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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兴奋剂教育路径之研究
——基于社会控制理论的视角

2020-07-28王克阳

体育科研 2020年4期
关键词:兴奋剂参与者运动员

王克阳

由于盛名、厚利、重奖刺激带来的效应,一部分竞技体育参与者并不总是自觉遵守运动竞赛的行为规范,不断发生兴奋剂“越轨”行为,给体育秩序带来混乱和阴影;另一方面,兴奋剂的使用也呈现下移趋势, 近年来在体育专业学生和中高考体育加试考生身上兴奋剂违规事件屡有发生, 我国反兴奋剂的形势日益紧迫与严峻。

反兴奋剂工作的目的不在于在发生违规时进行处罚和惩治,而在于防患于未然,通过加强对体育运动参与者的教育, 让他们将反兴奋剂内化为自觉行为,有效地实现体育社会的和谐、健康发展。

鉴于此,本文在审视我国反兴奋剂教育研究现状的前提下,剖析其凸显的问题,阐述社会控制理论视角下反兴奋剂教育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基于社会控制理论的启示,探讨反兴奋剂教育的应对策略,以使社会控制的功能在反兴奋剂教育中得到充分发挥。

1 反兴奋剂教育研究的现状

1.1 主要关注焦点

通过检索数据得知, 当下有关反兴奋剂教育的发文呈波浪型的上升趋势, 前期的两个波峰分别出现在2006年和2009年,此后在2015年出现最大波峰。 究其原因,《反对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国际公约》于2005年获得通过,作为第一个全球性的体育运动中反对使用兴奋剂的公约, 对各国政府级别间的反兴奋剂法律框架提供了参考, 将反对违反社会道德和社会价值及危害运动参与者健康的行为作为一项义务,促使各公约国打击使用兴奋剂,对世界范围内的反兴奋剂行动产生着重要影响[1];2008年北京奥运会后,围绕着2009年实施版《世界反兴奋剂条例》的修订,我国从国家层面开展反兴奋剂的相应建设活动,如中国反兴奋剂中心的成立,国家体育总局、海关总署、药监局等部门出台一系列反兴奋剂的法律法规, 针对各级运动队开展宣誓及签署承诺书等多种形式的反兴奋剂教育活动等[2];2015年我国颁布施行了 《反兴奋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 及 《体育运动中兴奋剂管制通则》(以下简称《通则》),这些新规促进了我国反兴奋剂工作的法治化和规范化——《办法》完善了行政管理和处罚相关内容,《通则》则丰富了兴奋剂检查程序、兴奋剂违规禁赛处罚等技术操作层面, 两者引起了学界对反兴奋剂法治化讨论的高度关注[3]。

由表1 可知, 反兴奋剂教育研究的关注焦点不仅有竞技体育领域,还涉及到学校体育活动,如近年来的中高考体育加试过程中, 有部分学生为提高运动成绩而服用一些能使运动机能提升的“刺激”性药品。本文通过梳理文献资料及违规信息公告,发现反兴奋剂教育的研究对象既有参与竞技运动的职业运动员,也有业余体育赛事活动的参与者,还包括一些基层业余体校的青少年运动员。 在教育内容和形式上,我国是以教育培训和相关规章条例的下发、印送为主,主要流于形式,缺乏对各类使用兴奋剂行为的有效震慑力。

表1 反兴奋剂教育研究主要高频关键词一览Table 1 List of High-frequency Keywords in Anti-Doping Education Researches

由此可见, 当下反兴奋剂教育的现实形势不容乐观,不仅需要将整个体育生态系统纳入教育范畴,更需要全社会的体育运动参加者都参与到反兴奋剂教育活动中来,共同去守护“纯洁体育”。

