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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证据保全公证的风险与防范

2020-07-31唐辉平

法制与社会 2020年20期
关键词:知识经济风险防范

关键词 网络证据 保全公证 知识经济 风险防范

作者简介:唐辉平,福建省惠安县公證处,公证员,研究方向:公证领域。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7.123

当前我国的法律领域对保全公证涉及的实际问题并没有进行深入研究,虽然信息技术正在不断发展,人们对网络的依赖程度越来越大,网络证据的问题给大部分人都带来了经济损失等一系列困扰,但有关于保全公证的具体应用措施研究仍旧缺乏实际根据以及丰富经验。网络证据保全公证的风险防范目前已经成为了大多数领域的研究对象,网络证据保全公证文书作为证据对审理工作来说是一个很重的负担,当前网络环境比较复杂,多元化的信息在网络环境中不断涌现,“眼见为实”的观点已经不再可靠,网络依据保全公证的可信度也在不断下降,所以当前对保全公证的风险防范措施一定要有足够重视,用科学的方法对网络信息进行处理才能保证公证行业的可信度。

一、网络证据保全公证

(一)网络证据

我国时代不断发展过程中,信息技术为各个领域提供了方便快捷的服务,但是复杂网络环境却为公证行业带来了很大的风险。网络证据保全公证行为的需求在当下比较大,但是网络证据本身在证明过程中却存在很多问题。网络证据是指计算机或者网络系统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可以证明案件或者事实的信息数据。对记录内容进行保全公证是目前法律部门和相关部门破案或者进行其他工作的重要前提。网络证据包括网站页面、登录记录、电子合同以及交易记录等数据形式。保全公证是为了维护网络用户自身的合法权益,一旦发生欺诈或者其他恶性行为,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法律组织需要对相关网络证据进行筛查,保全公证就是为了防止相关记录数据失踪或者被销毁造成办案人员的工作阻碍而进行的对固定证据进行获取和证明的行为[1]。网络证据因为大部分都是数据,所以自身依赖计算机硬件或者带有相关软件的电子产品,较高的虚拟性为保全公证员提供了很大的工作难度。证据本身需要具备合法性和客观性,但是网络证据和传统意义上的证据还存在很大不同,没有客观性实物作为特点,保全公证工作的难度被放大无数倍,在复杂的网络环境中,存在很多虚假信息,想要从中找到真实的数据,对于公证员来说是一个庞大的工作量,而且需要更加认真的态度和优秀的计算机操作技术。开放的网络环境中计算机主要识别的数据是由0和1组成的,普通用户无法对其理解和引用,所以计算机中可以阅读的数据都是经过转换包装的,网络证据保全公证行为存在一定的技术性,一旦发生数据破坏行为,网络证据将不复存在[2]。

(二)当前我国保全公证的具体情况

网络环境比较复杂的前提下,保全公证的认定程序就会比较复杂,潜在的风险也比较多,所以在具体实践过程中当事人需要自身先进行网络证据收集,然后再法庭或者仲裁庭等法律处理场所中进行上交,是否能采纳的标准是能否形成有效的证据链。公证机构主要是对其权威性进行证明,法律本身赋予其公证文书一定的证据效力,大部分情况下网络证据只有具备公证文书才能被法庭采纳。所以保全公证行为的需求率比较高,实践过程中公证程序虽然比较复杂,但是如果可以排除合理怀疑,法庭大部分都会采纳,这是公证行业可以得到最基本的尊重和信任。公证文书本身需要比较细致的要求,需要表述清晰没有错字别字等不清楚的字体,表述清晰内容充实才能进入公证程序。当前正处于网络发展的重要时期,保全公证的地位比较高,但是具体内容的真实性以及公证行为实施的具体细则不够健全,公证人员相关业务技能还不够标准,公证行为的效率也很难提升[3]。

二、网络证据保全公证存在的风险分析

(一)程序不规范,难以形成法律效力

当前的网络证据进行公证的过程中很难证明法律事实,在法庭或者仲裁法庭等场所难以具备证据效力。造成这种局面的主要原因就是对网络证据的保全公证程序不够规范,没有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程序性风险大部分是在当事人主体的资格难以确认前提下发生的,很多当事人的操作程序不够规范,甚至身份都难以认证[4]。主体资格是保全公证程序中最重要的前提条件,公证申请人的主体资格一定要符合公证行为的合法需求。虚拟的网络环境中,网络用户大部分都不使用自己的真实身份,真实的网络数据需要经过数据传输、存储等环节进入到公证人员的计算机设备中。以某聊天软件为例,运营商本身制定了传输协议,用户可以通过登录口令或者密码来进行用户身份认定,如果数据和原始库中的数据吻合可以完成登录程序,如果不吻合则会出现阻止页面[5]。这种审核方式的主要弊端就是难以认定主体是否同意,而且具体实践过程中主体大部分都不会用自己的真实信息进行登录,各种昵称让用户的身份信息扑朔迷离。账户管理过程中申请人大部分也只能提供简单的密码和用户名,对于验证信息很难认真管理,所以公证过程中难以通过验证程序来检验申请人的资格。盗用账号的行为一旦出现,网络数据的保全公证行为就会完全失效。

