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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区块链技术在证据认定中的司法适用

2020-07-27刘宇晖段鑫玥

山东青年 2020年6期
关键词:司法适用电子数据区块链技术

刘宇晖 段鑫玥

摘 要: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及科学技术的高速发展,区块链技术从金融领域不断向其他领域渗透,在司法领域也逐渐占有一席之地。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只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才能够对被告人定罪量刑,民事诉讼也要求达到一定的证据标准。但司法实践中,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往往不易判断,仅依法官的自由裁量难以确保司法公正。本文通过分析我国司法领域区块链技术的适用现状及困境,从实际出发,为区块链技术的司法适用提出切实可行的完善建议。

关键词:区块链技术;司法适用;电子数据

2018年6月,杭州互联网法院审理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益争议案首次确认了采用区块链技术进行存证的电子数据具有法律效力,该案中原告通过第三方存证平台,对被告运营网站中发表的侵权作品进行了网页的自动抓取和源码识别,并上传至factom和比特币区块链中。法院经审理认为该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较高,可以作为认定侵权的依据。从该判决中可以看出,我国法院对区块链技术存证持积极态度,肯定了区块链在证明电子证据真实性中不可或缺的作用。但是,区块链技术存证依然面临许多现实的困境,制约了我国司法的进一步发展。想要使区块链技术可追溯、不可篡改等优势在证据认定中得到更好的发挥,就必须从各个方面进行完善。

一、 区块链技术与现代司法

(一)区块链概述

区块链一词是2008年由名为宫本聪的学者在一篇关于比特币的文章中提出的,最初主要应用于金融领域(如比特币以及ICO),近年来通过不断发展也逐渐被适用于其他领域。我国学者将区块链定义为一种按时间顺序将数据区块以链条方式组成特定结构, 通过密码学方式保证其不被篡改和伪造的分布式账本,具有不可伪造、可追溯、高度透明等典型特征。简而言之,区块链是一种具有“去中心化”特点的分布式账本数据库,“去中心化”就是区块链技术的核心。何为“去中心化”?去中心化,是指不依赖于第三方机构或硬件的管理(不依赖于中心服务器),通过自身的分布式核算和存储,在每个节点进行信息的自我验证、自我传递,实现信息的自我管理。区块链与大数据相比的更大优势便在于此。区块链技术采用的是纯数学方法来建立分布式节点之间的信任关系,合理利用区块链是目前而言我国正在探索的一种最为安全可靠的交易形式和管理方式。

目前,区块链技术已经进入3.0时代,能够通过互联网相关技术在区块链上实现交易及追溯等行为。但是,区块链技术看似高效稳固,面临的风险同样巨大。除了比特币以及ICO存在很大的金融风险之外,在利用区块链进行存证确权和授权管理中,无论是将信息记录到区块链上,还是控制数据访问中,都存在真实性从源头上难以保障的问题。为了明确相关主体责任,为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法律上的依据,进一步规范其发展,2019年1月,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出台了《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于同年2月15日起正式施行。可见,我國愈发重视区块链的发展及管控。

(二)区块链技术存在于现代司法的必要性

如今,电子数据作为一种新型法定证据,在诉讼中逐渐占据愈发重要的位置。不同于传统实物证据,以电子邮件、网上聊天记录、微博以及电子签名等为载体的电子数据具有动态性、脆弱性、形式虚拟性、载体依赖性等特点,证据“三性”比传统实物证据更难认定,尤其是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在刑事领域,公诉方提交的电子数据通常是由侦查机关向第三方(网络运营商、服务商)进行收集和调取,公信力和证明力较强,故电子数据在刑事诉讼中比较容易被采纳;但在民事诉讼中,电子数据往往很难得到法官的认可。随着近年来的诉讼爆炸,民事诉讼中涉及电子数据的案件数量也快速增长,在民间借贷纠纷、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继承纠纷、知识产权纠纷等类型的案件中大多能够看到电子数据的存在。有学者对相关判决进行过抽样调研,发现法院对民事诉讼中电子数据的采信比例为56%,部分采信为6.5%;且法院调证和第三方机构认证的基本都能被采信,当事人自行存证的采信率仅为52%。在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中,截图因成本低以及易于操作成为当事人提交证据的最广泛选择,但其证明力明显不足。2019年12月新修改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也对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做出了相关规定,在审查电子数据时要审查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完整、可靠,是否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或者不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时对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是否有影响,是否具备有效的防止出错的监测、核查手段;被完整地保存、传输、提取,保存、传输、提取的方法是否可靠;提取主体是否适当等。在电子数据的审查中,即使其由记录和保存电子数据的中立第三方平台提供或者确认或是经过了公证机关的公证,若对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也不能直接认定其具有真实性。我国学者普遍认为,采用公证机关公正的方式无法真正确保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因为它仅能保障证据提取过程的真实,证据来源和内容的真实性无法确保。例如,关于微信证据易篡改删除的问题,目前我国的公证处没有数据恢复服务器,并不能对微信证据进行恢复;而且公证只是对提取记录这个客观事实进行保全,如果进行数据的恢复,在一定程度上是对原来数据的修改,并不能保证数据的原始性。

