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公杂剧所反映的民间情理观念
2020-07-21任师颖
郭 建 任师颖
判决依据涉及多重要素是中国古代司法裁决的重要特征①本文在此处的表述参考了王志强据南宋书判对当时司法裁决特征作的总结,即“判决依据的多元化”,参见王志强:《南宋司法裁判中的价值取向——南宋书判初探》,《中国社会科学》1998 年第 6 期。事实上,中国古代司法裁决涉及多重依据早已成为学界共识,例如,较早时期日本学者滋贺秀三就明确天理、人情、国法作为中国古代诉讼重要的法律渊源,而“情”“理”又具有多种意涵,后进学者们多循此路。,这意味着官员在司法裁决中所引据的法律渊源绝非仅有成文的、规则的国家制定法,相反,在诉讼场合官员的审断往往涉及到制定法之外的其他根据,而“情理”是学界普遍用以指涉此类要素的集合性法源概念。
进一步,“准情酌理”既然被古人认为是抽绎理讼之际理所当然的审判形态,那么据此对“情理”予以内涵上的阐释就显得极为重要。学界目前对“情理”观念所作的分析②除前述提及的王志强一文外,还可参见霍存福:《中国传统法文化的文化性状与文化追寻—情理法的发生、发展及其命运》,《法制与社会发展》2001 年第 3 期;邓勇《论中国古代法律生活中的“情理场”——从<名公书判清明集>出发》,《法制与社会发展》2004 年第 5 期 ;汪雄涛:《明清判牍中的“情理”》,《法学评论》2010 年第 1 期。主要是以国家颁布的成文法律条令、官员判牍汇编及其他官方史料文献为研究素材③徐忠明曾较系统地对学界针对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研究在学术史及方法论上进行了梳理,可参见徐忠明:《包公故事——一个考察中国法律文化的视角》,中国政法大学2002 年博士论文,第 1-24 页。,从具体语境出发去归纳“情理”在不同维度上的义项并剖析它的内涵和特征。然而“情理”观念在不同阶层中存在的结构性差异还尚未被学界重视,尤其是普通民众和官员因身份的不同在法观念形态上存在的区别。民间视域下的“情理”观念不仅揭示了自身法文化传统的特征,亦表现了中国法律文化中存在的多元格局,但颇为遗憾的是目前学界还尚未对民间“情理”观念作过多探讨。
宋元以降,伴随商品经济繁荣、市民阶层崛起、文化权力下移④郭学信:《宋代市民文化兴盛的时代特征及社会效应探论》,《广西社会科学》2015年第6期。等社会要素的变动,通俗文学得到长足发展,元杂剧就是其中重要的文学形式。考虑到元代下层文人在当时失去了特权身份,所以由下层文人创作的元杂剧事实上具有民间草根性。①苏平:《元代知识分子的历史命运与元杂剧的繁荣》,《社会科学研究》1986年第3期。现存包公杂剧共计十一种②此十一种元杂剧分别为《包待制陈州粜米》《包待制智斩鲁斋郎》《包待制智勘后庭花》《包待制智赚灰阑记》《包待制智赚生金阁》《包龙图智赚合同文字》《玎玎珰珰盆儿鬼》《神奴儿大闹开封府》《包待制三勘蝴蝶梦》《王月英元夜留鞋记》《鲠直张千替杀妻》。十一种包公杂剧中,存于元刊本者仅有《替杀妻》一种,其余十种都存于明刊本,明人臧懋循编校的《元曲选》因其科白齐全被学界广泛适用,但其中元明成分混杂亦在史料运用上易为学人所诟病。据笔者所考,以刑罚处断观之,明刊本包公杂剧中仅有 1 处充军刑可较明显地说明其文本系明人加工而成,其他部分则很难区分何为元,何为明,但鉴于本文研究的核心在于包公杂剧中的情理观念,而法文化观念在传统上具有承续性和层累性,故元明成分的混杂并不影响我们依然选择明人编校的《元曲选》作为研究元明法文化观念的素材。同时,既然十种包公杂剧版本为明刊本,因此,为了尽量保证史料使用的准确,在参照律文方面,本文亦将同时选取宋、元、明三朝律文典籍。,它们构成一个类型化的民间故事集群,其中涉及大量的讼事审理及不同司法实践主体的互动,加之杂剧的表演属性、勾栏文化的受众面向、创作文人出身下层等因素,都使得包公杂剧作为一种书写民间立场的法律文化叙事载体。基于此,本文欲以十一种包公杂剧为研究材料,思考以下问题:包公杂剧中显现的民间情理观念内涵为何?具有哪些特征?以及在它的影响下剧中的司法裁决呈现出何种独特逻辑?