(二)数据复杂,难以认定法律事实

公证活动的认定程序比较复杂,想要让其成为既定的法律实施,需要对各种数据进行核查,如果符合客观性、合法性的原则才能继续进行保全公证。目前网络证据难以保证这几个原则,因为信息大部分都是以数据形式存在,所以可操作性比较强,而且没有具体的规则和痕迹,一旦对相关数据进行篡改和销毁,公证人员很难进行原始数据的确认和取证,对法律事实也就难以进行镇定。当前网络数据的表现形式受到综合因素影响,需要公证机构可以在虚拟的世界中对主体身份进行确认,然后对网络数据进行还原和解读[6]。最重要的环节是对信息的真伪进行判断,公证环境在不断虚拟化的过程中风险也在不断提升。复杂隐蔽的网络证据在进行合法性确认的过程中很容易出现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网络技术在随着人们的需求不断升级创新,网络证据保全公证的方式也在不断更新,网络数据的真实性却越来越难以判断。例如,侵权者通过复制或者直接搬运网站内容进行抄袭的情况对于公证人员来说是难以认定的,经过公证的网络数据难以被法庭作为证据进行采纳,公证效力难以保证,法律事实也难以认定[7]。

三、防范措施概述

(一)提升公证人员业务水平,强化服务力量

公证人员对计算机技术一定要进行深度了解,不断更新的网络技术对网络环境产生的影响是比较大的,网络环境本身复杂性较强,侵权者对于数据的更改和销毁非常方便,公证人员难以对其进行及时的确认和证明。所以网络技术一旦更新,相关部门就需要对公证人员进行业务培训,组织业务人员对网络技术进行学习,加强数据获取能力和判断能力,让公证效力以及公证行业对网络证据的证明成功的几率都能得到提升。当前的公证业务人员大部分都是听取申请者的意见,让其对什么样的数据进行证明,公证人员就需要去寻找具体的数据,这样的局面很难让公证人员的工作效率提升,而且会影响服务质量。业务培训主要针对公证人员在计算机技术以及网络相关知识方面的基础能力进行培训,具体的形式就是“新老结合”,打破传统老带新的局面,公证行业需要积极引进高素质人才,对具备丰富经验的老员工进行辅导,老员工则需要将自身的宝贵经验对其进行传授,这样的组织培训效率比较高,可以让保全公证行为得到社会各界的认可,提升服务质量和业界口碑[8]。

(二)借鉴先进经验,加强沟通交流

网络环境本身就是相通的,所以公证人员需要积极交流,形成学习交流的局面才能让行业发展逐渐平衡。公证事业的发展落后于其他行业的主要原因就是大多数公证机构对公证事件的态度过于极端,部分过于谨慎,部分却没有受理。这种形态下,公证行业很难提升自身工作效率,区域发展不平衡的坏处也会逐渐凸显。所以公证机构首先要正视自身的地位,规范保全公证的具体操作流程。机构自身要对网络证据的特点进行分析,公证人员要对相关证据及时进行记录,无论采取拍照还是打印的方式都要及时完成记录任务。网络环境的复杂性针对公证程序的严谨性,公证人员一定要积极借鉴先进地区的经验,相互交流过程中才能不断积累具体的公证方法,对具体出台的法律规定也要及时了解,确保网络证据的保证工作可以听从统一指导,针对网络证据的虚拟性等特性则要制定出科学有效的处理措施。网络证据的保全公证工作本身具备社会责任,积极沟通交流过程中各个公证机构的拓展业务需求也会得到解决,大城市的公证经验比较丰富,其他地区可以经常进行业务交流,学习先进经验,强化公证的渗透力度,满足申请人的合理请求以及法律部门对证据的具体要求才能保障公证行业后续的长远发展。

四、结语

公证员在进行网络证据保全公证过程中一定要对申请人、申请地等要素进行确认,确保实际办理过程中的操作程序是正确可信的,对保全内容记录的完整性、真实性要进行反复确认,让公证行为最大程度还原法律事实和法律行为。想要保证保全公证的风险防范措施合格,公证过程的细节都要实施法律保护,对相关电子数据要进行正确的审理,公证服务主要是为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供证明,所以风险防范措施也需要和法务部门及时对接,确保公证服务的准确性和合法性,避免网络证据保全公证服务受到复杂网络风险的威胁。

参考文献:

[1]包月胜.论证据保全公证风险的防范[J].活力,2014(23):27.

[2]陈勤.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的风险防范[J].中国公证,2007(6):40-41.

[3]孟凡梓.网络证据保全公证浅论[J].法制与社会,2011(11):132-133.

[4]余根提.试论网络证据保全公证制度的完善[J].法制与社會,2018(35):40-41.

[5]钟响.探究我国证据保全公证制度的问题及其完善[J].职工法律天地:下,2016(8):97-97.

[6]李波.当前网络证据保全公证难点及对策[J].职工法律天地,2017(4):76-77.

[7]冯培明.网络证据保全公证操作技术性研究[J].中国公证,2012(9):26-29.

[8]周成键.论网络证据保全公证的问题与完善[J].法制博览,2017(29):143,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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