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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舆论对新闻法治的影响分析及解决措施

2020-07-27张雪健刘雨萌李冉冀文旭王雅玲李晓东

山东青年 2020年6期
关键词:社会舆论解决措施

张雪健 刘雨萌 李冉 冀文旭 王雅玲 李晓东

摘 要:随着我国网络数字化的快速发展,以互联网为主体的新媒体形态代替了传统的报刊、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开启了全民参与社会舆论的新时代。民众在微博、微信等自媒体平台的广泛讨论,社会舆论哗然,对我国法治建设产生了重要影响。在全面依法治国的新形势下,促进社会舆论与新闻法治建设良性互动显得尤为迫切。

关键词:社会舆论;新闻法制;解决措施

一、当前中国法治的现状

新中国成立以后,中国的法制建设不断在发展。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法制建设突飞猛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体系的建立与完善,依法治国的不断推进,无不体现了我国法治发展的前景之开阔。然而在飞速发展之下仍然存在不足之处:尤其是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社会舆论的作用日益突出,对新闻法治的发展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二、社会舆论对新闻法治的影响

(一)社会舆论

1.社会舆论具有公众性。社会舆论是大众对某一事物或某一社会现象的普遍看法。虽然基于“多数人暴力说”有人或许会反驳到社会舆论不一定是多数人的看法,但社会舆论一定是多个人的看法,因此社会舆论并不是封闭的,社会舆论是具有公众性的。

2.社会舆论具有模糊性。社会舆论虽说是一种普遍看法,但对于到底什么看法才是普遍看法这一问题。答案确是相当模糊的,对于普通民众而言,表达对一种事物或一种社会现象的观点往往是基于自己的价值观,是非观,每个人的价值观和是非观都不甚相同。因而社会舆论很难一致,从而很难形成如法律版严谨统一的观点。

3.社会舆论具有非理性。民众对某一事件或人物的判断往往是基于自己的情感和最朴素的正义观念,而不是按照法律的严谨和推理,具有浓厚的感性色彩。此外社会舆论的非理性还体现在社会舆论具有冲动性和易变性,如在“药家鑫”案件中,社会舆论在刚开始在不知道真相的情况下疯狂抨击药家鑫所谓的“富二代”身份并认为不杀不足以平民愤,在藥家鑫被执行死刑之后,随着药父起诉造谣人名誉侵权,人们了解到药家鑫并非富二代之后,舆论又转而支持药家的行为。“社会舆论”这种“听风就是雨”的现象,充分展现出了其具有冲动性和异变性。

(二)新闻法治

新闻法治就是国家以依据一定的法律制度和管理体系,调整新闻传播活动中和人民权利义务关系的状态与手段。首先新闻法治要先保障和实现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其次新闻法治的法律基础是宪法指导下建立的法律法规体系。最后新闻法治的实现是国家权力机关通过各类新闻主体权利义务的具体调整而形成的。

(三)社会舆论对新闻法治的作用

1.社会舆论有利于最大范围内监督司法运行,使案件基本透明化,防止暗箱操作,防止司法腐败,维护司法公正。社会舆论监督司法主体有无内部的权钱交易等贪腐行为,也同时侧面保护了司法主体不受上级行政及其他权力压制公正判案,让法官敢判案。凡经过媒体放大的事情,司法机关会谨慎处理,起码不敢循私情。真正做到“以事实为准绳,以法律为依据。例:四川省内法院实施民事案件网上同步办案,办案情况可随时在网上接受监督。一经实施,错案率明显下降。(四川省高院副院长陈明国所说)

2.多元化视角使案件审判更加公正、具有合理性。社会舆论内容多元,为法官处理案件提供多种思维视角。各种阶层,背景的人在网络上表达各自的意见,信念。相互认同,或争执,最终形成了几种主流的观点。这些争锋相对的观点给司法机关或法官提供了不同的思维视角,让其更全面的思考问题,而非固执死板的套用法律。法官应用经验和法律来审判案件,而经验是有限的。由于法官过于职业化,可能会与普通人的日常生活经验相脱节,容易对案情产生麻痹和冷漠感,所以网络舆论提供的民意可以作为一种参考。 这从法律和情感综合考虑来看,有利于司法公正。