1.2 反兴奋剂教育面临的问题

文章通过对文献资料的梳理, 发现目前我国反兴奋剂教育面临的问题主要包括教育内容的复杂化、教育对象的宽泛化、纯洁体育氛围的缺失,具体表现如下。

1.2.1 教育内容的复杂化

当下我国反兴奋剂教育通常是由各省市反兴奋剂教育讲师对某一运动队或辅助人员进行的, 主要内容包括有关兴奋剂的种类和危害、 兴奋剂的违规与处罚、兴奋剂检查流程、兴奋剂误服误用预防、治疗用药豁免及“三品”防控等方面。 目前的教育内容对培训对象而言,具有复杂性,主要体现在:一方面科技的进步导致新型禁用兴奋剂的品类繁多, 这对运动员及辅助人员识别和辨别提出了新的挑战;另一方面,譬如兴奋剂测试检查流程、调查、运动员行踪信息申报、检察官的管理、结果管理、对处理结果的申诉及听证等相关规则的适用和解读, 对于经常接触反兴奋剂检查的运动员及辅助人员都是大难题,更何况是非职业体育运动的参与者[4-5]。

除此之外, 虽然在2019年11 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审理走私、非法经营、非法使用兴奋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涉及非法生产、销售、经营和使用等九条相关内容,以现有刑法规制为基础,对兴奋剂的违法行为进行制裁,但其中很多内容只是提纲性的规定, 具体的操作手段还不清晰,缺乏相应的案例参考,给民众的感受也不够深刻,这些都对反兴奋剂教育的有效开展提出了拷问。

1.2.2 教育对象的宽泛化

近年来竞技体育活动中出现的兴奋剂违规案例数不胜数,兴奋剂使用已经成为司空见惯的事情,然而令人扼腕的是,兴奋剂的滥用已呈现下移趋势,在一些高等级的业余群众赛事活动及中高考体育考试中兴奋剂的检出也时有发生[6-7]。 这些无不昭示着反兴奋剂教育活动的开展,不能仅围绕着运动员、教练员及其运动队的辅助人员, 还应关切到参与体育活动的各类人群。 运动员及辅助人员可以通过行政或运动队管理规定进行督查, 但其他非体制内的参与者如何进行教育,教育效果的衡量略显尴尬。

1.2.3 纯洁体育氛围的缺失

当下随着新技术的层出不穷, 对新型兴奋剂的检测需要新技术的支撑, 新技术需要先进的实验室等配套支撑,这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而国内对反兴奋剂领域的投入显得十分有限[8]。 纵然国内相关赛事活动在举办期间开展了一系列的反兴奋剂教育拓展活动, 但这些教育拓展活动仅针对参赛运动员、教练员及其辅助人员,并未向观众、运动员家属及其他非参赛人员开展。 社会大众缺乏对于兴奋剂误服及用药豁免等的相关知识或甄别能力, 何况我国人口基数大, 反兴奋剂教育的全覆盖就显得捉襟见肘, 且没有法条或规定约束大众必须参与到反兴奋剂活动中去, 即各体育利益相关者在纯洁体育的社会互动中的角色并没有得到有效的发挥, 这也就使得“纯洁体育,干净金牌”的理念独木难支。

综上所述,在宏观层面上,反兴奋剂教育的研究问题日益引起学术圈的重视, 体现在反兴奋剂教育成为体育社会治理的一大焦点;在现实层面上,凸显的反兴奋剂教育内容复杂化、对象宽泛化、氛围不佳等问题, 倒逼着我国要进一步思考与审视反兴奋剂教育活动的开展。众所周知,兴奋剂的使用是一项体育社会秩序的越轨行为, 而反兴奋剂活动是对该种越轨行为的社会控制,以维护良善的体育社会秩序。着眼当下, 全社会的体育治理活动中无不显现着社会控制的手段, 那么反兴奋剂的教育活动可否使用社会控制理论加以应对呢?

2 社会控制理论在反兴奋剂教育活动中的应用

2.1 社会控制理论简述

社会控制是由美国学者罗斯最早提出的, 旨在对人类的越轨行为进行控制, 以实现良善的社会秩序。 迪尔凯姆则强调社会控制是对不轨行为作出的反应, 设置一个系统对过错者实施惩罚和制裁。 此外, 还有学者提出两种假设以更清楚地说明社会控制的基本观点:假设1,社会个体都具有利己主义和反抗天性;假设2,大众对法律和道德规范是十分清楚的,对自我是否发生了越轨行为完全能够意识到。基于这两种假设, 越轨现象的发生是因社会对个体的控制和约束不到位,越轨者对于“附属”“承诺”和“参与”等关键社会纽带反应软弱,无法抵制诱惑,对自我的冲动抑制不足,多种力量分化冲突,从而出现问题[9]。 控制又可分为积极和消极两种,积极的控制表现为社会成员对社会规范自觉、 主动约束自我的社会行为过程,外在体现为风俗、信念和道德;对社会规范的惩罚具有敬畏之心则表现为消极的控制,外在体现为法律规则和社会舆论的监督[10]。

