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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商鞅缘法治国的有力保障

2020-07-27张文婷

山东青年 2020年6期
关键词:商鞅

张文婷

摘 要:为保证法令作为治国准则与衡量尺度的顺利实施,举国上下形成了“以法为教、以吏为师”的保障政策。“以法为教”,首先需要法令的制定应适时、因俗,其次法令本身需浅显易懂方才利于普及于众。为方便顺利地普及法令,君主需要为百姓设置能将法令铭记于心且融会贯通的法官与法吏,作为百姓的老师使千万黎民百姓皆能知法避害,最终使缘法治国获得“定分止争”的功效。

关键词:商鞅;以法为教;以吏为师;定分止争

商鞅,战国时期秦国变法家。此时他所处的时代正立于礼崩乐坏、兵戎相见、兼并战争不断的社会剧变之下。《史记·太史公自序》中提及:“春秋之中,弑君三十六,亡国五十二,诸侯奔走不得保其社稷者不可胜数”,“篡盗之人,列为侯王;诈谲之国,兴立为强。”

[1]这两段描述可見往世推崇的仁义礼乐,名分秩序早已被无尽追求利己主义的强国政策所吞没,诸侯与天子阴阳易位,邦分崩离析,父子与兄弟叶散冰离,家四分五裂。然而此时也是文化思想盛极一时的时代,传统的天命鬼神思想开始在人文主义与理想主义的觉醒下沉沦,实用主义哲学占据一席高地。各诸侯国在纷争下亟需可以富国强兵的人才,百家争鸣应运而生,具有战略智识的士人阶层穿梭于各诸侯国之间通过宣讲自己的学说来缘遇人生伯乐。此时,商鞅从无法施展鸿鹄志向的魏国来到偏居西陲的秦国,利用自己工于权变的能力以及雄厚的各家思想储备来四说秦孝公,最终以“强国之术”使得孝公大悦,幸遇人生伯乐,被任用后献身于变法图强的兴邦之业。在他励精图治的二次变法后,从“与戎翟同俗,有虎狼之心,贪戾好利而无信,不识礼义道行”[2]到“夫商君为孝公平权衡,正度量,调轻重,决裂阡陌,教民耕战,是以兵动而地广,兵休而国富,故秦无敌于天下,立威诸侯。”[3]从当初被诸侯国卑秦的寡廉鲜耻若禽兽,到诸侯毕贺的富强兵胜若龙凤,这得益于商鞅的兴邦良策。在此,笔者不揣谫陋,在先贤真知灼见的理论基础之上,以历史与辩证的眼光,就保障缘法治国顺利进行的这一关键思想发表一下自己的拙见。

一、以法为教,以吏为师

“夫废法度而好私议,则奸臣鬻权以约禄,秩官之吏隐下而渔民。谚曰‘蠹众而木析,隙大而墙坏。故大臣争于私而不顾其民,则下离上。下离上者国之‘隙也”(《商君书·修权》),如果废除公正严明的法度而任由既无法权衡利弊又无法获取威信的私议虏获君主的心,君主爱好私议与谗言,那么身边多是以谗言奉君的毁誉之臣而非以法度明辨是非的正直之士。无法度的约束,私门大开,奸邪之臣会通过千金一掷的方式求取高官俸禄,而已获得官职的臣子为获取更大的私利,向上对君主隐瞒事实民情、向下对百姓敲骨吸髓。这些贪婪投巧的官吏如同蛀虫一样,不断地啃噬着支撑一代伟业的高楼大厦。不仅如此,上至官员、下至百姓,皆不行实用之事,争相诵读空虚的言论,推崇博学多闻、能言善辩之士,最终形成官惰职、民惰农的局面。官员只顾以权谋私而无法真诚公正地顾忌黎民百姓,百姓无法知法度趋害避利且散思于淫逸虚言,长期以往,百姓停止务农、官吏以权谋私、君主失去威信、一国大厦将倾。“秉权而立,垂法而治”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为保证法度作为治国准则与衡量尺度的顺利实施,举国上下形成了“以法为教、以吏为师”的保障政策。

(一)以法为教

“故圣人立天下而无刑死者非不刑杀也,行法令明白易知。……万民皆知所避就,避祸就福,而皆以自治也”(《商君书·定分》),贤明的君主掌握政权,按照缘法治国的政策兴国,黎民百姓鲜有犯上作乱、作奸犯科、惰农“近言”之人,因此触犯刑罚之人屈指可数,此类现象的原因并非是君主无法做到赏信罚必,而是圣明的君主推行的法令浅显易懂从而妇孺皆知。百姓知道何事该规避、何事该趋赴,皆能依法自治,利于君主定国安邦。以上可见百姓依法自治具有切中肯綮的作用,而百姓依法自治的前提是使法令普及于众。

其一,君主依靠法官普及于众的法令需因时、顺情、因俗。“故圣人之为国也,不法古不修今,因世而为之治,度俗而为之法。故法不察民之情而立之,则不成;治于时而行之,则不干”(《商君书

