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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程项目误期违约金(Liquidated Damages)设置的研究

2020-07-23陈建福陆

中国房地产业·下旬 2020年6期
关键词:里程碑违约金承包商

陈建 福陆

【摘要】“时间就是金钱”,工程进度对整个工程项目的成败起着极其关键的作用。“误期违约金”理念,在国际工程中被广泛地接受,并且被认为是一种合理有效的约束機制。本文归纳总结了“误期违约金”这一概念,并且详细分析了为什么把“误期违约金”设置在“机械竣工日”里程碑节点处是更为合理的方式。

【关键词】误期违约金;误期损害赔偿费;工程进度计划;里程碑;机械竣工;最终验收;合同条款;国际工程项目;风险管理;合同管理;工程招标;工程投标;工程变更;工程索赔

1、误期违约金(Liquidated Damages)的概念

“时间就是金钱”,对工程项目实施来说也不例外。工程进度,与安全、质量和费用的重要性一样,对整个工程项目的成败,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无论是业主、管理公司,还是承包商,通常都将其作为判断项目成败的标准。

完工,是指承包商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了全部工程、各分部或分项工程(视情况而定),并且已通过竣工验收。

最终验收(Date of Final Acceptance or Date of Provisional Acceptance),是指在完工后,承包商还应继续完成合同规定的若干项工作,最后获取业主或管理公司的批复,以通过项目最终验收。

按时完工,是承包商应履行的合同义务之一。如果因承包商的原因而造成工程未能在完工日期前实现完工,按照合同规定,业主应该有权获取相应的赔偿,即承包商应该按照合同规定的办法向业主支付相应金额,作为“误期违约金”。这种理念,在国际工程中被广泛地接受,并且被认为是一种合理有效的约束机制。

在工程项目实践中,在合同签订前,业主或管理公司与承包商商定好“每延期一天而应该支付给业主金额”的标准,通常以百分比或金额表示。如果承包商未能在完工日期前实现完工,则采用“延期的天数,乘以上述每天的标准”的办法计算出该“误期违约金”的具体金额。此外,通常规定“误期违约金”的总额不得超过合同中规定的最高上限。

2、工程项目误期违约金(Liquidated Damages)的设置

在笔者亲自从事国际工程项目的实践中发现,当今流行使用的各类合同条件对“误期违约金”的规定并不完全一致,尤其是应该把“误期违约金”设置在“机械竣工日(Date of Mechanical Completion)”里程碑节点处合理,还是应该将其设置在“最终验收日(Date of Final Acceptance or Date of Provisional Acceptance)”里程碑节点处更为合理?接下来,笔者就此问题展开分析。

首先,我们明确一下关于“最终验收日”的几个基本概念:

(1)实现“最终验收”,对“总价包干(Lump Sum)”合同来说,意味着是最后一个里程碑节点;

(2)实现“最终验收”,对“固定单价(Unit Rate)”合同来说,意味着是“释放保留金”的前提条件;

(3)实现“最终验收”,是最后一个付款里程碑(“总价包干”合同)或最后一笔进度款(“固定单价”合同)的前提条件;

(4)实现“最终验收”,决定了质保期开始(无论是“总价包干”合同,还是“固定单价”合同)。

在实现“机械竣工”之后与“最终验收”之前这段期间,承包商应该完成的“合同规定的若干项工作”一般至少包括哪些内容呢?

(1)向业主提供合同规定的足够份数的竣工图纸;

(2)完成了机械竣工时遗留的《未完清单》上的各项整改工作;

(3)按照合同要求,已清理了施工现场;

(4)按照合同要求,已协助了业主完成了测试、调试等工作;

(5)提供了按照合同规定的质保函(如适用);

在笔者亲自从事国际工程项目的实践中发现,在实现“机械竣工”之后与“最终验收”之前这段期间,承包商往往由于业主或管理公司人员的原因(非承包商的原因)而无法完成上述工作,进而无法按时实现“最终验收”。

换句话说,虽然承包商在合同规定的日期前实现了“机械竣工”,但其依然面临着因无法按时实现“最终验收”而遭受“误期违约金”支付的巨大风险,但是造成“最终验收”延误却往往不是由于承包商的原因造成的,客观上无法避免,因此承包商无法控制。这些“业主或管理公司人员的原因(非承包商的原因)”包括:

(1)业主或管理公司对承包商递交的竣工资料,包括竣工图(As-build Drawings),审核不及时,反复提出整改意见;

(2)业主或管理公司的人员(如测试、调试、运营人员等)更替频繁,在日常沟通、关闭整改项、工作交接等方面给承包商增加了巨大难度;

(3)用于永久工程的一些设备和材料的质保期虽然即将结束,但由于业主或管理公司的上述拖延,造成无法及时实现项目“最终验收”,进而造成整个项目质保期无法及时开始;

(4)“最终验收”被上述原因一再拖延,造成承包商在人力、物力方面不断增加投入,于是增加了承包商的运营风险与运营成本,极其容易导致工程索赔与纠纷情况的发生;

由此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很难准确预估“最终验收”日期,既不现实,也不合理。因此,建议将“误期违约金”设置在“机械竣工日”里程碑节点处更为合理,并且建议合同中对“最终验收日”不应做具体要求。

结语:

以上对“误期违约金”的分析,是笔者多年驻海外亲自从事国际工程项目的经验总结,因篇幅限制,这里不再继续充分展开。最后,限于笔者的理论水平和实践经验,欢迎读者就相关问题提出异议并讨论,并在此致谢!

参考文献:

[1]陈建.外商独资总承包项目合同管理,期刊《价值工程》第18期,2017年6月

[2]FIDIC (1999), Conditions of Contract for Construction

[3]田威.FIDIC合同条件实用技巧[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2.

[4]张水波,何伯森.FIDIC新版合同条件导读与解析[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6.

[5]王武仁.EPC工程总承包管理[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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