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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道德建设之制度伦理和德性伦理

2020-07-27张立颖

山东青年 2020年6期
关键词:道德建设

张立颖

摘 要:道德建设在当代社会的必要性是不言而喻,但是对于具体建设中制度伦理与德性伦理哪个应该成为关注重点,也就是具有外在约束力的制度规范和具有内在制约性的德性,哪个在道德建设中作用更明显,却一直存在分歧。制度伦理和德性伦理各有其优势和不足之处,如果偏重其一,难免影响道德建设的正常进行。因此,当代道德建设必须综合这二者,充分运用其有利方面尽量减少不利之处,使制度伦理和德性伦理同时成为道德建设不可或缺的部分。

关键词:道德建设;制度伦理;德性伦理

德性伦理在传统社会中一直是伦理思想的关注重点,无论是中国的儒家,还是古希腊柏拉图、亚里士多德所代表的各个學派。但是在当代社会,对于德性的呼声渐弱,人们日益发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内在的软约束对于人们行为的规范是非常有限的。因此,提出要建构制度伦理或是伦理的制度化,要用一种强制性的规范力量来约束人们的行为。当然,在此之外德性伦理也并没有被忽视,一部分学者也在努力地论证以传统文化中个人的德行修养来提升整个社会的道德水平。那么应该如何对待道德建设中的德性伦理和制度伦理呢?

一、 德性的回归

1、 依托于传统文化的德性伦理

中国传统社会是以人伦和情感为文化的中心和基础,而这其中又尤以当时的主要意识形态儒家思想为代表,把提升个人德行修养作为关注重点。孔子重“仁”,“仁”既是万物之本体,又是人之最终德性的归处。“人而不仁, 如礼何?人而不仁, 如乐何? ”[1]“仁”是人之为人的关键。而仁亦是爱,要爱人,由父母兄弟之爱向外扩散的一种亲疏之爱。孟子在此基础上,发展了这种仁爱思想,提出人性本善、仁义礼智四端之说,人的一切行为都是源于这四端,而道德修养正是尽心养性,使存于内心之善外化出来成为引导人的行为的指针。后来儒家思想的发展中也一直沿袭着对德性的重视,朱熹的“居敬穷理”、王阳明的“致良知”都是以个人德行的提升作为道德形成的中心。

西方文明在古希腊时期,德性受到高度重视。苏格拉底提出了知识即美德,他探讨何为正义,他把善作为一切行动的目的,善具有最高的道德价值。到了柏拉图则追求至善理念,它是一切事物一切行为的终极原则也是最终目的。亚里士多德把德性拉回到现实生活,认为每个事物及行为都是以某种善为目的的,而善就是灵魂符合德性的现实活动,追求这种善则会获得幸福,幸福是灵魂合乎完满德性的现实活动,德性是被称赞的品质。

从中西伦理传统中可以看出,德性伦理关注的是人和人的德性,而非人的行为本身,并把德性作为人之为人的内在规定,是保证人的行为不断趋向于更加完美的品质,以最终实现幸福为目的。

对于德性伦理的含义,当代德性伦理学的代表人物麦金太尔做过论述,他认为,“一种德性是一种获得性品质,这种德性的拥有和践行,使我们能够获得对实践而言的内在利益,缺乏这种德性就无从获得这种利益。”[2]德性是一种有益于人们现实生活的善的品质。德性伦理是以好、善、德等德性概念为其基本范畴,追求个体道德人格的完善,把作为自律的具有内在自我约束力的道德力量作为价值向度。

2、 德性伦理的现代困境

麦金太尔在其代表作《德性之后》中论述了德性伦理学在现代社会的衰退这一问题。传统社会与现代社会的组织结构是不同的,在传统社会每个人的身份地位是生来就确定的,生在贵族家庭还是生在奴隶家庭,从一开始就决定了其身份地位以及职责义务,而且一生不变。而这一确定的身份和责任义务,确定了其应该具有的品德和德性。

柏拉图在《理想国》中提出,人的德性是存在于城邦这一共同体中的,个人没有个人独立性,个人的德性要在城邦这一共同体中才能得以表达和实现。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就这样论述,“要真正配得上城邦这一名称而非图有其名, 就必须关心德性问题, 这是毋庸置疑的;否则城邦共同体就会变成一个单纯的联盟。”而现代社会,每个人都是独立个体,每个人的身份也是不确定的,这是一个自由平等而又充满变化的社会。因此,需要一种外在的强制的力量,一种确定的制度来规范人的行为,使其合乎道德,而德性伦理在现代社会也逐渐失去其社会基础。