2.2 社会控制理论对反兴奋剂教育活动的适用性

2.2.1 任务的一致性

社会控制的任务是协调个人、群体、组织、社会整体的关系,既包括对违反社会规范行为的制裁,又包括引导社会成员认同并自觉遵守社会规范。 反兴奋剂教育的任务不仅强调各参与主体的自觉遵守,通过教育的内化作用使参与者自觉主动地抵制违反规则的行为,敬畏行业及法律的处罚,进而达到对参与者“越轨”行为制裁和处罚的弱化,即并非必须要通过强制处罚制裁来达到控制效果, 如若通过内化教育即可以维护体育行业的平等良善秩序, 也未尝不是一件幸事。由此可见,二者在任务上具有一致性[11]。

2.2.2 目的的一致性

社会控制目的不仅要使个人和群体的行为服从社会稳定的需要,还要服从社会发展的需要,使个人和群体的自由与社会秩序达到和谐统一。 社会控制必须依靠社会力量才能进行, 同时社会控制又必须使社会规范被每个社会成员“内化”,形成自我的主观动机,从而达到积极控制的目的。反兴奋剂教育的目的在于预防兴奋剂使用的发生, 以达到减少或杜绝的效果,从而使运动参与者能公平、健康地开展竞争,进而实现干净拿金牌、纯洁体育的目的。 二者的目的都是为了共同体秩序的良性发展, 而并非是限制个人与群体的自由[11]。

2.2.3 过程的动态性

社会控制是一个动态变化的过程, 不仅包括对现有社会秩序的维持,还包括建立新的社会秩序。反兴奋剂教育伴随着新型兴奋剂种类的产生、 分析检测手段和技术更新以及国际反兴奋剂规则条例的修改,处于不断变化过程,培训教育的内容、手段也应不断调整变更[11]。

综上,基于目的、任务和过程,社会控制理论对反兴奋剂教育活动具有适用性, 笔者将从社会控制的两种类型对反兴奋剂教育的路径进行探讨。

3 社会控制理论视角下的反兴奋剂教育的路径

社会控制通过社会规则对社会活动参与者的行为进行约束,依靠社会规则实现允许、禁止、授权或强制等社会关系的调整,治理社会秩序,进而促进社会的良性发展。 默顿说:“科学技术的持续发展只能发生在具有某种特定秩序的社会当中, 这种社会秩序必然服从一系列复杂的潜在前提和制度约束。”[12]那么,这些社会秩序的约束手段主要通过组织、制度和文化来实现: 组织层面主要通过相应的社会组织指令、规章对组织成员进行指导或规章约束,具有一定强制性; 制度层面主要依靠整个社会的名义颁布的行为准则,对个体、群体和组织的社会行为进行调节和制约,也具有强制性,主要表现为法律、法规等;文化层面的控制主要是指在长期的共同生活中创造的能够为人们所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和价值标准,主要表现为风俗、信仰、道德及社会舆论等。 在文化层面控制的路径演绎上,体育风俗、道德和信念以及社会舆论是相辅相成的,长久形成的体育风俗影响着体育信念和体育道德的养成,而良善的体育道德和信念又适时地孕育着和谐的体育风俗,社会舆论的监督又作为适宜的第三方监管,激励着这三者的发展和演进, 总体上构成了一套完善的文化控制系统[13]。

3.1 培育良善的风俗习惯,充分发挥习俗的价值导向作用

体育是每个民族风俗的组成部分, 风俗又制约和控制着体育。 风俗对体育的控制是通过人们的传统习惯来实现的, 它的社会控制功能存在于民心和情理之中。作为一种古老的体育规范体系,体育风俗以体育的基本道德规范为主构成, 影响着运动员及运动项目的发展。所以,风俗涉及的范围是除体育法律、 法规等约束以外的几乎包括体育社会的各个方面。 反兴奋剂教育活动的开展中也应吸收优秀的社会习俗文化中“仁”“义”和“信”,使培训对象自觉主动地摒弃使用兴奋剂的念头,秉持“我抵制、我反对、我诚信”的参与信条,维护“干净参赛,纯洁体育”的良善体育秩序。

