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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人文作品的法律风险与合法性探讨

2020-07-21邢昊

各界·下半月 2020年6期
关键词:侵权行为合法性著作权

邢昊

摘要:同人文是近年来新兴的一种文学载体,由于其对原著作品或原型人物具有依附性,因此自诞生以来一直广受争议。基于此,本文从阐述同人文作品的特征与类型入手,分析同人文作品在当前社会存在的法律风险,并据此对其合法性进行探究。研究认为:对具有独创性的同人文作品,法律应当承认其合法性,并建议在我国《著作权法》中对其法律地位及版权问题进行明确界定,用法律规范并引导同人文作品健康发展,促进社会主义文化事业繁荣发展。

关键词:同人文;侵权行为;著作权;合法性

从2016年金庸诉《此间的少年》涉嫌侵权案以来,关于同人文的争议便一直不断。“同人”作为游戏动漫等亚文化的衍生用词,源于日本,最初指“志同道合的人”,发展至今已引申为一种特定的二次创作的代名词,作品形式包括小说、漫画、广播剧等。同人文就是同人作品的一种,指的是创作者对影视、书籍内容甚至现实中的人物添加个人色彩,创设新的故事情节,形成的半原创、半借鉴的文学作品。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同人文作品开始通过专门的网站和平台大范围传播,吸引大量读者,与此同时同人文由于“半借鉴”这一特点争议不断。基于此,本文对同人文作品的特征与类型、存在的法律风险和合法性进行探究,以期为更好地解决争议,促进同人文作品健康发展提供参考。

一、同人文作品的特征与类型

同人文具有以下几点特征:

(一)依附性

同人文作为一种衍生品,无论其取材于游戏动漫抑或者现实中的真实人物,都是一种二次创作,都存在对原作或原型人物的借鉴,这也成为同人文饱受诟病的主要原因。根据依附程度的高低将同人文作品划分为两大类:第一类同人文只借用原作或现实人物的部分元素,但在故事情节和背景设定等方面与原型相差甚远。如《此间的少年》就是作者江南借用金庸作品中的人物,结合大学经历,以宋代汴京大学为背景创造的校园小说,这类同人文作品主要是创作者个人的解读和想象,其依附性较低;第二类同人文则在人物设定、故事背景等方面与原著保持一致。如《斯佳丽》虽然描写的是主人公斯佳丽远走爱尔兰经营自我最终与白瑞德重修旧好的故事,但在作品中多次提及梅兰妮死亡等原作《飘》中的情节,与原作关联度较高。这类同人文作品由于依附性高,容易引发侵权争议。

(二)独创性

许多作者创作的同人文作品在借鉴原作的基础上,更多地加入个人对友情、爱情、责任等人类情感或革命、文化等社会问题的思考,如《哈利·波特》同人文中一部关于金妮与哈利的婚姻持久性的作品,反映了作者对友谊和婚姻与稳定的两性关系间关联的思考,又如在晋江连载的《红楼梦》同人《一代文豪林黛玉》中,作者将原本林黛玉闺阁弱女的形象转变为一个“出走的娜拉”式的人物,通过描写她在自由主义思想影响下走出贾府,见民间疾苦而兴革命,最后革命失败远遁西方的故事,反映作者对封建社会制度和变革的思考。同人文中的这些思考充分体现了创作者的个人色彩和智力成果,不能将其简单地视为原作的衍生和续写。

(三)大众性

同人文在我国目前仍是自娱自乐的初始阶段,人人都可成为同人写手,将自己对作品和人物的理解通过文字与其他兴趣相投的人进行交流,使同人文作品的受众面不断扩大,这是文化发展的必然现象,其存在具有一定的正当性与合理性。

