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合作社转型与中国乡村振兴
2020-07-31张文潇
摘 要:中国农民合作社的建立与发展经历了漫长的探索期。从新中国成立之初以供销合作社为代表的各类合作组织在计划经济时期充当的“以农辅工”的沟通中介,到改革开放初期成为促进农村商业复兴的改革着力点,再到作为对新时代“三农”问题做出回应的组织基础,农民合作社构成了影响乡村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和实现乡村振兴的主要动力。为此,在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的进程中,我们更应该汲取以往发展经验中的精华,从人员、制度和组织三方面入手,即充分肯定农民的主体地位,引导其自主化、组织化发展,建立健全保障制度,明确合作社的功能与定位,实现合作社的良性转型。进而在实现乡村振兴的努力中,依托于合作社制度,辟出一条可行之路。
关键词:合作社;乡村振兴;乡村商业
中图分类号:C912.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5099(2020)04-0044-10
Transformation of Farmers Cooperatives
and Rural Revitalization in China
ZHANG Wenxiao
(Public Administration, Beijing City University, Beijing, China, 100083)
Abstract:
The establishment and development of Chinese farmers cooperatives have gone through a long period of exploration. In the beginning of the founding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various cooperative organizations represented by supply and marketing cooperatives acted as the communication intermediary of “supplementing industry with agriculture”during the planned economy period. Until the early stage of reform and opening up, they became the focus of reform to promote the revival of rural commerce, and then in the era, as the organizational basis for responding to the “three rural”issues, farmers cooperatives have become an important factor influencing the development of rural society and the main driving force for rural revitalization. Therefore, in the process of advancing the modernization of agriculture and rural areas, we should learn from the essence of past development experience and start from three aspects: personnel, system and organization, namely, to fully affirm the subject status of farmers, to guide their independent and organized development, to establish and improve the security system, clarify the functions and positioning of cooperatives, so as to realize the virtuous transformation of cooperatives. Furthermore, in the efforts to realize rural revitalization, relying on the cooperative system , we can open up a viable path.
Key words:
cooperatives; rural revitalization; rural commerce
一、農民合作社的建立
从根本上来看,中国农民合作社的建立起源于对资本主义经济学背后一整套的对资本主义生产体系的反思与批判。事实上,这一思潮早已在世界范围内展开且延续了数百年,其中以社会主义理论最为广泛且强劲。16世纪初,托马斯·莫尔为揭露资本原始积累,批判剥夺农民土地的圈地运动乃至新生的资本主义关系,虚构了一个在其中人们享有平等权利、财产实行按需分配的以公有制为基础的乌托邦,并以此倡导消灭私有制,建立公有制[1]。19世纪初期,这一思想在欧文、圣西门和傅立叶等“空想社会主义者”的推崇下达到顶峰,他们均主张建立一个没有资本主义弊端的理想社会,而合作社则构成了理想社会的组织基础。
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及其内部矛盾的日益尖锐,马克思和恩格斯批判性地继承了空想社会主义的思想成果。在《共产党宣言》中,他们指出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将撕裂所有的社会关系,“资产阶级在它已经取得了统治的地方把一切封建的、宗法的和田园诗般的关系都破坏了。它无情地斩断了把人们束缚于天然尊长的形形色色的封建羁绊,它使人和人之间除了赤裸裸的利害关系,除了冷酷无情的‘现金交易,就再也没有任何别的联系了。”[2]基于资本主义体系的种种弊端,他们号召全世界的无产阶级联合起来,用暴力推翻一切现存的资本主义制度。其中,生产合作社对于从资本主义向社会主义过渡,具有重要的意义。用合作社改造农民,用合作社引导农民走社会主义公共占有的道路,是恩格斯一贯的合作社过渡理论[3]33。
