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犯罪案件中适用恢复性司法研究
2020-07-28李霞
李 霞
(河南警察学院,河南·郑州 450046)
引言
与传统报应性司法显著不同的是,恢复性司法致力于修复犯罪所造成的损害,注重采取措施对犯罪人进行改造,让犯罪人通过合理行动弥补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害,并补偿和抚慰被害人。(1)刘晓虎.恢复性司法研究——中国的恢复性司法之路[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4年。恢复性司法的责任形式主要有:损害赔偿、赔礼道歉、社区服务等。环境犯罪具有特殊性,不仅损害人身和财产权益,而且还会破坏生态环境。因而为惩治和预防环境犯罪,不仅要对犯罪人进行刑事处罚,而且还要关注犯罪人应该采取何种措施修复被损害的生态环境。恢复性司法的核心内容之一是恢复损害,该理念符合当前审理环境犯罪案件要求,契合生态文明建设需要,(2)王树义,赵小姣.环境刑事案件中适用恢复性司法的探索与反思——基于184份刑事判决文书样本的分析[J].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03).因而在环境犯罪案件中的应用广泛。事实上,环境犯罪案件中适用恢复性司法具有重要意义,有利于预防环境犯罪,及时修复受损的环境,促进环境刑事司法目的顺利实现,并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当前,恢复性司法虽然在环境犯罪案件中得到应用,并取得一定成效,但由于恢复性司法仍处在探索实践阶段,依然存在适用标准不统一、适用程序不规范等问题,有待进一步改进和完善。
一、环境犯罪案件中适用恢复性司法的实践
目前,环境犯罪案件中适用恢复性司法的主要措施有“补植复绿”、增殖放流、复垦土地、恢复地貌、水质净化、护林服务等,这些措施在实践中发挥积极作用。自2014年以来,H省地方法院就开始在环境犯罪案例中适用恢复性司法,运用“补植复绿”方式修复被损坏的生态环境,并取得一定成效,获得最高人民法院的肯定与支持。因此,本研究以H省环境犯罪司法实践为样本,以恢复性司法中的“补植复绿”为例进行研究,希望为环境犯罪案件中更好适用恢复性司法提供启示。
(一)样本案例选取
根据规范标准,选取样本案例进行研究分析。
1.样本案例选取标准
为确保所选取的样本具有代表性,于2020年5月以“中国裁判文书网”为案例库进行检索,筛选出2017年至2019年H省在环境犯罪案件中适用恢复性司法的裁判文书。检索方法如下:在案例库检索的关键词中输入“补植复绿”,案件类型为“刑事案件”,地域为“H省”,审判程序为“一审”,裁判时间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得到161份刑事判决书,剔除6份重复判决书,最终得到155份判决,其中2017年29份,2018年62份,2019年64份,以此为样本进行研究分析。
2.样本案例整体情况
下面将从“补植复绿”适用、犯罪人的文化程度分析样本案例整体情况。
(1)“补植复绿”适用的案件类型及范围
通过分析发现,近三年来,H省“补植复绿”主要适用于失火罪、滥伐林木罪、盗伐林木罪等7类生态环境犯罪(见表1)。
表1 H省环境犯罪案件中适用“补植复绿”的情况汇总表
(2)环境犯罪人员的文化程度
2017年29份判决书中犯罪人员共36名,2018年62份判决书中犯罪人员共71名,2019年64份判决书中犯罪人员共75名,犯罪人的文化程度如表2所示。由表2可知,犯罪人受教育程度低,初中文化、小学文化和文盲居多,而大专及以上学历的所占比例很小,几乎为0,这说明受教育程度是环境犯罪的重要影响因素。总之,犯罪人学历多在初中及以下,他们的职业也以农民为主。除失火罪之外,其他7类环境犯罪均为财产型犯罪(见表1)。农民在日常生活中,出于经济目的而实施滥伐林木、盗伐林木、非法占用农用地等环境犯罪行为,对生态环境带来巨大破坏,同时也说明经济因素是环境犯罪的重要诱因。
表2 H省环境犯罪案件中犯罪人员的文化程度统计表
(二)环境犯罪案件中适用恢复性司法的特征分析
分析该155份样本文书,发现当前环境犯罪案件中适用恢复性司法主要呈现出以下特征。
1.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
从最终得到的155份判决来看,2017年29份,2018年62份,2019年64份。由此得知,“补植复绿”在环境犯罪案件中的应用逐年增加。这说明环境犯罪案件中,适用恢复性司法越来越多,逐步得到更多法院的认可。
2.适用罪名逐渐变广
