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谈格律诗的拗救
2020-07-24侯立兵
侯 立 兵
(广东第二师范学院 中文系 ,广东 广州 510303)
拗救,是诗词格律学习中的一个难点。这不仅是《格律诗词创作》这门课程的教学难点,也一直是高校汉语言文学专业《古代汉语》、《中国古代文学》等骨干课程教学的难点之一。毋庸讳言,由于数十年国学教育的断层,当前在高校从事汉语言文学专业教学的大多数教师尚不具备传统诗词创作的能力,能够参透格律拗救诀窍的人更是稀少。近年来,随着传承和复兴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上升为一种国家战略,传统诗词的写作受到越来越多人的喜爱。据粗略统计,目前基本具备格律诗词创作能力的人数全国不下500万人,而且人数正在快速增长。当然,普通的诗词爱好者更是数以亿计。诗词格律的学习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在掌握基本的格律规则(平仄、押韵、粘对)之后,为进一步提升水平,拗救的学习就必然会提上日程。
然而,目前一些关于格律诗词写作的书籍和文章对于拗救的有关规则解说显得云山雾罩,对于有关拗救的问题讨论更是纷纷扰扰,难免会让教师和学生都满头雾水,无所适从。鉴此,很有必要对于格律诗的拗救问题进行系统清理、辩误,以达到正本清源的目的。
一、删繁就简:拗救三式
关于拗救的具体情形以及“救”的方式,无论是王力的《诗词格律》,还是启功的《诗文声律论稿》、耿振生《诗词曲的格律和用韵》等均有详略不等的论述,但是总的来看稍显复杂,而且不尽一致。对此,笔者将在下文详解。这里结合笔者的多年的教学实践和创作体悟,先谈谈在教学中如何删繁就简,直击要害,以便让诗词学习者清晰而快捷地领悟相关知识,进而掌握拗救的相关写作技能。
要想参透拗救之法,前提是要掌握了格律诗的基本平仄规则,尤其是要把握好四种基本句式。事实上,五绝、五律、七绝、七律的各种体式(共十六式)均由四个基本句依据粘对原则推演而来,说到底是一个排列组合的数学问题。以五言为例,这四个基本句是:
甲、仄仄平平仄;乙、平平仄仄平
丙、平平平仄仄;丁、仄仄仄平平
尽管王力和启功两位先生关于拗救的说法不乏抵牾之处,但其要义并不矛盾,经过融会贯通,可以凝结出三种拗救方式。
这种拗救关涉丙句式,五言的第三字当平而仄,第四字当仄改平。 例如:
1.遥怜小儿女(唐·杜甫《月夜》)
2.南山与秋色。(唐·杜牧《长安秋望》)
3.生当作人杰。(宋·李清照《夏日绝句》)
4.欲把西湖比西子。(宋·苏轼《饮湖上初晴后雨》)
由于这种句式变化在唐宋诗作中比较常见,王力在《诗词格律》中将其视为一种特定的平仄格式[1]39。有些格律专家又将其纳入拗救。笔者认为,作为拗救的一种更好,可以让学习者明白它就是由丙种句式变化而来。如果增加为一种特殊句式,读者会以为在四个基本句式之外又出现了第五种句式,反倒会增加认识上的麻烦,很容易为初学者增加困扰。
在乙句式中的首字当平而仄,就导致该句除了韵字之外只有一个平声了,这就是王力所言的犯孤平。孤平可以通过将第三字(七言的第五字)用平声(原本可平可仄)来救,这就是本句自救。
5.夜舂云母声。(唐·白居易《山下宿》)
6.一吟双泪流。(唐·贾岛《题诗后》)
7.客行悲故乡。(唐·温庭筠《商山早行》)