马克思、恩格斯的科学社会主义深刻地影响了以苏联为首的社会主义国家,并在列宁、斯大林、毛泽东等人的倡导下选择性地继承并发展出了各具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具体到经济领域,他们相信,只有在以集体为基础的社会主义或共产主义社会,才能通过对经济规律的认识和预先计划做到按比例分配[4]3。以此为基础,社会主义中国逐渐发展了一套计划经济的体制,政府的指令性计划一度完全取代了市场那只“看不见的手”,由国家对商品生产、商品流通和资源配置进行统一指导与分配,国有企业、集体合作社垄断着商品市场,行使着各项经济职能。
围绕这一体制,学者针对其起源展开了讨论。有学者认为,在某种程度上,中国之所以会选择依托于合作社实现计划经济体制,一方面是受到了西方经济大萧条与苏联工业化的影响;另一方面,则是源于我们对马克思主义者之于社会主义社会实行计划经济的设想的教条主义的理解和模仿,甚至平移、复制苏联经验的渴望[5-6]。此外,一部分学者从当时中国的社会背景出发,指出这种体制是内生的,根植于中国历史文化传统与经济社会发展演变的历史逻辑之中,由历史的路径依赖决定[7]26。而另有学者的论述别具启发意义,他们指出,这是中国基于经济现实为走上工业化道路、克服发展障碍的一种策略性选择[6,8-10]。
这类组织在中国的正式建立可追溯至毛泽东在七届二中全会上所做的报告:“单有国营经济而没有合作社经济,我们就不可能领导劳动人民的个体经济走向集体化,就不可能由新民主主义社会发展到将来的社会主义社会,就不可能巩固无产阶级载国家的领导权”。根据这一思想,《共同纲领》对合作社经济的性质和任务做出肯定,并规定了针对合作社的政策。随后,中央合作事业管理局(1949)、中华全国合作社联合总社(1950)先后成立通过自上而下的大力宣传以及自下而上的社员入股,供销合作社及其他各种类型的合作社在基层各地纷纷建立,它们成为贯通全国的网络体系,在国家工业化与城乡经济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1954年,全国基层合作社已发展到约3万个,共组成2 000多个县联合社,供销合作社社员数达1.55亿[11]。与此同时,党还在城市和中心市镇设立了国营贸易公司。到 1955 年,合作社和国有公司一起至少掌握了农村市场零售业的半数[12]127。
供销合作社在农村市场的主导地位并不是基层自发完成的,这伴随着中国对传统小商小贩由上而下的长期改造甚至取代。毛泽东认为,小商人“一般不雇店员,或者只雇少数店员,开设小规模的商店”,并把他们列入农民以外的各种类型的小资产阶级,刘少奇在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的政治报告中将小商小版界定为“个体的商业劳动者”,小商小贩兼具商业劳动者和私有者的双重性意味着对他们要进行改造。1956年中国近五分之四的小商小贩走上组织起来的道路,好几十万小商小贩在年初的社会主义改造高潮中被国营商业、供销合作社吸收参加工作和被批准参加定股定息的公私合营商店[13]15-17。基层市场上的店主和行商们在极大的程度上依赖合作社和国有公司提供货源[14]。
供销合作社得以巩固和发展依赖于更大的时代背景。1953年中共中央公布了过渡时期总路线,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逐步实现社会主义工业化,这是总路线的主体;二是逐步实现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其中,对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经历了互助组、初级社、高级社三阶段后基本完成,全国加入合作社的农户达96.3%。农业的集体化改造为供销的垄断性提供了物质基础,商业不再是个人与个人或集体之间的对接,而是集体对集体之间的对接,生产大队在很大程度上确保了供销合作社的“供”与“销”。这样,国家试图用统一计划来代替自由市场机制,切断农民经济与市场的联系[15]56。有学者因之将供销社称为国有商业体系在农村流通领域的延伸[16]。
在对建立之初的供销社、合作社的宏大社会历史背景进行梳理的基础上,本文将集中关注以下三个问题:供销合作社的定位究竟是什么?这类合作组织对于农村商业发展起到了何种作用?对现代中国社会而言,农民合作社应该以何种方式完成转型以充分承擔乡村振兴的使命?为尽可能全面呈现农民合作社在乡村社会中的定位与功能,在此,我将以小豆村供销合作社为线索展开深入分析。小豆村供销合作社成立于1947年,最初是由农村社员在共产党的积极倡导下以集资入股的形式组建的供销合作类组织的雏形,后几经改革正式设立为中心供销合作社,下辖三个基层合作社(也称“分销店”)。2016年10月至2018年3月,我曾在小豆村开展了一年有余的田野调查,随后不断往返,共完成了对66位与农产品生产与流通相关人员的访谈,包括各个时期的合作社员工、栗农与栗贩,这为本文的撰写积累了一定的资料。
二、供销合作社的定位与计划经济中的“以农辅工”
供销合作社的定位究竟是什么?从形式上看,供销合作社是不隶属于国家机构的自主联合体,但是,他们的运营功能中包括为国有贸易公司收购土产和销售外来品。在此基础上,二者共同致力于农村贸易的社会主义化[12]127。刘少奇指出供销社为农民“应该办”而且“必须办”的三件事:
第一,是把他们多余的生产品推销出去,并且在价格上不使他们吃亏;第二,供应他们所需要的生产资料,并且在价格、质量和供应的时间上都不使他们吃亏;第三,供应他们所需要的生活资料,同样在价格、质量、时间上都不使他们吃亏,能较市价便宜一点。如果力量不足以完成以上三项,那么就先办“推销”,再办“供应”。
可见,供销社的主要任务是“卖出去”与“买进来”,从而在国家建设的过程中兼顾农村的发展与农民的利益。那么,供销合作社是否实现了这种设想?在村民对小豆村供销社建立之初的回忆中,该社受其自身与自由市场存在差价或收购计划的限制,并不能充分满足农民的销售需求,人们往往会绕远到邻近的自由市场销售农产品。“1951年,咱们这儿的山楂到天津卖七八万
当时通货膨胀,1万元约合现在1元。块钱(100斤),咱们这儿两三万。那时候雇马车,一马车拉2 000多斤儿,走4天,到天津。这一趟好几天,但也就是几斗棒子(玉米)钱儿”
以上内容根据访谈录音整理,访谈时间:2016年12月21日;访谈地点:古木县;访谈对象:田毅。。
另一方面,供銷社供应的产品无法满足人民的基本需要,在建立初期,它勉强为农民提供了盐、油一类的基本生活资料,对生产资料的供应就更为鲜见,这点在中共中央农村工作部办公室关于《八个省土地改革结束后至1954年的农村典型调查》中得到了数据上的支持[15]55-56。换言之,供销社最初并非是农民出售产品的最佳选择,也未能满足农村的消费需求。既然如此,供销合作社是如何获得在农村的优势地位的?
