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个人身份信息保护刻不容缓
2020-07-28祁泰
祁泰
2020年5月20日,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某外卖平台骑手徐某在为客户何女士送外卖时,因外卖袋子缠在手腕上一时难以取下,何女士在帮助徐某取下外卖时,两人手部发生接触。徐某送完该外卖后遇到另一外卖平台的骑手周某,徐某向周某吹嘘说:“今天有个女客户对我特别主动,还主动摸了我的手。”周某信以为真,遂向徐某询问该客户相关信息。徐某将自己手机外卖平台上何女士的姓名及住址信息提供给了周某。
随后,周某在外卖平台上以自己的手机号在何女士住址附近的一家食品店下单了一份外卖,但留的是何女士的姓名和住址。周某在外卖平台正常派单的骑手到达该食品店前,以客户身份在食品店自行取走了该外卖(因所留手机号为其本人手机号,食品店老板未发现异常)。周某根据徐某提供的何女士住址信息将外卖送过去,何女士称自己未下过订单,但周某坚称此外卖为一名男性所点,姓名地址无误,并报出了何女士的完整姓名,核对了订单上的地址后何女士只得暂时收下。不久,周某获悉何女士在網上发帖后再次来到何女士住处,称自己未对何女士实施任何侵害,并向何女士出示身份证。双方发生争吵后周某离开,何女士随即报警,周某及徐某先后被警方带至派出所调查。
2020年5月21日,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分局警方发布通告说:徐某作为外卖平台骑手,对于顾客的个人信息有保密义务,而他却捏造所谓“客户主动摸我手”的虚假信息,并随意散布顾客隐私信息给周某,是造成此次事件的主要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警方决定对徐某给予行政拘留的处罚。另一外卖平台骑手周某,因对徐某捏造的虚假信息信以为真,实施了点餐送餐的行为,虽在整个过程中其言行尚未构成违法犯罪,但其行为明显不当,有违社会公序良俗,警方决定对其进行严肃批评教育,要求其写下保证书,并将其行为通报相关外卖平台。
深度解读
作为受雇于外卖平台的职员,保护客户信息是其工作的基本职责所在,作为外卖平台一方理应对职员进行岗位培训。而徐某知法犯法,利用职务之便,把顾客的个人信息泄露给周某,违反了治安管理法和网络安全法。
徐某为了一时虚荣,虚构事实,私自泄露客户身份信息。虽然因为该客户及时报警,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但不能完全排除客户潜在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放在本案中来说,受害人作为年轻女性,极有可能会因为个人信息被泄露,而使自身安全处于被动局面。随着警方对此事件调查的深入,发现整起事件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暴露了一些需要全社会关注的安全隐患。警方认为,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罪活动,预防应当是第一位的。
结合本案,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防止个人信息被泄露:
1.从国家层面来看,加强相关法律建设,加大执法力度,营造一个风清气正的网络信息环境,是保护个人信息不受侵害,不被泄露的关键一环。
2.从企业层面来看,一方面,企业领导要树立信息安全管理的观念,自上而下建立企业的信息管理策略、管理制度、规范要求,评价机制等,同时定期进行自检和抽检;另一方面,对于入职的员工要进行信息安全和保密制度的相关培训,让其对信息安全有比较明确的认知。
3.从个人层面来看,在与陌生人进行沟通时一定注意不要轻易泄漏自己的身份信息,在如今移动端逐渐兴起的时代,移动设备上的信息安全也要注意保护。在网络上购物或者消费某些服务时,一定要注意采用安全可靠的方式。
编辑 遐飞
法律课堂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网络运营者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其收集的个人信息;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网络安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个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