8.九十九峰多白云。(清·王士祯《广元舟中闻棹歌》)
此种为对句相救,牵涉到甲、乙两种句式的配合。作为出句的甲句式中的两个平声字中的任何一个或两个同时用了仄声,可以通过将对句乙句式中的第三字(原本可平可仄)用平声字来救。
9.鸿雁几时到,江湖秋水多。(唐·杜甫天末怀李白)
10.古调虽自爱,今人多不弹。(唐·刘长卿《听弹琴》)
11.向晚意不适,驱车登古原。(唐·李商隐《乐游原》)
12.山城过雨百花尽,榕叶满庭莺乱啼。(唐·柳宗元《柳州二月榕叶落尽偶题》)
王力在《诗词格律》中将第三种拗救(对句相救)又再细分为三个小类[1]31-34,导致问题复杂化,给初学者增加了不小难度。其实,这三个小类都可归结为一种。例9中的出句第三字(“几”)当平而仄,对句第三字用平(“秋”)相救。王力称此种情形为半拗,可救可不救。例10中的出句第四字(“自”)当平而仄,对句第三字用平(“多”)相救。王力称此种情形为大拗,必救。例11出句第三、四两个字(“意”、“不”)当平而仄,对句第三字用平(“登”)相救。
此外,王力所说的一字两救的情形,其实就是第二种与第三种拗救的复合体。例12中七言的出句第五字(“百”)当平而仄,对句第五字用平(“莺”)相救,这实为第三种拗救。与此同时,单看对句第三字宜平而仄(“满”),于是第五字宜仄而平(“莺”)来救,这就是拗救第二种。综合来看,第五字用平(“莺”)既救了对句的“百”又救了本句的“满”。这就是一字两救。
删繁就简,拗救实则就是以上三种形式,王力所说的半拗、大拗实则都是本人所说的第三种。一字两救,甚至一字三救,其实只是属于第二、三种的组合。这样就相对简明而清晰了。
说到这里,结合笔者的教学和创作实践,还有三个关键点值得强调:一是,拗救只与格律诗四种基本句式的甲、乙、丙三种有关,而与丁句式无关。二是,拗救只与五言或七言的后五字相关,换言之,拗救不牵涉七言的头两字。这也是本文举例多为五言的原因之一,因为七言的拗救与五言相通。三是,拗救均与第二字(无论七言或五言)无关。第二字拗,即为拗句,不可救。这是因为偶数字位是节奏点,而第二字又是各种句式组合的最为关键的枢纽,它是粘对的基点,因此这个位置不存在拗救之法。
笔者所谈的三个关键点,其中前面两点在王力、启功等人的论著中均未直接谈及,至于第三个关键点,启功曾有论及但是又未说透[2]60这些关键点若不说到或不说透,将导致初学者时常会考虑丁种句式或七言头两字的拗救问题,或会考虑各种句式第二字的拗救问题,这样往往会徒增糊涂。在教学过程中,如果能简明扼要地抓住甲、乙、丙3种基本句式及其3种平仄变化,就能纲举目张,教者和学者面临的拗救难关自然也就更易迎刃而解了。
近年来有些关于诗词格律的著作将拗救说得过分繁琐,徒增了学习者的困扰。譬如,竺士元《格律诗新探》共罗列了33种平仄变通基本规则[3]36-47,分类复杂,令人眼花缭乱。王钟更是引入数学和计算机语言中的二进制来推演格律诗的句式,各类多达数十种变化,把格律诗的句法和拗救问题弄得过于复杂[4]。其实,依照有关规则推演格律诗只有五绝、七绝、五律、七律各4类,共16式。很显然,竺先生将简单的问题复杂化了。例如,该书认为五言中的甲句式“仄仄平平仄”的首字改为平声也是半拗,其实这里的首字变化原本就符合“一三五不论”的原则,完全没有必要作为拗救来讲。与此相似,申忠信《诗词格律新讲》说:“‘平平平仄仄,仄仄仄平平’中,如果出句第一字用了仄声,则对句相同位置改为平声。”[5]118申氏也将此种作为拗救的一种,说是可救可不救。其实,此联两句的首字均符合“一三五不论”的原则,原本就可平可仄。因此,在教学过程中也大可不必作为拗救来讲。
