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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汽车保险欺诈与预防对策

2020-07-27党景伟

山东青年 2020年6期
关键词:汽车

党景伟

摘 要:在这个汽车保有量不断增加的时代,汽车保险成为了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环,汽车保险欺诈活动随之频繁发生。本文通过文献总结了汽车保险欺诈的原因以及如何预防汽车保险欺诈,遏制汽车保险欺诈犯罪有利于更好的建设生态文明社会,提高公众的幸福指数。让人们了解汽车保险势在必行。

关键词:汽车;保险欺诈;原因与预防

1引言

数据显示,截至2019年底,我国私家车保有量突破2亿辆,2020年预测中国汽车市场汽车保有量仍具有成长空间。随汽车保有量的不断增加,投保汽车保险已经成为车主抵御风险的必要手段,由于保险行业竞争日趋激烈,保险公司之间为了扩大用户,无条件的提高理赔服务,减少理赔流程的必须步骤,提高理赔速度减少用户的所需时间,虽然这在一定条件下提高了客户满意度,但随之而来的是保险欺诈问题,与其他保险诈骗相比,车险骗赔具有金额小,数量多,随机性大的特征,更难被发现的特点,本文主要通过汽车保险欺诈问题入手结合实际给出汽车保险欺诈的预防对策。

2 汽车保险欺诈概述

2.1汽车保险欺诈定义

保险欺诈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骗取保险金为目的,以虚构保险标的,编造保险事故或保险事故发生原因,夸大损失程度等手段,致使保险人限于错误认识而向其支付保险金的行为。

2.2汽车保险欺诈原因

2.2.1保险本身原因

汽车保险主要包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及机动车商业保险。机动车商业保险又包括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全车盗抢险以及多种附加险。汽车保险的出现是为了减少车主的损失,然而有居心不良者把这车险当成赚取利益的方式。比如说车辆损失险的保险标的是机动车的车身和各个零件,可以理解为当车辆受到损伤时,即可得到保险范围内的赔偿,于是为了从中赚取利益,便有人故意损坏车辆,伪造证据,从中牟利。汽车维修费用和人身伤亡赔偿费每年都有上升,在利益的驱使下便有人铤而走险去实施保险欺诈。而且,汽车保有量的逐年增加,也更让不法分子有了可乘之机。

2.2.2保险行业原因

首先,众所周知,我国保险行业竞争十分激烈,为了提高客户粘性,增加客户满意度,很多保险公司粗放经营,减少了保险的流程与环节,这就直接导致保险漏洞的增加。其次,保险公司自身管理不足,反欺诈手段落后,和追罚不力,更是助长了骗赔者的嚣张气焰。然后,保险公司内部业务人员业务能力不足,无法有效的辨别以及还原车辆事故的真相,或者不具备基本的职业道德,与骗赔者内外勾结狼狈为奸。最后,由于事故的发生早于业务人员到现场取证,就算及时处理,也必然会有一定的时间差,这段时间,就给了骗赔者毁坏或者改变现场机会,从而严重干扰业务人员去甄别车辆发生损害的真相。

2.2.3我国保险法律原因

我国汽车保险业务的发展历程十分曲折,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于1980年逐渐恢复中断了近25年的汽车保险业务。我国的汽车保险业务起步较晚,保险法律相较于国外还有很大的改变空间,另外有部分汽车保险法律,出于对被保险人利益的考虑,选择了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证据驳回保险公司的拒绝主张,但是却变成了骗赔者骗赔的手段之一。

2.2.4道德水平原因

汽车保险的基础之一是双方都诚实守信,但是对于骗赔者来说,“诚实”就成为了骗赔者天然的可利用点。有些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道德水平素质低下,被利益冲昏头脑,唯利是图,妄想通过汽车保险欺诈以实现暴富的目的,而这些人在获得一定数目上的成功之后,不仅让他们欲望和贪婪愈发膨胀,更是诱发了“旁观者”去进行汽车保险欺诈犯罪,这就造成了一个恶性循环,令汽车保险欺诈犯罪愈发猖獗。其次,由于这些人道德水平低下,对汽车有关法律认知不足,对于汽车保险认知十分的片面,在他们的理解中,汽车保险欺诈不属于犯罪,他们认为他们一没偷二没抢,这种行为并不构成犯罪。

