扭转学校校规中的“反教育”现象
2020-07-23刘进华
摘 要 校规的根本价值在于促进学生健康成长,校规中的“反教育”现象却消解了校规的这种正向功能。文章运用教育理论认识了校规及其实施中的“反教育”现象,从学校内部管理、教育主管部门监督、社会文化影响三个方面分析了校规及其实施中“反教育”现象的成因及相应对策,为扭转校规及其实施中的“反教育”现象提供了理论依据。
关键词 校规 “反教育”现象 成因探析 应对策略
校规是明文设立的学生行为的规则,是制度德性的体现,是一个学校教育观念、管理观念和价值观念的综合体,因此它既有工具价值,又有人文价值[1]。工具价值体现在学校利用规章制度管理和指导学生行为,强化学生组织纪律性,维护校园正常教学秩序。人文价值体现在校规通过规范学生言行,培养学生的自制能力,是学校教育观念和育人方针的具体体现,是实现学生全面发展目标的重要途径。随着社会现代化程度的不断提高,教育环境愈加开放,教师深感学生管理更加困难,校规的引导和管理价值更显重要。然而,部分学校校规却缺乏约束力和认同感,校规并未发挥出积极的教育作用,反而出现了“反教育”现象,如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的“如厕牌”“无声食堂”等校规。这样的校规违背了教育的应然规律,必须加以警惕并努力消解,才能还教育的本真。
一、学校校规中“反教育”现象的表征
1.与教育目的不相适应
学校教育是有目的的培养人的活动。现代教育要求以学生为中心,为了学生的一切,因此,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都应服务于学生的成长需要。多数情况下,校规的制定都只是单边性行为,学校的管理人员在制定校规时并没有征求学生以及广大教师的意见,甚至出现“校长一怒校规出”的现象。校规的制定表现出不规范性、随意性和低认同。这样的校规从制定开始就是带有强权色彩的,只体现管理方的意愿和管理诉求,是有违契约精神的制度,学生不可能心甘情愿地遵守。它忽视了校规与教育目的的价值关联,将原本“育人”的多元途径变成了“治人”的单一工具,以罚代教,使尊重学生主体地位、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教育目的成为空谈。
2.与教育法律法规相冲突
法律赋予了学校自主管理权。学校在设置校规时,要始终以法律法规为准绳,坚守合法性的底线,不可以打着依法治校、加强管理的旗号,制定出与法律法规相冲突的校规。学生的基本权利,如受教育权、身体健康权、人格尊严权等受法律保护。有一些学校以铁腕手段严惩违反校规学生,动辄公开检讨,停课反省、通报批评等惩罚措施与国家相关规定相违背,侵犯了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利于学生的身心健康成长,也与相关规定相冲突,未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2]。这样的例子不在少数。校规的制定还应该遵循合理性原则,必须做到公正客观,实事求是;处罚应做到严而有度、严而有理,为学生划出操行底线,却又有自由成长的空间。
3.不尊重学生成长规律
学生是具有独立意义的人,学生的发展受到身心发展规律的影响,这种规律具有顺序性、阶段性、连续性、个体差异性等特征。部分学校校规中以“不准”“禁止”等刚性句式为主,语气强硬,未考虑到学生的心理特征,使一些学生对独立的迫切渴望演变成对外在束缚的强烈排斥。当学生面对“不准”“禁止”等强硬的规定时,往往出现抵触情绪,从而不愿接受制度约束,甚至为了彰显个性有意违反,自觉遵守更是无从谈起。学生是处于发展变化中的人,部分学校变约束为捆绑,校规制定过分拔高操行要求,将上限的道德行为划定为下限标准,将学生群体与成人等同化,这是对学生成长规律的不尊重。学校教育者只有遵循学生的成长规律,抓好关键期教育,才能使校规教育性功能得以发挥。
二、学校校规中“反教育”现象成因探析
1.学校校规中的不当逻辑
当前,我国学校校规普遍遵循管制、规训和去道德的逻辑,校规的正义德性、自由德性、伦理德性丧失。赫尔巴特认为,管理的目的在于驯服学生不驯服的烈性。在这样的逻辑下,学校教育管理中管理者和教师是校规制定和实施的主体,学生是被单边管制的客体。而当前我国教育以培养学生未来从事社会物质生产劳动所需要的知识和技能为主的特点,正体现了教育中的规训逻辑和去道德逻辑,这种思维也渗透于校规的制定与实施过程中。在福柯对规训的认识中,它是一种控制、支配、训练人体成为工具的技术,引发了校规不合道德性和不培养道德的去道德问题。如果校规本身不符合道德性,那么,培养道德品行良好的人便是幻想。如果对校规功能认识偏狭,不以育人为目的,而只作为规训工具,则是对校规这一德育资源的极大浪费。如果校规管理只在于禁止“恶”,而不鼓励“善”,则是低效度的制度。