一、“情理”的内涵:多重要素构成的观念范畴
包公杂剧中,官员角色的裁断涉及到多重要素。家族伦秩、民间鬼神信仰、一般性的事实及事理评判三者作为剧中官员折狱所循的主要依据。
(一)家族伦秩
家族伦秩无疑是杂剧中官员裁断所据的重要因素。从数量上看,11 种包公杂剧除《盆儿鬼》外都不同程度涉及到亲族中的夫妇、兄弟、母子关系,而法官在听讼之际多根据案件各人是否循守己身之礼做出道德化剖断,使得“子孝、兄良、弟弟、夫义、妇听、长惠、幼顺”③《礼记· 礼运》,转引自瞿同祖著:《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中华书局1996 年版,第 279 页。的亲族伦理在司法实践中得到切实维护,这见于以下两个方面:
其一,家族内亲疏关系的甄别成为案件事实认定的关键内容。《灰阑记》中有“本为家私赖子孙,灰栏辨出假和真。外相温柔心毒狠,亲者原来则是亲”④臧懋循编校:《元曲选》,浙江古籍出版社1998 年版,第 511 页。,包公设灰阑拉子一计以鉴明小儿亲身之母,类似情节亦可见于《合同文字》“老夫低首自评论,就中曲直岂难分。为甚侄儿不将伯父打。可知亲者原来则是亲”⑤伯母为谋家私而拒绝与侄子相认,包公为决清是非而威命刘安住击打伯父,见其不为而叹,参见《元曲选》,第 207 页。。两本杂剧都涉及到家产继承的问题,而财产继承在宗族伦秩框架下仍以身份为基础,因此,伦理向度下的血缘亲疏、个体身份就自然成为法官裁断时,必须加以确认的事实,并在司法实践中,进一步落实为法官对当事人行动是否合乎身份之 “礼”的判断。
其二,伦常道德因素会对官员角色裁断的量刑尺度产生作用。《鲁斋郎》一剧中,鲁斋郎略夺良人为妻,于律法只应合徒刑⑥“略良人为妻”之罪按《宋刑统》应处徒三年,参见窦仪等撰、吴栩如点校:《宋刑统》,中华书局1984 年版,第 313 页;按《元史·刑法志》应处徒三年、杖一百七,参见群众出版社编辑部:《历代刑法志》,群众出版社1988 年版,第 459 页;按《大明律》应处徒三年、杖一百,参见怀效锋点校:《大明律》,法律出版社1999 年版,第 144 页。,包公却对其论以斩刑。纵然民间对律文知识掌握粗疏、杂剧为响应民众“除暴安良”的情感需求而在演绎上有所夸张等因素,也对量刑结果有所影响,但根本原因在于鲁斋郎“苦害良民,强夺人家妻女,犯法百端”①《元曲选》,第 392 页。。夫妻关系在古代伦常秩序中具有重要地位,鲁斋郎强夺民妻乃是极度恶劣的败坏人伦之举,这可被视为对整个道德伦秩的蔑视和挑战,因此必须严加惩治。相反,《蝴蝶梦》中包公认为王家三兄弟打死葛彪按律当斩,最后,念王母甘舍亲子代继子偿命之举颇显妇德②原文表述为“只把前家儿子苦哀矜,倒是自己亲儿不悲痛。似此三从四德可褒封,贞烈贤达宜请俸” , 参见《元曲选》,第298 页。,所以,准情酌理而使王家三子免罪③事实上,包公因三子为父报仇而对首犯论以死刑并不符合律文规定, 《宋刑统》中虽规定了“诸祖父母、父母为人所殴击之,非折伤者勿论,折伤者减凡人斗折伤三等,但《宋史》记载的诸多血亲复仇案例中,法官最终多念及亲情人伦予以情恕,参见刘丽文、李薛:《关汉卿<蝴蝶梦>中的法律问题与主题》,《艺术百家》 2015 年第 5期。另按元明法律未血亲复仇都处刑极轻,《元史·刑法志》有“诸人杀死其父,子殴之死者,不坐,仍于杀父者之家,征烧埋银五十两 ”,参见群众出版社编辑部:《历代刑法志》,群众出版社1988年版,第 470 页。《大明律》中有“若祖父母、父母为人所杀而子孙擅杀行凶人者,杖六十;即时杀死者勿论”,参见怀效锋点校:《大明律》,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 169 页。,此例中,包公的裁决显然受到德礼教化影响。总之,伦秩要素在杂剧构拟的司法活动中,既出于判决的技术性考量,亦作为一种不证自明的逻辑理路而为剧中法官循守。