从“销”的角度来看,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与各类农产品的统购统销为供销社的优势地位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原来个人自由交易的农产品必须经由集体化的大队交到供销社来换取利润,并用于日后的集体开销和分配。伴随着人民公社运动的展开,国家不再与具体的农民打交道,而是与组织化的生产队打交道,尽管牺牲了个体农民的积极性,但是换来了国家财政汲取效率的提高[17]29。1953年,粮食统购统销政策施行,随后,1957年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国家计划收购(统购)和统一收购的农产品和其他物资不准进入自由市场的规定》明确指出:
对于国家规定计划收购和统一收购的两类物质,国家只委托一定的国营商业部门和供销合作社执行收购任务。其他不是由国家指定担任收购任务的企业、机关和团体,都不准进行收购。既不准派人到农村去收购,也不准在城市中收购私人贩运进城的计划收购和统一收购的物资。对于违反这一规定的企业、机关和团体,当地人民委员会应当给予严格的处分。
从“供”的角度来看,供销社管控了农村的消费领域,在农民的日常中转化为粮票
1955年,国家开始发行粮票,至1993年全国范围内停止使用粮票,这期间新中国发行的全国粮票(先后印制共9套)、地方粮票和军用粮票品种总数就达到14 000多种。、布票……
过去买点儿啥都要找供销社,买点儿灯油都是。那时候买东西还先要有布票、粮票,然后再用钱买,否则有多少钱也买不了。比如,几块点心,就需要二两粮票、一毛钱。有时候,你有票据也未必买得到,当时有些紧俏商品,像自行车、手表、缝纫机等都得找供销社。这些紧俏商品都是需要主任批,且得排号呢。为什么当时那么多人想去供销社?那阵儿咱们物资特别匮乏,但供销社就有便利条件。
以上内容根据访谈录音整理,访谈时间:2016年10月9日;访谈地点:大树沟村;访谈对象:董少辉。
国家希望通过对重要农产品和其他物资的计划收购以及统一收购来保障城乡重要物资流通的畅通,但这几乎杜绝了自由买卖的可能,国家在通过供销合作社实现“以农辅工”的同时,隐含地强化了这一组织体系的优势地位
据统计,国家商业部门、供销合作社收购比重,1952年为64%,1953年到1957年平均为77%,1958年到1975年平均为88%,1976年到1978年平均为85%。参见:陈振平,“计划经济时期供销合作社的制度评价分析”,载《陕西财经大学学报》,2013年,第1期,第68页。。
国家计划或导向的发展在强化供销社优势的同时,也使其在发展过程中偏离了自身最初的定位,未能实现刘少奇理念中的“推销”与“供应”。这一组织体系一度
忽视甚至压制农民的个体需求,农民在生产队挣得的工分不足以支付其基本的生存成本。加之,供销合作社的财产不再属于原有的特定团体(投入股金的社员)。政府将其对合作社的扶持作为投资,在多次的改制过程中变革了供销合作社的财产关系,把集体财产甚至社员个人财产转变为了国家的财产。社员感受不到财产的归属,他们既不对供销合作社的财产损失负责,也不享受供销合作社的财产权益,这促使他们对供销合作社失去热情、信任和支持[18]68。
在1957—1978年间,中国在计划经济之下尚存在一部分未被纳入国家计划的非计划经济因素,它们在一定程度上调节着物资的生产与流通[19-20]。由此,出现了公开或隐蔽地企图摆脱国营商业、供销合作社的领导,甚至摆脱生产大队领导的情况。这个过程意味着对大队的生产活动的松懈甚至逃避,正如电影《青松岭》所展现的,人们要想赚得额外的收益,就得想办法(如装病等)来将原本应该用在生产队里的劳作时间和精力放在进山“找山货”上。
然而,这样一个隐秘而细小的缺口也随着集体化的深入而遭遇封堵,这可以从古木县的一份报告得到证实。1965年12月8日,县委员会批准了关于其下辖区域内《供销社领导干部全部兼任生产大队副队长情况及今后意见》的报告
材料来源于古木县供销合作社档案室。,直接为供销合作社对生产队的渗透与领导提供了合法性依据。除了落实到基层农民的监督与管控,国家还从买方入手,严令禁止农产品的自由买卖
