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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协调性均衡发展理论及我国实践

2020-08-03孟越男徐长乐

甘肃社会科学 2020年4期
关键词:协调性长三角理论

孟越男 徐长乐,2

(1.华东师范大学 城市与区域科学学院,上海 200241;2.南通大学 江苏长江经济带研究院,江苏 南通 226019)

提要: 以“胡焕庸线”为切入点,分析了我国区域发展的现状。并从概念、任务、特征、内在关系等方面进一步阐述了“协调性均衡发展”这一新概念,进而构建了一个内涵既包括“协调性”又涵盖“均衡性”的新的分析视角。其中,协调性侧重于区域内外的关系和联系,均衡性则重在强调区域众多要素的发展及分布状态,两者既可以在水平与结构、体量与质量、内在与外在、静态与动态、等级与次序等不同视域下独自展开,又可以在“融合共生”的耦合机制下达到辩证统一,形成“一体两面”的统一理论分析框架。从生态、经济和机制三个方面对长三角区域协调性均衡发展进行了论述,并总结出相关结论。

均衡与非均衡,协调与不协调,是两个既相互矛盾、相互对立又彼此紧密联系、辩证统一的科学命题,亦是事关一个国家和地区社会经济发展道路选择的重大实践问题,并由此形成了各不相同的发展理念与发展战略,形成了区域经济学和发展经济学中均衡发展、非均衡发展与协调发展的三大理论流派[1]。我国在长期的区域发展实践中,以深化改革为核心,加快了工业化和城市化步伐,取得了巨大的进步和成功。但是,我国区域、省市之间的要素资源复杂多变,社会与经济发展基础和水平差异巨大。其基本地理特征是地形地势西高东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则是东高西低;其基本气候特征是西部缺水、东部湿润,而基本环境生态问题则是西部水土流失、东部水体污染,区域均衡、协调发展的战略任务艰巨而又紧迫。

一、我国区域发展的现状

目前,国内对区域协调和区域均衡、非均衡的研究成果主要沿着两条技术路线展开:一是国家、区域、省际、县域经济发展的协调性和均衡性评价研究;二是城镇化、工业化等不同发展领域以及人口、资源、环境等不同发展要素对区域发展的协调性和均衡性所产生的影响分析[2]。这些研究几乎都将区域发展的均衡性和协调性作为两个相互独立的对象加以论证,却忽略了区域均衡和区域协调两者之间的相互关系和内在联系。

以1935年胡焕庸先生提出的“中国人口平均密度分布线”(史称“胡焕庸线”)为例。从人口空间分布的视角分析,从黑龙江的爱辉(黑河)斜拉一根直线到云南腾冲的““胡焕庸线””表明,我国人口空间分布是极不均衡的:该线以西面积占全国的64%,人口仅占全国的4%;反之,该线以东面积占36%,人口却占了96%,形成了我国人口与区域空间之间极端不匹配的分布格局。根据75年之后的2010年全国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胡焕庸线”以西面积因蒙古的独立而缩至57%,人口略增至5.8%;以东面积占43%,人口占94.2%,表明“胡焕庸线”所代表的中国人口地域分布极不均衡性具有相当的稳定性,不会轻易地被人为改变[3]。不仅如此,越是往“胡焕庸线”的东西两端移动,这种人口分布的不均衡性就愈加明显,并由此引发了我国在经济、社会、城镇、产业、财富等各个领域的一系列不均衡,从而构成了我国区域社会经济发展最为重要的基本国情(见图1)。

图1 1935年和2010年胡焕庸线对比图

然而,从区域承载力的视角分析,我国人口空间分布的这种极端不均衡性仅仅是一种表象,其实质却是相对均衡的:即根据一地的自然承载力和社会承载力所能允许的(最大)人口容量。我国的区域承载力在“胡焕庸线”两端有着明显的不同量值,并且愈往东西两端移动则差异愈大。究其原因,根本在于我国西高东低、三级阶梯的地形地势条件和东高西低、三个层级的社会经济发展条件共同作用的结果,根本在于我国不同区域自然资源禀赋条件的巨大差异。