综上可以发现,同人文由于其与原作或真人对象之间存在既依附又冲突的矛盾关系,在互联网信息发展迅速的今天,确实容易引发争议。

二、同人文作品存在的法律风险

(一)侵权行为

1.可能侵犯著作权及相关权益。根据《著作权法》第22条,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因此如果创作的同人文对原作依附性较高,且未经原作者授权发表并营利,就属于侵犯他人著作权。而独创性较高的同人文则一般不会被认为侵权,如只借用了金庸作品中的角色名的《此间的少年》,并未被法院判定为侵犯著作权,仅以其有利用原作粉丝基础“搭便车”的嫌疑认定为不正当竞争。从具体来看著作权可以细分为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同人文作品可能侵犯的具体权利有以下几种:一是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许多同人作者认为原著具有相当的知名度,因而在同人文作品中不用标记原作者姓名,这一行为实际上侵犯了其署名權,原作者可以依法对此维权。二是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有些同人作者为了让喜欢的角色或故事结局符合自己的期望,在原作中插入自己创作的内容改变原作情节使结局发生变动,可能破坏甚至歪曲原作者所要表达的思想和情感,使原作品以及原作者的声誉受到影响,从而构成侵权。三是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改编权与保护作品完整权有些类似,但改编权只是在未获得授权的情况下大量使用原著情节,并不涉及损害原著和原作者的声誉。四是著作财产权,即著作权人使用作品或许可他人使用作品而获得报酬的权利。同人创作者未经原作者许可擅自复制、传播或演绎作品,甚至以此盈利,属于侵犯原作者著作财产权的行为。

2.可能侵犯名誉权。当下真人同人文学开始兴起,明星偶像开始成为创作者的灵感来源,许多艺人都坦言曾看过自己的同人文。真人同人文学最容易引发的争议就是关于艺人的名誉权问题,根据《民法通则》,损害公民、法人名誉权的方式主要有侮辱和诽谤两种,且侮辱和诽谤必须实际降低当事人的社会评价,虽然对于现实人物来讲,很难界定一篇同人文是否会对其社会评价造成负面影响,但不得不说一些敏感设定确实存在降低社会评价,从而侵犯他人名誉权的可能性。

(二)可能涉嫌违法犯罪

随着社会开放程度的不断提高,许多同人文不乏对性的描写,但并非所有涉及性描写的作品都是淫秽物品,需要由相关机关进行鉴定,但同人作者在创作时很难把握这个“度”,有可能会被鉴定为淫秽物品,而传播淫秽物品在我国,轻则治安处罚,重则根据我国刑法中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和传播淫秽物品罪依法判刑。

三、同人文作品的合法性问题

随着互联网文学的不断发展和同人爱好者们创作热情的日益高涨,同人文作品合法化是必然的社会趋势,下面从我国著作权法的角度对同人文作品合法性进行探讨。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该法条阐述了我国现行著作权法下,具有可版权性的文学作品具备的三个特征:独创性、可复制性和合法的智力成果。下面对同人文作品进行具体分析:一是独创性。独创性是文学作品可版权性的一个重要要件,同人文作品作为二次创作,利用了原著中的人物角色或现实人物,并非完全意义上的原创,但其在人物设定、故事背景和情节内容等方面都是同人文作者按照自己的理解和思路进行的创作,其独创性应该得到承认和保护。二是可复制性。同人文作为文学作品,可以通过印刷、复印等方式制作多份且不会改变作品主要内容与思想,因此同人文作品具有可复制性。三是合法的智力成果。同人文虽然借用了原著或现实中的人物,但故事内容以及凝聚于作品中的个人情感色彩和社会问题的思考,都是创作者通过自身智力劳动创造的,属于合法的智力成果。

综上,同人文作品具备可版权性的三个要件,应当承认其合法性,建议在我国《著作权法》中对其法律地位及版权问题进行明确承认和保护,当然这种承认和保护是建立在尊重原著的基礎上的,涉嫌侵权和违法犯罪的同人文作品也应在《著作权法》中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通过法律引导同人文作品健康发展,促进社会主义文化事业繁荣。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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