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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前疯狂捞金的董事长

2020-08-03青剑

检察风云 2020年11期
关键词:金爵方某芜湖市

青剑

安徽省芜湖市宜居投资集团原董事长沈诗林,为给自己辞职创业攒足资本,利用职务之便大肆捞金。其中,最大一笔受贿金额竟达人民币1000万元。然而,正是这笔巨额贿款,露出了沈诗林职务犯罪的马脚。2020年1月20日,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沈诗林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万元。

千万巨贿“有情后补”

2010年11月,沈诗林以芜湖市建设投资公司副总经理身份兼任宜居投资集团董事长。走马上任不久,原先与沈诗林打过交道,挂靠当地建筑公司的项目经理王林木就找上了门。一番寒暄后,王林木问沈:“听说宜居公司有不少保障性住房工程,能不能分给我一点做?”沈诗林答复说:“工程项目多的是,但对建设资质的门槛要求高,只怕你投不了标。”王林木笑着表示:“这个好办,再大的建筑公司,也要找米下锅。”于是,王林木与具有一级建筑资质的安徽马鞍山某建设公司合作,走了招投标的过场,于2011年5月承建了宜居公司某亮湾项目代建工程。

2012年上半年,宜居公司的某河湾项目打算公开招标,由于工程垫资量比较大,王林木又找到资金充裕的江苏南通某建设集团合作,承揽了某河湾工程,该工程于2015年2月5日竣工验收备案,2017年9月13日综合查验备案。

沈诗林作为宜居公司的董事长,在王林木承揽的两项工程中,对审批工程款拨付、用项目工程应收账款办理质押贷款等方面一路开绿灯。王林木对沈诗林给予的关照多次表示“有情后补”。

某河湾项目竣工后,宜居公司一直未支付项目质保金,为此,王林木以南通公司的名义,于2017年12月25日向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018年5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法院调解书载明,宜居公司应于2018年6月2日前支付质保金5661万元。

第一笔质保金到账后,王林木果不食言,2018年5月30日晚上,他开车到沈诗林住所的地下车库,打电话告知沈:“我在车上等你。”两人在车上交接了200万元现金。5天后,沈诗林通知王林木到地下车库碰头,闷闷不乐地说:“我的辞职申请没有通过,这笔钱拿得太烫手。”于是沈将200万元现金退还给王。同年6月20日,宜居公司基本结清质保金。次日下午,沈诗林告知王:“辞职申请今天通过了,哈哈,退一步海阔天空。”王林木火速行动,于当晚和6月23日晚,在地下车库分别送给沈诗林现金600万元和400万元。

沈诗林拿到1000万元现金后,让他的妻子武某借用亲戚的银行卡,并开设证券账户。自2018年6月27日至8月16日,沈诗林夫妇在芜湖、合肥两地将王林木所送现金中的996万元分1050余次通过ATM机存入亲戚名下的银行卡,并转入绑定的证券账户用于炒股,试图洗白这笔赃款。

虚假协议欲盖弥彰

2018年7月,芜湖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原局长贾某涉嫌职务犯罪案发。同年8月7日,与贾某有过交往的王林木被芜湖市监委传唤询问。

2019年3月初,沈诗林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不久,证券账户内资金1003万元被依法扣押。

拔出萝卜带出泥。沈诗林在被审查期间,还交代了他在担任宜居公司董事长期间,多次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作为国企宜居公司的董事长,沈诗林认为自己只是高级打工仔,他对下海经商跃跃欲试,因此,他考虑给自己弄一块自留地。2010年下半年,沈诗林和常某商议拟成立一家实体公司,并邀请时任芜湖市政府招标采购代理处副主任的方某(另案处理)加入,同时约定沈诗林和方某的出资额由常某解决。2011年6月,沈诗林和方某在未实际出资且不知自己所占具体股份比例的情况下,利用他人名义,由常某从其公司调拨验资资金,并操作设立了芜湖金爵实业公司(以下简称金爵公司),常某系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沈诗林和方某不参与管理。此后,沈诗林利用其担任宜居公司董事长的职务便利,先后帮助常某承接了宜居公司投资的某亮湾、某鲸湾、某城湾、某河湾等项目的电缆供应等业务。2015年,金爵公司经营电缆毛利润为20%左右,1500万余元。