当前, 体育风俗促进反兴奋剂教育的作用发掘不足,参与体育运动主体的风俗价值观念尚不够强。政策层面讲, 在中国乃至世界的反兴奋剂相关管理办法中, 未查阅到有相关教育活动的风俗易化相关条款,仅有“通过各种形式开展反兴奋剂宣传工作,提高体育运动参加者和公众的反兴奋剂意识” 这类纲领性的表述,在最新印发的《反兴奋剂教育工作实施细则》中,多是对工作要求、工作标准、考核和评估等的提纲性规制, 基本的政策法规没有注重风俗价值观念的宣扬;实践层面上,各级各类业余体校甚至整个体育类高等教育体系中, 为学生普及体育法规及反兴奋剂等具体管理办法的单位寥寥无几, 这些潜在从业者在早期的教育训练体系中缺失反兴奋剂的风俗价值观念的教育。

基于此,建议国家层面,从政策法规做好顶层设计,出台具体的实操性强的规划,注重对反兴奋剂教育风俗的培育; 各级各类体校可以尝试在运动员早年训练期间定期进行反兴奋剂教育讲座, 让运动员在青少年时期就建立抵制兴奋剂的意识, 埋下抵制兴奋剂行为的种子; 各高等体育院校在课程的设置中,加入体育政策法规相关课程,让未来的从业者具有基本的体育法治观念, 在未来的职业生涯中引领或影响行业内其他主体自觉主动抵制兴奋剂使用;另外,相关赛事举办期间的宣传教育活动,应加入运动员反兴奋剂宣誓环节,增加仪式感,引领体育社会风俗习惯的养成。

3.2 营造道德遵守的风尚,引领参与者的价值抉择

道德通过原则、 规范调整个人乃至群体的社会关系,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和辅助人员等作为体育活动的主要参与者, 道德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着他们自我约束的效果。 体育道德对运动参与者的典型行动冲突进行调节, 并在危及初级阶段时规制行为,在出现混乱的情况时进行干预,从而取得良善的约束效果。在反兴奋剂教育过程中,体育道德约束并教育着体育活动参与者,让荣与辱、胜与负、升与降、得与失甚至生与死的选择和判断内化为其自觉主动的行为,帮助他们主动摒弃使用兴奋剂。

纵览当下的兴奋剂违规案例, 违规者在被查禁的结果面前, 为摆脱体育规制的惩戒, 会进行 “争辩”。 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除有生物医药技术的局限性之外,还包括运动参与者的道德心理层面。如有学者提出囿于生物检测的漏洞, 一些违规者出于实现自身目的、侥幸逃脱、投机攫取利益、偏执的争胜心理和“不用白不用”的不吃亏心理,孳生出体育道德异样的行为[14]。 如2012年,在上海举办的全国中学生田径运动锦标赛, 一位来自北方某省的运动员赛内尿样检测呈阳性, 违规者无视自身的诚实守信道德义务,以别人用了未被查出,以及辅助人员或自身不了解有相关管理办法等借口进行辩解。 这在一定层面上, 也反映出遵从公平竞争的体育基本道德约束和教化作用尚未得到内化, 越轨者对于自身的“触犯”行为没有羞愧之情,给其他运动参与者和体育秩序的维护带来困扰。

鉴于此,在具体的操作上,可以借鉴体育道德内外部影响因素出发: 在内部层面上, 注重对不同年龄、 不同性别的运动员或参赛者进行动机的干预和指导,让其遵守职业承诺,尊重社会规范和规则,尊重自我和对手,提高任务目标定向,降低自我任务定向,作出自觉抵制兴奋剂的抉择;在外部层面上,家人、教练员、同伴和主管领导等与运动员训练比赛有着直接利益关系的人员应注意自身的言行和观点,帮助运动员作出符合社会伦理道德的行为抉择[15]。此外, 国家政策和社会大众也应营造良善的体育道德氛围,如设立奖励制度,对主动承认或揭发检举兴奋剂违规行为者进行奖励, 这里所谈及的奖励主体是主动承认错误者或揭发检举者, 在违规使用或误用药物的阶段下, 依据自首情节给违规者一个改过自新和争取宽大处理的机会, 可以引导和激励运动参与者维护社会道德规范,减少兴奋剂“越轨”现象的产生。