此外,诗界、学界尚有出句“三仄尾”,对句以“三平尾”救之的说法,即所谓“平平仄仄仄”对“仄仄平平平”。这种说法不带有普遍性,再加之“三仄尾”和“三平尾”本来也只算是格律上的小忌,而非大忌(当然在实际创作过程中也要尽量避免)。因此,完全没有必要将此种变化也视为一种拗救。
石观海《诗词格律新说》将“平平仄平仄”列为一种特殊句式,此种做法与王力《诗词格律》相同,更有甚者,他把“仄仄平仄仄”或“仄仄仄仄仄”作为第二种特殊句式,例举孟浩然《与诸子登岘山》首句“人事有代谢”、白居易《草》“野火烧不尽”作为例证,并说“这种特殊句与前一种特殊句,本质上都一样,都是解构律句规则的拗句,只因唐人约定俗成地把它们当作律句来使用,因此,无须视之为拗句。”[6]22这种里又弄出两种特殊句式的说法,大可不必,在四个基本句式之外又无端增添两个句式,只会让初学者更易迷惑。
二、关于拗救是否存在的问题
关于拗救的争论历来已久,自从清代王士祯、赵执信详论拗救之法以来就一直存在争议。尽管众说纷纭,这些争议大致分成两大类:一类是关于拗救本身是否存在的问题;一类则是关于拗救的具体方式问题。
首先,来看关于拗救是否存在的问题。
对于格律诗创作存在拗救进行质疑,是近些年来学术界正在逐渐升温的话题,主要代表有万木春、钟如雄、尚永亮、石观海等教授。
石观海在其《诗词格律新说》第五节以“‘拗救’:未尝有过的假古董”[6]27-36为题,通-过举出唐诗中若干反例来否定“拗救”的存在。例如,对于对句相救,作者罗列了唐诗中的16处拗而不救的例子来予以否定。武汉大学的尚永亮教授读了石观海的著作后觉得“眼睛为之一亮。其中最令我产生共鸣的,是关于拗救的新说。”[7]尚教授坦言其本人对于拗救尚未参透,在给学生讲课时,对于拗救的知识一般采用略过的方法。由此,他受石教授文章的影响,也怀疑唐人作诗可能并不存在拗救。当然,尚教授仅仅提出疑问,并未断然下结论。
其实石观海先生对拗救的质疑也算不上新说,据笔者目前所见的材料,早在1999年廖杨敏先生就撰有《质疑“拗救”》[8]的文章,在学界似未引起足够关注。其后,钟如雄教授也发表《论唐诗“孤平拗救”说不成立》[9]的文章,旨在否定王力的“孤平拗救”说。
中国社科院的万木春教授著有《诗词格律辩惑》,其书第七章《律诗定体论辩》列举了唐诗中各种拗而不救的情况,还对“孤平拗救”重点质疑,进而认为“我们今天看到的并奉为经典的‘格律’,原本就是清代以后的产物。用今人的观点去揣摩古人的思想未必贴切。可以作‘故事’讲,别当作科学。”[10]258
由此可见,在当代学人中对“拗救”是否存在提出质疑者远不止一二人。然而,这些质疑者持论的依据有一个共同点,就是对王力先生或者清人赵执信《声调谱》的拗救理论提出一些例外情况作为证据,以此来否定拗救的存在。譬如,钟如雄教授欲证明唐诗“孤平拗救”说不成立,就为五言“平平仄仄平”的所谓三种变体“仄平仄仄平”、“仄平平仄平”、“平平平仄平”分别从唐诗中寻找了2个、5个、13个案例,借以说明王力先生的拗救只是一种平仄组合的偶然情况,并非律诗创作的客观要求,更不是大忌”[9]。
其实,只要冷静来看,钟先生举例最多的所谓第三种变体其实只是当头两字均为平声的情况下,第三字是可平可仄的自由选择,因此与所谓正体“平平仄仄平”一样,本身就无涉“孤平”,显然属于无用的证据。前两种变体,第一种属于没救孤平,第二种属于救了孤平,而他自己所列这两种例证的比例为2:5,孤平拗救的比例还是更高。