2.3汽车保险欺诈的形式

2.3.1机会型欺诈

机会型欺诈的实施者主要是投保人(被保险人)以及受害人,一般来说这些案件都属于真实发生的,这些案件欺诈形式多样化,并且欺诈手段花样百出,不过金额较小,并且危害相对较小。这类欺诈通常有十分熟悉保险业务流程以及精通保险行业的知识的人员协同作案,隐蔽性极高,难以识破和打击。比如,被保险人同修理人员以及理赔人员一起在真实车损的基础上夸大车辆损失,谎报汽车理赔金额;第三方责任险中,假如有人受伤在医院挂号,会开具虚假的误工费,伤残费,护理费等等,以骗取保险金。

2.3.2兼业型欺诈

兼业型欺诈的主要参与对象是保险中介,修理厂商等车险周边服务商。保险业务是他们自身的主营业务,他们即是保险的销售者,又是保险欺诈的实施者,所谓监守自盗即是如此,他们利用自身的先天条件进行欺诈,相当于开通了“绿色通道”,来获取自身的利益。这类欺诈危害性较大,隐蔽性较强,另外他们的业务都是相互连接的,一环套这一环,当他们作案频繁出现某些相似的环节与套路时即可确认为其进行保险欺诈。比如,当保险中介为了获得更多的顾客,会许诺出一些“好处”,假如一位客戶进行酒驾发生交通意外,理论上来说,这是属于客户自身的责任,是客户自己的过失,但是内部人员会协助客户谎报保险事故,谎称此客户不是本次事故的司机,找人来顶替责任,以骗取保险金;当发生碰撞事故后,汽车到修理厂维修,本来汽车损伤并不算严重,但是客户伙同维修人员故意破坏车辆,进行二次损伤,以扩大伤害,骗取保险金。

2.3.3职业型欺诈

顾名思义,所谓职业型欺诈即使以欺诈为生的“人群”,为什么说人群呢,因为职业型欺诈的特殊性,一个人是十分难以做到的,他们通常是团伙作案,并且十分了解保险流程,甚至有业内人员产于产于其中,这类欺诈主要是制造虚假车辆损伤或者人伤,他们制造虚假的材料,利用各个公司之间信息的封闭性,跨多个公司作案,骗取保险金。这类欺诈频繁发生,危害极大,并且难以有效的遏制,只有当各个公司之间信息相互交流,并协同合作,才能有效的对其进行分辨并给予打击。比如说,我们知道当保险理赔额度较小时,可以减免理赔单证,或者进行互联网理赔时只需要提供影像资料,于是这些欺诈团伙便利用这些业务漏洞,通过伪造的事故和虚假的材料来骗取保险金;或者异地出险,制造虚假的异地伤亡事故,提供交通事故认定书,民事判决书,死亡注销证明和火化证明等一系列的虚假材料,来骗取保险金;或者低价收购经历过水淹,飓风等重大事故的高档车辆,经过简单的修复,投保高额的车辆损失险,然后人为制造车辆全损事故,破坏车辆,骗取保险金。

2.4汽车保险欺诈的危害

首先车险欺诈行为会对保险公司以及保险业发展产生冲击。保险欺诈的存在就像蚂蝗一样吸取保险公司的“血液”,保险公司若是升高商业险的价格,就会导致商业险的需求减少,因此保险公司就无法通过“回血”来有效的降低损失。其次,现代欧洲犯罪学研究学者佛立德利希.凯尔教授曾指出“恶用保险制度的犯罪,最终将危害善良的保险大众,损及保险制度的社会功能”,商业险金额的上升,导致部分消费者没有能力购买足额的商业保险,然而这些保险又是人们日常所需,当发生严重交通事故时,投保人不足额投保,而自身又无力支付高额的赔偿费用,受害者的损伤又得不到赔偿,会对双方的生活都造成不好的影响,长久以往会导致严重的社会问题。最后,汽车保险欺诈会对经济方面造成危害,全美保险犯罪局的官员曾经说过,如果把保险欺诈团伙当成一个公司,那么这个公司在世界500强企业中可以占到前25名,而且保险欺诈犯罪次数随汽车保有量的增加而上升,因此这个行业的成长性是十分恐怖的。保险欺诈影响保险公司,保险公司转移部分损失给消费者,这就间接的影响消费者,增加其消费负担。