2012年8月,沈诗林看中一幢房产。为感谢沈诗林在常某承接土方工程、电缆供应、工程款支付等方面给予的帮助和关照,同时考虑金爵公司的利润分成,常某立即预交了300万元购买了其中4套房屋,并以“租赁”的形式将301室、401室送给沈诗林,将302室、402室送给方某。2014年5月,常某分别对4套房屋办理了产权登记,产权登记在金爵公司名下。经计算,301室、401室房价和税费共计196万余元,302室、402室房价和税费也是同样价格。

2014年上半年,沈诗林向常某提出将301室、401室装修用于居住,常某随即安排装修。至2016年初,常某陆续支付了装修工程款共计115萬余元。在沈诗林乔迁前,常某还为沈诗林购买了价值12.5万元的家具,并购买了两个6万元的车位作为配套。这样,常某送给沈诗林两套房产,其中室内硬装与软装、两个停车位及税费共计343.9万余元。

为掩人耳目、逃避审查,2015年9月,常某将301室、401室房产暂时过户到范勇的名下,并支付过户费用72312元。沈诗林于2015年11月以其妻武某的名义,与范勇签订了10年的虚假租赁协议。

百般狡辩亦枉然

沈诗林辞职后,即去上海创业。正在他为自己成功置换成商人身份暗自得意时,组织上已掌握了他收受王林木1000万元贿赂的确凿证据。2019年3月2日,芜湖市监委工作人员在合肥高铁站对赶往上海的沈诗林执行留置。沈诗林到案后不但如实供述了监察机关已经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还主动交代了收受其他5人现金、购物卡共计百余万元的犯罪事实。

2019年12月6日,芜湖市人民检察院对沈诗林受贿案提起公诉。一审开庭时,公诉人指控称,2005年至2018年,被告人沈诗林利用其在芜湖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芜湖市建设委员会工作,以及担任芜湖宜居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宜居投资公司董事长等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王林木等7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452万余元。

一审法院认定沈诗林受贿罪名成立,判处其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万元;赃款14527707.36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沈诗林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期间,沈诗林及其辩护人对沈诗林收受1000万元的性质提出异议,认为这笔钱是沈诗林与王林木之间的委托理财炒股,不是收受贿赂。对此,二审审理认为,首先双方在事前有明確的约定,在沈离职后王会“有情支持”1000万元给沈,且的确在沈离职后王予以了实施;其次,沈诗林并不否认收到该笔款项,只是辩称该1000万元的性质系代王林木理财的理财款;最后,沈诗林收受该1000万元的方式及后续行为均不符合民事交易习惯和规律,更不符合常理,如此巨大的款项均是现金交易而非银行转账,沈诗林在收取现金时亦未出具书面的交付凭证,在收受1000万元之后不是直接存入银行,而是在长达一个月的时间里通过芜湖、合肥两地ATM现金存储1050次,存入他人名下银行卡中。因此,根据案发时沈诗林的职责权力、行贿人王林木所承接的工程等相关书证,结合沈诗林本人的供述、王林木的证言、双方签订理财协议相关背景等其他证据,足以证实其行为符合受贿犯罪本质特征,此笔指控事实构成受贿罪。

沈诗林及其辩护人对收受常某房子及车位性质提出异议,称不是受贿,是其租住该房屋,双方签了租赁合同还付了2016年至2018年3年的租金。二审审理认为,沈诗林“租赁”涉案房屋时,即将原本居住的房屋出售,且对“租赁房”无归还的条件,也无归还的意思表示及行为,如果是租住而将原来的房屋出售显然不符合常理。同时,涉案两套房屋装潢、家具、两个车位共计价值343.9万余元,两套房“出租”给沈诗林10年,前5年每年租金6万元,后5年每年租金9.6万元(共78万元)。故名义上沈诗林系“租赁”、支付“租金”,实质上是借“租赁”之名掩盖其贪污犯罪的手段,应予认定为受贿财物。被告人及辩护人的上述辩解、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与法相悖,不予采纳。

2020年1月20日,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该院今年刑终字1号刑事裁定书,驳回沈诗林上诉,维持原判。

案后思

辞职不是“问题官员”的避风港。虽然《公务员法》和《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都对担任领导职务的干部辞职做了明确规定,并且细化到“因公辞职”“自愿辞职”“责令辞职”“引咎辞职”等诸多情况。但无论哪种辞职,都不能把曾经的违法违纪问题遮掩。沈诗林想在辞职前大捞一笔的心态,最终作茧自缚,实属咎由自取。

(文中除沈诗林外,其他人名均为化名)

编辑:夏春晖  38675320@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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