(二)民间鬼神信仰
民间的鬼神信仰、因果报应等观念要素亦在官员角色的审断中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整个裁判图景在天、神、人、鬼的主体之间展开,并以“善恶报应”“天人感应”作为内在运作机制。此可从下述两方面得到映证。
一则,冤魂诉说“屈情”成为了剧中法官推勘案情事实的重要来源。《神奴儿》《生金阁》《盆儿鬼》都涉及魂灵以不同形式,将冤情诉与法官以求案情昭雪的情节——前两者中表现为“一个屈死鬼魂”主动投至包公马头前,留待包公勾摄案事,《盆儿鬼》中则显现为鬼魂央求他人“把这盆儿拿到包待制爷爷面前”④同注①,第 632 页。。诉冤行动使法官知晓案件,并将其重新置入诉讼审断程序,冤抑由此获得伸展的可能性。同时,当剧中法官援用的证据无法推进案件的审理时,冤魂便会和施害者在公堂上对峙,后者往往为阴魂所累而吐出实供,最终,法官取得案犯招供并裁断为结。⑤例如《神奴儿》中有“(神奴儿扮魂子打搽旦科,云)丑弟子,你不说怎么?(搽旦慌科,云)气杀伯伯也是我来,混赖家私也是我来,勒杀侄儿也是我来,是我来,都是我来)”,参见《元曲选》,第 270 页。与“冤魂叫屈”相伴而生的是,杂剧中包公“审阴断阳”的能力,两者铆合一处,使得司法实践在情节推进上具有可能性和完整性,讼事审断也就受灵明之力驱使而不仅在现世框架下进行。
二则,官员角色的处断会受到梦境昭示的影响。《蝴蝶梦》中三子为父寻仇,包公本意在杀人偿命的审断逻辑下迫使王婆择一子赴死,此时,案事若遵循这一逻辑,便不能使德礼教化之效在司法实践中实现,于是包公便引据蝴蝶一梦作为诉讼裁断的根据,“老夫心存恻隐,救这小蝴蝶出离罗网。天使老夫预知先兆之事,救这小的之命”⑥同注①,第 298 页。,此处梦境作为处断依据的正当性受之于更高范畴的“天”,而法官在现实中的审判可被视为对“天意”的服从,更多具有形式上的意义。
(三)一般性事实及事理评判
事实及一般性的事理判断,即杂剧中官员对案件实情的推敲及针对案情一般性的处理观念。案件实情的考定无疑是官员角色进行司法裁决的基础,法官受理诉状案件后,需要根据诉讼双方陈词及各类证据,判定案件实际情况,辨明其中是非,并对当事人做出罪刑适用上的理断,这可见于所有包公杂剧。在勘明案情的基础上,剧中官员在审判中,还会参照过往审判惯例、各类律令格式、常识性经验法则、一般性逻辑推理等要素进行推勘和裁决。
《陈州粜米》中,包公通过微服私访摸排案情,取王粉莲为证人当庭证供小衙内及杨金吾之罪,而《合同文字》中,包公为获取关键证据,用智谋赚出书契后方才定案,上述例子都说明证据有无及其效力被官员作为认定案情的重要依托。《后庭花》一案中,包公依翠鸾母提及的对和之词,推定翠鸾应为人抛尸井中,又由秀才所得桃符上的符语断出谋死翠鸾凶手,由此说明,官员注重案件审断逻辑,强调在事实把握之上做出合理推断。《蝴蝶梦》中,包公对王家三子的处断量刑体现了区分案犯首从的意识,这就表现了法官针对具体刑罚情境所具备的法律素养。
当然,前述几方面并不足以概述包公杂剧中官员角色所依循的全部准据,官员角色的裁判也涉及到其他因素。例如,《陈州粜米》中,小衙内诈欺民私、打死平人,包公在裁断之际已然不顾司法程序,完全倚赖小撇古鸣冤叫屈之辞而认定事实,在象征性问断后将小衙内“分尸市街”,又赋予小撇古为律文明禁的私刑复仇之权,由此将杨衙内处死,究其缘由,便是因为包公在裁决中将民生疾苦、社会公义置于核心位置。再如,法官在裁断中会涉及对利益及人情的权衡,《灰阑记》中,判官苏顺愤在裁定案件时,循人情之私而妄自加罪于张海棠,《神奴儿》中,外郎收李德义贿赂而歪曲案件是非。同时,对于人之常情的体认和理解亦作为剧中官员处断的一个重要思考向度,《留鞋记》中,包公认为王月英与秀才郭华“风情不浅”①《元曲选》,第 577 页。,所以将郭华支付的胭脂钱作为聘财以合两造婚姻之好,并免去王月英“背地通书约人私合”②同注①,第 577 页。之罪,包公在判决中所参酌的就是男女真情,如此一变通,使其处断协于人情。
