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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货币犯罪风险及防范对策研究

2020-07-24

法制与经济 2020年5期
关键词:比特货币犯罪

●潘 宇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100038)

数字货币犯罪是近年来随着数字货币的兴起出现的一种新型犯罪手段和犯罪形式。数字货币缺乏统一的行业标准和成熟的政策监管,其不受地域限制、交易匿名性的优势容易被犯罪分子抓住可乘之机,成为逃避侦查的重要方式。当前,有关数字货币的研究较多,但是针对数字货币的法律性质研究数字货币犯罪问题的数量较少,以“数字货币犯罪”为关键词在知网进行检索,共有123篇论文(截至2020年3月31日),具体发文年度分布如下图:

图1“数字货币犯罪”相关文献发表年度趋势图

一、相关概念概述

(一)数字货币、虚拟货币和电子货币

关于数字货币的定义目前没有统一的表述。本文所采用的数字货币概念是基于国家大数据战略重点实验室在《块数据3.0》一书中的表述。广义上的数字货币即货币的数字化,包括电子货币和虚拟货币,狭义上的数字货币仅表示无中心机构发行的,以社会信用为背书的去中心机制下的货币。[1]本文采纳狭义上对数字货币的理解,能够更准确地区别数字货币、虚拟货币和电子货币。虚拟货币通常指网络运营商针对网络企业内部发行的单向流通货币,其以商业信用作为保障;电子货币即传统货币的电子化,以政府信用做背书,属于法定货币的电子化表达,是电子形式的传统货币。针对数字货币、虚拟货币和电子货币的特点,以下通过图表的方式对三种货币横向对比,体现出三种货币的异同,便于厘清数字货币的概念。

由图1可知,有关数字货币犯罪的研究呈明显的上升态势,2016年之前相关研究较少,关注度较低,2016之后出现规模性的发文数量,并且上升趋势明显。这一现象的主要背景是比特币在2016年出现大涨,引起社会公众对数字货币这一新货币形式的关注,与区块链相关的活动在传统金融机构中出现爆炸式增长,这些金融机构都开始开发各种区块链应用,随着越来越多的“传统”服务提供商迁移到基于区块链的应用之后,会有特定的监管机构来监管这个全新的领域,因此加大对数字货币犯罪的打击力度的呼声、针对数字货币犯罪的研究也就日益增加,出现了上图的发展趋势。就数字货币犯罪而言,在厘清数字货币及数字货币犯罪概念的前提下,需要研究的重点是数字货币涉及的犯罪类型与数字货币犯罪产生的原因。数字货币犯罪的研究是规范数字货币行业监管,保证数字货币健康、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之一,对金融实践活动具有重要意义。

表1 数字货币、虚拟货币、电子货币特性对比

(二)数字货币犯罪概念厘定

数字货币犯罪的概念可以参考网络犯罪概念类型的划分方式。网络犯罪存在“工具说”“对象说”与“空间说”。[2]“工具说”认为,网络犯罪是指行为人通过计算机、通信等技术手段,实施的侵害或威胁利益的行为。“对象说”认为,网络犯罪是指以计算机系统为犯罪对象,针对网络自身实施的影响网络正常运行的犯罪行为。“空间说”将网络犯罪定义为在网络空间内实施的犯罪。在刑法的范畴内目前并没有数字货币犯罪这一概念,数字货币犯罪这一说法应当采纳“工具说”和“对象说”的定义,数字货币犯罪应当理解为利用数字货币进行犯罪或者以数字货币为对象的犯罪行为。厘定数字货币犯罪的概念是在犯罪学视角下理解数字货币犯罪的基础,通过厘定概念才能更好地刺透数字货币犯罪的特点、风险以及成因。

二、数字货币犯罪背景

(一)社会背景

犯罪是社会的产物,对犯罪行为的研究势必是从犯罪社会背景的研究出发,是从社会背景到犯罪群体,再从犯罪群体到犯罪团伙或个人的整体情况,最后具体到犯罪个人的相关情况进行研究。数字货币犯罪的产生和比特币的暴涨存在因果关系。从2013到2016年,比特币价格上涨了78倍,[3]由此带动了数字货币行业的上扬,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也让更多人对比特币有更深层次的了解。数字货币同传统货币存在较大差异,去中心化机制的目的是所有节点共同维护一个账本,打破了传统经济活动中金融机构处于绝对优势的状态。因此,数字货币的出现正契合了犯罪分子企图逃避侦查的目的,成为犯罪的新型支付货币。