综上所述,我国的人口地域分布既是极端不均衡的,又是相对均衡的,并且其发展状态也是相对均衡的(即“胡焕庸线”的长期稳定性)。由此表明:第一,所谓区域的均衡性和非均衡性都是相对的,是会随着分析视角的不同而改变,在时间序列上亦是如此,会随着区域的演变而发生相应的变化。但是,我国人口空间分布的上述格局和状态又都是相对协调的,都是针对不同区域“主体功能”背景下的人与自然彼此良性互动的空间表征。换言之,区域均衡与非均衡之间是相对的,两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关系互换;区域协调与不协调之间则是绝对的,协调就是协调,不协调就是不协调,两者之间存在着比较明确的界限和判断标准;第二,不论区域发展状态是非均衡的还是均衡的,两者都与区域协调(亦或不协调)之间存在着紧密的逻辑关系和内在联系。前者如“胡焕庸线”的长期性和稳定性,后者如2017年12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提出关于“区域协调发展”的三大目标①,既是均衡的,又是协调的。故此,本文将把区域协调与区域均衡有机结合起来,试图从“区域协调性均衡发展”的新视域开展相关概念、机理、政策演变和实践方面的深入研究。

二、我国区域发展政策及理论演变

我国区域发展大致经历了均衡发展—非均衡发展—协调发展三个阶段,其中又有若干的政策过渡期和融合期[4]。

(一)区域均衡发展期

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受到苏联影响,区域政策以工业布局为导向,大范围实行的是区域均衡战略,在理论上类似于大推进理论,即1943年由发展经济学先驱保罗·罗森斯坦·罗丹(P.N.Rosenstein-Rodan)在《东欧和东南欧国家的工业化问题》一文中提出的理论,旨在强调在发展中国家的各产业部门和各区域之间均衡布局生产力,以大规模投资使工业全面发展[5]。其他区域均衡策略还包括:诺斯的出口基地理论、R.纳克斯的贫困恶性循环理论、纳尔森的低水平均衡陷阱论、赖宾斯坦的临界最小努力命题理论等[6]。关于均衡发展的理论着重强调了工业化但是忽视了区域与工业部门之间的协调发展,强调了实行宏观经济计划的必要性、大规模投资和有效配置稀缺资源的重要性以及市场机制的局限性,为欠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工业化和区域开发提供了一种理论模式,产生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其中,“区域均衡”是空间均衡的一种重要表征,是指一个国家和地区在宏观时空尺度上各种资源、要素的配置模式和状态。区域均衡基于国家和地区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长期差异性,既旨在通过区域供给能力与“开发—保护”的需求相匹配,实现空间收入增长与生态保护的协调;又旨在通过区域之间的分工协作,形成经济社会开发和自然生态保护的物品及活动的最优空间配置,实现区域供需总体平衡与综合效益最大化的空间配置模式。区域均衡又是相对于区域“不平衡”“非均衡”而言的,后者通常是指组成区域的各地域单元或者各社会阶层之间资源配置不均、受益不平等的一种社会经济状况。区域均衡是完全理性人在充分考虑经济、社会、环境的综合成本和效益的前提下的合理选择和规划解[7]。

从区域发展的视角看,区域均衡是指区域发展差距的不断缩小,以及区域表现出基于不同板块单元的空间趋同;区域非均衡则是指区域差距不断扩大,即不均衡加剧以及区域表现出基于不同板块单元的空间趋同[8]。针对区域均衡与非均衡的衡量标准,本研究认为,作为区域开发与区域发展的主体,人类在不同历史时期和特定区域生产生活的数量、质量状况和分配、分布状况,以及人类活动与自然环境的协调状况,决定着该特定区域均衡发展亦或非均衡发展的水平、走向和趋势。其衡量标准应包括三类核心指标:一是人口数量与人口密度差;二是人均GDP与人均收入水平差;三是人均拥有自然资源与公共资源差。