二、“情理”观念的特征:被司法实践建构的观念聚合体
由前述分析我们可以看到,杂剧中官员裁断所援引依据在内容上具有广泛性,而“情理”正是诸种因素构成的法源观念。但是,“情理”并不作为一种实定的、规范的法律渊源,被杂剧中法官直接或间接地援引,事实上,它是被杂剧中的司法实践建构和凸显的观念依据。③有关情理“建构”性的间接表述较早可见于日本学者滋贺秀三的《清代诉讼制度之民事法源的概括性考察——情、理、法》一文,“情理不过是一种修辞,并非具有明确定义的术语。法官并非只是根据某种特殊的意图,在某些场合使用这一用语,而在其他场合避免使用”,参见[日]滋贺秀三、寺田浩明、岸本美绪、夫马进:《明清时期的民事审判与民间契约》,王亚新、范愉、陈少峰译,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 36 页。从静态层面看,“情理”由家族伦秩、鬼神信仰、事理判断、社会公义、人之常情等多重要素聚合而成。从动态层面看,“情理”的含义在审判发生前有待填补,它实际上是由杂剧中的讼审实践所赋予的④本文在此借鉴了接受美学理论家伊瑟尔提出的“文本的召唤结构”概念,他认为文学作品中的不确定性和空白是作品的“召唤结构”,文本含义正产生于作品和读者的互动中,文本的接受过程就是读者运用自身经验、想象等填补文本“召唤结构”的过程,参见[德]沃尔夫冈· 伊瑟尔:《文本的召唤结构》,章国锋译,《外国文学季刊》1987 年第 1 期。,而在具体审判情境中,“情理”的内涵并非固定,剧中法官尽可以依照具体审判情境去灵活调整自己所参照的根据,而不拘泥于特定的审判框架。
以《神奴儿》为例,包公断案起于冤魂在包公马头前显现,预兆地方冤抑之事尚待平复,神鬼力量的昭示就构成包公判决的起点。在推原案情时,包公发觉外郎所递文书和嫌犯所陈之词差异后,积极组织搜证勘验,以老院公之死和何正做打李德义之举推敲案件真相。此外,纲常伦纪作为法官推鞫狱讼所考量的重要因素,个体的伦秩身份被认为与犯罪有直接关联,王腊梅为李德义“半路”之妻,她就被包公天然地认为更具有犯罪的可能性,当然这种由身份属性带来的预设道德偏见在杂剧中也为案情证实。而后,因为犯案人王腊梅对己身罪刑拒不招认,包公使用神力将神奴儿魂灵放进公堂与案犯当庭对峙,最终决清是非。综上,法官的司法裁断,事实上涉及到对道德伦秩的考量、事理的判断、人情的权衡、冤屈的体认与神灵之力的感应。同时,包公按照案件推勘的具体需求去组织多重要素之间的关系,在此过程中,各要素不断博弈互动,持续调整各自意义边界,最终彼此相互勾连而构成一观念集合——“情理”。
因此,“情理”本身并不作为一种实然先在的确定观念被剧中的官员角色援以为据,其是在司法实践中生成的观念范畴。从杂剧文本来看,“情理”的含义由具体而微的司法语境及民间惯有的法文化传统来限制和填补,最终构成一个内容广泛的民间观念场域,并具有意义结构上的流动性及多元性。同时,我们亦可发现“情理”观念具有的整体性特征,不同观念要素在司法实践中交糅一处,彼此作用,相互勾连,在此过程中道德伦秩、人情世故、鬼神信仰等不同要素之间的概念边界逐渐消弭而趋向融合,“情理”在此基础上,作为一个统摄性概念整体地指称了多重要素构成的观念范畴。
