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振兴战略下的农村普法教育现状研究
——以邵阳市新宁县为例
2020-07-28谭雪丽
余 珍 谭雪丽 张 颖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湖南 长沙 410081)
1 概述
随着新农村建设工程不断推进,农村经济实现了飞跃式发展,但是在法律教育方面却非常薄弱。存在群众受教育水平较低、普法经费欠缺、政策无法落地执行、普法工作人员专业水平不足等问题,已经成为迫切需要解决的重要事务。
建设法治国家离不开建设法治农村,要做到“法治中国”,首先要做到“全面普法”,而普法的难点和重点应放在如何实现“法治农村”上,“法律六进”普法工作明确要求开展“法律进农村”的活动。本文基于对邵阳市新宁县金石镇等8 个乡镇的农村普法教育现状实地调查结果,对邵阳新宁普法教育情况展开研究,分析当地普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推进农村普法教育工作的建议。
2 调查情况
2.1 调查对象。本次调查研究以邵阳市新宁县八个乡镇为调查对象,以村镇普法宣传活动开展情况和村民参与法律活动的情况为调查内容,走访了新宁县司法局及各乡镇政府和司法所,金石镇、白沙村、飞仙桥乡、万塘乡三村、崀山镇、高桥镇村民以及村委会。
2.2 调查方法
2.2.1 实地调查法。与新宁县司法局取得联系,获得司法局的支持,并在选定村镇时征求其意见,确定调查点后,实地走访了新宁县的8 个村镇和当地司法所、政府相关机构。
2.2.2 问卷调查法。根据调研前期检索的资料编制问卷,在发放问卷过程中根据遇到的问题不断完善问卷,在新宁县发放问卷700 余份,收回有效问卷503份,通过调查了解新宁县农村普法教育的现状。
2.2.3 访谈调查法。在调研过程中,调研组采访了新宁县司法局、白沙村村委会、白沙村综合服务中心、飞仙桥乡司法所、崀山管理局、崀山司法所、崀山镇政府和新宁县金石镇、白沙村、飞仙桥乡、万塘乡三村、崀山镇、高桥镇的村民,从多个角度了解新宁县农村普法教育的现状。
3 调查结果与分析
调查结果(图1)显示,在普法教育工作中,普法宣传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88.07%的受访者认为普法宣传、法律咨询在农村法治中发挥了树立法律尊严、遏制违法现象、提升权益维护意识、减少纠纷、和睦邻里、稳定秩序、利于经济发展等作用。但是新宁县农村普法教育仍然存在着一定问题。
3.1 普法主体法律宣传工作不到位
3.1.1 工作开展力度不够高,经费不足。问卷结果及采访记录(图2)显示,38%的受访者表示当地从未开展过普法宣传活动。这表明,司法机关和政府在法律宣传的过程中,没有将法律教育工作落实到位,工作开展力度不够。在采访各乡镇司法所的过程中,受访者普遍反应普法经费不足,经费不足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普法工作的开展。
3.1.2 法律宣传工作开展不够深入,且形式单一。受访者介绍,当地法律宣传工作主要做法是由司法所向村委会定期发放法律知识宣传册,随后由村委会挨家挨户向村民发放宣传册。但是部分法律资料积压于村委会,没有及时发放,导致普法范围不够广泛、全面。此外,没有及时发放的资料,哪怕随后发放也已与当时实际情况脱节,不能让村民掌握有效的法律知识。基层普法的效果很大程度上与普法方式有关,只有采用合理高效的普法方式,才能有效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
