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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高校法学院系参与公共法律服务探索

2020-08-02包红光

关键词:法学院法学司法

摘    要:地方高校法学院系参与公共法律服务,能够丰富公共法律服务的供给渠道,也是高校服务地方经济社会的重要形式,有利于推动法学教育教学改革。由于多方原因,地方高校法学院系参与公共法律服务还十分薄弱,应进一步加强校地合作,搭建高校公共法律服务平台,拓宽服务形式,优化激励机制,加强物质保障,切实提高公共法律服务效果。

关键词:地方高校;法学院系;公共法律服务

中图分类号:G6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4107(2020)09-0086-02

公共法律服务是由司法行政机关统筹提供的,旨在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和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所必需的法律服务。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法制宣传、法律援助、民间纠纷的预防与化解等。现代社会的公共服务理念正在向激励并促进个人和社会全面发展的方向转变,它要求建立面向广泛社会成员的、全方位的公共服务法律体系[1]。近几年,我国在公共法律服务方面进行了大量投入,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同时也面临着供给渠道单一、服务资源缺乏、服务质量不高且分布不均匀等问题。正因为如此,中央于2019年7月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提出到2022年基本形成覆盖城乡、便捷高效、均等普惠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实现公共法律服务专业化、多元化的发展目标。地方高校法学院系利用自身拥有的专业优势,投身区域公共法律服务建设,不仅能够丰富公共法律服务的供给渠道、提升服务质量,也是地方高校法学院系服务社会、推进教育教学改革的现实需要。

一、地方高校法学院系参与公共法律服务的意义

(一)参与公共法律服务能够丰富公共法律服务的供给渠道

长期以来,公共法律服务主要由地方政府提供,具体由司法行政部门负责。随着社会法治化进程和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单纯由政府提供公共法律服务已经难以满足现实的需求,市场机制的缺乏也不利于公共法律服务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在政府主导下,吸纳各方主体参与公共法律服务,充分发挥市场和社会的作用,有利于激发公共法律服务的生机和活力,丰富公共法律服务资源供给,优化服务体系。地方高校法学院系师生长期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和学习,具有深厚的理论功底,在立法建言、法律培训、法制宣传、法律援助和纠纷调解等方面拥有很强的专业和身份优势,引导、鼓励、支持地方高校法学专业师生参与公共法律服务,对于提升公共法律服务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二)地方高校法学院系开展服务社会的重要形式

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服务社会和文化传承与创新是高校的四大功能。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文化传承与创新均是服务社会的体现。此外,高校服务社会还包括高校师生直接为当地社会提供服务,推动地方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2]。在服务社会的过程中,高校不仅能够有效展示和宣传自己的办学业绩,也能通过与地方政府的合作争取更为良好的外部环境和办学资源。地方高校法学院系师生参与公共法律服务是服务社会的重要形式,通过为社会公众提供法律咨询、法制宣传、法学讲座、纠纷预防和调解等活动,不仅有利于切实提高民众的法律知识和法治观念,对于推动社会民主、法治进程,构建法治国家与和谐社会均有很大的帮助。在此过程中,还能够培养作为合格法科学生必须具备的公共意识和责任担当。

(三)地方高校推进法学实践教学改革的重要途径

美国法学家霍姆斯在《普通法》一书中提出“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可见,法学是一门实践性极强的学科。法学教育不能仅仅停留在理论教学层面,而必须辅之以丰富的法律实践,否则等于纸上谈兵,容易造成理论与实践的脱节[3]。当前,高校法学实践教学的形式主要是模拟法庭、法律诊所、专业见习、实习等。这些活动的开展,对于提高学生的法律认知能力、运用法律知识分析问题的能力以及文书写作能力均有一定的帮助,但是由于未能实际参与到真實的法律事务当中,学生所学知识并未得到真正的检验,很难获得从事法律职业所需要的更为综合的沟通协调、解决问题的能力。这也是当前法学教育的一大痛点。地方高校法学院系教师带领学生参与公共法律服务,让学生直面生活现实,并运用所学知识分析、解决纠纷,能够极大地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推进法学专业实践教学改革。

二、地方高校法学院系参与公共法律服务的现状

(一)途径不够通畅

当前,地方高校法学院系因为学生专业实习、见习等原因,与地方司法机构的联系相对较为密切,但与司法行政机关的交往明显不够。有关公共法律服务的相关问题,司法行政机关作为主管部门与高校法学院系的沟通合作还十分有限,很多公共法律服务项目也没有委托给高校法学院系。在实践中,地方高校法学院系自身往往会通过一定的形式参与区域公共法律服务,比如以“3·15”“12·4”等为契机,送法下乡、提供法律咨询和宣传,也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这些活动往往由学生社团自发组织,形式较为单一,带有宣传和应付目的,活动深度和学生参与度都明显不够,效果不尽理想。