3.社会舆论为弱者和无权者提供了一条申冤的大道。社会舆论有利于引起对不公正审判的反思,使案件发回重审。司法程序不公正现象发生时,受害的当事人这一弱者可以向媒体请求援助。如许霆案,许霆因ATM机故障取走了17.5万元,一审判决许霆无期徒刑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全部个人财产。此案判决时忽略了银行的过错,对许霆量刑过重,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关注。由于网络舆论的作用,法院重新反思案件,对案件进行二审,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终判处许霆五年有期徒刑,维护了司法公正。

4.过度的舆论监督会干扰司法独立,错误的舆论会妨碍司法公正。社会舆论自身存在缺乏有效监管的弊端。其一,法官判断是非的标准是法律原则,而社会公众更倾向于道德伦理准则,他们不是法律工作者,其产生的舆论带有很大的随意性和情绪性,对事物的评价标准具有很大的主观性。那么,当法律的正义与道德的正义发生冲突,例如“于欢案”,是否会出现只要公众愤愤不平以引发社会思潮,司法机关就调用额外资源调查,平息众怒,用司法来维护道德的正义,甚至做出“置恶人于死地”或“情有可原,网开一 面”的判决。其二,社会公众对于个案的了解大多来自于媒体报道或者自媒体的宣传,抑或仅仅是道听途说,这样产生的舆论不仅夹杂着媒体报道的片面性和情感性,更容易被不怀好意的人加以利用引导。不负责任地对案件妄加评论,在未结案前对法官独立判案产生较大的压力。例如,“于欢案”一审结束后,当事人还没有意见,社会公众就替他击鼓鸣冤,09年“邓玉娇案”还未开庭舆论已是“为民除贪官一正当防卫当代女侠”等一边倒的局势,当来自社会舆论的压力强加在司法审判之上,法律是否还能成为审判案件的唯一依据。

5. 社会舆论使司法权威性下降。在审判结果公布前,社会舆论的倾向性会导致不管最终审判结果是否与期望一致都会引起当事双方的对审判结果的不认可,这无疑打破了当事双方服从司法判决的机制,甚至引起社会对于司法公正的质疑,极大地影响了司法权威性。当法院的判决可以因为社会舆论而一改再改的时候,法律的至高无上只是纸上空谈的笑料。

三、运用社会舆论的途径

1.政府应当拓宽网络评议平台,使大众更好的发表对于当前某些案件的意见,来更好的倾听民意,将大众观点融入法治,让中国法治更有温度,更能体现民意;同时,政府更应当完善相关监督审核机制,保证新闻报道的客观性与真实性;政府更应该引导大众人民树立正确的社会观念,来更好的促进社会法治的发展。

2.相关媒体应提升自身的媒介素养,紧扣党政工作中心,服务发展大局,增强定力与信心,强化担当意识,保证新闻报道的公正性与客观性,来引导社会舆论的走向,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更好的促进新闻法治的发展。

3.法院作为解决纠纷的第三者,应当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上,不应当受到舆论的影响,而做出违背法律的判决和裁定。应当严格的遵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查明案件事实,作出恰当的裁判,而不是从众,人云亦云。所以法官在对一个案件作出裁判的时候要谨慎和慎重。保证在不违反法律强行性规定的情况下,又照顾到社会公众对这个裁判的认知度和接受能力。

最后,通过落实到实践当中,找到适合我国舆情与新闻法制发展的道路。

[参考文献]

[1] 浅谈新媒体舆论引导能力的提升[J]. 朱慧明. 新闻研究导刊. 2016(23).

[2]从舆论监督到新闻法制——论当代中国传媒与法制的关系[J]. 王春宇. 世纪桥. 2012(03).

[3]王钰.我国法制新闻报道的现状与未来发展趋势研究[D].山西大学文学院,2011 .

[4]浅析新闻工作与法制社会的关系.王振亮.中国报业.2011.

[5]新闻舆论监督与法制建设析论.于欣《中国水运:学术版》.2006.

(作者单位:潍坊学院,山东 潍坊 26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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