3.汽车保险欺诈预防对策

3.1应用大数据开展车险反欺诈

3.1.1人员技能转变为系统智能

随着科技力量的进步和发展,反欺诈工作的开展由人逐渐转变为智能理赔系统。最近几年,国内保险行业越来越重视智能理赔系统的建设,依靠技术手段应用业务数据对理赔风险进行管控,进行车险反欺诈工作,因此也吸引了数家外资科技公司来我国开展相关业务,比如德国的德联易控,美国的CCC,同时国内的主营相关业务的科技公司,如般若科技,全保通等公司也在迅速崛起,甚至于阿里,腾讯,也在利用自身的数据优势,扩展该项业务。随着理赔风控系统的普及应用,已经有保险公司用操作序列代替人员岗位上的技术序列,主要用技术来识别并管控欺诈风险。

3.1.2完善内控流程,由粗放管理向风险管理细分的转变

自保险行业发展以来,各保险公司理赔风控管理以金额大小为核心来进行区分,流程比较粗放。用理赔金额为主导,当理赔金额较小时,理赔流程就会简化,此理赔漏洞容易被保险欺诈人员利用。现在,在智能理赔系统普及的基础上,多数保险公司应用数据模型,实现智能化的理赔风险识别,以风险评分、评级和理赔标的类别为主导,由智能理赔系统自动分配对应的理赔人员处理,此外,以案件风险为依据,降低风险案件交给智能理赔系统自动化处理,规避理赔漏洞。

3.1.3行业联动,建立反欺诈组织

由于各公司交流较少,业务交流不便,当进行跨公司汽车保险欺诈时,保险公司无法有效识别和防范。美国1993年成立了反欺诈联盟,并建立保险公司特别调查机构,提高社会公众反保险欺诈意识和识别保险欺诈的能力。中国全国车险反欺诈信息系统在2016年11月28日正式上线,此系统突破了各保险公司的信息壁垒,首次实现以行业共享信息为依托的反欺诈模型应用,构建了行业反欺诈协同的工作机制和系统工具,全面提升我国车险反欺诈的大数据应用及信息化水平,仅2017年,全国经营车险的所有68家财产保险公司共登录系统近47万次,应用系统提供线索有效止损1.17亿元。

3.2加强汽车保险知识和保险法律的宣传工作

我国人民对汽车保险知识以及汽车保险法律认知不到位,甚至于大多数人在这方面都是法盲,有些汽车保险诈骗人员是因为不了解汽车法律,不认为自己的行为是属于犯罪因此才违法,保险公司应该利用各种手段加大汽车保险知识和汽车保险相关法律的宣传,积极行动,化被动解决为主动预防,增强人民的保险意识,不违法不犯法,自觉遵守相关法律,共同远离保险欺诈。

3.3合理运用人民群众的力量

汽车保险欺诈的存在对人民幸福指数的提高以及社会的稳定性存在着不小的影响,要重视汽车保险欺诈的危害,人民的力量举足轻重,可以运用好人民群众的力量去监督汽车保险欺诈犯罪,以减少甚至杜绝汽车保险欺诈犯罪,为了更加有效的运用人民群众的力量,可以对进行汽车保险欺诈犯罪进行举报的群众给予奖励。

4结论

根据相关统计显示,近年来我国保险欺诈活动大量增加,诈骗犯罪中保险欺诈大约占到2O%。汽车保险欺诈对社会稳定对人民生活的危害都是十分巨大的,保险公司以及相关部门应该深刻认识到汽车保险欺诈的危害性,并积极做出有效的应对措施,以减少甚至杜绝汽车保险欺詐犯罪,让我们为了更美好的明天而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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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黄河交通学院 汽车服务工程,河南 焦作 454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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