3.2 普法成效不足,民众法律意识薄弱。普法教育的开展,不仅需要基层干部的参与与支持,还需要民众积极配合。调 查( 图 1) 显 示,11.93%的受访者认为普法宣传没什么作用,表明部分村民的法律意识较为淡薄,这为普法教育工作的开展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图1 普法宣传 法律咨询在农村法治中的作用调查情况
图2 普法宣传活动开展情况调查
3.2.1 村民文化程度不高,缺乏对法律的正确认识。图3 显示,55%的受访者为初中及以下文化教育程度,88%的受访者为高中及以下文化教育程度,受访者学历水平低,对法律不够了解,当村民遇到纠纷的时候常选择“私了”,而不是选择法律途径解决矛盾与纠纷。此外,在访谈过程中,部分村民倾向于寻找当地德高望重者主持公道的方式解决矛盾。
图3 受访者受教育情况调查
3.2.2 村民很少参加法律实践。从图4、图5 得出,45%的受访者为农民,处于较为安稳的乡土社会,大部分人能够通过相对独立的生产活动实现自给自足,在自己从事的职业中很少与他人产生纠纷、碰到法律问题; 高达87.08%的受访者没有参加过法律活动(诉讼、仲裁等),仅有12.92%的村民进行过法律活动。
图4 受访者从事职业调查
图5 受访者进行法律活动情况调查
图6 显示,当产生纠纷时,51.7%的受访者会选择“私下和解”。当该方式不能解决矛盾与纠纷时,55.7%的受访者选择请村委会调解的方式解决矛盾与纠纷。
3.3 法律法规本身制定不合理
3.3.1 法律法规不能因地制宜。问卷结果及采访记录(图7)显示,10.93%的受访者认为有些相关法律法规脱离当地实际,无法参照。当法律法规脱离当地实际时,民众将纠纷诉诸于法律的意愿会降低,对法律的需求会减少,给普法教育工作的开展带来了阻力。
图7 以乡村振兴为目标制定的相关规定是否符合实际情况调查
3.3.2 法律法规制定过程没有充分体现民意。在法律法规的制定过程中,制定者对民意的关注度不够高,26.44%的受访者反映制定者没有征求百姓意见,导致民众认可度较低,给法律实施也造成了一定的困难。
3.3.3 法规法规覆盖领域与深度不足。在调查“村民需要哪些方面的法律帮助”中,出现了扶贫方面、医疗和教育方面、务工和劳动法方面、食品安全方面、医疗保障方面、继承方面、不动产登记方面、老年人生活补贴与医疗补助方面、农民工维权方面等答案。问卷结果(图9)显示,受访者普遍反映在农业工商、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环境保护等领域的法治工作都需要进一步加强。进一步表明,法律法规本身的制定还不尽完善。
图8 法律制定时是够征求村民意见情况调查
图9 农村法制工作需要改进的方面
3.4 法律实施与监督不到位,法治公信力不高
3.4.1 民众信任度不高。问卷结果及采访记录(图10)显示,51.8%的受访者认为本村存在非法执法和不公执法的情况。38.7%的受访者反映在法律执行过程中,出现了收受好处费、靠人情关系等情况。其中最为突出的一个问题是在扶贫攻坚开展过程中出现了“有房有车是贫困户,无房无车不是贫困户”的情形。
图10 农村非法执法或不公执法原因调查
图11 显示,由于不公正执法情况的存在,8.95%的受访者认为利用诉讼、仲裁来解决纠纷没有作用,这反映了村民对法律的不信任,在普法教育过程中容易产生一定的抵触心理。
图11 利用法律解决纠纷的看法调查
图12 基层组织能否认真执行国家政策情况调查
3.4.2 法律法规执行程度低,民众产生消极情绪。图12 显示,33.8%的受访者认为执法者者对法律法规选择性执行。在采访过程中,有受访者称“有些法律和法规、政策本身是好的,但是没有得到执行”,法律与法规落不到实处、得不到执行,民众渐渐觉得求助法律也不是一条公正的途径,从而忽视自身的法律教育。
4 推进农村普法教育的建议
普法教育工作的进行,需要完备的法律作支撑,让法律在执行的过程中具有可操作性,贴合民众需要,让民众认可法律。与此同时,也离不开执法者公平、公正地执行法律,让民众在生活中,尤其解决纠纷时能够深切地感受到法律带给他们的益处,这样他们才会进一步信任法律,学习法律,以法律知识武装自己,在与他人发生纠纷与矛盾时能够以法律维护自身权益。