其他学者也基本是依靠举出唐诗中的所谓“反例”来试图否定拗救的,若加以冷静思考,不难发现这种以反证法来否定的“拗救”理论的论证逻辑本身就存有缺陷,其立论自然难稳。笔者认为,截止到目前为止,王力先生的“拗救”理论依然难以否定。这里要厘清三个要点:
一是,不能因为尚未找到清代以前关于拗救的完备理论,就否定创作实践中客观存在拗救。
二是,格律本身是发展的,是一个逐步走向完备精工的过程。随着人们对格律规则探讨的深化,格律理论才变得越来越成熟。王士祯、赵执信在总结前人的实践和理论成果之上,最终明确归结出的拗救法实则是人们对格律认识深化的结果。
三是,不能以例外情况来否定“拗救”。尽管目前尚未找到唐人提出“拗救”理论的直接材料,但是并不能就因此否定在律诗创作实践中客观存在这些平仄变通的规则。由于作者、创作具体情形各异,有了拗句也会出现“拗而无救”、“拗而不救”、“拗而有救”三种不同情形。后两种情形读者比较容易理解,那么,何谓“拗而无救”呢?意谓出现了拗句,但是无法可救,即便想救也无法救。有些律诗中会夹杂某些拗句,而这些拗句通常也没有可救之法,这自然也不在拗救之例了。如李白《山中与野人对酌》:
两人对酌山花开,一杯一杯复一杯。
我醉欲眠君且去,明朝有意抱琴来。
第二句的第二字“杯”当仄而平,成了拗句,而且此处的拗,一般而言无法可救,这就是拗而无救。当然此句第三字“一”宜平而仄,第五字可以改用平声来救孤平,可是作者没有去救,这就是拗而不救,其出发点是不以辞害意。当然这首诗不能算规范的格律诗。即便是所谓的拗律,定不可全是拗句,否则就不是格律诗了。诚如赵执信《声调谱》所言:“凡拗律者,无八句纯拗者,其中必有谐句。如上四拗,下四谐;上六拗,下二谐;或中间拗,前后谐;若不黏不谐,定是古诗。”[11]351
那么,拗救的明确说法究竟起源于何时呢?据现存文献,较早可以追溯到宋人。永乐大典辑有宋人吴可《藏海诗话》,其中有云:
苏州常熟县破头山有唐常建诗刻,乃是“一径遇幽处”。盖唐人作拗句,上句既拗,下句亦拗,所以对“禅房花木深”。“遇”与“花”皆拗故也。其诗近刻,时人常见之。(案:欧阳修《诗话》亦作“遇幽处”。)
作者吴可系徽宗大观三年(1109)进士,此书当作于北南宋之间。由此可见,最迟在宋代,诗评家已经有了相对清晰的拗救概念。文中虽然没有明言“救”,但其“盖唐人作拗句,上句既拗,下句亦拗”的说法,实质上就是后来所说的拗救。所举常建《题破山寺后禅院》颔联上句“遇”字拗,对句“花”字拗,实际上就是“对句相救”,也就是本文所说的第三种拗救情况。此后,清人王世祯《律诗定体》、赵执信《声调谱》才陆续归结出拗救的几种具体方式。
三、关于拗救的具体方式问题
再来看有关拗救的具体方式问题。
有论者指出启功与王力两位先生关于格律诗的拗救的见解不同。其实,只要细读《诗文声律论稿》和《诗词格律》,不难发现两者关于拗救并无本质不同。与本文开头论述的三种拗救方式相比较,启功在其书的“拗句与拗体”[2]37-41中重点论述了对句相救,虽然没有明确提出对句相救的概念,但事实上把对句相救的联动关系已经论述得非常清晰而且完备了。
关于孤平的概念,则是启功与王力的主要分歧所在。其分歧简而言之就是,启功认为凡“两仄夹一平”即为孤平,而王力则认为只有在乙句型“平平仄仄平”中如果首字换成了仄声,那就是孤平,其它情况则均不涉孤平。
启功在《诗文声律论稿》中共有两次谈到孤平:
