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执行外国裁决立法沿革
2020-07-23贺树奎
摘 要:澳大利亚1974年国际仲裁法施行至今发生多次修改,其中执行外国裁决的内容是修改最为频繁的部分。本文就澳大利亚执行外国裁决的立法沿革予以考察,期冀管窥澳大利亚执行外国裁决的不断发展变化的历史脉络。
关键词:澳大利亚仲裁;外国裁决;执行
一、澳大利亚1974年国际仲裁法概述
澳大利亚《1974年国际仲裁法》起初为执行《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制定,是1974年第136号法律。当时该法只有14个条文和1个附件,14个条文为:1、简称,2、生效,3、解释,4、加入公约,5、适用区域,6、政府受约束,7、外国仲裁协议的执行,8、外国裁决的承认,9、裁决和仲裁协议的证据,10、有关《公约》的证据,11、不影响《海上货物运输法》施行,12、对其他法律的影响,13、司法法,14、适用对象。1个附件是《公约》。
《1974年国际仲裁法》施行至今分别在1979、1987、1989、1990、1991、2004、2008、2009、2010、2011、2015(3次)、2016以及2018年发生15次修改,目前施行的是经2018年修改之后的第13号汇编文本①。13号汇编文本有5个部分(55个条文)、3个附件和4个尾注。第1部分“序言”有6条:1、简称,2、生效,2A、适用区域,2B、约束政府,2C、海上货物运输,2D、本法目的。第2部分“外国仲裁协议和裁决的执行”有9条:3、解释,7、外国仲裁协议的执行,8、外国裁决的承认,9、裁决和仲裁协议的证据,10、有关《公约》的证据,10A、外交部长授权,12、对其他法律的影响,13、司法法,14、适用对象。第3部分“国际商事仲裁”包括30个条文:15-18、18A-18C、19-22、22A、23、23A-23H、23J、23K、24-29、30A。第4部分“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的适用”有8个条文。第5部分“一般事项”有2个条文。3个附件是《公约》《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1985年通过、2006年修订)、《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4个尾注有关修订法律的历史信息。
二、澳大利亚执行外国裁决立法概述
有关“执行外国裁决”的制度规定在《1974年国际仲裁法》中施行至今已经发生12次修改,分别是在1979、1987、1989、1991、2004、2008、2009、2010、2011、2015(2次)以及2018年。本文先比较13号汇编文本与起初文本在体例上的区别,然后分析“执行外国裁决”的12次修改。
起初文本简称“《1974年仲裁(外国裁决和协议)法》”,13号汇编文本简称“《1974年国际仲裁法》”。名称的修改发生在1989年6月12日,1989年第25号法律《1989年国际仲裁修正法》因应其长名修改而将“《1974年仲裁(外国裁决和协议)法》”修改为“《1974年国际仲裁法》”。自1989年之后《1974年国际仲裁法》的内容不断丰富,执行《公约》的内容在起初文本占用全篇,而在13号汇编文本中是一个组成部分。
三、2000年前澳大利亚执行外国裁决立法沿革
澳大利亚“执行外国裁决”立法的第一次修改发生在1979年5月15日,1979年第19号法律《1979年法院管辖权(杂项修正)法》第123条生效之时。该次修改删除《1974年仲裁(外国裁决和协议)法》第8条第3款管辖法院的规定,相应的将第8条第4款中的“sub-sections(1),(2)and (3)” 修改为“subsections (1)and (2)”。
第二次修改发生在1987年12月18日,1987年第141号法律《1987年成文法(杂项规定)法》第3条生效之时。该次修改在《1974年仲裁(外国裁决和协议)法》第10条之后增加“第10A条”关于“外交部长授权”的规定,辅助完成第10条规定的有关《公约》缔约国的证据。
第三次修改发生在1989年6月12日,1989年第25号法律《1989年国际仲裁修正法》生效之时。该第三次修改是涉及条文最多的一次修改。除了前述简称“《1974年国际仲裁法》”得以确立,与“执行外国裁决”有关的条文修改涉及多处。
1、为了执行《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1985年通过),增加该示范法的内容,该第25号法律将“《1974年国际仲裁法》”分为3个部分和2个附件。第1部分为“序言”,第2部分为“外国裁决的执行”,相应的将第3条、第7-10条、第12-14条中的“Act”修改为“Part”、将“Schedule”修改为“Schedule 1”。
2、废除第5条关于推广适用于除巴布亚新几内亚之外的外部领土的规定,增加第2A条规定推广适用到所有的外部领土。澳大利亚1975年3月26日存放的《公约》加入文件包含一个依照《公约》第十条第一款所作的关于推广适用于除巴布亚新几内亚之外的外部领土的声明②。巴布亚新几内亚于1975年9月16日脱离澳大利亚宣布独立。1989年第25号法律废除第5条、增加第2A条响应澳大利亚外部领土的变化情况,但是澳大利亚至今并没有修改其加入《公约》的声明③。
3、废除第6条关于约束澳大利亚和州的规定、增加第2B条规定约束联邦、每个州、北领地以及诺福克岛。从政府必须遵守法律上说,该等修改趋向更加完善。
4、废除第11条、增加第2C条规定该法不影响《1924年海上货物运输法》第9条的执行。
第四次修改发生在1991年10月31日,1991年第160號法律《1991年海上货物运输法》第21条生效之时。该次修改是因应澳大利亚颁行《1991年海上货物运输法》,废除《1924年海上货物运输法》而发生的。该次修改是修改1989年第25号法律增加的第2C条规定的内容,将“该法不影响《1924年海上货物运输法》第9条的执行”修改为“该法不影响‘(a)根据《1991年海上货物运输法》第20条第2款继续执行《1924年海上货物运输法》第9条;(b)《1991年海上货物运输法》第11条或第16条的执行。”