(二)货币背景

我国目前是世界上数字货币产出最多、交易最活跃的地区之一。而数字货币犯罪所处的社会背景是当下互联网金融和数字经济的不断发展,随着信息化、数字化革命浪潮的推进,数字货币日渐适应经济交易中更多的场景,去中心化是未来社会发展和前进的方向。数字货币在短短几年内实现了前所未有的繁荣,许多不法分子也会利用数字货币匿名性的特点进行一系列非法交易以规避管制。数字货币市场体系中服务提供商和用户均为匿名,模糊的交易链使不法分子极易掩盖其资金来源和投向,这为洗钱、恐怖主义融资、毒品犯罪交易等提供了便利。

(三)网络犯罪背景

对数字货币犯罪背景的分析是在网络犯罪的背景之下的,数字货币主要是为其他上游犯罪而服务,是网络犯罪为主导的犯罪工具。了解当下网络犯罪的主要形式和特点,对于深入研究数字货币犯罪风险和成因有重要意义,对制定打防对策有参考价值。根据中国司法大数据服务网的数据显示,从2016年到2018年,全国法院一审审结的网络犯罪案件共计4.8万余件,占全国刑事案件总量1.54%,案件量和占比均呈逐年上升的态势。其中,2017年案件量同比上升32.58%,2018年案件量同比上升50.91%。网络犯罪案件的急剧增长导致利用数字货币实施犯罪的行为增多,在网络犯罪的背景下,数字货币成为新型支付货币犯罪的发展趋势。

三、数字货币犯罪特点

(一)安全便捷

首先,数字货币用户无需实名认证,在数字货币平台注册用户地址加入数字货币交易网络,每个地址包括一对密钥,公钥相当于用户名,私钥相当于用户密码,向其他用户转账即输入对方的公钥,用自己的私钥进行验证,这种操作方式为犯罪资金结算提供了便捷。其次,在涉及资金较大的犯罪行为时,相比电子货币,数字货币既具有携带的便捷性,又具有交易的安全性。

(二)隐蔽性

数字货币与中心化的传统货币不同,去中心化机制下的区块链账本依靠全网每一个节点共同维护账本,并且节点的加入无需中心化模式中细致、谨慎的身份信息认证,节点背后的主体信息是隐蔽的,这就导致数字货币的交易处于缺乏监管、难以监管的状态。由于数字货币交易带来的隐蔽性,增加了数字货币犯罪侦破的难度,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之后,利用数字货币进行资金结算,导致侦查机关无法追溯数字货币的来源,即便是追溯到来源,也时常由于数字货币交易平台的审核不严,难以确定交易人员的真实身份。

(三)无疆域性

数字货币是以区块链技术为底层架构的货币形式。区块链技术具有广泛的共识性和普遍的适用性,当节点发出交易指令后,全网所有节点对该笔交易进行记录,区块链技术让数字货币交易跨越了地区、国家的限制,相比法定货币受限于地域和空间的现状,数字货币能够减少不同法定货币之间的交易时间和手续费,突破了地域的限制,为传统形式犯罪提供了新的手段和工具,为跨国犯罪提供了天然的资金结算通道。

四、数字货币犯罪成因

数字货币犯罪的产生是多维度因素构成的,与当前网络犯罪愈演愈烈密切相关。犯罪产生的原因既包括决定犯罪发生的因素,又包括影响犯罪存在和发展的因素,前者直接导致犯罪的产生,后者促进犯罪的进展。

(一)传统财产性犯罪、街头犯罪向网络犯罪转型

目前,街头犯罪的数量呈断崖式下降,遍布大街小巷的监控天网让街头犯罪无处藏身,公然盗窃、抢夺无异于自投罗网。伴随着网络社会进程的发展,非接触式的网络犯罪为新兴犯罪方式的滋生提供温床。

(二)网络黑灰产业链条的繁荣

以网络为对象和利用网络实施的违法犯罪频发,而网络犯罪背后的灰黑产业也逐渐显现。恶意注册和虚假认证为网络诈骗、盗窃、贩毒等多种犯罪提供了“护身符”。网络黑灰产业链条的成熟,降低了犯罪分子实施犯罪行为的门槛,黑灰产的繁荣为数字货币犯罪提供了重要技术支持。