1974年11月15日,国务院、中央军委联合发出《关于严禁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自行到农村采购农副产品的通知》指出:中央曾经明确规定禁止自行到农村采购农副产品,但近来不少单位不顾中央三令五申,有的抬价抢购,有的用国家统配物资换购,有的与投机倒把分子勾结进行套购,严重地冲击国家计划,使国家本来应该收购的东西收购不上来。通知重申:(1)一切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不许自行到农村、集市采购统派购农副产品,未经产地的市场管理部门批准,不许自行采购三类农副产品。(2)社队的统派购物资,一律向当地商业部门交售。(3)商业部门要提高服务质量,做好农副产品的收购与供应工作,严禁“走后门”。(4)进一步加强市场管理。。另外,从1966年起,农村生产强调“以粮为纲”,集体副业和家庭副业都受到了严格的限制,加上管理采用“一刀切”的手段而忽视各地差别,在分配上强调平均主义,集体吃“大锅饭”,农村经济几乎陷入了停滞的状态[21]51。这种渗透不仅是经济领域的生产生活上的,供销社的一家独大的后果直接体现在了农民的观念想法与行为习惯上的,他们充分信任并依附于供销合作社。
这种情况几乎持续到“分田到户”,其后果在基层供销社的破产中集中爆发。需要注意的是,另有学者将计划经济的失效归结为人们在现有生产力条件下的工业社会中,很难及时采集和处理社会的需求、生产和环境等方面的信息,并快速做出反馈,因而不能实现推动生产力发展和防止经济危机等目的[22]37。
无论如何,中国的社会主义计划经济最初显然并未按照马克思所设想的建立在资本主义社会化大生产基础之上,它所面临的任务不再是解决生产社会化与生产资料私人占有所导致的“无政府状态”,而主要是如何加快工业化,即解决工业化的资金问题、优先发展重工业问题、城市化问题[23]43-45。从这个角度来看,计划经济体制的确立以及其组织基础合作社的创建,最初都服务于中国的工业化建设,在中国的现实场景中,这类实践通过“以农辅工”的形式而得以实现。换言之,中国城乡之间的供销关系为新中国走上工业化道路而进行的原始积累提供可能,合作是基础,而带合作性质的组织机构则是这类积累的重要媒介。
哈耶克指出,社会主义者主张为了实现财富的公平分配,需要政府垄断一切的经济资源,废除生产资料私有制,用一个中央的计划机构来取代为利润而工作的企业家,集中管理和控制社会生产和消费。但在一个完全社会化的国家里,这就意味着对就业的全面垄断,国家作为唯一的雇主以及一切生产资料的所有者,拥有不受约束的强制权力,而这必将导致极权主义的出现[24]。在中国的乡村社会,这类极权突出表现在供销合作社对于商品流通的垄断乃至社会生活的深刻影响上,这类组织贯彻“以农辅工”的原则,在维持农民最低生活标准的前提下努力满足中国追求高速工业化和建立独立工业体系的需要,然而代价却是乡村因不断向城市输血而造成自身元气大伤,各类社会问题也日益显现。单靠农村与农民的奉献精神和能动性来应对层出不穷的问题难上加难,而那些束缚、压制他们的“合作”关系似乎再难维持下去了。
三、合作社改革与农村商业的复兴
在这样的背景下,1978年安徽凤阳县凤梨公社小岗村的农民秘密签订一份包干保证书,强调“分田到户,瞒上不瞒下”。自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始,中国开始实行一系列对内改革、对外开放的政策,中国开始向市场经济转变
按照武力的划分,中国的计划经济从形成到消亡, 大致经历了四个阶段:第一个阶段(1949—1952)是为建立计划经济创造条件阶段;第二个阶段(1953—1957)是计划经济形成阶段;第三个阶段(1958—1978)是计划经济完整形态阶段;1979 年至今為第四阶段,即计划经济逐渐消亡和市场经济逐渐建立阶段。参见:武力:“中国计划经济的重新审视与评价”,载《当代中国史研究》,2003年,第4期,第37-46页。。对内改革最早始于农村改革,农村改革的标志为“分田到户”,即实施“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这是一种自发性的制度创新代替了原先强制性的制度安排,即制度建设发生了从“自上而下”到“自下而上”的转变[25]95-97。