在这155份样本文书中,一共涵盖7个环境犯罪的罪名,且罪名分布不均匀。其中,失火罪58件,滥伐林木罪32件,盗伐林木罪28件,非法占用农用地罪17件,非法收购盗伐林木罪4件,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9件,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7件(见表1)。从这里可以得知,“补植复绿”主要适用于破坏林业资源的案件中,其主要原因是破坏林业资源的案件多,适用“补植复绿”操作简单,有利于修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2017年,“补植复绿”仅适用于前6个罪名,而到了2018年和2019年,“补植复绿”也开始适用于第7个罪名(见表1)。这说明“补植复绿”适用罪名逐渐变广,经过各地探索和实践取得良好效果,其应用也变得更为广泛。
3.司法裁判模式多样化
分析文书样本发现适用“补植复绿”时,司法裁判模式呈现出明显的多样化特征,司法判决模式、司法判决具体示例、效果评价见表3。需注意的是,这三种判决模式并不是单独适用的,法院在作出判决时,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将这三种判决模式结合起来使用。
表3 H省环境犯罪案件中适用“补植复绿”司法裁判模式的多样化
(三)“补植复绿”在实践中的具体应用
进一步研究分析样本发现,“补植复绿”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应用方式如下。
1.取得被害人谅解,赔偿被害人损失
恢复性司法关注被害人损失,让犯罪人和被害人双方自愿协商,争取被害人谅解,并达成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所受到的损失。在这155份判决文书当中,犯罪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其中,部分受害人因犯罪人积极悔罪并主动赔偿损失,适当减免犯罪人承担的经济损失。法院作出判决时,也将“取得被害人谅解,积极赔偿损失”,作为从轻处罚的理由。(3)张霞.生态犯罪案件中恢复性司法应用研究[J].政法论丛,2016,(02).总之,环境犯罪案件中,争取被害人谅解并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让被害人受到抚慰,正是恢复性司法的体现和要求。
2.签订“补植复绿”协议,恢复受损坏的环境
具体方法是在补偿被害人损失的同时,及时修复所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这155份样本文书中,犯罪人在实施环境犯罪活动之后,自愿承诺“补植复绿”,并由犯罪人、受害人、林业部门或其他单位签订“补植复绿”协议,确保犯罪人按协议履行“补植复绿”义务,在被破坏的林地补种树木,或者在指定区域补种树木。并及时缴纳“补植复绿”保证金,存入指定账户,待“补植复绿”完成且验收合格后,退还给行为人。此外,法院在作出判决时,还以犯罪人积极“补植复绿”,缴纳“补植复绿”保证金为由从轻处罚。(4)吴立志.恢复性司法基本理念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
3.通过社区矫正,让犯罪人承担“补植复绿”义务
社区矫正是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蕴含刑罚的惩罚性及恢复性双重价值。司法局和社区矫正人员对被告开展社区调查,法院对符合条件的被告作出适用缓刑判决。这样既能优化并合理配置有限的司法资源,又能改造和教育犯罪人,帮助犯罪人尽早回归社会。在这155份判决文书中,适用缓刑的有136份,缓刑适用率高达87.74%。通过社区矫正让犯罪人“补植复绿”,既能让犯罪人意识到自身犯罪行为给生态环境所带来的损害,又能培养他们的环境保护意识,有利于帮助、教育和改造犯罪人,实现矫正犯罪人的心理、恢复生态环境的双重目标。
二、环境犯罪案件中适用恢复性司法存在的问题
当前,环境犯罪案件中适用恢复性司法呈上升趋势,恢复性措施也变得多种多样,在惩治和预防环境犯罪中发挥重要作用,但恢复性司法应用中仍然存在不足。
(一)恢复性司法的立法有待完善
