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2020-07-20李成晟刘瑞阳徐海洲
李成晟 刘瑞阳 徐海洲
摘 要:在世界各国当中,对于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定义标准和概念规定的方式都是不一致的,但是不管形式上怎样表现,法律本质都是相同的。本文通过分析我国立法和理论中关于"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规定,并在司法实践的角度分析如何认定这种宣传行为。
关键词:引人误解;虚假宣传;认定标准
一、相关立法规定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关于虚假宣传的规定
在当前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规定:在市场中,经营主体需要合理应用竞争手段,遵守法律以及当地市场管理规范的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采用伪造或者冒用的商品标识,也不得伪造生产厂商以及生产地等让人容易产生错误认识的信息。同时在该法第9条中有所规定,经营者不可以采用广告宣传或者其他的手段来对于商品本身的功能、性质、构成、生产商家、有效日期以及质量、生产地等作出让人产生误解的虚假宣传。
(二)《广告法》中对于虚假宣传的规定
在《广告法》第4条中规定,发行的广告中不能有不真实的或者容易让人形成误解的内容,不得隐瞒消费者,也不得诱导消费者。第28条中也明确规定,在广告发布的信息中,如果产生了让人误解的内容,对于消费者有诱导性,就属于虚假广告,并且对于虚假广告涉及到的情形,进行了详细的列举,其中引人误解的虚假广告主要在第二和第五项内容中有所规定,其中该法认为,商品的关键信息以及服务的主要内容以及形式等和现实情况严重不一致,影响他人的购买行为的,以及用不真实的或者引诱他人,导致他人产生和现实不符的判断的其他情形,都属于引人误解的虚假广告。
(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对于虚假宣传的规定
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第24条中,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实物商品以及虚拟商品的质量以及保质期等信息需要保障其真实性,不能有让人心生误解的、不真实的宣传的行为。同时在该法的第56条规定,经营人员如果对商品或者服务进行了虚假的宣传需要承担基本的民事责任,如果同时有违反其他部门法的有关规定,也需要接受来自于其他部门法的惩戒,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工商管理行政部门或者其他部门来要求进行更正,并且依据具体的情形来进行惩戒或者是单纯的警告,没收其违法所得等等,更严重的也可以参照具体的情节责令整改或是吊销其营业执照。
除了上述几个法规之外,《产品责任法》第59条的规定,在广告中按照产品的质量来作出虚假宣传,导致消费者产生误解的,按照广告法的相关处罚规定来要求其承担法律责任。
尽管上述法律对于虚假宣传中让人产生误解的问题都进行了规定,但是规定都不太一样。在本文中,主要对《反不正当竞争法》当中的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问题进行分析。
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内涵
(一)学理上的观点
通过对学术角度的相关理论的归纳,可以发现,在当前的理论角度对于该种概念主要有两种观点,其中一种观点认为,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需要同时满足"虚假"、"引人误解"的两个条件,这两部分是需要同时存在的。其中虚假但是不会让人产生误解的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调整范围,引人误解但是并非是应为虚假宣传导致的行为也并非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范畴。
其中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包括引人误解和不引人误解两种。其中虚假宣传是指宣传的内容和产品的客观事实不一致,引人误解的宣传就是可能导致受众或者受到宣传影响的人对于商品的真实现状产生错误的认识。从而影响购买者的具体的决策,其中虚假宣传是需要按照客观事实来判断的,但是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需要消费者和体验者的个人主观认识为判断标准。
(二)司法机关的司法解释
在最高法发布的相关司法解释中规定,经营者有相关行为导致公众产生误解的,可以认定为是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这些行为主要有:
(一)片面宣传商品,比较不同商品的;
(二)将没有证实、认定的科学观点和科学现象用做虚假宣传的;
(三)用不明确的语言或者容易让人形成不正确认识的方式来进行商品宣传的,用相对明确的方式来宣传商品,并没有让人产生错误认识的,并非是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人民法院需要按照社会中的普遍习惯和认识以及社会公众注意点为基础,以此来作为参考要素,对于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来进行认定。
最高法解释相对而言有立法的效力,因此最高法关于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的认定标准,有充分的借鉴价值。
三、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认定标准
在我国学者研究过程中,产生了一系列的可行的观点,其中有观点认为,对于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需要坚持一般的、公众所经常注意到的普遍原则、误导可能性原则,也就是一般社会公众或者一般消费者的购买商品时的行为标准来分析宣传的内容是否误导性,只要宣传内容本身可能会导致相关的群体产生理解差异或者错误认识就可以,并非需要按照实际的误导后果来进行评断。另外,误导行为的认定需要按照公众的具体反应来断定,并非以宣传一方的主观思想来判断。但是这些原则尽管在实践中有所适用,但是都没有成为立法中的规定,缺乏普遍的应用价值。
最高人民法院中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等案件的司法解释中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认定为三种不同的情形:
明确对于三种类型的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进行了列举,其一,不全面宣传或者全面对商品进行对比的;其二,对于科学领域没有证实的观点、现象来当做既定事实来使用到产品宣传中的;其三,用不明确的语言或者让人产生误解的语言宣传的。
并对于不属于虚假宣传的行为进行了排除性规定,也就是用明显夸张的手段来宣传商品的功能的,因为过于虚假不能让公众产生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另外对于一些不属于以上情况的,或者按照上述情况难以直接解决的,在该解释中也对于认定思路记性了指导,也就是按照人们的日常生活经验、公众的普遍注重点以及产生误解的事实或者受众的实际情况要素,对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进行认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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