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是长在每位公民身上的铠甲
2020-07-20赵清源
赵清源
摇篮到坟墓,一部影响一生的法典,一部以人命名的法典,一部“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一部“权利的宣言书”,一份个人权利清单与操作指南……民法典颁布的意义,是怎样大书特书都不为过的。
然而,民法典的立法过程却充满曲折。改革开放前,民法典的两次起草过程均因客观因素被中断。1979年,第三次民法典起草,1982年形成民法草案第四稿,1986年,民法通则以该草案为基础而形成。
可以看出,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不断出现新事物新现象新问题,而这又反过来推进法律的不断修订。现在呈现出完整面貌的民法典,7个部分加附则,共1260个条文,前后历经66年,沉淀了几代人的心血,也见证了中国社会几回翻天覆地的变迁。
民法典并不是停留于纸面的法律条文,而是明明白白、实实在在地保护着每个人的权益,因此,民法典生效之后,每个人都有必要了解民法典,掌握民法典,进而善于使用民法典来捍卫个人权利。甚至可以说,了解民法典,用好民法典,比编纂民法典的意义更重大,是民法典的更大价值,也是后民法典时代最该做的事情。
这样的价值首先应当体现在每一位公民的身上。孟德斯鸠有言:“在民法慈母般的眼里,每一个个人就是整个国家。”据此而言,民法典是长在每一位公民身上的铠甲,因为,民法典明确了个人权利,同时为国家权力行使划定了范围,这有利于抑制行政机关权力的膨胀和限制行政干预,实现政府的职能转换,同时,以权利制约权力的法律机制的建立,可以防止权力腐败,实现政治清廉。
运用民法典还体现在社会多元共治上。英国法律史学家梅因曾说:“所有社会的进步运动,都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但是,没有人格平等,是无法由身份走向契约的,因此,人格平等是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关键,民法典通过确立人格平等,达致组织社会的功能。民法典还贯彻了民事主体的自治原则,为协商共治奠定了制度基础。比如,民法典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违背公序良俗。”这就可以充分发挥社会自治的功能,更加有效地实现对社会生活的调整。
从立法角度来说,一部法典生效后,立法论的工作就要转向解释论,即应当从解释论上尽可能使法典妥当地加以適用。民法典一方面试图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另一方面又留下大量法官自由裁量的空间。比如,民法典中共出现近百处“合理”,例如第999条规定,新闻报道、舆论监督可以“合理”使用民事主体的姓名等人格权客体,何谓“合理”,民法典之内和之外均无相关规范予以补充说明。另外,对于一些社会争议的问题,民法典采取了保守的做法。例如,对于法定婚龄问题,有人建议应适当降低,有人建议维持现状,全国人大常委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这属于重大调整,应在充分调查研究、科学分析评估后再定,暂不作修改;又如,有意见认为应当将借款合同区分为金融借款合同和民间借贷合同,并分别进行有针对性的规定,但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需作进一步调研论证,对此未作规定。这些有待规范的现实问题,都需要法官的自由裁量来解决。
民法典生效后,最高人民法院会进行大量的司法解释,法官也会进行不计其数的自由裁量。如何规范法官自由裁量,防止规则被滥用,是后民法典时代的重要工作。这就需要在制定司法解释时严守法律的授权范围及程序,需要法官合理地行使自由裁量权,依照法律解释的基本原则进行个案处理,从纷繁复杂的市民生活中,提炼出慰藉人心安顿人生的新规则,实现裁判结果的妥当性,确保社会正义充分供给。