此外,杂剧中“法”的概念和“情理”概念两者存在深刻关联,它们都作为指涉性话语针对不同语境在意涵上能够灵活变通,因此具有非实定化、不确定、非规范性的特征,但在内在价值层面,两者又统一于民间法文化观念中。具体言之,“法”在包公杂剧中并不等同于国家制定法,它并不作为严格的规范而被遵守和执行。相反,杂剧文本中“法”的功能是由“王法”具体承担的。“王法”一词频频为剧中法官或民众引述,例如,剧中民众以此作为自身权益遭遇侵害时上诉的依据,即“明有王法,我和你见官去来”①《元曲选》,第 429 页。,再如,它也会作为官员角色表明其裁决是依照普遍规范而具有实际效力的说辞,即“从来王法本无亲”②同注①,第 635 页。。事实上,“王法”毋宁说是一个不具有清晰指代的象征性术语,其作为至高王权在司法领域的延伸,由此成为民间裁决价值落实于司法实践的工具。换言之,“王法”这个概念本身为人所重的是它绝对的强制效力,民间藉由此表达自身对于司法裁决在价值上的想象,因而,“王法”在内容上具有模糊性,在功能上具有工具性,“法” 作为实践“情理”的手段而存在,它的内涵可根据具体司法语境随时变通与“情理”相适应。
三、情理观念下官员的裁判逻辑及其特征
“情理”作为官员角色在司法实践中据以裁断的集合性观念范畴,体现了民间法文化观念的独特思维进路,并由此形塑了杂剧中民间讼事的特征化判决形态和内在运作肌理,这主要表现为裁决中的“报应”机制和量刑尺度上的重刑倾向。
(一)裁判逻辑中的报应机制
杂剧中案事诉讼惯有的程式化行动结构为“冤抑——伸冤”①日本学者寺田浩明曾在《权利与冤抑——清代听讼和民众的民事法秩序》一文中认为,在清代诉讼场合“欺压、冤抑与惩恶、伸冤这一对比,确实可以被视为把告状与审案内在地联系在一起的概念装置”,参见[日]滋贺秀三、寺田浩明、岸本美绪、夫马进:《明清时期的民事审判与民间契约》,王亚新、范愉、陈少峰译,法律出版社1988年版,第 217 页。,包公杂剧前半部分大多状述“报应”之“因”,着重叙写诉讼一造遭遇欺凌或受到诬告而陷入“冤抑”;后半部分则围绕冤屈的平复展开,最终以“伸冤”为结。其中,从 “冤抑”至“伸冤”仰赖“报应”机制的运作,由此最终实现民间立场中的正义。
“报应”机制的一大特征就在于灵明之力在司法实践场域发挥着重要作用。一方面,灵明凌驾现实之上作为外在于案事的全知权威,知晓讼事中各人所受冤抑,由此使得冤情伸展具有可能,正如杂剧中常言“人间私语,天若闻雷”②此一句可见于《鲠直张千替杀妻》《神奴儿大闹开封府》《王月英元夜留鞋记》,分别参见隋树森编:《元曲选外编》,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 711 页;《元曲选》,第 264 页;《元曲选》,第 574 页。;一方面,灵明能够降下报应使得善恶分明,作恶者必定受到严惩,而冤抑者所受之屈也会被最终昭清,例如《陈州粜米》中,遭衙内欺压的百姓临终前有言,“虽然是输赢输赢无定,也须知报应报应分明……我便死在幽冥,决不忘情,待告神灵,拿到阶庭,取下诏承,偿俺残生,苦恨才平”③《元曲选》,第 33 页。。
进一步,“报应”机制的存在是为了弥合司法运作现实和民间正义之间的隔阂。元代吏治黑暗,司法裁断中贪赃枉法已成流弊,《元典章》对此即有状述“今之官吏不体圣朝恤刑之意,不思仁恕,专尚苛刻,每于鞫狱问事之际,不察有无赃验,不审可信情节,或惧不获正贼之责,或贪得照察之名,或私偏徇,或挟宿怨,不问轻重,辄加拷掠”④《续修四库全书》编纂委员会:《续修四库全书》787 ,史部,政书类,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版,第 400 页。。加之现实的司法裁决具有自身运作逻辑,无论是诉讼受理还是案件审判都要受到司法程序上的限制,同时,法官审断又会受到自身办案能力、主观视野、案件复杂性等因素影响,无法整全地对案件进行把握,因此民众便会时常由于投诉无门或审断不公而遭受冤抑。此时民间正义便处于价值失落的状态。“报应”机制在此背景下出场,其作为“情理”创设的一种观念逻辑,突破了原有现实审判面临的多重局限,将难以推进的案事纳入有灵明鬼神存在的更大审判框架中,使得民间立场下的公道正义有了在具体司法情境中实现的可能。