3.3 树立忠诚信仰,影响并激励参与者的行为

信念作为个体对生活目的和意义的一种关切,是对现有经验价值的内在直觉意识。 个体信念与信仰对自身的行为有着直接的影响作用, 坚持良善的信仰和信念有助于个体做出正确的行为活动, 反之则会让其步入歧途。 反兴奋剂教育活动作为反兴奋剂斗争的第一道防线, 对于预防兴奋剂越轨行为的发生有着潜移默化的影响, 从运动员到教练员乃至辅助人员,甚至是广大体育运动的爱好者,都对兴奋剂说“不”,那么违规案例的发生也就会渐渐变少,甚至杜绝[16]。

辩证唯物主义认为,物质决定意识,意识对物质具有反作用,正确的意识可以促进物质的发展,反之则会阻碍其发展。然而,在竞技体育活动中,拿名次、夺金牌是众多运动员的梦想, 也是支撑他们坚持训练的信仰和信念,这固然是一种良善的意识,能够激励着运动员刻苦训练,奋发图强,争金夺银。 但也有小部分的“莽夫”抱着侥幸和占便宜的心理摒弃“台上一分钟,台下十年功”的古训,寻求一时或一次的“爆发”, 使用兴奋剂等来提高自身竞技运动表现,丧失最初的理想与信念,走上违规和自毁前程的不归路。 令人痛心的是这一现象竟然发生在青少年运动员身上,甚至一些中高考体育考试的普通学生身上, 如2017年山东某体校的高考加试被查出有10名兴奋剂违规学生。 这些青少年运动员在早年的训练、参赛和生活中都丧失了诚信、公平的信念,何谈他们在将来成长生活中能够守住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

因此, 笔者建议可以尝试从兴奋剂利益的各相关方出发,培养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以及各运动项目协会和体育行政管理机构的法治理念和意识;加强对运动参与者规则信守的意识培养, 特别是对运动员训练、比赛和生活的全周期覆盖管理,让体育活动的行为人形成对兴奋剂的“不敢用、不能用和不想用”的忠诚信仰,对规范怀有敬畏之心,赋予其一种神圣信仰并付诸自己体育生涯的实践之中[17]。 只有将诚信规范的中华体育精神融入、 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领域,体育世界中的体育人、体育社会团体组织才能将信法和守法的信仰贯穿到他们无所不在的行为指南中,实现反兴奋剂教育的入脑、入心、入行。

3.4 完善法治治理制度,发挥法治的约束和震慑作用

法律规制的社会控制通过教育、 震慑和惩罚等手段发挥作用, 反兴奋剂教育的目的就是培养社会大众的法治意识,遵守体育法治的规范,对极少数抱有幻想或侥幸心理的人员在违规之前能够权衡 “越轨”的代价,起到震慑的作用。 一旦“越轨”行为发生, 就可以引用相关规定或条例对其进行取消比赛成绩、取消其一定期限的参赛资格等惩罚,如若情节较为严重,也可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以此来约束其行为。