四、2000-2010年澳大利亚执行外国裁决立法沿革
关于“执行外国裁决”立法的第五次修改发生在2004年5月27日,2004年第62号法律《2004年法律与司法立法修正法》附件1第40-42项生效之时。该次修改的内容是废除第4条关于“加入公约”的规定(有关巴布亚新几内亚“推广适用”除外),相应的将第2条第1款中的“2,3 and 4”修改为“2 and 3”、将第10条第2款中的“in accordance with section 4”删除。1989年第25号法律已经修改对该《公约》的“推广适用”,该次修改应该说是有关《公约》“推广适用”的后续修改。
第六次修改发生在2008年7月4日,2008年第73号法律《2008年成文法修改法》附件4第348-350项生效之时。该次修改有三处:(1)在第8条第5款a项的“him”之后增加“or her”;(2)在第8条第5款c项的“his”之后增加“or her”;(3)在第9条第1款的“he”之后增加“or she”。该次修改一方面凸显澳大利亚关于男女平等的观念,另一方面也凸显澳大利亚“执行外国裁决”关于自然人身份的关注,比《公约》的相关规定更为细致。
第七次修改发生在2009年12月7日,2009年第122号法律《2009年联邦司法系统修正(效率措施)法(第1号)》附件2生效之时。该次修改涉及两处:(1)修改第3条第1款中“法院”的定义,将“including”之后的州或者地区的法院修改为不限于联邦法院和州或者地区的法院,扩大法院的范围;(2)在第8条第2款之后增加第3款规定外国裁决在一定情况下可以视同联邦法院判决或者命令而在联邦法院执行。
第八次修改发生在2010年7月6日,2010年第97号法律《2010年国际仲裁修正法》生效之时。该次修改是自1974年以来第二次以“国际仲裁修正法”的名义进行的修改,是涉及“执行外国裁决”立法修改内容最多的一次,可以归结为下面七个方面:
1、在第1部分“序言”当中增加一个“第2D条”规定“通过鼓励使用仲裁作为解决争议的方法来促进国际贸易和商业”等6个法律目的。
2、在第3条第1款中增加关于“data message”“electronic communication”的定义,并在第3条项下增加两款—第4款和第5款规定“仲裁协议”。该等规定响应了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第三十九届会议2006年7月7日通过的关于《公约》第二条第二款“书面协定”的解释的建议。
3、对第8条第2款及第3款(2009年第122号法律增加的)的内容作出修改,外国裁决可以视同州、地区法院或者联邦法院的判决或者命令而得以在州、地区法院或者在联邦法院执行。该第3款的修改从2009年12月7日生效。
4、在第8条第4款之前增加一个“第3A款”规定“法院只可以在第5款、第7款提及的情况下拒绝执行外国裁决”。该等第3A款的增加有利于明确《公约》第五条规定的拒绝承认和执行事由的有限性。
5、将第8条第4款中的“subsections (1)and (2)do”(1979年第19号法律修改的)修改为“this section does”。该第4款的修改从2009年12月7日生效。
6、在第8条第7款后增加第7A款规定“违背公共政策”的两种情形。该等第7A款的增加有利于《公约》第五条第二款乙项的具体执行。
7、在第8条末尾增加三款—第9款、第10款和第11款规定恢复根据第8条第8款押后的程序等事项。该等三款的增加充实了《公约》第六条规定的后续办理规则。
五、2011年以来澳大利亚执行外国裁决立法沿革
关于“执行外国裁决”的第九次修改发生在2011年4月19日,2011年第5号法律《2011年成文法修改法》附件6第67、68项、附件7第77-78项生效之时。该次修改是规定“外交部”的定义及修改相关表述。在第3条第1款中增加“Foreign Affairs Department”的定义,相应的将第10条第1款、第10A条第1款及第5款中的“Department of Foreign Affairs”以及第10A条标题中的“Department of Foreign Affairs and Trade”修改为“Foreign Affairs Department”。同时将第10条第1款、第10A条标题及其第5款中的“Secretary to”修改为“Secretary of”。
第十次修改发生在2015年10月14日,2015年第132号法律《2015年民法与司法(综合修正)法》附件1第56-59项生效之时。该次修改将第2部分的标题名称修改为“外国仲裁协议和裁决的执行”,废除第8条第4款,删除第8条第5款第a项中的“that party,being”。澳大利亚在加入《公约》时没有根据《公约》第一条第三款声明保留,其执行外国裁决的范围与《公约》第一条保持一致。
第十一次修改发生在2015年12月10日,2015年第145号法律《2015年成文法修改法(第2号)》附件3第23项生效之时。该次修改是将1989年第25号法律增加的第2B条的标题和内容修改为“Act binds the Crown”“This Act binds the Crown in each of its capacities.”
第十二次修改发生在2018年10月26日,2018年第130号法律《2018年民法与司法立法修正法》附件7第2-5项生效之时。该次修改将第8条第1款中的“to the arbitration agreement in pursuance of which it was made”及5款第f项中的“to the arbitration agreement”修改為“to the award”,在第8条第5款第a-d项的末尾分别增加“or”。
作者简介:
贺树奎(1972-),性别:男,名族:汉,籍贯:山东济南,学历:硕士,职称:律师,研究方向:国际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