从这个角度而言,杂剧中出现的诸种神怪灵异情节都可被视为在做前述弥合之举,例如,包公杂剧中多次出现的鬼魂诉冤情节,再如,剧中法官推勘案件受到梦境昭示的情节。此外,杂剧在情节安排上的诸种巧合也可归入此类,《合同文字》中刘氏兄弟委托李社长为分另房产的见证人,时隔多年,当刘天祥之子刘安住为伯娘刁难时,李社长恰好经过刘家,便力主公道引着刘安住往衙门告状,使得案事为官府所知。类似情景亦可见于《灰阑记》,张海棠为夫家大妻诬告而落得重罪,在发往开封府回文发落时,正好遇上已成为开封府衙的哥哥张林,这才有了后来包公为张海棠当庭翻供的情节。总而言之,“报应”在杂剧中的司法情境中变现,使得当事人获得申诉机会,剧中的官员角色则获取相关证见而勘明案件实情,由此推动案件按照司法裁决的应有逻辑向前进展,直至官员裁决给予不同当事人应得的刑罚处决或者救济、奖赏。
若我们推敲更深一层的原因,便不难发现司法裁决中显现的“报应”观念可在宋元时期宗教合流的背景中得以理解。唐宋以降,三教合流便成大势,元代受统治需求、少数民族宗教传统及宗教宽容政策影响,佛、道、儒进一步融合。儒学吸纳了佛道的思想和心性实践方法而形成思辨化、哲学化程度更高的“理学”,纲常伦教在本体论意义上被重视和强调。道教受儒学和统治政策影响而呈现出世俗化特征,道教的鬼神迷信、道术方技事实上维护着封建伦理道德,其中一大重要内容就是“报应”——阴曹地府中不同等级的神祗会对人间诸事进行监察,作恶者得到鬼神惩戒,行善者则得其护佑。佛教素有“因果报应”之说,凡人因造业之别而获得不同果报,在前世、今生、来世中轮回,而业力又是依据“十善”“十恶”生成的。在俗文化场域,佛教的因果轮回之说、道教的鬼神迷信及善恶报应观与儒学古早的天人感应传统相呼应,并以儒家伦理纲常为核心,形成了 “报应”观念①关于儒道佛三家文化在唐宋之后的嬗变及由此形成的文化特征,可参见葛兆光:《道教与中国文化》,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 251 页。,在俗文化场域对民众的法文化意识造成相当程度的浸染。
(二)裁决尺度上的重刑化倾向
包公杂剧作为一种民间观念的叙事形态,它和历史语境中司法审判的实态必然存在着差异。事实上,将民间在杂剧中构拟的司法剖判结果与历史情境中可能的处刑结果进行对照具有重要意义,因为民间法律文化的观念传统及其特征正是在两造的对比中凸显的。进一步,虽然我们无从还原案件在司法实践中的理断实态,但我们仍部分地可从宋元明时期颇具权威性、稳定性、承继性的制定法渊源中推测当时可能的处刑结果。②宋元明时期的法典或律令格式汇编对于罪刑的规定,并不能被当然地视为真实历史语境下法官可能做出的裁决结果,后者显然受到承审官员对规则的理解和运用有治理的政治需求等要素的影响,故而与依照律文进行的形式逻辑推理并不完全契合。但是无疑,具有规范意义的律令格式仍然是官员审断中被相当程度考量的重要因素,法官需要援以为据作出判断,故而其法典或律文汇编中对罪刑的规定,可资我们部分地推测真实的历史语境下可能的裁决结果。因此,笔者分别选取宋、明时期在司法裁决中主要被参酌引照的法典《宋刑统》《大明律》和元代律令集纂《元史·刑法志》③本文针对三种所选版本分别为,[宋]窦仪等撰,吴翊如点校:《宋刑统》,中华书局1984年版;[明]宋濂等撰:《元史》,中华书局,1976年版;怀效锋点校:《大明律》,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三者对包公杂剧涉及罪刑的相关规定。