“只有B句式(1)即本文所说的乙句型。首字不能更换,是因为它如换用仄声。则下边一字便成为两仄所夹的‘孤平’,声调便不好听。”[2]12
“律诗中忌‘孤平’,是从来相传的口诀,但没有解释注文,也没有说哪个字的位置例外。如果有人看到‘孤’字而推论到句首、句尾的单个平声也要忌讳,岂不大错?因为‘孤平’实指一平被两仄所夹处,句子首尾的单平并不在内。”[2]67-68
显然,启功的孤平概念的范围比王力的要宽,但是在书中启功并没有谈及如何救孤平。王力则在《诗词格律》中明确解析了孤平拗救的方法:那就是将宜仄的第三字改成平声,即“仄平平仄平”,也就是孤平的本句自救。比较而言,在当今学界和诗词界,王力之说的影响要大一些。这种影响的差别产生,可能与王力的《诗词格律》发行量更广,尤其是他主编的《古代汉语》长期作为高校中文专业的教材有关。
另外,对于“平平仄平仄”的句式,启功列为了拗句,并未明言此为拗救的一种。王力在《诗词格律》中将其列为一种特殊句式,但是在他另一著作《诗词格律概要》[12]68-75和由他主编的《古代汉语》[13]1529-1531教材中又将其列为了一种拗救方式。可见,对于“平平仄平仄”,究竟是作为一种特殊句式,还是作为拗救的一种,王力先生本人的认识也曾出现过犹豫和摇摆,也有一个变化过程。其实,清人王世祯《律诗定体》是明确将这种句式作为拗救的,他在解析自己的诗句“我醉吟诗最高顶”(《登金山二首》其一)时说:“二字本宜平仄,而‘最高’二字系仄平,所谓单句第六字拗用平,则第五字必用仄以救之,与五言三四一例。”[14]116笔者认为将此种句式当作一种拗救是最好的处理方式,便于初学者始终紧扣四个基本句式,并参透它们的变化,进而在头脑中能将各种变化还原为各自对应的基本句式。
当然,我们并不否认自清代以来诗界、学界对于拗救的具体理论就有一些争论,但是,这些争论在总体上并没能否定拗救的存在。其实,对清人王士祯、赵执信的拗救理论,提出质疑的早有其人。清人翟翚就对赵执信《声调谱》中的一些拗救原则进行过质疑。譬如,对于由“仄仄平平平仄仄”演化而来的“仄仄平平仄平仄”这种情况,赵执信认为演化后的句中两个平声必须同时具备,第一个平声(七言第三字)不可为仄。他在分析杜甫《小寒食舟中作》第七句“云白山青万余里”时说:“第五字仄,上二字必平,若第三字仄,则落调矣,五言亦然。”[11]350翟翚则以杜甫《奉答岑参补阙见赠》为例予以质疑,在分析尾联出句“故人得佳句”时说:“拗句。赵谱云‘第三字仄,第四字平,则第一字必平’,观此似不必拘。”[15]371与今天的质疑者类似,翟翚也是举出反例来质疑赵执信的。其实,格律规则总有例外,格律是存在的,是否完全遵守有赖诗人自己的决定。不遵守赵执信的说法,那么此句就出现了“仄平仄平仄”的格局,终归不好,而且这样的句例在唐诗中甚为罕见。不过,翟翚《声调谱拾遗》总体上还是尊崇赵执信《声调谱》的。
综上,尽管拗救理论上的纷扰看似云山雾罩,然而,只要抓住了问题的要领,便可以化繁为简、拨云见日。拗救的基本方式,可以删繁就简,确定为三种。某些学者提出的那些所谓获得“公认”的特殊句式,其实也是拗救或者是拗句,本质上是四个基本句式的变化而已。至于那种从前人诗作中举出某些“拗而不救”的例外情况,借以否认拗救创作理论的存在,这在论证逻辑上显然是有缺陷的,无法让人信服,在诗词创作过程中更不足以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