2.教育主管部门监管不力
我国现有教育法律法规中并没有对学校科学制定校规和合理执行校规等做出要求和指导。学校校规的制定无章可循的情况下,校规的制定和执行依经验进行,具有鲜明的个人主义色彩,从而导致了种种“反教育”的乱象。同时,教育者教育惩戒权责界限不清,也使得部分教育者在处理学生违反校规事件時发生“反教育”现象[3]。
校规的制定和实施是学校履行自主管理权的重要内容,但学校的管理应该受到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当前,我国学校校规的制定和实施普遍缺乏监督指导机制,校规未经审核直接公布执行,为不合时宜的校规的出现提供了生存的土壤,为“反教育”现象的滋生提供了方便之门。
3.社会文化的不利影响
一是传统师生关系的误导。我国“师道尊严”的观念根深蒂固,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现代民主平等、自由和谐的新型师生关系的形成。传统观念强调教师权威,学生被动接受,师生间形成了上下级的不平等关系。这种传统观念导致教育者在校规执行的过程中注重突出自身的权威地位,而忽略了学生主体的需求感受,引发了一些滥用教育权的反教育性现象。
二是社会功利主义和浮躁风气的影响。社会功利主义和浮躁风气影响人们的价值观呈现功利化和工具化的倾向。这对教育者产生了不利影响,教育者在校规执行中出现“以管代教”的懒政思想,选择简单高效的处理办法,而忽略了考虑教育手段、教育影响等对学生身心发展的作用,看似立竿见影,实则治标不治本。
三是社会和家长对学校教育的期待的偏差。社会对教育的诉求突出教育的社会价值,而教育的培养个性、发挥人的潜能的个体价值则被忽略,这强化了制度的管理特征。同时,家长对培养学生的“万能学校”的期待致使学校承担了过多责任,学校为提高管理效率只能将其诉诸于校规管理,而校规中“反教育”现象的出现也似乎变得合情合理。
三、扭转学校校规中“反教育”现象的应对策略
校规中的“反教育”现象严重阻碍学生的发展。用僵死的、符号化的要求来“塑造”学生的言行,用权威的、惩罚式的方法来“促进”学生成长,不利于学生个性的形成,还影响着学生性格的形成,教育者的反教育性管理容易使学生养成不尊重他人的品行。“只有曾经被尊重的个性,才可能尊重他人的个性;只有曾经被尊重的尊严,才可能尊重他人的尊严。学生们的个性尊严一定要得到呵护的道理在于此,因为这不仅涉及现时的教育者与被教育者,还关系到我们未来的社会。从一定的意义上讲,我们未来的社会孕育在学校之中。”[4]
校规作为学校教育的重要内容,其制定应该渗透教育理念、尊重教育规律、体现教育精神、考虑教育影响,而不只关乎教育形式。通过对校规中“反教育”现象成因的分析可知,扭转当前现状,回归教育的本体,就必须从理念认识、监督指导、营造氛围、协同管理等方面进行系统调整,从根本上消解“反教育”现象的影响,发挥校规的规训和引导作用,切实提高校规的可行性和教育性。
1.落实以人为本,构建正义校规
首先就要树立先进的教育理念,正确认识学校的教育功能和校规的育人功能,在校规的制定及实施的全过程中始终坚持以学生为主体的教育理念,确保各类主体的地位平等,构建正义的校规。校规的制定应充分考虑“人”的因素,尊重学生的发展规律,承认学生的成长过程难免出现错误,错误是可以改正和弥补的,潜藏着巨大的教育契机。校规制定和实施应该是有温度的,把冰冷的禁令处罚改成对温馨的指引和建议,把强硬的捆绑教条改成理性约束和规范,不仅关注学生的学业发展,更关心学生的心理需求;不仅培养学生的社会价值,也培养学生个性潜能和创新自由意识的发展。在落实以人为本的过程中,扎实推进素质教育,实现人文教育与科学教育的统一,个性化与社会化的统一[5]。
2.加强监督管理,严守法律底线