为顺应时势,国家“自上而下”对传统的合作社组织进行改革,在1982年发布的第一个关于“三农”问题的“中央一号文件”中肯定了供销合作社的重要作用,它是城乡经济交流的一条主要渠道,同时也是促进农民经济联合的主要纽带。另外,文件还指出了当时农村商品流通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尤其是农村经济不适合发展商品经济的需要的问题,进而提出要逐步对供销合作社进行体制改革,即“基层供销社恢复合作商业性质”,由此,将合作社的经营活动与农民的经济利益联系起来。1986年“一号文件”进一步提出供销合作社要适应农民发展商品经济的要求,必须加快改革步伐,彻底成为农民群众的合作商业。以邓小平为主的国家领导引导了市场经济的推进,为合作社的改革提供了充分的制度环境
1984年,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首次提出的“在公有制基础上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突破了把计划经济与商品经济对立的观念,确认社会主义经济是建立在公有制基础上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1987年,邓小平明确提出:“计划和市场都是方式,只要对发展生产力有利,就可以用。”随后召开的十三大阐明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体制应是“计划与市场内在统一的体制”,提出“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在全球化、现代化与城市化全面展开的背景下,市场经济在某种程度上取得了相对于计划经济的优越性,乡村商业逐步复兴,但同时仍存在诸多亟待解决的现实性问题。
直至90年代,农村经济作物的出口权几乎仍由外贸公司原属供销社系统,1987年县外贸公司从县供销社分立出来,成为独立公司。垄断,基层供销社代为收购
然而,这种在生产队—供销合作社—外贸公司之间构建起来的近乎“完美”的基于信任的合作关系随着1983年的分田到户逐渐破裂。分田到户后,村民各自承包了土地,可以自由到供销社、个体商店和集市上购买所需物品,农产品也开始由“公有”转向“私有”。但板栗作为一个重要的商品,仍由供销社统一收购,如私自倒卖,将会受到当地工商部门的处罚,由此,小豆村供销社与当地农民之间依然保持非常密切的关系。人们想方设法地提高农作物产量,或者争取把自己辛苦收获的农产品卖到最好的价格。
这时,供销合作社直接面对的收购对象不再是沉默的集体(生产队),而是更加积极主动的个体(栗农)。在供不应求的板栗市场中,相对灵活的小商贩而言,供销社一般出价较低,“有胆量”的农民纷纷转向“地道战”式的商业活动中。一些头脑灵活的合作社员工则转而成为商贩,偷偷摸摸地利用职务之便,以个体名义收购板栗,赚取差价,甚至有的基层合作社出现整套人员的“阳奉阴违”。
张顺,1991年调至小豆村中心社下属的大树沟供销社做会计,随后不久卢主任示意他做假账
比如:袜子,供销社卖价定价为1.5元/双,本来是合格产品,但可以向上说明“因产品质量存在问题,以0.5元/双的价格处理”,实际上仍是以1.5元/双的价格出售,从中获取1元差价。这是门市部的差价,采购组的差价则要更多。比如,收购板栗,一吨板栗的收购价格为2 000元/吨,但可以向上报账为3 000元/吨。另外,关于损耗,也会作假,以少充多。。假账是在非常隐秘的情况下完成的,许多业务都只有主任、会计知晓,别人无从查证。与供销社存在某种联系的村民,也陆续参与到这种隐秘的商业活动中,形形色色的人通过供销社的熟人关系把各种成色的农产品经由供销社出售给外贸公司。显然,许多在计划经济时期严把质量关的合作社员工在心态上发生了转变,他们联合农民、商贩甚至外贸公司的验质员共同完成了对“公家”的欺骗,这种情况在市场全面放开后愈发严重。
眼见周边做板栗生意的朋友生意搞得红红火火,日子越来越富裕,张顺的弟弟张和跃跃欲试。终于在秋天他与妻子一起到其他乡镇收购了板栗,满载而归。张和心中欢喜,到家后先请大哥把关,可张顺跟着弟弟到车上一看傻了眼。好几吨,都是假栗子
小豆村所属县的本地板栗因品质高被称为“本地栗”,收购价格较高,其他地区品质较低的板栗被称为“假栗子”。!张顺一边责怪兄弟太过鲁莽,一边想办法为这些板栗找销路。兄弟两人商量后觉得,除了向卢主任求助外,别无他法,除了供销合作社,没有个体商户能够接收这部分板栗。兄弟俩抱着“糊弄公家,也别害巴个人”的想法,当夜忐忑地骑车到了卢主任家。
张顺:表兄
张顺家与卢主任家属于远方亲戚,因此,私下以表兄弟相称。啊,张和这边儿有点儿事儿得求你咧,你要是能办,就费费心。
卢主任:这前儿咧,啥事儿吔?