(二)区域非均衡发展期与协调发展

改革开放伊始,我国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制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指引下,改变了新中国成立后长期实施的计划经济体制和区域均衡发展的总战略,坚持中央与地方“两条腿走路”的方针,承认和鼓励各省市、各地区按照各自的省情、区情发展生产和搞活经济,并率先启动了“让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沿海经济发展战略,致使我国的社会经济面貌大为改观,各地发展经济的热情空前高涨,综合国力迅猛增强。从“九五”计划开始,我国又把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均衡发展作为一项重要的国民经济发展方针,先后规划实行了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中部地区崛起、长江经济带建设、京津冀协同发展等一系列重大区域发展战略。非均衡增长理论则认为发展中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通常都是极不平衡的,因此应当将发展的重心和有限的资金优先投放于该国相对发达的地区和具有明显集聚效应的优势产业部门,从而使其产生最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通过辐射效应和示范作用逐步传递和带动相对落后地区共同发展。其代表性学说主要包括佛朗索瓦·佩鲁的增长极理论、阿瑟·刘易斯的二元经济理论、冈纳·缪尔达尔的循环累积因果理论、威廉姆逊的倒“U”形理论、保罗·克鲁格曼的新经济地理学,以及梯度推移理论和点轴开发理论等。21世纪以后,在上述流派的发展基础上又涌现出了总部经济理论、内生增长理论以及网络开发理论等。

我国国民经济协调发展指导方针是区域协调发展的开端[9],是我国政府和学者在长期的区域发展实践中总结出来的解决区域发展差异问题的重大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我国学术界对协调发展的研究始于20世纪80年代初,关于两大部类协调发展问题的探讨,以及对区域能源建设和太湖流域经济协调发展等方面所开展的早期研究[10-11]。

20世纪90年代初期,Norgaard在一篇评论文章中提到了协调发展理论,认为社会和生态系统的反馈可以实现二者的共同发展[12]。所谓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国内外学者比较普遍的观点认为就是区域PRED系统(人口、资源、环境、经济和社会系统)中所有子要素的和谐、最优、可持续的发展,就是在区域开放条件下,区际经济联系日益密切、经济相互依赖日益加深、经济发展关联互动和正向促进、各区域经济均持续发展且区域经济差异趋于缩小的过程[13]。整体性和系统性是协调发展强调的重点。资源环境与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是人与自然之间的相对平衡,是人、生物、环境之间的相互适应过程,它不是单个系统或要素的增长,而是内在性的发展聚合,是多系统或要素在一定约束下的综合发展[14]。二战后国内外有关均衡增长、非均衡增长和区域协调发展的主要理论流派和发展历程详见表1。

表1 国内外区域发展理论的演变

(三)我国区域协调发展的伟大实践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要把全党的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逐渐调整国民经济失调的状况,消解在经济社会中诸多领域的混乱现象,解决多年累积的人民日常生活中的重大问题。此次全会强调,对于之前出现和存在的冒进问题,要做到综合平衡,积极但又循序渐进地进行基本建设活动。1979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中正式提出了国民经济“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八字方针。1981年政府工作会议在进一步强调八字方针的基础上,初步形成了以理顺国民经济比例与结构为目的的经济协调发展新思路。1982年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六五”计划中除了继续贯彻八字方针外,还提出了沿海带动内地,内地支援沿海的举措。

早在改革开放初期,我国就已经在指导和发展国民经济的伟大实践中逐渐形成了协调发展的相关理念及相应的政策设计。特别是进入20世纪90年代之后,随着沿海经济发展战略的率先启动,我国东中西部经济发展的区域差距迅速扩大,区际之间发展不平衡、不协调的矛盾与问题日益凸显,区域统筹协调的任务与要求愈加迫切,并在“八五”计划中正式提出了“协调发展”一词。在“九五”计划中,我国已经将“坚持区域经济协调发展,逐步缩小地区发展差距”写入国民经济发展方略,相继实施了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中部崛起等重大区域发展战略,并在“十五”计划和“十一五”规划中不断得到了贯彻和强化。2003年10月,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以“统筹区域协调发展”为其中一项重要内容的“五个统筹”科学发展观。2015年10月,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创新发展、协调发展、绿色发展、开放发展、共享发展”的“五大发展理念”,牢固树立并切实贯彻落实“五大发展理念”,是关系我国发展全局的一场深刻变革,成为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思想指引。2017年10月18日,党的十九大报告第一次明确提出“实施区域协调发展战略”,作为新时代我国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七项重大战略举措之一。2018年4月26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武汉主持召开的深入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上指出,“流域发展不平衡不协调问题突出”“必须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战略定位”。国务院于2018年11月18日发布《关于建立更加有效的区域协调发展新机制的意见》,提出“加快形成统筹有力、竞争有序、绿色协调、共享共赢的区域协调发展新机制,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由此可见,促进区域协调性均衡发展,是从区域空间结构优化视域应对“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发展之间的矛盾”的重要抓手,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理论与实践的必然要求,意义重大而又深远。