教育主管部门要担负起从源头上杜绝或减少校规中“反教育”现象的重任。合法是校规的基本要求,校规制定要以教育相关法律法规为准绳,不得与教育法律相悖,做到依法治人。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应尽快出台校规制定的合法程序,确保校规制定过程的科学性;对学校校规制定进行审核指导,保障校规内容的合法性;对校规实施建立多元化的公众监督渠道,提高校规实施的规范性。校规的制定要广泛听取教师及学生的意见和建议,基于民主性的校规减小了校规实施的阻力,也使学生更加信任学校,有利于做到以德治校。同时,针对教师管理惩戒权责界限不清而致反教育性行为的问题,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教师管理方式的正负清单,划定校规执行的“安全区”,树立底线标尺,强化行为引领,做到校规执行严而有序,严而有度,严而有理,将“反教育”现象拒之门外。
3.营造制度氛围,构建“善”之教育
学生的成长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校规作为制度规范也必然要经历被学生理解、依存和内化的过程。营造制度学习的良好氛围和育人的和谐环境,摒弃校规中去道德逻辑,构建“善”的教育对于提高教育的认同感和接受性至关重要,可有效抵制“反教育”现象。而“善”的校规以培养“善”作为其价值诉求,在有效果、有效率的积极的内容中培养“善”的人。学校可利用专题学习、课堂教学、媒体传播等多种显性途径加大对校规的宣传力度,帮助学生重新认识校规的意义,消除对校规的敌意。“善”的校规还应要充分认识并发挥其“润物细无声”的隐性育德功能,摒弃否定逻辑,激励肯定逻辑,鼓励积极的行为,为学生指明学“善”的路径。学校可利用物理环境陶冶、先进模范引领等隐性方式对学生进行感化熏陶,在情感感染和观察模仿中,矫正自身的行为,逐步形成稳定的行为模式和良好的自律精神,这才是校规德育价值的体现。
4.汇聚多方合力,实现协同管理
个人的成长离不开家庭教育、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的影响,校规中“反教育”现象的产生原因涉及这三个方面。只有三种教育力量协调一致、相互配合,才有利于教育在时空上的相互衔接和方向上的高度一致,实现优势互补。學校作为校规制定与实施的主体,要着力提高教师群体的管理能力和道德素质。教育活动的对象是个性生动的生命,具有复杂性和发展性,这决定了教师的劳动的复杂性和创造性。同时,也要求教师要具备良好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心理洞察能力,在复杂多变的情形中因材施教,发挥教育机智,巧妙而合理地化解学生管理中的矛盾,减少“反教育”现象的发生。家庭教育是人生的第一篇章,福禄贝尔说过:“国家的命运与其说是掌握在当权者手中,倒不如说是掌握在母亲的手中”。学校应充分考虑到家庭教育对学校教育的重要补充作用,建立家校联系的长效机制,定期邀请家长代表参与校规制定,完善公众监督机制,树立学校的公信力[6]。学校是个体社会化的摇篮,而社会才是检验个体发展的最终场所,社会教育比学校和家庭教育具有更广泛的影响力,因此在校规教育的过程中邀请社会团体等进行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开展遵纪守法社会实践活动对于提高社会要素的示范性,规范学生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 孙银光.爱国主义教育实践反教育的发生机制[J].教育科学研究,2014(07).
[2] 石中英.回到教育的本体——顾明远先生对于教育本质和教育价值的论述[J].清华大学教育研究,2018(05).
[3] 徐乐乐.论校规德性的迷失与回归[J].中国教育学刊,2016(05).
[4] 刘祥.校规的价值在于促进学生成长[J].教学与管理,2015(07).
[5] 张书,田友谊.学校教育中的“反教育”现象及其消解——基于“人本主义教育”的视角[J].当代教育科学,2014(04).
[6] 陈壹明.校规对学生行为的规训与影响[J].教学与管理,2019(01).
[作者:刘进华(1977-),女,江苏东台人,江苏农林职业技术学院,副研究员,硕士。]
【责任编辑 杨 子】
*该文为2019年度江苏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职业教育改革背景下镇江高职教育产教融合与校企合作创新平台构建策略研究”(2019SJA1951)、江苏农林职业技术学院2019年度科技项目“镇江高职教育协同创新办学与校企合作育人发展对策研究”(2019kj023)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