4.1 提高农村普法工作水平。当前普法基层干部一般都是村组的党员干部,没有经过系统的法律知识培训,或培训的时间较短,法律素养与法律管理水平不高,不能进行有效的系统化的普法工作。如果农村普法人员不能够充分地了解与理解法律,无疑会给法律普及工作造成很大的难度。农村普法教育应选择专业人员,比如县司法局、各司法所的工作人员,定期下乡开展普法工作;或邀请大学教授或法律专业人士给农村基层干部、村民上课;还可以组织本地大学法律专业学生或从事法律工作的专业人员下乡普法。
4.2 加强对普法工作的考核,打造地区普法教育指数。普法工作开展以来,我国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但仍存在一些问题。我们应从普法教育的目的出发,坚持普法教育与社会主义法制教育相统一,形成完备的、实事求是的考核制度。对不同地区普法教育开展情况进行评估时,应打造具体的地区普法教育指数。可以设置一系列具体的参考指数,如有关法律条文掌握情况、不同法律之间关系的理解水平等。另外,还要考虑我国多民族的现实情况,对于少数民族农村地区普法教育指数,可设置另一套参数标准,如有关民族习惯法的基本内容、民族习惯法的历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特征等。通过量化考核,可以清楚的看到普法工作的重难点,从而为普法工作的开展提供理论支持。
4.3 丰富普法宣传方式,提高村民参与的积极性。被强制参与普法教育易使村民产生逆反心理,甚至加重他们对普法教育的抵触。因此,需要开展丰富多彩的具有吸引力的普法宣传活动,可以借鉴其他省市县的普法方式,如湖南澧县复兴司法所“四微”普法教育方式;也可以结合本县、本村的实际情况,开展普法宣传,如新宁县以脐橙种植为支柱产业,可以在一年一度的脐橙节上开辟分会场,进行相关法律的普法宣传。另外,我国当前正处于新媒体快速发展的时期,在普法教育的过程中,可以充分利用微信、美拍、快手、抖音等新媒体平台,让法律知识更加快速且便捷的传播给大众。
4.4 加强普法内容的通俗性、全面性。在普法过程中要针对村民的具体知识水平和法律水平进行普法教育,将法律术语等村民未曾接触过的法律专业知识通俗化,尽量用日常用语表达。还可以充分挖掘农村现有的优秀法治文化,挖掘本地法治故事,让农民更易于理解相关法律。此外,在乡村进行普法宣传时往往选择相同的主题,印制发放的法条也大多是宪法,日后需要将普法内容全面化,不仅要普及宪法这一国家根本大法,也要普及与村民的日常生活紧密相关的土地流转、担保、民间借贷、信访等法律制度。
4.5 优化农村普法环境,实现精准普法。加强农村立法的民主性,提高农民的参与度,广泛吸收村民参与立法,不断完善农村法律法规。在立法完备的前提下,加大普法经费投入,构建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推进民间、行政、司法调解工作,并保障农村的司法公正,增强村民对法律的信任度。与此同时,考虑到村民职业分化明显,需要在大数据时代下通过将实地调研与现代科技手段相结合的方式,了解农民需求,明确普法定位,进行精准普法。
4.6 完善法律监督,提高法律公信力。农村法治过程中,如果出现法律实施不公正或落实不到位等问题,村民对法律的信任度将会下降,因此应进一步完善基层法律监督,建设公平公正被老百姓普遍认可的执法队伍,提高执法者素质,从根本上制止非法或不公执法。此外,村民大多选择村委会调解作为解决纠纷的首要方法,而部分基层执法人员由于法律水平有限,导致了实质上的法律实施不公正。因此,需要进一步加大向人民法院起诉、向仲裁机构提起仲裁等纠纷解决方式的宣传,促使村民选择诉讼、仲裁解决纠纷,更高效、公正地为农民解决纠纷,提高法律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