三、新时期我国区域发展的方式——协调性均衡发展理论

(一)发展任务:均衡与协调并重、均衡向协调转变

长期以来,全球区域经济学、发展经济学的主要任务,就是研究如何促进发展中国家和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发展问题,所形成的实现手段、路径和范式构成了以均衡发展与非均衡发展为主的两大流派观点和系统理论成果。这些都是为了促进发展本身而做的理论设计和政策设计。然而,伴随着我国从经济高速增长阶段向着高质量发展阶段的转变,我国新时代社会经济的主要发展任务已经不再是追求“发展本身”而是追求“怎样的发展”。是高质量的发展,还是低质量的发展?是协调的发展,还是不协调的发展?是可持续的发展,还是不可持续的发展?任务目标体系的转换,需要理论分析体系和实践政策体系也跟着发生相应转变。

笔者认为,随着我国新时代任务目标体系的转变,我国区域发展的理论与实践应当从以往更加注重“均衡、非均衡”的分析视角转向更加注重“协调、不协调”的分析视角。在实证分析中,要把我国区域发展以及人与生态环境之间不协调、非均衡的矛盾性,作为我国社会经济现象的基本特征之一,并且作为这一阶段“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的矛盾”在空间地域上的映射和响应,把促进区域协调发展作为从区域空间结构优化视域应对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重要抓手和政策工具。

“区域协调性均衡发展”的概念,最早是成长春在2015年发表的学术论文“长江经济带协调性均衡发展的战略构想”中首先提出的。他认为改革开放以来长江经济带的区域经济发展大体经历了低水平均衡→梯度性非均衡→调整中趋衡等三大阶段,目前正处于一个“在区域协调发展理念指引下形成的一种地区之间经济交往密切,空间相互作用程度大,发展中关联互动、优势互补、分工协作的高水平、高效率、共生型均衡”的新阶段,即“协调性均衡发展阶段”[15]。在《协调性均衡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新战略与江苏探索》一书中,成长春等在深入分析市场(均衡)与政府(调控)关系的基础上,将“区域协调性均衡发展”界定为“以推动区域经济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发展为核心,使市场在区域资源优化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的调节作用,促进各地区协调发展、协同发展、共同发展,同时保持各地区经济、人口、生态三者空间均衡,最终形成不同地区之间公共服务大体均等、生活条件大体均等、生活水平大体均等、经济分布与人口分布大体均衡、经济和人口分布与当地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协调的状态”[16]。

在充分肯定上述分析观点的基础上,笔者认为,不论是从侧重于数量、状态分析的均衡、非均衡视角出发,还是从侧重于彼此联系、互动关系分析的协调、不协调视角出发,都不足以反映与诠释区域发展的全貌,对于区情省情复杂多样的我国区域发展而言尤为如此。因此,本文尝试从区域协调与区域均衡、非均衡的理论渊源及其内在关系出发,为“区域协调性均衡发展”构建一个内涵既包括“协调性”又涵盖“均衡性”的新的分析视角。其中,协调性侧重于区域内外的关系和联系,均衡性则重在强调区域众多要素的发展及分布状态。两者既可以在水平与结构、体量与质量、内在与外在、静态与动态、等级与次序等不同视域下独自展开,又可以在“融合共生”的耦合机制下达到辩证统一,形成“一体两面”的统一研究分析框架。