从选取的155份样本来看,判决援引的法律规定主要有《民法总则》第179条“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刑法》第37条“非刑罚处罚措施”,《刑事诉讼法》第101条“检察院拥有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力”,《森林法》第39条和第44条“责令补种”的规定等。但这些法律并非“补植复绿”适用的直接依据,只能作为间接依据适用。此外还有地方政府颁布的有关恢复性司法适用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法院制定的恢复性司法实施意见等,这些规定虽然能为“补植复绿”等恢复性司法适用提供指引,但不能在刑事审判中直接适用。
以样本中“2018年李某某盗伐林木案”(表5)为例,法院在判处被告人李某某刑罚及罚金之外,还责令李某某以“补植复绿”方式修复被损坏的生态环境,但在判决书所附法律规定中,未能找到与“补植复绿”直接相关的法律依据。
目前,我国《刑法》中并没有与缴纳生态修复金、“补植复绿”等相关的法律条文,判决环境犯罪人承担“补植复绿”等责任刑事在刑法中找不到具体规定,甚至有违罪刑法定原则。(5)石晓娜.恢复性司法在环境犯罪治理中适用问题研究[D].开封:河南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8.“补植复绿”的法律性质究竟是新的刑事责任还是量刑情节,抑或附带民事赔偿责任呢?此外,如果犯罪人未实际履行“补植复绿”,或者履行不符合要求,这时该以拒不执行判决处理还是以未遵守缓刑规定惩处呢?总之,目前恢复性司法的立法规定不完善,法律性质还不明确,限制其推广和适用。
(二)恢复性司法适用程序不规范
恢复性司法适用中,法院将“取得被害人谅解,被告人积极赔偿环境犯罪所带来的经济损失,自觉履行补植复绿义务”作为从轻处罚理由。由于对被害人赔偿而给予从轻处罚,从而形成“赔偿减刑”观点。甚至有学者认为,“补植复绿”是刑事和解制度在环境犯罪领域的探索和应用。
然而就“补植复绿”适用的环境犯罪类型看,除“失火罪”外,其他环境犯罪均不符合《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288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规定的适用刑事和解的案件类型,且“生态环境损害”也不符合该条规定的被害人。
总之,环境犯罪适用刑事和解程序,不符合《刑事诉讼法》中有关刑事和解的规定,因而恢复性司法适用程序存在不规范的质疑。
(三)恢复性司法适用标准不统一
研究发现,目前法院在判决犯罪人承担“补植复绿”责任时,缺乏统一的标准。
从155份样本中删选出3个盗伐林木的案件开展分析发现,“补植复绿”保证金、公益植树面积存在较大差异(见表5)。例如,表5中的案件一犯罪人林某某盗伐林木22株,立木蓄积9.5立方米,法院判决林某某缴纳“补植复绿”保证金6000元,公益植树0.5公顷。而案件二犯罪人李某某盗伐杉木84株,立木蓄积18.0立方米,李某某盗伐林木的株数大约是案件一林某某的4倍,立木蓄积体积大约是案件一林某某的2倍,但法院仅判决李某某缴纳“补植复绿”保证金3500元,公益植树0.3公顷。在这两个案件中,“补植复绿”保证金数额和公益植树面积差异较大,盗伐林木多的李某某承担的法律责任反而更轻。
由此可见,目前恢复性司法在适用中缺乏统一标准,法官自由裁量权较大。适用标准不统一,不仅给司法实践带来诸多困惑,而且还可能影响恢复性司法的推广应用及价值实现。
表4 H省环境犯罪案件附带民事诉讼中补偿标准的差异(盗伐林木罪)
(四)恢复性司法的保障机制缺乏
由于“补植复绿”等生态修复时间较长,因而建立恢复性司法保障机制,加强犯罪人履行“补植复绿”义务的监督显得尤为重要。但目前缺乏监督机制,影响“补植复绿”等恢复性司法的应用效果。
例如,对“补植复绿”保证金的管理与使用缺乏监督。在这155份样本文书中,主要由法院、林业部门、检察机关管理保证金。从表面上看,“补植复绿”保证金交给相关部门,实现了对资金的监督管理。但资金能否全部落实到“补植复绿”等生态环境修复当中,如何合理安排资金使用,怎样才能保证资金利用效率,这些都是恢复性司法实践中面临的问题。
又如,对“补植复绿”等生态修复效果缺乏监督。实施“补植复绿”过程中,林木成活率具有不确定性,且林木成长周期长。而在司法判决中,将“补植复绿”作为量刑情节考虑。部分犯罪人为获取法院从轻处罚,对因环境犯罪而遭到破坏的林地进行“补植复绿”,法院也据此作出从轻处罚判决。然而,如果犯罪人在“补植复绿”后,林木成活率低甚至无法成活,这时法院又该如何处理呢?总之,如何保证“补植复绿”等恢复性司法得到切实履行,并保证恢复性司法应用效果,这是司法实践中需解决的重要问题。(7)李霞.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问题研究——以河南省为例[J].四川警察学院学报,2019,(04).