当下国内乃至国外都对反兴奋剂的法律规制进行不断的完善,以我国为例,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11 月通过了《关于审理走私、非法经营、非法使用兴奋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惩治走私、非法经营、非法使用兴奋剂犯罪,维护体育竞赛的公平竞争, 保护体育运动参加者的身心健康层面上进一步明确了具体的操作办法[18],这在法律层面上彰显了国家对兴奋剂的“零容忍”姿态,维护纯洁体育的决心。此外,在规制层面也对反兴奋剂教育的相关活动提出了实施细则, 最为值得庆幸的是中国反兴奋剂中心于2020年1 月9 号印发了《反兴奋剂教育工作实施细则》,在工作原则上提出遵循“预防为主,教育为本”,按照“全覆盖、全周期、常态化、制度化”的工作要求,开展反兴奋剂教育工作;倡导“拿干净金牌”的反兴奋剂价值观,传播纯洁体育理念,弘扬中华体育精神; 运动员及其辅助人员应主动学习反兴奋剂知识,提高反兴奋剂意识,自觉抵制兴奋剂,最终实现反兴奋剂教育的入脑、入心、入行[19]。综上, 这些反兴奋剂的相关法律规制将会为反兴奋剂教育活动开展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在法律规制不断健全完善的背景下, 笔者建议在具体的操作上: 首先可以尝试借助现有的运动员培养体制,注重对其法治意识的培养,通过对宪法、刑法、民商法、劳动法、行政法等中有关体育类的条款及体育法进行详细的解读,让其知法、懂法、用法,最主要的还是要建立其敬畏法律的意识。其次,可以在体育治理的大背景下, 依托体育活动参加者的利益交错,激励参与者法治意识和信念的回归。将兴奋剂管控作为体育行政管理人员年终考核的绩效指标,督促其完善立法、加强执法,营造良好的反兴奋剂环境;为体育从业人员建立诚信遵法职业档案,在每年度的行业资格证书认证和审核时, 通过调取守法档案来决定其是否有资格继续从事该行业; 通过社会舆论的宣传和教化, 督促普通运动的参加者自觉主动地反对兴奋剂的走私、 非法经营和非法使用等违法活动,并尝试建立相应的奖励制度,对于提供线索及证据的人员,进行相应的物质奖励。 此外,在强调敬畏法治的同时, 也应完善相应的纠纷解决机制,如若出现误判或程序不合规的情况,也应允许参与者享有申诉、申辩和行政复议的权利[17]。

3.5 注重社会舆论的监督,督促并警示“后来者”

社会舆论应关注现阶段时期的社会问题, 而不仅是对未来假想问题的谴责。在信息化时代,社会大众传播媒介日趋多样和迅捷, 使社会舆论日益成长为社会控制中最有利的手段之一。 如微博和微信等网络平台在某一热点事件发生后, 凭借其即时性和快捷化等特点,传遍整个国际社会,其舆论的导向对解决社会问题, 营造良序的社会发展氛围往往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20]。

目前,对于国内外的兴奋剂违规案例,社会传播媒介会第一时间进行相应的报道, 国际反兴奋剂机构和各国的反兴奋剂官方网站也会进行信息的披露, 这对试图违规以攫取不法利益的越轨者形成有效的震慑和警示作用, 督促从业者自觉主动地摒弃使用兴奋剂的念头。 社会舆论监督的主体是参与体育活动的大众,辐射面广,且发挥着事前预警和事后监督的作用, 这对反兴奋剂的教育活动来说可谓是一件幸事。当下最为引人注目的“孙杨案”,围绕这一仲裁案件,国内媒体争相进行报道,甚至一些法学院校和体育法治研究机构陆续开展十余场的线上研讨会, 纷纷对反兴奋剂治理体系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和发声。暂且忽略研讨结果,单就这些活动的开展来说,不仅展现出我国对兴奋剂问题的重视程度,更是业内对当下体育法治治理体系完善的一个里程碑式发展, 足以彰显社会舆论对反兴奋剂教育活动的正向引导作用。

基于此, 当一些不合理或不公正的体育现象发生,社会大众传媒应充分发挥自身作用,敢于发声、勇于对体育事件的发展真相作出客观的报道, 监督一些兴奋剂“越轨”行为,督促相应主体自觉主动规范自身言行。 当然,也应对体育传媒进行规制,既保障其参与监督的权利和积极性, 又让其监督行为在法治的环境下运行,规避传媒监督行为的偏离和异化。

4 结语

反兴奋剂教育相对整个反兴奋剂工作而言,虽然只是其中一个领域,但却是反兴奋剂斗争的“排头兵”,如能充分适宜地利用社会控制的文化、制度和组织等手段, 在全国乃至全球的体育界人士积极参与下, 通过培育良善的风俗习惯以发挥习俗的价值导向作用, 营造道德遵守的风尚以引领参与者的价值抉择, 树立忠诚的信仰以影响并激励参与者的行为, 完善法治治理制度以发挥法治的约束和震慑作用,注重社会舆论的监督以督促并警示“后来者”,定能看到体育社会的纯净蓝天。

当然,由于技术手段的更替,反兴奋剂斗争始终是处于动态变化的状态, 反兴奋剂教育的手段和途径也应与时俱进, 本研究所建议的路径可能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期待引发相关学者的更多思考和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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