由此可见,动态性(可变性)是审查认定电子数据面临的最大问题,即在提取或者复制过程中存在删除或者修改的可能性,并且经修改不会留下痕迹,故动态性是电子证据真实性认定的最大障碍。此时,区块链技术“不可伪造”、“可追溯”、“公开透明”等特征就能够显现出其不可或缺的价值。有学者认为,从理论上来说,区块链技术能够将法官从事实判断中解放出来,因为依靠传统的判断方式,即使法官将大量时间耗费在取证、质证上,也很难保证能够准确判断当事人提供的电子数据是否真实。在这种情况下,往往判定不支持原告的请求是很多法官的选择,从程序和法律上是公平的,但当事人的权利却无法得到切实保障。而区块链技术最大的优势,就是能够实现信息对称,通过各主体之间的彼此信任来解决事实判断问题。将区块链技术引入司法审判中,不仅能够降低诉讼成本,便利当事人,更是保障司法公正的有力手段。

二、 我国司法领域区块链技术的发展现状

目前,区块链技术在我国司法领域仍属于初步发展阶段,并未完全发展成熟,但在民事和刑事司法中都已经开始积极地探索和创新,力求将其先进优势发挥到证据的真实性认定中来,已成为司法机关推进智慧法院和智慧检务中的一个重要部分。

除了在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中均承认利用区块链技术进行存证的电子数据具有法律效力外,我国司法机关也主导建立了一条司法区块链——“天平链”。“天平链”是于2018年9月由北京互联网法院与北京市高院、司法鉴定中心、公证处共同组建的一条联盟链,目前已有20余家单位接入,产业参与度较高,涉知识产权、技术、金融等多个方面。公共链、联盟链和私有链是区块链的三大类型,联盟链与公共链相比成本较低,范围较小,是我国目前建设司法区块链的最优选择,不仅能够为司法审判服务,在社会治理方面也将起到很好的管理作用。截至2020年4月15日2时,根据实时公示,“天平链”有13个一级节点(能够参与区块链共识、数据校验与记录,如北京市高院、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国家信息中心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等),7个二级节点(仅能够进行数据校验与记录,如国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等);在线采集数据数为15695040,在线证据验证数为6547。

在我国的刑事司法中,上海政法机关2017年研发的“206系统”(刑事案件智能辅助办案系统)中便利用区块链技术进行数据防篡改模型的构建,使刑事案件各阶段的每个行为都能够被有效制约:证据信息一旦上链,之后任何的操作行为都将被记录下来。区块链技术进入检务中,实现了各司法部门内部的证据互证和协调互通,一方面保障了证据的真实性,有效地预防了冤假错案;另一方面,信息上链也提高了司法人员的工作效率,避免公、检、法机关进行多次的重复劳动,使案件能够尽快地得到公正审判。目前,刑事案件的侦查和取证主要还是依托公安机关的大数据库以及向第三方机构进行取证,但是不难预测,在我国建立依托于大数据的侦查信息资源管理方面的联盟区块链是大势所趋。例如,北京市东城区开启了第一批电子证照区块链试点,身份证、结婚证、营业执照等7类高频电子证照应用均可通过刷脸授权进行办理。通过区块链对公民的相关信息进行登记,在便利公民生活的同时,更能够起到便于管理和追溯的作用。

三、区块链技术在我国司法适用中面临的困境

(一)接入源头的真实性难以确保

以“天平链”为例,区块链的使用主要包括三个主要步骤,即“事前评估”、“事前上链”和“事后勘验”:事前对接入系统的安全性和电子数据的司法效力进行评估;评估后系统产生数据,在第一时间数字摘要值上链,天平链返回存证编号;当纠纷发生时由当事人上传原始数据和存证编号,法官通过平台在线验证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区块链可追溯、不可篡改的特性能夠保证相关信息上链后不再被改动,但是这也意味着它仅能保证上链后信息的“真实”,难以保证信息在源头和写入区块链环节时(信息上链前)的真实与准确。接入源头的真实性难以确保,将会导致区块链固定了一个错误的电子数据,其不利后果可想而知。