现存包公杂剧中④包公在多数杂剧所涉案件中都较完整地参与了司法案件审理,仅有《鲁斋郎》和《替杀妻》两剧较为特殊,前者包公只在最后一折出场对案犯宣以判决,后者包公仅在旁白中暗示其大致判决结果,故本稿在考究杂剧中包公断案情状时,只取包含《鲁斋郎》在内的前十种杂剧。,不同官员角色针对剧中 19 个行为主体做出了罪刑处断(见附表一),从犯案人所涉罪名及罪刑适用情境来看,剧中官员角色的裁决整体上呈现出裁决尺度上的重刑化倾向。⑤当然包公杂剧中亦存在 2 例法官处断较律文轻微的情形,体现在官员犯罪的情境下,例如,《灰阑记》及神奴儿中主事官员都故意入人死罪且有受财枉法之举,虽未决罚,但照律仍应处以流刑,而且此两处官员的官阶等级明显不能适用官当或“请减赎”条,因此,杂剧中法官处以的“除名不叙”加上杖刑就较律轻微。但是这样的情形也仅有两处,所以不影响对包公杂剧量刑尺度作出的整体判断,至于前述情形,本文认为杂剧可能是为了凸显官员因其身份具有的特权。例如,《鲁斋郎》一剧中,鲁斋郎犯“略卖良人为妻”之罪,其于元明法律只应论处徒刑,但在剧中却被包公直接处死;《后庭花》中店小二恐迫翠鸾导致其身亡,根据古代律法举重明轻的处刑原则,明律中威逼人自尽尚且只论处杖刑追加埋葬银,那么店小二恐迫翠鸾的过失致人死亡之举就应较之前者而更轻,显然包公将店小二处死的判决存在罪刑加重情形。
再如,《灰阑记》中的街坊老娘因收受钱财在听讼场合做伪证,因此被包公处以流刑,但由于案件尚未发生实质性法律后果,所以针对街坊老娘的处罪应从轻,而流刑为仅次于死刑的重刑,此处裁决明显过重。《合同文字》中,赘婿及刘天祥原本无罪,官员却强冠之以“元非瓜葛”及“朦胧有罪”之罪。《神奴儿》中,李德义被包公论以“知情不首”,而李德义与案犯系夫妻关系,在“有罪相容隐”之范围内,这在宋元明三朝律文的“名例律”部分均有明确规定①可见于《宋刑统》《元史·刑法志》《大明律》的“名例律”中。,故不应据其“知情不首”定罪。②针对李德义的判决,杂剧法官存在错判,不应以其“知情不首”定罪,而应以其“诬告”定罪。此外,即便是在死刑判决中,杂剧中法官也存在将“斩”或“绞”升格为“凌迟”的处理情状。
民间构拟的司法裁决之所以存在重刑倾向,事实上涉及多重原因。首先,民间法文化观念传统中,犯罪刑罚尺度和道德违逆程度具有逻辑上的同构性,而杂剧中作恶者多有败坏道德之举,因此在量刑尺度上被给予加重惩罚便不足为怪了。其次,元代存在吏治腐败及法律秩序混乱的现实问题,故而讼事颇多冤抑之情,民众在当时情境下很难在法律实践中获得实质正义,便只能依托杂剧中法官的裁决完成对民间正义的观念补偿,那么基于民众现实遭遇及由此形成的情感立场,就不难理解杂剧中官员量刑上的过激之处。再者,客观上民众对律法知识掌握的粗疏亦是影响量刑的因素,在审断较为复杂的案件时,民间在知识和经验上的局限便会进一步凸显。此外,杂剧是具有商品属性的表演作品,自然要受到商品供求法则的影响和制约③陈大康曾对明代小说传播流通中商品形态对小说作品的影响做出了细致分析,其中提及了“商品的供求法则不断地调解读者与作者的关系”,参见陈大康:《明代小说史》,上海文艺出版社2000年版,第 17-18 页。,考虑到剧本销路和杂剧演出效果,演出者就必须最大程度地投合观众兴趣,因此,严惩作恶者更符合民众在饱尝狱讼之苦后的情感期待。当然,在价值尺度上,民间意图实现的是自身价值观念下的正义,“法律”并未作为司法裁决的根本及唯一依据,这在前文中已有颇多论述。