(二)发展方式:均衡是协调的手段,协调是均衡的外在表现

从方法论的角度讲,促进我国区域协调发展的方法、手段、模式和路径有多种,既可以包括均衡发展理论分析框架下的战略实践,也可以包括非均衡理论分析框架下的战略探索。例如,雄安新区规划建设、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环杭州湾大湾区建设以及上海大都市圈规划建设、扬子江城市群建设等,都是旨在通过培育区域新增长极这一非均衡的区域发展举措来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典型案例。因此,本文认为,作为数量和状态的主要表征,不论均衡还是非均衡都是政策工具,都属于外在的表象;而协调性则是内在的、根本的,是目的和归宿。均衡与非均衡都可以是协调性的一种表征,但又都不是唯一的表征,并且都属于相对较低水平和层次的表征,因为它们都难以体现出事物结构与功能之间的差异和变化。

(三)发展特征:合理性、稳定性、完备性、共生性、和谐性

区域协调性均衡发展需要同时具备以下五个方面的基本特征:

一是现状的合理性。一个客观存在着的区域事物或者区域发展现象,不论其表现形式是均衡的还是非均衡的,是协调的还是不协调的,都有其存在的客观合理性和内在的逻辑依据,成为支撑其区域空间景观与表象的根源。

二是状态的稳定性。主要体现为一个相对均衡、协调的区域系统,必然处于结构相对稳定、关系相对恒定、各方力量相对势均力敌的平衡位势。这种平衡位势一旦形成,在中短期内是很难轻易改变的,其内在的逻辑依据来自于区域组织结构的长期稳定性。

三是功能的完备性。主要体现为区域的主体功能能够得到最大化的发挥。如在大河流域的上中游地区,应当最大限度地以自然保护、生态修复、植被覆盖、水源涵养为主,尽可能减少人类活动和人类干预,仅少部分地区涉及农副产品的种植、生产和加工,能源、矿产资源开采,具有流量限制的旅游观光活动,以及相对集聚集中的人口、城镇、村舍和基础设施等。而在流域的中下游地区,则可以人类的强势活动为主,即较高密度的人口及资源要素集聚,较高强度的人类开发利用活动,以及较大区域范围的拓展人类活动领域的深度和广度。

四是关系的共生性。主要体现为两个及以上发生相互作用关系的区域事物之间,存在着互为依存(即“你中有我、我中有你”)、联系密切、彼此竞合的良性互动关系,形成一个不可分割的存在共同体、利益共同体和命运共同体。对于“流域”尤其是像长江流域这种特殊的巨型区域而言,这种共生性在上中下游地区之间、干流支流之间、左岸右岸之间以及人与自然之间,更是表现的淋漓尽致,成为流域有别于一般区域的一大鲜明特征。

五是系统的和谐性。即区域作为一个自然—经济—社会的复合生态系统,一要基本维持系统长期、稳定的物质循环、能量流动、物种繁衍和动态平衡;二要不断满足结构优化、关系良化、功能进化的自身发展需求;三要通过目标设计、结构优化、功能完善、一体化发展等系列举措,最终实现“整体大于部分之和”“1+1>2”的系统功效。

四、长三角一体化——区域协调性均衡发展理论的实践

2019年12月2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长三角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规划范围包括长江经济带下游上海、浙江、江苏和安徽三省一市),这是继《长江经济带发展规划纲要》实施3年后,国家对长江经济带未来区域发展做出的又一重大的政策安排。《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总体方案》已经在2019年11月12日发布(方案范围包括上海青浦区、江苏苏州吴江区、浙江嘉兴嘉善县;以下简称《方案》),示范区总体方案范围是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的先行区与突破口。