张顺:张和收咯点儿栗子,挨贩子糊弄咧。
卢主任:那咋儿弄呢?多少吔?
张顺:大概齐4吨左右。
卢主任:啧!张顺你说,我是干这个的,你也是干这个的吔!那咋儿弄呢?
张顺:唉!别说这个咧。张和他们两口子当时分家都挺困难的,可想弄点儿栗子赚点儿钱呢,弄咯好几吨假栗子。啧!咋着儿你也给想想招儿吧!
卢主任:那哪儿有那方儿吔?
张顺:总而言之,你比我们强吔?人到难处咧,你帮一把吧,要不这日子更不过了咧。
卢主任:唉!下回可别弄这个咧……后晌弄吧,白天你耍把这个也不中吔。
以上内容根据访谈录音整理,访谈时间:2016年12月26日;访谈地点:小豆村;访谈对象:张顺。
听到卢主任的应允,俩兄弟一分钟也不敢耽搁,当即雇了一辆车,连夜把板栗拉到了大树沟供销社……结果,张和没赔钱,但大树沟供销合作社损失了约3万多元。
类似情况愈演愈烈,为应对这种困境,外贸公司的验质要求也逐渐提高。外贸公司在公司内部安排专门的验质人员,负责出口商品在调拨发运之前,按照国家统一制定的验质标准、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数量组织验收。可见,验质的权力部分从基层供销社采购员分散给了对应的外贸公司的验质人员,在某种程度上供销社更加受到以验质员为代表的外贸公司的辖制。但由于当地板栗數量巨大,验质多采取抽检的办法,这使得个人/供销社在验质员配合下弄虚作假有了可能。事实上,外贸公司系统内部,除了内部员工良莠不齐,验质员被贿赂或者碍于人情存在徇私的可能,外贸公司也可能整体参与造假。
据中心社左主任的回忆,1995年,小豆村中心社的板栗收购业务的纯利润100多万。然而,从栗农贪小便宜掺和坏栗,到供销合作社员工为人情或谋利而以假乱真,再到外贸系统的审验不严、加工不精,都使小豆村及其所属县供销社出口板栗的质量明显下降,这逐渐成了当地板栗对外出口量降低的主要原因。1996年板栗的市场价格持续走低,与小豆村供销社合作的外贸公司临时收紧了购买计划,原本流通顺畅的板栗甚至出现了滞销的情况。小豆村中心社开始通知下辖分销店停止收购,但听闻手中的板栗销路将断的栗农怎肯作罢。
那年栗子的形势一会儿比一会儿下滑,老百姓一听到风声,就琢磨着可能要卖不出去,还担心降价,心想那就算供销社不给钱,也要赊卖出去。接到通知说不让收了,大门就关上咧,老百姓急,有的把栗子口袋从院墙撇进来的,有从底下(大门下面的缝隙)往里塞的,人再从外面跳进来。从哪儿都往里扔(栗子),往里跳。还有从门市往里闯的……
以上内容根据访谈录音整理,访谈时间:2017年1月6日;访谈地点:小豆村;访谈对象:卢主任。
这些把板栗硬塞到供销社,希冀着能通过供销社的网络把板栗流通出去,赚取利润的栗农失算了,他们把栗子卖到了供销社,却没有拿到相应的回款,这缘于板栗流通系统中的“层层欠钱”。由于倒卖的成本太大,许多收购方开始采取渐进赊购的方式。按往年的情形,这种“层层欠钱”并没出现过大问题,外贸公司会在拿到货款后付清赊销款。但1996年,购买方撤销了与外贸公司的合作协议,数量巨大的板栗一时找不到销路,只好积压在了冷库,直至损耗殆尽,由此,出现了“500万亏损”大案。2004年,大案发生后的第八年,县社才开始配合政府对小豆村供销社进行清产核资,对其内部资产与负债情况及所欠板栗款进行全面核实清理。最终,这个主要涉及8个基层供销社、324户社员的亏损在经过了8年的各种形式的上访、申诉和抗议后,分别以10%、25%的赔补而告一段落。
需要指出的是,尽管我们在此处提供了两个失败案例,但这无疑也反映出了农村商业在合作社改革过程中的复兴与活跃。然而,经济体制的快速转向使得卷入其中的各类经济参与者一时没有一条可供直接迈进的道路,从高度限制到突然自由,各自摸着石头过河,造就了一批“万元户”,也“淹”死了许多挣扎着转型而无力扭转的人。在这种情境下,谁也无法预料哪一步是正确或错误的。从表面上看,农户遭受损失,基层供销社的纷纷破产源于收购、销售等业务经营不善,实际上,这是以往积攒在合作组织中的问题的集中爆发。
四、合作关系转型与中国乡村振兴
如上文所述,在改革初期,面对供销合作社,农民仍然是缺少话语权而被边缘化的合作者。在面对巨大的市场,农民或者以隐秘而越轨的方式与垄断性质的组织开展合作,以牺牲集体利益为代价暂时性地攫取个人收益;或者成为单打独斗、缺少支撑而难以抵御风险的个体。农民是否应继续参与合作,以及通过何种方式参与合作成了中国乡村商业复兴中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由此,自上而下的改革不断深入,尤其在2007年《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实施后,农民专业合作社快速发展。