(三)数字货币犯罪受打击的风险较小

数字货币犯罪的匿名性、实施的隐蔽性导致犯罪分子利用数字货币犯罪具有天然优势。另外,数字货币的法律属性尚不明晰,通过“币币交易”的方式是否合法尚无法律的规制。

五、数字货币犯罪风险

数字货币犯罪风险既包括数字货币犯罪,又包括以数字货币为犯罪对象或者利用数字货币进行犯罪的行为。前者是以数字货币为犯罪资金的支付手段的传统形式犯罪,后者主要以数字货币为犯罪的工具,例如数字货币领域的传销犯罪、非法集资类犯罪。本部分重点分析数字货币领域常发的、风险较高的犯罪行为。

(一)盗窃罪犯罪风险

数字货币涉及的盗窃罪可分为三类,主要是针对比特币进行犯罪的行为:第一类是盗窃电能,用电能供比特币挖矿机运行;第二类为盗窃实体比特币挖矿机;第三类是盗窃数字货币本身。[4]根据威科先行案例数据库统计,涉数字货币的盗窃罪案件中,盗电供挖矿机运行占比最大,约占59%;占比第二的为盗窃比特币挖矿机,约占35%。比特币挖矿机实质上就是电脑,这类电脑一般有专业的挖矿芯片,多采用烧显卡的方式工作,耗电量较大;直接以比特币为盗窃对象的案件占6%,虽然占比最小,但实务中通过电脑程序或者病毒等方式直接盗窃他人电脑中的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行为依然常见。

(二)非法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类犯罪风险

此类行为是通过非法手段获取比特币钱包私钥,将盗窃的比特币售予他人,获得非法利益。以秘密手段窃取他人电脑账户中的比特币,但是法院却将相同性质的法律行为定性为两种不同的犯罪,主要是由于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比特币对比特币的货币或财产属性意见纷纭,即比特币能否作为货币或财产受到刑法保护所作的判断不一,这也是出现同案不同判的主要原因。如果比特币等数字货币可以作为财产保护,那么盗窃比特币的行为便可以定性为盗窃罪;如果不可以作为货币保护,那么可以依照非法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罪的罪名判决。

(三)敲诈勒索犯罪风险

涉数字货币的敲诈勒索罪风险是以数字货币作为敲诈勒索的支付手段。犯罪嫌疑人通过发送电子邮件等方式,以不给付比特币就继续网络攻击相威胁,向被害人勒索比特币。例如,Wannacry勒索病毒通过侵入用户计算机系统,要求用户汇入一定数额的比特币以解锁计算机及储存内容。[5]这些机构用户普遍存在无法及时更新补丁、修补漏洞的问题,导致病毒能够轻易通过漏洞入侵系统。

(四)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领域涉数字货币犯罪案件,主要是以投资数字货币为噱头,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购买数字货币获得加入团队的资格,通过发展下线并形成一定层级顺序。这类数字货币大多为伪数字货币,没有区块链技术作为支撑,只是以数字货币的叫法进行炒作和渲染,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开展创业创新等幌子,编造各种虚假项目骗取社会公众信任。犯罪分子通过公开宣传,举办线下活动或在各论坛、微信群里宣传数字货币、区块链项目,以“静态收益”(炒币升值获利、原始股份分红等)和“动态收益”(发展下线获利)为诱饵,吸引公众投入资金,并利诱投资人发展人员加入,不断扩充资金池。

(五)洗钱类犯罪风险

数字货币用于洗钱的便利性,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匿名性。这主要源于比特币的设计机制,不需要用户提供识别或验证,它的所有权转移是通过一组密钥来实现。隐匿真实身份,使交易难以被追踪、控制与锁定。二是双向兑换性。该特征是数字货币与现实世界联系的关键所在。数字货币能按一定的兑换率快速变现为相应数量的法币,该特性无疑为洗钱者提供了便捷。此外,比特币服务提供商处于反洗钱监管的薄弱层面,导致第三方交易平台对平台客户身份信息认证重视不足,对可疑交易行为把控不严,由此会纵容数字货币洗钱犯罪的发生。

(六)非法集资类犯罪风险

数字货币同样会诞生非法集资类犯罪的风险。实务中,以发行数字货币吸引公众投资,虚假宣传数字货币能够实现大量收益的非法集资类案件呈上升的态势。数字货币发行人通过设立虚假或并无实际意义的数字货币发行融资项目,通过“币换币”的方式避开监管,利用科技金融、数字金融等所谓的金融创新来迷惑投资者,混淆理财投资的概念,短时间内吸收大量的公众投资,此行为即构成了非法集资类犯罪。