同时,我们可以注意到,民间杂剧中表现出的“重刑”倾向和真实司法判牍中体现的裁决“中庸”倾向存在明显差异。《清史稿》中存有阿克敦之言“罪十分,治之五六,已不能堪,而可尽耶?且一分罪尚足闻耶?”④阿克敦任刑部尚书多年,《清史稿·阿克敦传》中存有阿克敦和其子阿桂有关狱讼量刑的对话,上文即摘引自此段对话,参见赵尔巽等撰、周骏富辑:《清史稿列传》,台北明文书局1985年版,第10480 页。,《秀山公牍》中亦有此类描述,“左笏卿刑部为言,治民用四分律可耳,用律及六分则民不堪矣”⑤[清]吴光耀:《秀山公牍》卷三,哈佛大学汉和图书馆藏,于 2020 年 1 月 29 日访问电子资源,https://ctext.org/library.pl?if=en&file=108305&page=218&remap=gb。,由此可见,古代官员在抽绎之际多“酌其法之中者而行之”⑥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宋辽金元史研究室点校:《名公书判明清集》,中华书局2001年版,第 265 页。,其所倚重的是将人情、天理等要素根据案件具体情境组织起来,在权衡诸种裁决要素后,使裁决在情理面向上不显得过于极端,由此整体裁断呈现出“拘执于中”的状态,在量刑尺度上也就多见“中庸”倾向。
官方和民间在裁判尺度上呈现的不同特征来源于二者在身份、知识结构及裁判视野上的分疏。中国古代官员不仅作为司法裁断的主体,也作为行政长官而对所在地的社会秩序和政教风化负责,故而官员的审断就兼具主持公道、推行教化、尽忠职守之义,“情法两尽”是法官在裁决中力图实践的价值旨归,由此,官员在理断之际就要尽可能整体而周至地考虑到各类裁判依据。那么如何融通无碍地引照各类准据形成自身的审判逻辑就成为官员面临的问题,而长久的儒学教养就自然使得经权之道及中庸哲学成为官员取法的思维范式,并由此直接塑造了官员在量刑尺度上的“执中”倾向。
附表一:当事人实犯但于审断中未提及的罪名后标“*”,当事人并不适用但为官员实际裁定的罪名后标“()”
编号杂剧名称 犯案人 罪名 官员裁决 《宋刑统》《元史·刑法志》 《大明律》1 灰阑记 赵令史 通奸谋杀 凌迟处死 斩 处死,烧埋银 斩,埋葬银2 灰阑记 马俊卿妻 通奸谋杀 凌迟处死 斩 处死,烧埋银 斩,埋葬银3 灰阑记 苏顺愤 故入人罪、受财枉法 除名不叙 流三千里 流 流三千里,杖一百4 灰阑记 街坊老娘 证不言情 流三千里,杖八十 笞四十或杖八十 无明确规定 笞四十或杖八十5 灰阑记 董超 因事受财 杖一百,充军 或杖九十,或杖一百量情断罪或笞四十七 杖六十或七十6 灰阑记 薛霸 因事受财 杖一百,充军 或杖九十,或杖一百量情断罪或笞四十七 杖六十或七十受财枉法 除名不叙,杖一百 流三千里 流 流三千里,杖一百9 神奴儿 李德义 诬告(知情不首)杖断八十 流三千里 无明确规定 杖一百,流三千里10 陈州粜米 杨金吾 监守自盗 市曹中枭首报 绞 处死 斩11 陈州粜米 小衙内 监守自盗、故杀 捶打致死 斩 处死,赔偿烧埋银 斩7 神奴儿 王腊梅 尊长谋杀卑幼 市曹中明正典刑 斩 处死,烧埋银 斩8 神奴儿 官吏 故入人罪、12 后庭花 店小二 恐迫人致死残害死尸* 市曹正明正典刑 绞 无明确规定 斩监候13 合同文字 杨氏 尊长殴卑幼 赎铜罚千斤 笞二十一 通常不予处罚 通常不予处罚14 鲁斋郎 鲁斋郎 略良人为妻妾 明正典刑 徒三年 杖一百七,徒三年杖一百,徒三年15 后庭花 张氏 通奸谋杀 不待秋后取决 斩 处死,烧埋银 斩,埋葬银16 后庭花 王庆 通奸谋杀弃尸水中* 不待秋后取决 斩 处死,烧埋银 斩,埋葬银17 生金阁 庞衙内 略良人为妻、故杀斩首示众、部分家私作福童养赡之资 斩 处死,赔偿烧埋银 斩18 盆儿鬼 盆罐赵 因盗财而杀人支解人* 凌迟处死 斩 处死 斩19 盆儿鬼 盆罐赵妻 因盗财而杀人 凌迟处死 斩 处死 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