中国学者也为中国传统道德在现代社会的逐渐缺失寻找根据。中国传统社会是一种以家族为本位的社会,是一种由家而国的社会,血缘亲情是维系家国之间的纽带。孔孟所代表的儒家学说也是基于此认识,而确立了亲亲、仁民、爱物的道德要求,更有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道德条目。而现代社会已不再是血缘关系为核心,不再是孟子所提出的五伦的伦理关系,而是在此之外有了超出血缘的个体和他人或者说是个人和陌生人的关系。在这种关系的统摄下人失去了整体的认同感,取而代之的是一种主体性的兴起。在这样一个人人自顾而不暇的社会,以往的个人道德修养,个人道德自觉则被渐渐淡化。人们只能把道德水平的提高寄托于外力,寄托于制度的完善。

德性伦理在现代社会遇到了诘难,它在现代社会的适应性受到了质疑。那么它是否真的应该被完全取缔,是否真的没有存在的可能性和必要性,这是德性伦理学家必须要面对和解决的问题,也是社会道德建设必须要正视的问题。

3、 德性伦理存在的必然性

麦金太尔所给出的德性伦理在现代社会的困境,并不能全盘否定德性伦理的存在及其现代意义。现代社会个人从整体中解脱出来,成为独立自由的个体,同时就意味着个体失去了整体认同感,同时成为在精神上无所依靠的。在我们社会中这种精神的失依和没有认同感,成为许多道德问题出现的原因。

“老人摔倒扶不扶?”面对这样一个问题,对于个体来说,要去衡量自己的行为是否会受到道德的谴责或是一时的选择是否会给自己带来不好结果。当然不同的人可能会有不同的判断,最终会形成不同的道德选择。不管是最终做出了哪一种选择,我们可以确定的是,他是从自身利益是否受损这一依据出发,即使这一次他选择了帮助老人,但不确定下一次也会做出同样的选择。但是如果社会把社会道德引向个人道德自觉,引向对所生存社会的认同的基础上的道德自律,那么这样的问题也必然减少。

现代社会的基本特点固然在于其高度法制化和条理化, 但生活在现代社会中的现代人也是具有高度自由选择性和高度个性化的人。这种自由性和个性化给生活带来了活力和生命力,同时也把人带入无根状态,丢失了精神家园。在面对社会赋予的道德规范进行道德选择时,往往造成了各种不可确定的偶然性。因此,健全的社会道德在严密的道德规范外,还要有对个人心性品格和精神信仰的关照。社会环境的变化并没有消解德性的必要性,无论是古代社会的熟人社会、共同体社会,还是现代的陌生人社会、个性自由社会,德性都是必须的,是提高社会道德水平不可缺少的因素。

二、 制度的规范

1、 制度伦理及其现实需要

近年來,制度伦理逐渐成为我国伦理学界研究的热点问题,但是关于何为制度伦理却又有着不尽相同的解释。主要的是对制度伦理的两个方面的阐释,“从概念上分析, 制度伦理不外乎两种: 制度的伦理—— 对制度的正当、合理与否的伦理评价和制度中的伦理—— 制度本身内蕴着一定的伦理追求、道德原则和价值判断。”[3]不管是哪个定义追求的都是一种伦理的生活方式,而这种伦理的生活方式是以制度形式表现出来的。伦理与制度本是两个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的概念,二者都是一种规范体系,不同的是伦理依靠的是行为者内心的信念和社会舆论,是一种软约束具有非强制性;而制度则是明确制定出来的制约人的行为的规则。而制度伦理将二者整合,这种整合的可能性也就在于它们的共通性,即对行为的规范指导。

从道德建设的角度来看,当前社会缺少强制性的制度保障和相应具体的惩罚措施。公共生活中现存的规章制度、各种职业道德规范、社会公德要求等等, 由于缺少具体实施的制度的保障和相应的惩罚措施而形同虚设, 其作用难以发挥。如在社会公共生活领域, 有的人无视甚至任意践踏社会公德, 既没有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 也没有相应的制度规定对其进行惩罚,仅停留在单纯的说教或感化层次上,往往在实践中难以发挥效应。因此,制度伦理成为一种适应社会要求和需要的必然存在。

