三人前后证言当中存在的矛盾与疑点,询问其他关键证人,逐步还原案件真相。最终,该院查实李某等三人均向公安机关提供了虚假證词,遂依法将上述三人追诉到案。

2019年12月27日,长宁区法院以巫某犯危险驾驶罪、妨害作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今年4月27日,法院以李某犯包庇罪、妨害作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以伪证罪分别判处代驾周某、保安袁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主讲检察官贾旭东点评

提供正确客观的证言是法律赋予每一个公民作证的权利和义务。故意出具虚假证明,轻则违法,重则犯罪,非但难以帮助犯罪分子逃脱法律制裁,还可能给自己带来牢狱之灾。本案中的李某、周某、袁某三人由于自身法律意识淡薄,或是碍于朋友情面,或是被钱财所拉拢,以身试法,最终都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贾旭东,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副主任、资深检察官,长年奋战在司法办案一线,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

编辑:陈侃  hastingschen@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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