(一)生态一体化是基础

自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就生态问题发表了诸多论述,“两山思想”是人与自然关系以及未来发展方向的精确概括,体现的正是上文所述的“关系的共生性、系统的和谐性”。良好的生态环境是经济发展和人民美好生活的底色,也是《方案》的战略定位,“生态优势转化新标杆、绿色创新发展新高地、一体化制度创新试验田、人与自然和谐宜居新典范”。即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首先要解决的是跨越两省一市的生态问题,多年前江苏无锡太湖流域爆发的蓝藻危机及其水体治理是其中的典型案例,加之2008年爆发全球性金融危机,保经济还是保环境抑或是二者协调发展成为当时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2008年经水利部批复,两省一市人民政府成立了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水利工作协调小组;同年,国务院正式批复了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省部级联席会议制度,省部级联席会议制度正式确立。江苏省在蓝藻危机之后在《水污染防治法》的基础在之上实行了《太湖流域综合治理管理条例》《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等十几部相关法律法规,以严厉的规律法规和地方标准,为太湖水体的治理与监管提供了法律依据,以提高太湖流域地区的应急防控能力与“确保饮用水安全、确保不发生大面积湖泛”[17]。而浙江省在制度上实施了“河长制”,全面布局省、市、县、乡四级河长制度,实现水域管理协调有序,在太湖流域全面实施,并推广到全国其他水域。两省一市先后推行“太湖流域水污染排放权交易”,并尝试了两种制度模式:上海、江苏实行“上级政府制定法规,地区出台条例执行”自上而下、政府主导的模式;浙江实行“地区出台法规,上级政府统一规范”自下而上、市场激励的模式[18]。太湖流域三地共同综合治理十几年间,生态防控能力和水平大幅度提升,太湖流域水质和生态环境有效改善,环湖的生态城市群开始显现[19]。进一步建立地区立法协调机制,整合环境保护地方法规,推动地方环境保护执法合作与协调是未来太湖流域以及全国其他流域治理和监管的发展方向。

除了太湖流域治理,在两省一市在沿海生态保护方面,共同推进的海洋特别保护区建设签署了《长三角近岸海域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行动计划》以及《长江口及毗邻海域碧海行动计划》,为沿海其他省份的海洋共同治理和保护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二)经济一体化是核心

太湖地区在历史上是吴越文化核心区域,是长三角地区文化的渊源和根基。近代发展过程中受到历史、文化、风俗等相似性的影响,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有着自发性和倾向性的特点。改革开放初期,国务院就决定成立上海经济区,包括苏锡常及杭嘉湖地区,为日后成立长三角城市经济协调会以及长三角一体化打下了坚实的基础。1997年,第一批15个城市率先成立长三角城市经济协调会;2003年与会城市16个,2006年22个,2016年30个,2018年34个,2019年41个,至2019年底长三角城市经济协调会已覆盖长江下游江浙沪皖全境。

长三角经济一体化经历了前期由中央到地方的战略布局,后期地方自主意识觉醒向一体化方向靠拢,目前处于国家战略背景下更高阶段的一体化发展阶段。长三角更高阶段的经济一体化包含四个转型发展:增长动力转型(投资拉动—消费拉动—创新驱动)、产业结构转型(“二三一”—“三二一”)、所有制结构转型(单一所有制—混合所有制)、社会治理结构转型(垂直型、控制型、非均等—扁平化、公共服务均等化)。截至2018年,长三角地区已经完成产业结构、所有制结构的转型,发展动力由消费驱动向创新驱动转变,在新时期一体化进程中,建立以创新驱动为主的动力结构,优化产业结构以及所有制结构配置(见表2)。

表2 长三角地区各项经济数据 %

陈杰在《经济日报》刊文,“经济社会发展方式的高水平协调、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的高质量均衡,才是长三角高质量一体化发展的应有之义”[20]。与本文区域协调性均衡发展的要义相互印证。经济发展带动人民共同富裕不仅是长三角地区也是全国区域发展的长期目标和最终落脚点。