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了“农民合作社是带动农户进入市场的基本主体,是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的新型实体,是创新农村社会管理的有效载体”,由此鼓励农民组办多元化、多类型的合作组织,合作社逐渐从农业专业合作组织演变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新型农业服务主体,合作社功能走向综合化,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将小农户融入现代农业产业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26]4。
然而,从组织程度上来看,有学者指出,这类合作社仍处于初级水平[27]32,[28]27-32。从这个角度来看,造成农产品流通乃至农村发展困局的深层次原因仍在于中国落后的农业生产经营方式带来的“小生产”与现代经济“大市场”之间的矛盾[29]。目前,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组织化程度低,其中,生产仍以家户的分散种植为主,而从事农产品流通的主要力量是单个或合伙经营的小商小贩,规模较小,缺乏统一的组织与管理体系,这使他们在市场中难以抵御竞争风险,维护个人利益[30]22。
党的十九大进一步深化了对农业、农村、农民问题的思考,习近平总书记做出重大决策部署,将乡村振兴战略作为新时代“三农”工作的总抓手。为保障这一战略的顺利实施,201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明确指出,为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要发展多样化的联合与合作,提升小农户组织化程度。注重发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作用,打造区域公用品牌,开展农超对接、农社对接,帮助小农户对接市场。由此可见,加强合作关系对于现代乡村农业发展尤为重要。
结合以往的发展经验,尤其在农业农村现代化的进程中,这一目标的实现有赖于合作关系的转型。至于如何推进这种转型,或许我们可以在费孝通先生早年关于其姐姐费达生所组建的“生丝精制运销合作社”的评价中找到一些答案。20世紀20年代末,费达生从日本学习制丝技术后返回祖国,并深入太湖地区的农村,开展合作运动,推广科学养蚕,由她所组建的合作社曾帮助入股的农户成功抵御了1930年资本主义经济危机所带来的重创。彼时的费孝通还是清华大学人类学专业的硕士,正值青年的他以其姐姐费达生的口吻撰文并指出,中国所处的困局需要通过发起农村运动来打破,而农村运动也有其重要的条件:
农村运动最重要的条件,是从事此种运动的人能有服务的热忱和技术的训练。没有服务热忱,不以事业的成功为人生最大安慰者,很不容易到农村去身受种种生活上的困苦。没有技术训练,即使到农村中去,也不容易获得农民的信仰,也不会产生重大的效果。[31]16
显然,现代的中国乡村已与费孝通提出的20世纪30年代的境况大不相同,在国家建设的过程中,中国乡村已基本实现脱贫并迈向美丽的生活家园,农民已然逐渐取代了外部力量成为了促进乡村发展的主体。然而,时至今日,面对改革与转型,我们仍旧无法规避“人”的问题,尽管人们无须传统农村生活中种种困苦的考验,但若想成就转型,依然要求转型的主体抱有“服务的热忱”与“技术的训练”。
在改革之初的实践中,我们已充分感受到了由于缺乏“服务的热忱”而带来的缺乏信念、以权谋私等对合作组织的损害,这将可能导向马克思所担心的人和人之间只有赤裸裸的利害关系和冷酷无情的现金交易的后果。因此,我们更应该警醒在合作社改革的过程中对于参与者心态的调整,换言之,合作社的转型,并不仅仅意味着经济利益上的合作,更加意味着参与者在心态和关系上的合作,不再锱铢必较,而是将自身得失融于合作关系,让渡利益,实现共赢。
从技术上来看,就农产品流通问题而言,有学者认为其本质是原来在全国城乡具有连锁经营性质且为“三农”服务的供销社系统解体之后,如何在云、网、端等新信息基础设施和大数据新技术条件下重构城乡物流网络[32]。以信息化技术为基础发展起来的农产品电子商务被认为是解决农村贫困地区农产品供求结构失衡、农民收入持续增长乏力的重要路径之一[33]55。但事实上,农产品流通的信息化水平普遍较低[27]33,农民对于电子交易方式的认识度、接受度或使用率也整体偏低,大多尚未实现借助信息化技术降低交易成本(物流成本等)[34]100-101,据统计,采用电子交易方式的农产品市场仅占全部农产品批发市场的 9.23%[35]98。可见,以此为基础的农村电商,尚不足以作为拉动农业升级、农村发展和农民增收的新引擎[32]25。如何锻炼自身,借助现在的技术、平台促进乡村发展,是新型农民合作社成员需要思考的另一问题。
