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交电商监管机制优化问题研究
2020-07-23张帅康孙婧徐婧媛吴雨彤
张帅康 孙婧 徐婧媛 吴雨彤
摘要:随着网络与经济的发展,社交电商成为电子商务发展的趋势。本文分析了社交电商在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以及监管机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优化方案。
关键词:社交电商;监管;问题;优化
引言
网络技术和国民经济的迅速发展导致了人们消费方式的转变,在网络购物成为人们消费的主要场所后,社交应用的崛起使得消费者通过分享交流获得更多商品信息,社交元素在人们购物的过程中扮演的角色越来越重要,成为消费者购物时的新需求。社交与电商的结合成为发展的主流趋势,很多符合广大消费者消费心理的社交电商平台应运而生。
目前社交电商的研究方向主要集中于营销模式、发展趋势、现状问题、信用体系等方面。关于营销模式,现有的研究结果表明社交电商主要包括内容型、分销型、拼团型三种营销模式;关于发展趋势,相关研究认为社交电商的未来发展趋势主要是社交电商的合作主流化以及平台化和创新化发展;关于现状问题,相关研究阐述了社交电商的发展状况以及监管方面存在的困难;关于信用体系,主要是社交电商与消费者之间信用体系的不完善及存在的问题。本课题主要以社交电商监管机制优化展开一系列的研究,通过对目前社交电商爆发增长带来的监管复杂性和难度进行分析,提出优化的途径和措施。
1.社交电商概述及其发展状况
1.1社交电商概念
社交电商又称社交电子商务,是电子商务的一种新的衍生模式。社交电商平台主要是应用移动社交工具,通过人际关系进行商品或服务的销售与经营,是社交电商的重要特征之一,即从单纯对产品的经营转向人际关系的经营。以小红书为例,小红书以其独特的电商模式赢得大家的喜爱,截至2019年7月,小红书用户数已超过3亿。
1.2社交电商发展状况
在国家政策加码,消费升级和经济增长等众多因素推动下,我国社交电商迅速发展。2014-2017年,我国社交电商市场规模迅速扩大,2017年市场规模达到6835.8亿元,较2016年增长89.5%,年均复合增长率达到93.05%。前瞻预计,2018年社交电商有望维持其迅猛增长的势头,市场规模将达到1.14万亿元。目前,“80后”“90后”是我国移动社交网络发展的中坚力量,“00后”是移动社交网络界的新生代,而主打年轻一代的社交电商用户规模势必会随年轻人对社交网络、移动互联网使用率的增长而水涨船高。2018年我国社交零售用户规模达到3.1万人,至2020年这一数字预计将增长至5.73万人左右。从发展阶段看,社交电商从当初的微信销售模式逐渐过渡到达人带货模式;前者为微商模式、后者如蘑菇街达人三边网络模式;而在社交3.0阶段,人人均为分享者,人人皆为种草者,流量经历着更快速的裂变;现阶段我国社交电商呈现出1.0-3.0阶段并存,百花齐放、多模式共存的特点。在5G技术的推动下,社交电商会促进用户的消费体验与升级,迎来新的发展阶段。
2.我国社交电商监管机制存在的问题
2.1對商品质量的监管存在诸多漏洞
一方面,由于社交电商平台质量控制标准偏低,以及平台企业人驻或者续签质检门槛过低。许多电商经营者根据电商平台的质检要求进行产品检测。但社交电商平台的检测标准较低且对卖家人驻商品的检测结果把控不严,商品的质量无法得以保证。另一方面,由于承检机构市场趋于饱和,竞争激烈。为了提高市场占有率、获得更大利益,各承检机构之间打起价格战,对于商品的检验则是漫不经心。甚至有些承检机构为了吸引商家,给出极低的价格以及检测包过的承诺,许多中小经营者为了节约成本,往往选择这样的机构进行商品检验,这使得检验工作很难公正的进行,商品质量难以保证。
2.2社交电商乎台内容审核不严,消费者受骗
社交电商平台上发布的一些推文、笔记等经常以夸大、虚构的内容鼓动消费者购买商品,而电商平台往往对这些内容审核不严,导致消费者上当受骗。例如小红书上的文章,被媒体曝出商家找第三方进行代写,夸大商品的功能效用,侵犯了消费者知情权,诱导消费者进行购买。
2.3售后服务机制的缺失
当消费者的权益在社交电商平台遭受侵害时,商家与社交电商平台相互推诿责任,消费者很难明确责任主体进行索赔,大部分消费者为了省时省力最终选择放弃索赔。另外,当出现侵权行为时,消费者举证的有效性取决于商家或者社交电商平台,商家和电商平台有可能利用后台删除记录等手段,将消费者的举证取消,使得消费者维权成功率极大地降低。另外,在社交电商模式下,经营者与消费者往往处于不同的两端,管辖部门与责任主体难以确立,整个过程费时费力且成本较高,消费者为了降低成本往往选择线上方式进行协商解决,但这无疑增加了消费者的维权难度。
2.4消费者信息泄露风险
社交电商平台在新用户注册时要求用户提交各类个人信息,在移动端社交电商软件只有用户允许“读取联系人,使用通讯录”等各种权限方可使用,甚至有些软件未经用户许可默认同意权限。卖家收集的消费者信息可能被滥用,导致消费者信息泄露,隐私被侵犯。
