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们如何一再“拒绝组织挽救”
2020-08-02杨鑫宇
在落马官员的通报中,“拒绝组织挽救”的说法并不常见。这一表述的存在,意味着组织一定施加过对涉事干部进行“挽救”的努力,只是因为这些人并未认清形势,辜负了组织的期待和好意,才走入了无可挽回的境地。
王共伟被查,一个不折不扣的“两面人”
2020年5月12日,安徽纪委监委官方微信“安徽纪检监察”公布了一则党纪政纪处分的消息,消息的主角是安徽省萧县原县委书记王共伟。此时,距离王共伟在去年10月21日落马,已经过去了大半年的时间。
经查,王共伟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与他人串供,转移、隐匿赃物,对抗组织审查;违反组织纪律,在组织谈话、函询时不如实说明有关问题,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房产事项;违反廉洁纪律,收受礼金,接受管理服务对象旅游安排,违规报销个人费用;违反工作纪律,违规干预、插手司法活动;违反生活纪律;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涉嫌受贿犯罪。最终,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有关部门对王共伟作出了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的“双开”处分。
颇具讽刺意味的是,就在王共伟被查一周前,2019年10月14日,王共伟还在萧县全县深化“三个以案”警示教育专题推进会上表示,要“坚持以曾超(安徽省灵璧县原县委副书记、县长)等违纪违法典型案件为镜鉴,高质量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推深做实‘三个以案警示教育,确保取得实际成效”。然而,就在他说完这些话后不久,他便也因违纪违法被查,并被查出了一系列性质恶劣的问题。从这个角度上看,王共伟也可以说是一个不折不扣的“两面人”。
他们一再“拒绝组织挽救”
值得注意的是,在官方发布的关于王共伟的处分通报中,有一段十分特殊的表述——王共伟“一再拒绝组织教育挽救”。
尽管在落马官员中,有不少人都存在对抗组织审查与不老实交代自身问题的情况,但是,“拒绝组织挽救”的说法却并不常见。这一表述的存在,意味着组织一定施加过对涉事干部进行“挽救”的努力,只是因为这些人并未认清形势,辜负了组织的期待和好意,才走入了无可挽回的境地。
自今年以来,各地纪检监察机构查处了一批存在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的问题官员。其中,王共伟并不是唯一被指存在“拒绝组织挽救”问题的官员。
2020年1月3日,安徽省马鞍山慈湖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党工委原书记兼管委会原主任郎平被“双开”,其处分通报中,就提到了郎平“多次拒绝组织教育挽救”。
2020年1月21日,安徽省委原委員、省交通运输厅原党组书记、厅长施平被“双开”,在其处分通报中,也出现了“辜负组织信任,拒绝组织挽救”的说法。
值得注意的是,王共伟、郎平和施平三人,都是在安徽省担任要职的官员,发布他们处分通报的,也都是安徽省纪委监委。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在安徽省纪委监委的工作之中,对问题官员展开教育与挽救,是十分重要的一环。在这种情况下,某些问题官员自以为可以掩盖罪行,对组织的挽救与教育不屑一顾,甚至大加对抗,只能说令人遗憾。
组织如何挽救,某些干部如何“不领情”
相比王共伟、郎平、施平等人,只是在通报中被提及存在“拒绝组织挽救”的问题,杭州富阳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孙建福“拒绝组织挽救”的过程,在媒体的报道之下,得到了详细的披露。我们也可以借此看到,组织是如何试图挽救问题干部,某些干部又是如何“不领情”的。
2016年底,杭州市富阳区纪委监委收到关于孙建福相关问题反映,经研判分析决定以谈话函询方式对其房产、收入等情况进行核实,要求其对一处高档房产的面积、购买和装修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在担任城建集团一把手期间插手工程建设情况进行说明。
接到函询件后,孙建福很快作出回复:“我购买房子和装修的资金都是夫妻两人的合法收入。我到城建集团工作以来重制度建设,规范招投标工作,没有插手工程承揽及招投标工作。”
但根据区纪委监委工作人员综合掌握的情况,认为孙建福根本没有讲清问题,是在和组织打“马虎眼”,遂于2017年6月15日对孙建福开展第二次谈话函询。此次谈话函询内容与之前相比,还增加了孙建福先后购置8处房产、收受礼金礼卡等事项,并向其重申客观如实报告、宽严相济处理的要求。
但孙建福仍执迷不悟,不仅没有理解区纪委监委的良苦用心,实事求是地向组织说明问题,争取从宽处理,还一边向组织隐瞒事实真相,一边授意其妻先后两次出售其违规收受的礼卡17万元,将其违规收受的13箱茅台酒转移至亲戚处藏匿。
孙建福一次又一次“耍心眼”的做法,让有关部门认定,其毫无悔改的诚意,也无意接受组织的关心。于是,孙建福被立案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最终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同时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一直以来,从中央到地方,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在工作中都坚持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严管厚爱结合的原则。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在一篇谈及执纪“四种形态”的文章中提到:“党员干部走上违纪违法道路,都有一个从量变到质变、积小错为大错的过程。审查调查后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只是极少数,教育挽救干部是更重要的工作。”从这个角度上看,有关部门对问题官员展开教育挽救,是对纪检监察工作原则的有力贯彻,而不是给予个别人的“特殊待遇”。但是,如果这些被教育、挽救的对象并“不领情”,等着他们的自然只能是严厉的惩处。
(《中国纪检监察报》 杨鑫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