另外,费孝通主张以系统性观点,即一种整体中各部分相互联系的视角来看待中国社会变革问题,并在这种意义上提出,单纯地引入技术并不能实现农民普遍的福利,为达到这一目的,还必须辅之以既能体现社会价值又能调动人们宗教式的热忱为社会服务的社会制度。这种制度最主要的性质为“一切生产器具由参加工作的农民所有;一切管理及行政的权力,由合作员掌握;一切利益由合作员公平分配。”相较于营业丝厂式的生产经营模式,这种合作社制度存在着明显优势:合作社在原料生产上的计划性较强;合作社运营成本较低;合作社是一种富有伸缩性的经济组织;合作社以工人生活的实际利益为导向的经营目的使其生存价值更大[31]14-15。
费孝通所提出的制度设计暗合于中国乡村振兴的“坚持农民主体地位”的原则与实践。此外,乡村振兴战略还应继续向前走一步,由国家建立一个更合适的制度框架,来更清楚有效地推动农民合作社的发展,尤其是把部分支农资源转交给以社区和农民为基础的合作社 [36]150,把合作社与村庄和地方政府联系起来,从而使个体农民对经济利益追求与地方社会的发展相结合,实际引导合作社发挥综合服务的功能。为此,还要对合作社的规范化建设展开监督和评估。
此外,就合作社自身的组织层面,也需要将眼光由传统的、单纯的经济合作向利益共同体转化,打破传统的“企业+农户”的方式,转向“企业+合作社+农户”的合作模式,由合作社作为中介,协调企业与农户的关系,在对双方做出制衡约束的同时,保障农民在交易中的切实利益,从而刺激农民自主联合起来,形成组织,抵御风险,适应市场。在这个程度上,正如费孝通早年所提出的,合作社制度或是中国在与世界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相竞争时的一条可行之路。
五、结语
中国农民合作社经历了漫长的探索期,自成立至今,合作社至少发生了两次大转型:从新中国成立之初以供销社合作社为代表的各类合作组织在计划经济时期充当的“以农辅工”的沟通中介到改革开放初期成为促进农村商业复兴的改革着力点;从刺激农村商业复兴的改革着力点再到作为对新时代“三农”问题做出回应的组织基础。农民合作社构成了影响乡村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和实现乡村振兴的主要动力。
在改革开放以前,农村合作社为国家工业化建设的原始积累提供了有力保障,但这种积累是依靠农村与农民的奉献精神才得以实现的,随着工农差距问题的加剧以及农民主体意识的觉醒,那些束缚压制他们的“合作”关系再难维持下去了。改革开放以后,国家自上而下对农民合作组织做出改革,这为农村商业的恢复提供了契机,但在改革初期,面对供销合作社,农民仍然是缺少话语权而被边缘化的合作者。而面对巨大的市场,农民或者以隐秘而越轨的方式与垄断性质的组织开展合作,以牺牲集体利益为代价暂时性地攫取个人收益;或者成为单打独斗、缺少支撑而难以抵御风险的个体。这显然与改革的最终目的相去甚远。
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提出,新时代的三农问题显然不仅局限于经济领域的振兴,更集中于新型合作关系的建立,为此,吸取既有发展经验中的教训变得尤为重要。进而言之,我们应肯定农民的主体地位,鼓励他们形成服务理念,精进技术训练,辅助他们从传统的边缘化地位中解脱出来,引导其自主化、组织化发展;从国家层面,要自上而下地建立健全保障制度,引导合作社发挥综合服务的功能;从合作社组织层面,要不断明确自身的功能与定位。总体而言,在实现乡村振兴的努力中,以合作社制度为依托,辟出一条以合作、服务与振兴为主旋律的可行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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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 洋,王勤美)
收稿日期:Symbol`@@2020-04-09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乡村社会重建与治理创新研究”(16JJD840015)。
作者简介:张文潇,女,河北承德人,博士,北京城市学院公共管理学部讲师。研究方向:城乡社会学、乡村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