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国际监管改革的历程、缘由等解读巴Ⅲ最终方案
2020-07-23黄太兵
黄太兵
【摘要】巴塞尔协议自1988年诞生以来,一直作为国际商业银行资本监管的准则,并随着对历次金融危机的反思而不断得以修订完善。2017年末巴塞尔委员会(BCBS)发布了《巴塞尔协议Ⅲ最终方案》。在对国际监管变革历程作了简要回顾后,重点从《巴塞尔协议Ⅲ最终方案》监管改革的原因、内容等做了详细的整理和分析。
【关键词】资本监管 商业银行 BCBS
一、国际监管变革历程
纵观国际监管历次重大变革,金融危机均是推动变革的重要动力。1974年富兰克林银行和Herstatt银行的倒闭,直接推动了BCBS的成立,并于1988年发布了第一个国际监管资本计量和标准协议(巴Ⅰ),初步建立了资本监管体系,提出了资本充足率计算方法,并设定了8%的资本充足率底线要求,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1997 亚洲金融危机,迫使国际监管界重启银行业监管标准修订。BCBS于2004 年发布了《巴塞尔协议Ⅱ》(巴Ⅱ),确立了资本监管的完整框架(以信用、市场、操作三大风险为基础的资本计量框架),构建了以三大支柱为核心的银行风险管理体系。
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再次爆发,暴露出巴Ⅱ在对系统性风险缺乏应对机制、宏观审慎性有待提升以及资本在危机时对损失的吸收能力不足等问题。2009年,BCBS启动了对巴Ⅱ的全面修订,并于2010年底推出了《巴塞尔协议Ⅲ》(巴Ⅲ)。巴Ⅲ更加强调资本吸收损失的能力,提高资本充足率水平(增加储备资本、逆周期资本要求),引入杠杆率监管要求,构建宏观审慎监管框架。
二、巴Ⅲ最终方案国际监管改革的原因和目的
尽管巴Ⅲ修订解决了巴Ⅱ存在的诸多缺陷,但2011年以来,各国监管部门和国际监管组织对不同银行风险加权资产(RWA)的审慎性、可比性和透明度持续产生怀疑。为此,BCBS展开了一系列数据分析和定量测算,确认了RWA计量框架存在的一些缺陷和不足:一是模型法存在监管套利可能,不同商业银行从自身利益出发可能选择不同的模型方法导致低估实际风险,进而影响资本充足率客观性;二是RWA计量体系较为繁杂,商业银行需基于多种假设,采集大量内外部数据,识别并确定经济周期,并通过复杂的运算最终得出RWA总量;三是内部评级体系中,由于各國对违约及损失等关键定义的要求不一,对风险参数估计的审慎程度存在差异,从而影响计量结果的可比性。
近年来,BCBS前后发布了一系列监管准则,意在提升RWA计量框架的可信度,提高商业银行之间资本计量的一致性和可比性。本阶段监管改革的目标是在可比性、风险敏感性和简单性和之间取得平衡。沿着这一改革方向和思路,BCBS于2017年12月宣布完成了巴Ⅲ最终方案。新准则通过减少商业银行RWA的过度变动,构建了一个更具适应性的国际银行监管体系。
三、巴Ⅲ最终方案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信用风险
1.标准法。一是在保证信用风险简单充分计量的基础上,风险暴露分类和定义更加清晰和细化,有益于降低监管套利机会;同时,风险权重及其档次进一步细化,显著提高风险敏感性。二是降低对外部信用评级的依赖度,要求以充分开展尽职调查为前提应用外部评级,并完善无外部评级的处理方法。三是鉴于房地产风险对商业银行体系稳定具有重要的影响,特将“房地产风险暴露”单列为一大类资产。
2.内评法。一是限制特定类别资产使用内评法(如一定条件的大中型企业、金融机构等风险暴露等)。二是对风险参数设置限制性条件,为避免风险参数值被低估,巴Ⅲ最终方案对商业银行非零售内部评级法估计的违约概率(PD)、违约损失率(LGD)以及信用转换系数(CCF)均设置了底线性要求,旨在提高商业银行间资本充足率水平的可比性。三是调整非零售初级内部评级法的监管参数,针对无抵押公司风险暴露,将其高级债权的违约损失率(LGD)由45%下调至40%。四是细化循环零售风险暴露分类,针对循环零售风险暴露,必须进一步细分为循环账户和交易账户。
(二)市场风险
1.标准法。与巴Ⅱ标准法相比,巴Ⅲ最终方案标准法对风险的敏感度更高,减少了通过多空头寸相抵减少资本的监管套利机会,但与此同时,计量的复杂性也大大增加,一定程度增强了标准法与内模法的可比性。
2.内模法。巴Ⅲ最终方案中,内模法主要以国际先进的交易型银行为出发点,提高了内模法的审批标准,重点考虑了市场环境变化带来的极端损失,弥补了巴Ⅱ内模法对流动性考虑不足以及资本计算有重复的缺陷。建立基于预期尾部损失(ES)的市场风险内模法计量体系,解决了原内模法不能捕捉尾部风险的问题。
(三)操作风险。一是用单一的新标准法替代原来可选的基本指标法、标准法和高级计量法,使操作风险计量结果在不同商业银行间的可比性进一步提高;二是引入经济规模指标(BI),不再划分业务条线,直接由利息收入、其他营业收入和金融资产收入加总作为规模指标,以业务规模分档确定资本系数;三是风险权重系数进一步增大,现有方法的风险权重系数约为15%左右,新标准法风险权重系数约为18%左右;四是引入调节因子(ILM),借鉴原高级计量法思想,根据每家商业银行历史操作风险损失情况确定调节因子大小,使操作风险更具敏感性。
(四)提出杠杆率缓冲资本要求。BCBS在资本充足率监管中,为有效解决“大而不倒”的问题,要求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GSIBs)须根据评定的系统重要性等级在现有一级资本的基础上,额外计提附加资本(1%至3.5%)。为避免商业银行因资本充足率提高而出现弱化杠杆率约束的情况,巴Ш最终方案对GSIBs提出了杠杆率缓冲要求,其比率为GSIBs附加资本的50%。
(五)修订资本底线的校准规则。随着全球经济下行压力不断加大,商业银行估计的风险参数值总体呈现上升趋势,内部评级法资本节约效应较以往有所下降,巴塞尔委员会进行跟踪测算相关影响后,在最终方案中取消了1.06倍的调整因子。另外,为降低监管套利空间和机会,进一步缩小标准法与内部评级法的差异,并确保内部评级法下风险加权资产计量结果的审慎性和可比性,BCBS明确规定以内部评级法计算的风险加权资产不得低于标准法计算风险加权资产的72.5%。
参考文献:
[1]杨凯生,刘瑞霞.巴塞尔_最终方案_的影响及应对[J].金融研究,2018(2):30-44.
[2]陈忠阳.巴塞尔协议Ⅲ改革、风险管理挑战和中国应对策略[J].国际金融研究,2018(8):6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