3.我国社交电商监管机制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社交电商主要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市场监管局监管,该机构通过法律与网络相结合的手段对整个社交电商平台而非平台内每个商家进行监管,这种方式难以实现社交电商平台追求利益的同时对商家的监管,监管中存在着漏洞。
3.1审查力度不足
首先,在经营者审核方面,网络经营者准入门槛较低、缺乏有效监管。社交电商平台上的经营者不需要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部门的审查就可以在大型网络电商平台上经营。经营者在进入社交电商平台时,政府缺少必要的审查;网络监管部门分散,监管责任主体不明确,没有建立一个进行总体总控的机构,导致监管出现空白。其次,在QQ、微信等社交软件中,商家在QQ、微信上发布并销售商品时,平台以及监管部门并未严格审查商家的信息。在商品审核方面,社交电商平台上的商品从生产到销售往往经过生产商、批发商,进销商等众多部门,政府监管部门往往只审查其中某个或某些部门,缺少信息溯源渠道,因此社交电商平台中的商品存在商品审核的空白区。
3.2惩罚力度不够
对于违规的经营者或社交电商平台,监管部门采取的措施通常是对其进行罚款或予以公告,但是惩罚额度较小且社会关注度弱,对违规者的警示作用不大,违规者交完惩罚金后,很可能会再次违规。一些未违规的商家见此状,为了谋求更大的利益也会效仿违规行为。
3.3网络监管体系尚不成熟
现有的网络监管在人员和硬件以及技术手段上都有一定的缺陷。网络监管人员的专业能力和综合素质较弱,对于不同的社交电商平台不能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监管硬件设施和技术手段缺乏,目前对于基于多种社交平台开展电子商务的新型模式监管能力不足,而且网络监管各个部门联系性不强,容易出现监管空白。
3.4法律监管难以适应社交电商的发展需求
2019年颁布了《电商法》,其中的条例针对的是电商,而社交电商是电商发展的新趋势,电商的发展与法律法规的制定不同步,由于网络技术的发展速度极快,法律法规制定往往无法快速出台,导致社交电商交易中出现了如上所述的问题,阻碍了社交电商的可持续发展。
4.我国社交电商监管机制优化的建议
4.1社交电商平台健全商品检验监管机制
市场监管局在经营者审核方面应线上线下审核相结合,线下审核通过后才能允许经营者线上审核,并且监管部门应对社交电商平台的审核标准严格要求,同时设立一个统一的监管机构,防止监管出现空白。在商品审核方面,监管部门应对商品生产流通等各个部门进行监管,实现商品的全方位监管。
4.2加大惩罚力度
对于违规的经营者或社交电商平台,监管部门应加大惩罚力度,金额惩罚与行政惩罚相结合。对于轻微违规者进行金额惩罚并予以警告,对于严重违规者进行金额惩罚并吊销经营许可证并可视具体情况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4.3加强网络监管体系
监管部门加强网络监管队伍建设,培养网络监管人员,制定网络监管措施。做好对各电商平台的监管,要求各平台密切合作,同时加强跨区域监管,保证区域监管间的紧密性合作。保证监管信息实时处于联网状态,使得监管及相关部门及时获取信息;同时根据电商平台的数据信息,及时获得消费者的投诉或舉报信息并进行定位,以便提高监管的效率。
4.4完善电子商务发展进程中的相关法律法规
我国应结合社交电子商务的发展,征集社会各方的多方面意见,不断推进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在经营主体登记环节中,应建立更为全面的法律法规,以减少经营主体逃避监管的可能性;在消费者个人信息方面,应建立更为严格的法规,如规定平台使用更强的加密协议和建立严格的隐私政策,以维护消费者隐私;在确定责任主体方面,应在法律法规中要求社交电商平台和商家在协议中明确指出责任主体;在知情权方面,由于存在信息不对称,消费者往往处于劣势,应对商家提出更为严格的信息披露要求,使得消费者获得更多的商品及商家信息;在消费者求偿方面,法律应对商家及电商平台对消费者求偿流程以及举证规定等方面做出更为全面的规定,使得消费者更容易维权。对社交电商监管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出台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以促进社交电商发展和维护消费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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