(二)在实践中的适用程度不高

目前而言,虽然区块链存证得到了司法机关的认可,但现实中很难依靠区块链去解决所有的电子数据问题。一方面,区块链技术在我国司法领域的发展尚未完全成熟,接入“天平链”的产业也有限,在很多法院的适用程度还不高。另一方面,在民商事领域中,当事人的基本法律知识远远不够,许多人仅有转账记录或是不正规的“电子合同”等电子数据,根本无法通过区块链途径进行固证和取证。如此以来,我国目前区块链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三)区块链证据的证据属性仍无理论支撑,且存在技术风险

“区块链技术对传统电子证据缺陷的弥补,无法当然性地确立区块链技术的证据属性。”在司法实践中,显然不能因为区块链技术能够保证电子证据真实就将其完全等同于原件效力,目前它的使用更多的还是一种证明力的补强。区块链技术毕竟属于技术的一种,是一种分布式账本和智能合约。虽然不同于人工智能,但一定的技术风险是完全可能存在的。在范围广泛的分布式账本数据库中,一旦数据在任何环节遭到泄漏,就会使当事人的隐私受到侵犯,对当事人造成影响。

四、 我国区块链技术于司法适用中的探索和完善

第一,重视信息入链前的真实性审查。通过区块链进行司法存证,最重要的就是做好相关信息入链前的审查,这就要求相关机构需要对接入节点进行严格的资格认证和审核,确保区块链信息在源头上是真实的。这就要求各接入单位的共同努力,进一步完善系统的安全性,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我国想要进一步发展区块链存证,首先要完善立法,制定独立的、详尽的关于区块链司法适用的法律规定;还要尽快建立相关的监管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使区块链能够在更安全的状态下为公民服务。

第二,进一步提高司法区块链的参与程度。由司法机关组建的司法区块链在一定程度上较其他行业区块链相比可信度更高,证明力也更强,应当让更多的产业尽快接入。此外,司法机关和有关部门也要继续加强普法宣传,让更多的公民都具有基本的民商事法律常识,在日常的交易中重视证据的重要性,利用好国家为保护公民权益设置的相关平台,为今后可能产生的诉讼提前做好证据上的准备。

第三,不能完全依赖于区块链技术,对区块链证据仍应谨慎审查。虽然我们承认了区块链技术不可篡改、不可伪造的特征,但是任何人也无法确保每一个区块链证据都是完全真实的。“区块链技术对传统电子证据缺陷的弥补,无法当然性地确立区块链技术的证据属性。”以杭州互联网法院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益争议案为例,法官在谨慎审查了“技术公证”、“区块链存证”、“存证平台资质”等多重证据后,发现其相互印证,且被告无有效的反对证据,最终承认了区块链证据的有效性。在今后的诉讼中,通过区块链存证的电子数据肯定会越来越多,法官在判断其有效性时还是应当认真审查,在个案中结合其他证据对其做出认定。

第四,进一步提高司法队伍的业务水平。将区块链引入司法中,虽然不要求每个司法办案人员对其进行深入的掌握,但基本的原理和运行机制还是应当有所了解,办案思维相对于传统方式也应当有所转变,这样才能适应新技术的要求。现实而言,想要在司法领域全面深入推进区块链技术,目前我国法检所具备的人员条件也是远远不够的。除了现有人员要组织学习之外,提高相关司法人员的准入门槛,吸收优秀的复合型青年人才也是必然要求。在如今社会经济的大环境下,大部分优秀的名校人才以及复合型人才选择流入大型律所以及各大名企中,选择司法系统(尤其是经济发展水平一般的省市以及基层法检)的人数相对不多,这对司法系统的技术发展和队伍建设是极为不利的,尽快改变这种局面也是将新技术和模式引入司法的重要基础。

[注释]

① 参见“区块链电子存证具备法律效力”,吴振宇、吴巍,浙江日报.

② 参见2019年《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三条.

③ 参见2019年《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四条.

④ 引自https://tpl.bjinternetcourt.gov.cn.

⑤ 参见李瑶“区块链技术实现数据材料共享等,北京东城百姓“刷脸”办业务”,北京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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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华北电力大学法政系,河北 保定 07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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