六、数字货币犯罪防范对策

(一)加大防范数字货币犯罪的宣传力度

1.提高投资风险意识

数字货币领域的犯罪现象呈上升态势,主要根源之一是公众对数字货币这一新型事物不甚了解。涉及数字货币传销、非法集资的案件中,大多数被害人并不清楚数字货币真正的内涵和机制,盲目听从虚假宣传,而不探究其本质,风险意识极为淡薄。因此,监管部门应当向群众普及数字货币真正的性质,提醒投资者数字货币投资具有较高风险,消除公众对区块链相关政策的误解和数字货币投机心理,将数字货币行业发展真正引向经济发展需求的方向。

2.增强公众防范意识

社会舆论是加大防范宣传力度必须占领的阵地,通过媒体和相关新闻媒介能够扩大宣传的范围,使宣传能够真正扩散到有投资潜力的受众。公安机关应当联合新闻媒体,对数字货币犯罪的最新态势和犯罪案件进行报道,对犯罪风险进行普及化宣传,提高公众对犯罪风险的警惕意识。

(二)加大数字货币犯罪的打击力度

1.根据犯罪风险建立相应的侦查反应机制

针对数字货币的特性,侦查机关应当创新数字货币犯罪案件的侦查模式,[6]根据犯罪风险的不同,采用不同的侦查方式,以有效抵御各类数字货币犯罪风险。第一,针对通过数字货币进行资金结算的传统犯罪形式,要发掘风险较高的传统犯罪类型,通过源头打击上游犯罪,遏制数字货币的非法使用。第二,对以数字货币为犯罪对象,盗窃数字货币及挖矿工具、敲诈勒索数字货币的犯罪行为,应当从收取数字货币的账户入手展开侦查,发现账户背后的真正身份信息。第三,针对利用数字货币的犯罪行为,应当转变回溯型侦查模式,对涉及数字货币洗钱、集资等行为提前预防,发现可疑交易行为,通过主动打击化解犯罪风险。

2.提升数字货币犯罪侦查取证能力

首先,针对数字货币犯罪,打造专业化的侦查取证队伍,对数字货币溯源技术进行深入研究,联合第三方技术公司开展交流合作,增强侦查取证能力。其次,与数字货币交易平台、金融机构建立合作关系,线上线下同时发力,加快证据固定速度,简化涉案资金冻结流程。

3.加强数字货币犯罪监管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在数字化时代,万物互通互联,跨越了地域的限制,以数字货币为发展基础的金融科技是面向世界各国和地区开放的。数字货币犯罪中经常存在跨国犯罪的情形,加强数字货币监管的国际交流合作是应对数字货币犯罪的重要手段。首先,从政策层面支持跨国型犯罪监管合作,提供便捷高效的犯罪信息交流通道,提升跨国犯罪侦查的反应速度。其次,加强实务中监管经验的交流,吸收先进的监管措施和方案,提升国内数字货币犯罪的侦控技术。最后,从网络犯罪治理层面更深入地沟通,共享双方研究成果,有效抵御数字货币犯罪风险。

(三)完善监管体系,细化监管措施

1.完善立法,规范数字货币行业运行

目前,我国关于数字货币领域的法律规范主要体现在《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这一规定中,立法层面的缺失不利于数字货币行业健康持续的发展。首先,应当通过法律对数字货币的财产属性进行确定,进而为各地法院提供统一的判案标准;其次,制定数字货币发行和运作方面的行业规章,避免数字货币无条件、无标准地过度发行,不利于整个数字货币行业的发展,从而滋生犯罪的风险。

2.增强第三方交易平台主体责任,

第一,制定严格的用户注册审核标准。第三方交易平台应当与公安机关建立身份信息认证的审核机制,杜绝使用虚假信息、他人信息注册账户的行为。第二,与金融机构风险防控部门展开合作,查控可疑交易行为,严格遵守监管部门制定的数字货币平台的行业规范。第三,建立行业准入许可制度。[7]通过监管方的许可方能建立交易平台,搭建单一权威的交易平台,从而减小监管难度和范围,避免交易处于无序的状态。

七、结语

在数字化社会背景下,数字货币是未来金融科技发展的必然方向,涉及数字货币的犯罪行为亦将处于高发态势。梳理数字货币犯罪风险是制定有效防范对策的基础,根据不同犯罪风险采取针对性的防范措施是预防数字货币犯罪发生的有效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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