2、 制度伦理的限度

制度伦理从现阶段的现实社会状况来说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和可能性,但是其中存在的有限性也是不可忽视的。

制度伦理起作用的范围和期限是有限的。制度伦理在于伦理和制度的整合,这一整合基于二者的同一性,即其规范性。但是伦理和制度在本质是相区别的,这一整合只能是在特定阶段和特定方面实现。伦理的表现形态除了规范性还有主体内在德性,在其规范性上可以实现与制度的整合,伦理是软约束力而配合以制度的强制约束力形成互补。但制度仅诉诸于以特定规范、准则形成对人的外在约束和控制,而对于主体的内心价值追求并不关心,因此在主体的内在德性上制度与伦理的整合显然是难以实现的。另外,伦理道德规范的制定依赖于道德自觉,与道德自觉发展程度相关,并最终以回归于道德自觉为目标,伦理的制度化只能是在实现道德自觉前这一阶段起作用。责任、义务等规范一旦成为主体内心的价值准则,制度的作用也将逐渐淡化。

制度伦理在价值诉求上指向形式公正,而实质公正在其中难以实现。制度伦理试图追求一种制度上的更加公平合理,追求一种程序正义,其最终目标是实现社会真正意义上的正义。然而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这一追求往往流于形式,形成虚假的平等,以形式平等取代了实质平等。罗尔斯在其《正义论》中所阐释的就是一种社会制度或是规则的正义,麦金太尔以一种美德的正义是社会正义实现的基础,否定了罗尔斯仅在规则上追求正义的理论的可靠性。

制度伦理不是社会道德建设的最终形式。制度伦理立足于否定性的人性把握方式,靠外在他律起作用。制度伦理是抑制恶,而社会道德不仅要抑制恶更追求扬善。制度伦理对社会道德建设的作用不可忽视,但同时对于其有限性也应有充分的认识,不能把制度伦理建设作为社会道德建设的所有内容。

三、 制度伦理和德性伦理的融通

通过对制度伦理与德性伦理的上述分析,可以发现二者都是当前我国社会道德建设不可缺少的部分,在道德建设中各有不可替代的功能。同时从德性伦理的现代困境与制度伦理的限度这一层次看,道德建设又需要二者的相互融通,在相互促进的过程中完成道德建设。

对于德性伦理和规范伦理的关系,万俊人这样描述“德性伦理与规范伦理之间还不完全是一种内在与外在、个人与社会的对应关系, 更确切地说, 它们是一种内化与外化、内圣与外礼的互制互约、相辅相成的关系。”[4]他把二者看做了同一道德建设的两个方面、两种倾向,一个是内在修养,一个是外在制约,而非相互对立的两种不可融合的。这就为二者的相互结合提供了理论可能。

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制度伦理与德性伦理是相互作用的。制度伦理以一种隐含的伦理精神和价值意义整合人们的行为和观念,以一种结构化规范化的形式影响着人们德性的养成。因此德性伦理的实现要依靠制度伦理为其奠定道德建设的基础,否则就会难以进行。而制度伦理也仅是以外在形式存在的,各种规范、制度如果没有被主体所认可接受,并最终形成内在德性,它就不能是完全意义上的道德。只有拥有美德的人,才可能了解如何去运用规则并指导自己的实践。一个真正有德性的人,任何外在的强制也不能迫使他放弃自己的善的价值信念与道德追求。因此,无论对于制度伦理还是德性伦理,二者的结合才是发展的必然选择。

当今社会对于制度规范的现实运用显然超越了德性在道德生活中的作用,人们希冀于以规范的方式来整体提升社会道德水平。然而现实中种种道德失范现象频繁发生,把德性的修养重新带回人的视野。没有个体德性做积淀的社会,其道德水平不可能实现真正的提高。我们重视制度伦理,把伦理引向更为规范的道路,但同时必须以个体德性为根基,并且其最终也是以提升社会成员的美德为归宿,以此来实现整个社会道德水平的提升。

[参考文献]

[1] 朱熹.四书章句集注[M].长沙:岳麓书社,2004:70.

[2] (美国)麦金太尔.德性之后[M].龚群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

[3] 方军.制度伦理与制度创新[J].中国社会科学,1997(03).

[4] 万俊人.“德性伦理”和“规范伦理”之间和之外[J].神州学人,1995(12).

(作者单位:沧州职业技术学院,河北 沧州 06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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