(二)缺乏有效激励

对于地方高校法学院系的教师而言,参与公共法律服务对于其职称、职务晋升并无实质性帮助;对于学生而言,参与公共法律服务与其学业也没有直接的关联。这也导致实践中师生参与公共法律服务的积极性普遍不高,即使偶尔接受指派参与公共法律服务,也只是应付了事,不仅没有提供较高水准的法律服务,学生在此过程中也没有实际受益。对于司法行政部门而言,希望短时期内就能够为公众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则其辖下的律师自然成为首选。如果选择地方高校法学院系师生参与公共法律服务,其中不仅存在沟通、协调方面的障碍,尤其是学生的加入,还存在培训成本和风险承担等问题,这些都影响了司法行政部门与地方高校法学院系合作的意愿和决心。

(三)经费十分欠缺

公共法律服务必然会有一定的花费和支出,经费不足是当前制约地方高校法学院系参与公共法律服务的因素之一。以笔者所在的高校为例,法律咨询社作为学生社团,本身并没有固定的常规经费。法律咨询社每年举办的两次送法下乡活动,其活动支出主要由相当有限的学工经费承担。为了节省支出,法律咨询社往往将活动范围控制在学校周边,这不仅严重压缩了法制宣传活动的受众面,而且其影响和辐射也非常有限。囿于经费短缺,具体的活动项目往往也相当简单,个别时候仅仅是发放一些法律宣传单,至于法制宣讲、法律咨询等更为深入的活动则付之阙如。

三、地方高校法学院系参与公共法律服务的路径选择

(一)加强校地合作,搭建公共法律服务平台

考虑到地方高校法学教育教学改革的现实需要,地方高校法学院系应当走出校门,在充分沟通协商的基础上与地方司法行政部门签订合作协议,共同搭建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地方司法行政部门定期将该地区的部分法律讲座、法律咨询、普法宣传、法律援助、纠纷预防和调解等法律服务事宜委托给法学院系承担,支付一定的经费,并通过加强监督和考核保证服务的质量和效果。此外,地方高校法学院系也应将目光瞄向基层,积极主动为乡镇、村庄和社区提供公共法律服务,为乡村振兴提供法律保障。作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重要组成部分的“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制度就是一个很好的切入点。

(二)拓宽公共法律服务形式

除了进一步提高传统普法宣传、法律咨询的服务质量之外,地方高校法学院系应当通过与地方司法行政部门和社区的合作,将合作的重点放在法律援助和纠纷的预防与调解方面。通过教师带领学生面对、解决真实的法律纠纷,能够更好地提升学生的实践能力和综合素质。当然,为了保证让尽可能多的学生参与其中,地方高校法学院系内部应该制定一个尽可能翔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待活动结束后,从社会受益度和学生受益度两个大的层面对活动效果进行综合评估、总结和反思,提出对策措施,为下一次活动的更好开展提供参考。

(三)优化激励机制

缺乏有效激励是当前地方高校法学院系参与公共法律服务的重大障碍。为了激励教师积极参与公共法律服务,学校应当适当调整评价体系,认可教师参与和指导学生参与服务地方社会的工作量,将社会服务及其效果纳入到教学评价、评奖评优以及职称评审等过程当中,让积极投身社会服务、带领学生参与社会实践活动并取得良好效果的教师能够得到应有的认同和回报。此外,地方高校法学院系可以聘请司法行政部门的相关负责人为校外实践教学导师,增强其与法学院系教师一起带领、指导学生参与公共法律服务的动力。当然,更为迫切的是,在国家层面出台政策,要求法检和司法行政部门更加全面担负起培养法律人才的使命和责任。

(四)加强物质保证

经费欠缺和其他物质条件的匮乏影响了地方高校法学院系参与公共法律服务的力度和效果,亟須化解。一方面,地方高校应该为法学院系师生服务地方社会提供办公场所、办公设施和经费,维持机构的常规运转,解决师生的后顾之忧。另一方面,针对具体的公共法律服务项目,如果系司法行政部门委托,应当由司法行政部门出资或购买相关服务。如果系法学院系师生主动为之,应该由学校教务部门提供实训专项费用。此外,地方高校法学院系还可以加强与律师事务所的深入合作,获取一定的办学经费赞助,聘请资深律师为实践教学校外导师,促进合作的可持续发展。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践,服务社会是高校的重要使命,地方高校法学院系参与地方公共法律服务,能够实现地方高校法学教育与地方法治建设的互惠双赢,理应得到各方主体的高度重视与积极参与。破解体制机制障碍,积极搭建合作平台,优化合作内容与形式,并积极付诸实践,则光明的前景可期。

参考文献:

[1]陈云良,寻健.构建公共服务法律体系的理论逻辑及现实展开[J].法学研究,2019,(3).

[2]包红光,杨翠兰.论地方高校法学教育与地方法治建设的良性对接[J].法制博览,2015,(27).

[3]闫宝龙.地方非政法类高校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的现状剖析与改进建议:上[J].科技经济导刊,2018,(36).

[责任编辑  李金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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