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追责更要精准问责
2020-07-30杨天明
☉袁 涛 杨天明
追责问责不独为当下所有。明朝万历年间,张居正为整顿吏治推行“考成法”,就是以问责的方式推动各项改革措施落实。党的十二大党章第一次在党的文献中明确提出责任追究的概念,2009年《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首次在党内法规中提出问责概念,2016年审议通过了《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随着党风廉政建设纵深发展,有权必有责、失职要问责,坚定有力、规范有序、扎实有效地实施精准问责,已经成为全面从严治党的利器。
然而,问责在实践中存在虚化不力、泛化任性的现象。问责不力,等于放纵;问责泛滥,过犹不及。主要表现为:有的“吼吼嗓子”“摆摆架子”“做做样子”,越到基层末端越有“老好人”思想,有时高高举起、轻轻放下;有的同案不同责,尺度宽严不一,一个单位一个样、一段时间一个样,甚至同一时间段类似案件有不同的定性量纪;有的把问责当成“万能药”,出现躺着也中枪的职能式问责、刚播种就要收获的计时式问责、只为热点降温的灭火式问责、对困难不管不顾的机械式问责,导致干得越多、出错越多、问责越多,怕问责反而成了个别人不作为、懒作为、等作为的借口。
事实证明,问责只是手段,负责才是目的。通过精准问责,约束不作为、整治乱作为,唤醒责任意识、激发担当精神,这才是问责的价值所在和实践指向。精准问责是既讲规则也讲艺术、既讲政策也讲温度的问责,坚持严管和厚爱、约束和激励的辩证统一,才能坚定惩恶扬善、理性与人为善,真正起到问责一个、警醒一片的效果。这才是对强军事业的真诚担当,对党员干部的真正负责。
如果把精准问责比作一把手术刀,其威力不仅在于刃之锋利,更在于术之高超。该不该问责、问谁的责,问责程序、问责结果,都应当严格遵循《问责条例》和监察法等法规,以法纪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以问题为靶心。在时机把握上,要坚定“小洞不补,大洞吃苦;一针不补,十针难缝”的预防观,早发现、早处置、早问责,找准病灶、挖痈去肿,对症下药、震慑宵小;在分析研判上,仔细分析责任落实情况、实际工作情况、具体细节情形等,确保落细落准落实;在量纪定性上,充分把握动机态度、客观条件、程序方法、性质程度、后果影响、挽回损失六要素,把准减轻和从轻情节的问责尺度;在末端效果上,既能让被问责的干部感觉板子打在身上的疼痛,具有足够的震慑性,又能为基层干部担当作为撑腰鼓劲,不断给部队建设注入源源不断的正能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