(三)机制一体化是保障

现阶段的长三角一体化是在经历了我国各时期发展阶段取得了骄人成绩后,在更高的平台上,更加深入且全面的一体化,与经历了均衡—非均衡发展时期后,建立新的协调性均衡发展目标不谋而合。在协调性均衡发展的机制上,长三角在过去的十几年间已经累积了一些有益的经验。建立了首个政府制度合作的“区域协调合作机制”,以长三角协调发展联席会议为主体,建立了决策层、协调层和执行层的三级架构,试图在一定程度上打破行政区壁垒,共建新型融合经济区(见图2)。市场层面,商务部门以“规则体系共建、创新模式共推、市场监管共治、流通设施互联、市场信息互通、信用体系互认”为工作重心,加快区域融合在市场消费方面跨区域合作。但是依然可以看到长三角地区在过去一体化的进程中还是存在着行政壁垒、市场分割等问题。不同的行政主体之间的利益诉求依然有所不同,可能会对区域一体化的目标利益产生冲突,在机制建设上提出了新的问题,不同利益主体之间建立包容模式,尽可能向着一体化这个同一目标迈进。

图2 长三角城市协调发展联席会议机制

目前,一体化示范区仍以《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和相关合作框架协议为依据,并未形成针对长三角跨省市的相关法律法规。在顶层设计上,设置了以国务院副总理担任组长的“推动长三角一体化发展领导小组”,各种专项工作由地方相关部门分头落实。机制的推进以政府主导,地方协作为辅,即自上而下的机制建设。跨区域间的问题仍以自主协商沟通为主,地域间的横向联动、纵向贯通的机构架构仍在设计建立中。长三角机制体制建设应推动区域整体“价值理念”,构建有助于协同生成的多主体参与的实体化平台与工作机制。党的十九大中首次提到了现代经济供应链理论,集中体现为“五合”理论,即合创、合建、合享、合担、合治[21]。同样适用于长三角一体化机制建设过程中。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的设立与建设,完全符合上述区域协调性均衡发展的概念和特征的描述,是这一理论的有利佐证。

五、结论与讨论

第一,协调与不协调、均衡与非均衡,是两组既紧密关联但内涵外延又各不相同的概念。均衡、非均衡主要反映的是事物的数量与状态、手段与途径、表象与外因;协调、不协调则主要反映的是事物的结构与功能、内因与关系、保障与根本。

第二,区域协调发展的理念和战略是我国政府和学者在长期的区域发展实践中总结出来的重大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经过40年持续不绝的理论探讨与实践探索,我国业已累积形成了一整套比较系统完善的区域协调发展的理论分析、政策设计和实践践行体系,形成了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区域协调发展的理论体系和战略体系。相对而言,战后西方学术界关于区域协调发展的理论分析成果数量不多且不够系统,没有形成一以贯之的主流分析学派,更没有与区域协调发展理论紧密结合的实践体系。

第三,我国区域经济发展和区域政策制定的终极目标既包括均衡性,又包括协调性,但根本还是在于协调性。因此,可将两者统称为“协调性均衡”,即基于协调基础之上的均衡发展。

第四,我国区域协调性均衡发展的中短期目标可以是均衡的,也可以是非均衡的,但中长期目标一定是均衡的,并且通过“协调性”贯穿始终。因此,我国区域发展的政策取向在一定时期内可以是均衡的,也可以是非均衡的,但同时又必须是协调发展的,并最终走向“协调性均衡发展”。

第五,区域协调性均衡发展的基本特征可以概括为现状的合理性、状态的稳定性、功能的完备性、关系的共生性和系统的和谐性。其中,“现状的合理性、状态的稳定性和功能的完备性”可视为其一般特征,“关系的共生性和系统的和谐性”则为其本质特征,即由相互关联事物之间良性互动的共生性所决定了的系统整体的和谐性,可以将其概括为“融合共生”,成为研究区域协调性均衡发展的重要分析视角和评价依据。

第六,在从经济高速增长转向高质量发展的新的历史时期,我国区域发展战略的基本出发点也要相应地从数量型的均衡、非均衡分析视角逐步转向质量型、效益型的协调、不协调分析视角,尤其是在中国特定的国情、区情背景下,更要强化和突出“区域协调性均衡发展”的战略意义和战略实践,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的建设是这一理论的有利佐证,长三角一体化过程中生态是基础、经济是核心、机制是保障,应对此认真加以总结概括,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区域协调性均衡发展”的理论体系和相应的理论分析框架。

注 释:

①区域协调发展的三大目标:要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基础设施通达程度比较均衡,人民生活水平大体相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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