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机构参与司法辅助工作
2020-07-23赵子峰
赵子峰
摘 要:公证机构的设立是由国家来确定的,可以依照法律法规行使公证职责、权利,能够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是司法证明机构。随着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推进,公证机构参与司法辅助工作稳步进行。
关键词:公证机构;司法辅助;相关工作
引言
公证机构的前身就是源于法院内部,后期分离司法事务将公证机构独立。在矛盾多元化解决机制中公证机构应充分发挥自身职能作用,积极参与司法辅助工作。在2017年到2020年期间各地公证机构都大力推进司法辅助工作缓解法院审批压力,达到高效为民服务,但是公证机构的司法辅助之路还有很长,很多时候不能够完整的参与到司法辅助的案件中,在实际工作还存着一些缺陷和不足,工作的明确定义和工作制度还有待补充。随着公证司法辅助工作的进一步推进,公证机构的短板在逐步显现,需要法律法规明确公证机构新的权责,也需要公证机构完善自身的制度。
1、现目前公证机构参与司法辅助相关工作
为了深入贯彻《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2017年下发了《关于开展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试点工作的通知》充分发挥公证机构纠纷解决机制的职能作用,明确了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主要涉及的五个方面业务:参与调解、参与取证、参与送达、参与保全、参与执行。
1.1参与调解
司法机关会有一个关于公证机构的调解组织名册,是特定的可以参与到司法调解的公证机构的名单,在册的公证机构可以应邀司法机关的邀请接受人民法院的委托在家事和商事两方面进行调解,公证机构可以作为诉前引导程序开展前置程序的改革。公证机构对调节达成协议的,可以应当事人申请,对具有给付内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的和解、调解协议办理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将调解协议及相关材料移交法院,法院按照法律规定出具民事调解书或作相应处理。
1.2参与调查取证
公证机构可以在人民法院的委托下参与调查取证。经过人民法院的委托后,公证机关即可对当事人的婚姻信息、当事人自身的亲属存在情况和具体人员之间的亲属关系进行了解、对当事人所持有的财产展开调查取证。公证机关需要对取证内容进行反复确定,确定之后还要对准备提交给法院的内容进行核查,核查结束后公证机关需要出具具体的取证报告和核查结果给法院。
1.3参与送达
公证机构可以接受法院委托,参与案件各个阶段的司法送达事务,公证机构采用信息化手段,集约式送达,并就送达过程、结果整理出送达全流程的书面记录。
1.4参与保全
公证机构是可以参与保全财产信息和财产线索的。公证机构会通过参与司法辅助工作加入到执行司法工作的环节,对需要保全财产信息和财产线索的被保全人进行需要保全信息的核实。由于财产的保全需要由一定的担保,人民法院就需要公证机构协助对被保全人提交的担保书进行审查、核实,还需要公证机构对保全书内容中所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核实。
1.5参与执行
公证机构参与司法执行就在上诉四个环节中,分别是参与调解环节、调查取证环节、司法送达环节和司法保全环节。公证机构的主要工作内容就是要协助司法做一些辅助工作,协助人民法院进行案件线索的收集并核实线索的真实性,查找控制执行标的,协作司法工作中的物资清点和管理封查,对既定财产进行暂扣处理。公证机构可以在执行机关提交申请后办理保全证据的公证。
2、公证机构在司法辅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改革
2.1明确人员身份、调查权利
《关于开展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试点工作的通知》下发后各地陆续开展工作,在司法辅助工作中遇见送达质疑身份,调查问询权限等等问题,这些源于《通知》下发后并没有相应的规定来明确公证机构人员在司法辅助工作中的身份,以及公证机构人员的调查权等问题,这给司法辅助人员的日常送达、调查等工作带来了极大的不便。在没有法律赋予权利的服务是会受到公众的质疑,使工作进展困难。不仅仅是司法辅助工作需要明确身份及调查权,公证机构本身职能是证明事务的真实性、合法性,仅核实权不足以担此重任,需要法律法规明确身份、调查权等权责。
2.2公证工作者缺失及工作水平不足
公证制度的存在可以追溯到很早之前,但并不被百姓所熟知,甚至于目前大部分群众也只知司法不知公证的含义。这在一定的程度上就造成了进行公证工作的从业人员不多,由于这项工作对从业人员的法律素养有较高的要求,而且很多符合条件的人员更愿意做律师这类高薪的职业或者检察院、法院等部门职业。对公证机构的从业人员提高其相关待遇和社会地位,扩招公证机构工作人员,针对公证机构内部划分不同的职能部门,并就不同职能部门进行专业化的职业培训并完善不同职能具体培训制度。对于参与司法辅助人员的培训尤为重要,司法辅助虽说是剥离与审判业务,但是其精准性、效率上影響审判工作的成果。通过专项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司法辅助人员的专业素质,从而更好地为司法审判工作提供优质高效的专业服务。
结语
公证机构参与司法辅助工作是矛盾多元化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公证机构的社会地位、法律地位都需要提升,对公证职能和权利需要更加细化,提升在职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为更好的开展司法辅助工作对公证机构的制度进行完善,使公证机构的司法辅助工作切实做到能有效的节省时间和社会资源,保障司法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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