·壹言》),贤明的君主治国立法的标准是根据社会发展的具体情况以及社会风俗的具体表现来制定,做到不囿于古、不拘于今,顺应民情、时势而变。如果法令的制定不符合民众的实际情况,例如在路有饿殍、饥荒遍野的情况下要求百姓在外征战,而不是开仓放粮、奖励务农。如果法令的制定不符合社会的风俗习惯,例如坚持认为民性本朴并采取中古时期大行仁政于天下的政令,企图用仁义道德感化民众使之忠心为国。这些偏离民性民情民风民俗的法令,最终走向只能是“如将亡国恨,说与路人知”。

其二,法令需明确易懂,家喻户晓。“故圣人以千万治天下,故夫知者而后能知之,不可以为法,民不尽知;贤者而后知之,不可以为法,民不尽贤。故圣人为法必使之明白易知,名正,愚知遍能知之”(《商君书·定分》),法令文字需具体简易,勿抽象深奥,在普通愚笨的百姓与敏而好学的圣人之间,圣人是来向千万百姓传道授法的,不是每一个普通人都具有超凡入圣的资质,他用以教育民众的法令必须是明白易知的。以法为教使百姓知法,除了法令需合民情、适民智之外,普及法令的过程也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二)以吏为师

“为置法官,置主法之吏,以为天下师,令万民无陷于险危”(《商君书·定分》),为方便顺利地普及法令,君主需要为百姓设置能将法令铭记于心且融会贯通的法官与“主法之吏”,作为百姓的老师从而为百姓普及法令,目的是使千万黎民百姓皆能知法避害,远离危险的境地。

其一,法官与法吏的委任需要遍及由中央至地区的行政机关,“天子,置三法官;殿中,置一法官;御史,置一法官及吏;丞相,置一法官。诸侯、郡、县皆各为置一法官及吏,皆此秦一法官。”(《商君书·定分》),中央设3个法官,天子宫殿、御史衙门以及丞相衙门各设一个法官,给各个诸侯国、郡、县设置一名法官与法吏,地区法官的设置都按照秦都法官的标准。主管法令的法官和法吏受命上任后,他们的任务是在自己通晓从禁室传来的法令内容后公告此法令、解答官吏与百姓的疑惑。

其二,作为连接思想上层建筑与劳动力的中间枢纽,法令对法官与法吏本身也有着朝督暮责的要求。例如:禁止遗忘掌管法令的条目、禁止增减更改法令内容、禁止对百姓或官吏询问的法令内容答非所问、禁止解答问题时不设备案等,如若违反要求,要么罪死不赦,要么以相关法令严惩不贷。法官与法吏也属于整个吏治系统的一部分,整治吏治才能更好的保证法令畅行、官民相拥、政治清明。

二、 成效图景

(一) 定分止争

缘法治国的最大成效就是“定分止争”。“故圣人承之,作为土地、货财、男女之分。分定而无制,不可,故立禁;禁立而莫之司,不可,故立官;官设而莫之一,不可,故立君”(《商君书·开塞》),圣贤之人顺应时代发展,分析百姓性情变化,吸收前车之鉴,从来制定了关于土地、财货、男女的归属权,也就是在土地私有制为基础上的财产所有权与家庭关系的所有权。为确定这个所有权,需要设定法令、设立官职、设置君主,将三者整合起来形成由君主颁布、由官吏执行的缘法治国政策。通过这个的政策,使百姓用知晓的法令来确定自己的财产所有权与家庭关系,明确自己应该追求什么、抵制什么,才能在各自利益互不侵犯的情况下达到止争的目的。

(二)当代影响

对商鞅缘法治国政策的评价自古分为迥然不同的两个派别,推崇法家以及目标是威震宇内的人对此赞赏有加,弘扬民生与君民共治的人对此横加指责。我们对商鞅的评价应站在历史与现代的角度上辩证的进行批判,在批判他过度压抑人性以及限制文化的多元性、不能充分地制约君主权力的同时,不容置否的应站在此时战国的时代切面上考虑政策是否符合时代的诉求,如今,刑罚应分时执行且不能孤立存在,需与德治双向作用。变法中进步的历史观、灵活利用人性的方法、提倡刑无等级的平等措施、严密的官吏管理制度与信息储备方式等值得后世取精并见于实践。例如:其“为公去私”以及“无宿治”的思想,在当今保证官员队伍反腐倡廉行动上以及官民同心的和谐关系上具有划时代的借鉴意义。其“利异而害不同者,先王之所以为端也”的思想,推动了如今司法机关、权力机关、行政机关相互监督、彼此制衡的场景形成。当今社会,应继续堅持历史发展观,为法治赋予时代背景与新兴风俗下的新内涵,因俗而变、因势而成、发展法治的新内容,完善新时代的社会主义法治观。

[参考文献]

[1](汉)刘向.《战国策》[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5.1196.

[2]张清常,王延栋.《战国策笺注》[M].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1993.625.

[3](汉)刘向.《战国策》[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5.901.

(作者单位:安徽大学,安徽 合肥 230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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