三、环境犯罪案件中适用恢复性司法的完善建议
目前恢复性司法在惩治环境犯罪中虽然取得一定成效,但也存在不足。有必要进一步完善恢复性司法相关制度,从而更好惩治和预防环境犯罪,助力生态文明建设。
(一)进一步完善恢复性司法的立法规定
《刑法》第37条虽然规定刑罚辅助措施,但适用范围有限,仅适用于犯罪情节轻微,且不需判处刑罚的。而对于需判处刑罚的案件,则缺乏与之配套的措施,导致《刑法》第37条规定的“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行政处罚、行政处分”等辅助措施在环境犯罪案件中难以适用。
1.在《刑法》中增加刑罚辅助措施
从司法实践来看,各地法院已陆续探索出“补植复绿”等恢复性措施,实际应用也表明“补植复绿”等恢复性措施既能处理犯罪,又能修复生态环境。然而,“补植复绿”等恢复性措施在刑法中缺乏明确规定,难免有违罪刑法定原则之嫌。为弥补这种不足,可在《刑法》第37条增加“补植复绿”、增殖放流等刑罚辅助措施。这样在惩治环境犯罪时,只要犯罪人的行为导致环境损害,法院在判处刑罚时就可以适用“补植复绿”、增殖放流等辅助措施。
2.适当拓展恢复性司法适用范围
同时为最大限度恢复并保护生态环境,还有必要适当拓展恢复性司法适用范围,根据环境犯罪具体情况分别适用不同的刑罚辅助措施。(8)欧阳辉.环境犯罪案件适用恢复性司法研究——以江西省近五年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修复”判决为样本[D].南昌:江西财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9.例如,对于破坏森林类犯罪,可规定适用“补植复绿”辅助措施。对于大气污染类犯罪,可规定适用植树造林、净化空气等辅助措施。对于水污染类犯罪,可规定适用净化水质、种植水生植物等辅助措施。对于矿产资源类犯罪,可规定适用复垦土地、填补土壤、保持水土等辅助措施。对于非法捕捞水产品类犯罪,可规定适用增殖放流、投放鱼苗等辅助措施。
3.进一步明确恢复性司法适用条件
此外还有必要进一步明确“补植复绿”等恢复性司法适用条件:犯罪情节轻微,犯罪行为是初犯,不适用累犯和惯犯,并综合考虑犯罪人的犯罪情节、主观恶意程度等。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犯罪人慎用恢复性司法,以彰显司法威慑力,有效保护生态环境。
(二)规范恢复性司法适用程序
“补植复绿”等恢复性司法契合刑事和解的价值与诉求,为此,有必要将符合规定的环境犯罪纳入刑事和解范围,并进一步规范恢复性司法适用程序。在环境犯罪案件中,达成刑事和解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犯罪人原意承担并真心悔罪
首先犯罪人必须愿意承担法律责任。环境犯罪证据收集和固定困难,鉴定难度大,案件审理期限较长,可能延误生态环境修复。而犯罪人自愿承担责任有利于法院尽快查明事实,办理审结案件,让受损的生态环境尽快得到修复。此外,犯罪人真心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说明犯罪人意识到自身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有利于实现教育犯罪人的目的。
2.犯罪人与被害人双方自愿参与
恢复性司法应以双方自愿为基础,尊重犯罪人和被害人意愿。通常被害人是自愿参与的,程序启动关键取决于被害人同意。自愿既包括双方参与恢复性司法程序自愿,又包括达成恢复性司法赔偿协议自愿,这样有利于协议履行。
3.司法机关发挥调解角色
环境犯罪案件中犯罪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离不开调解者的推动和促进。与其他调解者相比,司法机关更为详细地了解案件事实,因而适合充当调解者角色。司法机关要为双方达成和解搭建平台,提供沟通协商对话渠道,并引导和解协议达成。(9)洪丽丽,刘少博.恢复性司法理念指引下滥伐林木案的办理[J].中国检察官,2019,(04).通过司法机关调解,既能呈现环境犯罪案件事实,合理界定犯罪人法律责任,又能让犯罪人和被害人保持克制与理性,最终达成双方均能接受的和解协议,促进恢复性司法更好发挥作用。
(三)细化恢复性司法适用标准
从恢复性司法实践来看,针对缴纳生态修复保证金和履行“补植复绿”等恢复性措施的犯罪人,法院均会作出从轻处罚的判决。然而,法院在作出判决时,部分犯罪人可能承担“补植复绿”行为责任,部分责任人则承担缴纳生态修复保证金的经济责任。但目前行为责任和经济责任的适用缺乏统一标准,法官自由裁量权较大。
1.细化恢复性司法的适用标准
针对这种缺陷,有必要进一步细化恢复性司法适用标准。与纯粹地缴纳生态修复保证金相比,让犯罪人主动恢复因其犯罪行为所带来的生态环境破坏,更有利于惩治和预防环境犯罪,实现对生态环境的有效保护。(10)王平、李志刚.恢复性司法手册[M].北京:中国公安大学出版社,2012年。因此,有必要建立“以行为责任为主、以经济责任为辅”的适用规则。
2.采用“以行为责任为主”的责任承担方式
由犯罪人修复遭到破坏的生态环境,无须缴纳生态修复保证金,省去对保证金的监管,也无须耗费人力与物力替代犯罪人修复生态环境,能节约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率。此外,让犯罪人通过自身劳动修复生态环境,能让他们认识到自身的错误,有利于预防犯罪,促进恢复性司法目标实现。
3.采用“以经济责任为辅”的责任承担方式
主要适用于生态修复困难,专业性强的环境犯罪案件。在这类案件中,犯罪人通过自身劳动来修复生态环境确有困难,这时可缴纳生态修复保证金,委托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员修复。同时还要根据犯罪人的行为、具体情节、受损的生态环境面积等因素,细化规定生态修复保证金数额、“补植复绿”面积等,并规范法官自由裁量。从而推动恢复性司法适用标准的统一,实现“同案同判”,维护司法公正与司法权威。
(四)建立并落实恢复性司法保障机制
为确保受损害的生态环境得到修复,并保证修复效果,提升“补植复绿”等恢复性司法应用实效,建立并落实保障机制是必要的。
1.建立生态环境修复专项基金
为保证生态环境修复基金专款专用,使其落实到生态环境修复当中,有必要开设专门账户,成立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安排专门人员负责资金使用的监督与管理。犯罪人应向管理委员会缴纳专项基金,并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确保专款专用,让资金落实到生态环境修复之中。如果犯罪人不能自行修复生态环境,则需缴纳生态修复保证金,由管理委员会委托具有修复能力的第三方修复,并从专项基金中提取所需费用。
2.强化生态环境修复的监督与回访
组织工作人员定期对生态修复地区开展检查,认真记录生态修复进展,取得的成效,存在的不足等,评定修复效果。例如,在表5“2019年杨某某盗伐林木案”中,当地检察院通过现场勘查,并征询村委会意见,选取“补植复绿”地点。同时检察院选派2名干警每个月开展一次现场检查,密切关注杨某某的“补植复绿”行动。并与杨某某家人交流沟通,督促杨某某及时“补植复绿”。为保证补种的苗木达标,检察院不仅邀请拥有苗木种植技术的专家开展指导,还与林业部门工作人员去现场检查验收,取得良好的生态修复效果。此外,对适用缓刑的被告,如果拒不履行“补植复绿”或履行不达标,监管人员要立即上报给司法机关,司法机关可要求犯罪人立即改进。如果犯罪人拒不改正,可请求法院依法撤销缓刑。
3.增进不同部门的工作联动
“补植复绿”等恢复性司法的应用,离不开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林业、生态环保等部门的分工与配合,因而增进这些部门联动,建立有效的工作衔接机制是必要的。例如,生态环保部门要加强环境管理,发现环境犯罪立即告知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在适用“补植复绿”等恢复性司法时,检察机关根据案件事实作为评估,向法院提出适用恢复性司法建议。法院审理案件时,如果犯罪人主动修复生态环境,应酌情从轻处罚。犯罪人履行“补植复绿”等生态环境修复义务期间,由司法部门和检察机关组织工作人员定期监督检查,保证犯罪人切实履行生态修复责任,确保“补植复绿”实效。(11)汪菲菲.恢复性司法应用于环境犯罪研究[D].南昌:江西财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8年。总之,通过增进不同部门联动,构建有效的工作衔接机制,有利于恢复性司法落到实处,提升工作实效,进而有效惩治环境犯罪,保护生态环境。
四、结束语
恢复性司法强调与犯罪相关各方参与惩治犯罪,注重对损害后果及时修复和有效预防犯罪活动。当前,环境犯罪依然时有发生,在环境犯罪案件中适用恢复性司法,不仅能及时修复受损的环境,增强人们环保,实现有效保护生态环境的目标,而且还能全面保障受害人权益,达到预防环境犯罪的目的,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当前,恢复性司法在惩治环境犯罪案件中尚处在探索阶段,在立法规定、适用程序、适用标准、保障机制等有待进一步完善。应该立足于实际情况,在惩治环境犯罪案件中积极探索,不断总结经验,完善恢复性司法相关制度和保障机制,从而更好展现恢复性司法的价值追求,使其在惩治环境犯罪中取得更大成就,也为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